1、左踝關節內側副韌帶損傷可定幾級傷殘
一 級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1)極重度智能減退;
2)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3)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4)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5)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關節部分功能喪失;
7)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8)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雙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喪失;
二 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1)重度智能減退;
2)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
4)雙側上頜骨完全性缺損;
5)雙側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6)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損,並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30cm2;
7)靜止狀態下或僅輕微活動即有呼吸困難;
8)三肢癱肌力3級或截癱、偏癱肌力2級;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三 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精神病性症狀表現為危險或沖動行為者;
2)面部重度毀容;
3)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
4)雙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或半徑≤10°);
5)一側眼球摘除或眶內容剜出,另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24%(或半徑≤15°);
6)同側上、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7)一側上頜骨完全性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cm2;
8)一側下頜骨完全性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cm
四 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可以自理者。
1)中度智能減退;
2)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癲癇重度;
4)面部中度毀容,全身瘢痕面積>70%;
5)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32%(或半徑≤20°);
6)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1;
7)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32%(或半徑≤20°);
8)雙耳聽力損失≥91dBHL;
五 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1)完全運動性失語;
2)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
3)腦脊液瘺,不能修補;
4)面部輕度毀容;
5)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40%(或半徑≤25°);
6)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2;
7)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等於0.1;
8)雙眼視野≤40%(或半徑≤25°);
9)一側眼球摘除者;
六 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1)輕度智能減退;
2)精神病性症狀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
3)癲癇中度;
4)不完全性失語;
5)一側完全性面癱;
6)面部重度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
7)全顏面植皮術後或全身癱痕面積達60%~69%;
8)撕脫傷後頭皮、眉毛完全缺損者;
9)甲狀腺功能中度損害;
七 級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1)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和失認等;
2)第Ⅲ、Ⅳ對腦神經麻痹;
3)雙側不完全性面癱;
4)電燒傷顱骨切除>3cm2,並行硬腦膜植皮術者;
5)頸頦粘連,影響頸部活動者;
6)全身瘢痕面積50%-59%;
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矯正視力≥0.8;
8)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6;
9)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0.4;
10)雙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64%(或半徑≤40°);
八 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1)邊緣智能;
2)精神病性症狀有人格改變者;
3)顱骨外露;
4)面部燒傷廣泛植皮術後;
5)鼻或面頰部有>8cm2或3處以上>1cm2的增生性瘢痕;
6)一側或雙側眼瞼有明顯缺損或瞼外翻;
7)全身瘢痕面積40%~49%;
8)一眼矯正視力≤0.2,另眼矯正視力≥0.5;
9)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4;
10)雙眼視野≤80%(或半徑≤50°);
九 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1)癲癇輕度;
2)顱骨缺損≥25cm2,無功能障礙;
3)腦葉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者;
4)第Ⅴ對腦神經眼支及第Ⅵ對腦神經麻痹;
5)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他部位禿發,需戴假發者;
6)鼻或面頰部有明顯畸形或>3cm2的增生性瘢痕;
7)頸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積30%~39%;
9)鼻再造術後;
10)瞼外翻、唇外翻植皮術後;
十 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1)顱骨缺損9~24cm2,無功能障礙;
2)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面部輕度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
4)全身瘢痕面積<30%;
5)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眼矯正視力≥0.8;
6)雙眼矯正視力≤0.8;
7)職業性(含放射性)及外傷性白內障Ⅰ~Ⅱ期(或輕、中度),或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無晶體;
8)晶體脫位;
9)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10)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右腳踝韌帶修復能評殘嗎評幾級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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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右踝內側韌帶斷裂.右踝骨折屬幾級傷殘
不知道你是工傷還是交通事故,如果是交通事故最多能評十級 10.10 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以上;
b) 雙手感覺缺失25%以上;
c) 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e) 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20%以上;
f) 雙上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g) 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線性骨折;
i) 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
C.8.2 肢體喪失功能的計算
肢體喪失功能的計算是用肢體三大關節喪失功能程度的比例分別乘以肢體三大關節相應的權重指數(腕關節0.18,肘關節0.12,肩關節0.7,踝關節0.12,膝關節0.28,髖關節0.6),再用它們的積相加,分別算出各肢體喪失功能的比例。
4、足踝韌帶損傷,手術植釘,能評幾級傷殘?
粉碎性骨折屬於完全性骨折,指骨質碎裂成三塊以上,又稱為T或Y型骨折。粉碎性骨折是需要予以制動、復位、固定和促進骨折癒合和康復治療的。大部分需要手術治療,因為粉碎性骨折,骨折塊數較多,手法復位效果欠佳,復位後穩定性較差。治療不當可能會有後遺症。
1.手術治療
粉碎性骨折治療有手術固定,長管狀骨行交鎖髓內針固定治療。無移位的骨折,可用石膏外固定及對症治療。移位的骨折,手術復位用鋼絲內固定。
2.葯物治療
手術治療外可輔以葯物治療。用止痛葯,補充維生素類。也可用一些中成葯。
此外,注意手術患者,加用抗生素防感染,傷口術後24小時無感染可停葯。
骨折對線對位良好,功能完全或基本恢復,手術傷口癒合。未愈:骨折對線,對位不理想,肢體功能明顯受限。早期合理的骨折功能鍛煉,抬高患肢,患肢低下放置個枕頭,高於心臟方便血液的迴流,利於骨痂形成,可以在床上活動患肢的各個關節及腳趾彎曲鍛煉,可促進患肢血液循環,減少肌肉萎縮粘連,保持肌肉力量,防止關節僵硬,促進骨折癒合。對於沒有固定的關節,應及時鼓勵患者作主動的功能鍛煉,當骨折端已達臨床癒合,可逐漸加強負重鍛煉。
先申請進行傷殘等級鑒定,一般為七到九級。按照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標准,一次性殘疾賠償金,七級傷殘按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百分之四十,九級則將百分之四十換成百分之二十,並且六十周歲以上的每大一歲賠償金額少一年,七十五歲以上少五年。其他賠償包括醫療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