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朋友開車不小心撞人,韌帶拉傷,賠償多少呢?
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方應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劃分的責任比例乘以受害方實際損失為限進行賠償:
交通事故賠償標准,一般包含醫療費,誤工費,車輛損失費等等費用,如果構成傷殘,還應當賠償傷殘賠償金。同時要看情節有多嚴重,對方是財產損失,輕微傷,重傷,還是死亡。如果是財產損失,輕微傷的,一般是賠償加罰款,如果是重傷,死亡的還有可能追究刑事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賠償項目方面和賠償標准方面貫徹了全面賠償的原則。其中賠償項目方面增加了康復費、後續治療費兩項,並用「殘疾賠償金」代替「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具體體現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包括:除第1項費用外,還包括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慰撫金。
交通事故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標准: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2、我和別人打架別人拉仗至拉仗人大腿韌帶拉傷我構成傷害罪 嗎?我需要承擔什麼?
如果真是你拉傷的,只要帶她去醫院看看就好了啊,這個都是私下解決,沒有什麼傷害罪,不夠成傷害罪。
3、打人致腿部韌帶斷裂構成故意傷害罪嗎
不構成 韌帶斷裂? 韌帶一般不易斷裂大多是韌帶撕裂拉傷 你要是把對方踢折了也就是個意外傷害 除非你有意致對方死地 就是故意傷害了
4、兩夫妻毆打一婦女致韌帶拉傷是什麼罪
經鑒定達到輕傷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涉嫌故意傷害罪。屬於輕微傷的按治安案件處罰。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5、韌帶拉傷屬於輕傷嗎,傷處是膝蓋,多久能
不好說的。內外側韌帶損傷算輕的。前後交叉韌帶損傷斷裂就重了,需要手術治療的呀。
6、腳的韌帶拉傷算工傷嗎
工傷認定,主要看的是勞動者的傷是否與工作有關,在傷殘鑒定的時候才看勞動者的病情嚴重程度。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7、請問這種情況我需要負刑事責任嗎
根據法律規定,單純的受害人是沒有刑事責任心。但是如果是重合的受害人,是要負刑事責任的。比如,故意傷害罪,如果雙方都是輕傷,這是雙方既是被告人又是受害人,都是有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