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右腿膝蓋前交叉韌帶斷列工傷簽定應定為幾級傷殘
職工工傷致右膝交叉韌帶斷裂,未做手術者應評定為十級傷殘;經過手術五功能障礙者應評定為九級傷殘;時候關節不穩定者應評定為七級傷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T16180-2014
5.7七級
5.7.1定級原則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7.2七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7.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七級。
25)膝關節韌帶損傷術後關節不穩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5.9九級
5.9.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9.2九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九級。
22)外傷後膝關節半月板切除、髕骨切除、膝關節交叉韌帶修補術後無功能障礙;
5.10十級
5.10.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10.2十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十級。
11)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2、我是美團送餐員,在夜間上班送外賣期間, 摔傷了膝蓋,致後交叉韌帶斷裂,怎樣能申請工傷,獲得賠償?
美團送餐每天上班就有扣保險的,只要送了就有交保險的。直接聯系美團那邊,協助索賠就好了!
3、膝交叉韌帶斷了算幾級工傷?
申請認定為工傷,有認定工傷決定書以後再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根據治療後恢復情況看,一般情況就九級,如果手術後恢復得很好,也不排除只能鑒定到十級。
還得明確一點, 是不是工傷,你說的不算,我說的不算,得經工傷認定部門根據法律說了算。以認定工傷決定書為法定依據。
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其核心是「工作原因"。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可以認定為工傷。其核心是「工作原因」。具體可以看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十五條。
只要認定為工傷,有認定工傷決定書,下一步就是申請去做傷殘鑒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這一個規定,原則上是要求治療終結以後傷情穩定了才能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經申請認定為工傷,有認定工傷決定書後,膝交叉韌帶斷裂,術後治療終結後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評殘),一般情況也就只能評到九級。
4、我工傷於2015年4月做了前十字韌帶重建手術,醫生當時說一年後回醫院取鋼釘。請問我的醫療終結時間怎
既然醫生明確說要取出鋼釘,那麼醫療終結就是要等到,鋼釘取出後傷口完全癒合穩定。
這個是由醫生根據擬定恢復情況來決定的。
5、我在上班時從梯子上摔下 .!致右膝半月板撕裂前交叉韌帶斷裂是工傷嗎?算幾級傷殘?如何賠償及相關
您好!
1 先申請工傷認定,然後做勞復動能力鑒定,根據鑒定結果索賠;
2 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制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 未簽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如工資條,百打卡記錄、工服、工作往來信息、證人證言、錄音等可以證明你存在勞動關系證據,要求單位支付度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4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並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問終止勞動關系;
5 工傷賠償包括: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伙食補助、護理費、交通費住住宿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如解除勞動關系的,還有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等等。具答體數額須結合本人工資、所在省份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等情況確定
6、左膝前交叉韌帶斷裂能定殘嗎?工傷鑒定為幾級
符合國家標准《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5.10十級」「13)四肢大關節肌腱及韌帶撕裂傷術後遺留輕度功能障礙」之規定,應評定為十級傷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T16180-2014
5.10十級
5.10.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10.2十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十級。
11)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3)四肢大關節肌腱及韌帶撕裂傷術後遺留輕度功能障礙。
7、但離職前確診十字韌帶斷裂,還可以認定工傷嗎
事故發生之日起不滿一年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