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右腿膝蓋前交叉韌帶斷列工傷簽定應定為幾級傷殘
職工工傷致右膝交叉韌帶斷裂,未做手術者應評定為十級傷殘;經過手術五功能障礙者應評定為九級傷殘;時候關節不穩定者應評定為七級傷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T16180-2014
5.7七級
5.7.1定級原則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7.2七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7.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七級。
25)膝關節韌帶損傷術後關節不穩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5.9九級
5.9.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9.2九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九級。
22)外傷後膝關節半月板切除、髕骨切除、膝關節交叉韌帶修補術後無功能障礙;
5.10十級
5.10.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10.2十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十級。
11)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2、工傷認定下來了,交叉韌帶損傷能定幾級傷殘專業回答
單純前交叉韌帶重建後,工傷定級在6-9級之間,重點看膝蓋術後的松動情況。術後恢復不好,導致膝蓋松動,且走路不穩的現象嚴重的會達到6級。 傷殘要等到損傷恢復到最大程度後看殘缺中國功能障礙,才能評定的。內側副韌帶斷裂,前後交叉韌帶損傷到可以恢復到正常水平功能的。所以最後評不上殘疾的
3、骨挫傷、骨韌帶損傷能否認定工傷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4、上班的時候韌帶拉傷了但是過幾天才發現了算工傷嘛
員工在工作過程中韌帶拉傷是屬於工傷范疇的,但是需要證明此傷是在工作過程中突發造成的,否則是無法判定為工傷。
依據《工傷保險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5、如果是傷筋韌帶拉傷能鑒定工傷幾級?
關鍵是看你恢復程度,若恢復的不理想,某些部位功能受限或喪失,肯定夠傷殘等級的。
按照《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職工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相關標准,你可以參考如下;
10級 膝關節教材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其他部位韌帶損傷是否夠等級,需要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6、韌帶損傷一年未好為何工傷未評定級別
職工工傷沒有評上傷殘等級,只是享有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傷鑒定未評上傷殘等級,就是不影響勞動能力,沒有醫療依賴和生活自理障礙,只是享有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一、工傷醫療
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所在省市規定的標准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
3、由工傷保險基金據實支付勞動能力鑒定費。
二、停工留薪期
1、工傷職工治療工傷,停止工作期間,按遭受事故傷害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工傷職工住院初期有生活自理障礙的,由所在單位負責護理。
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所有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7、幾年前工傷錢交叉韌帶損傷,再又扭傷了,算不算舊傷復發
到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工傷認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