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叉韌帶重建後算不算傷殘鑒定賠償w
在工傷中屬於傷殘九級,工傷保險待遇因為與個人工資、傷殘等級以及所在地 的工傷保險政策有關,zd條件不足無法計算,建議傷者撥打12333咨詢工作人員後自行計算。
根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
5.9九級
5.9.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9.2九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九級。
22)外傷後膝關節半月板切除、髕骨切除、膝關節交叉韌帶修補術後無功能障礙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專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屬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膝關節韌帶斷了,傷殘鑒定能給幾級?
1、膝關節韌帶斷了,按工傷傷殘鑒定的依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結合具體的治療和恢復情況,約可以評上九級或者十級傷殘的。
十級: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九級:24)外傷後膝關節半月板切除、髕骨切除、膝關節交叉韌帶修補術後無功能障礙;
2、傷殘鑒定賠償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交通事故造成左腿前交叉韌帶斷了,做得交叉韌帶重建術,能不能評傷殘等級?能評幾級。
評上評不了,得經過醫遼鑒定機構說了算,你得找他們去鑒定,是幾級。
4、軍人前交叉韌帶修復術後能評幾級傷殘?急!!!!!!
隱約記得前交叉韌帶在部隊可以評到六級傷殘,前提是打彎困難,膝蓋松動。
在地方只有7-9級。
5、韌帶重建和半月板修復我能評傷殘幾級 我是軍人
你是個現役軍人,我是個退役的因戰五級殘疾軍人,但是我們有差不多的傷情。
你可能對於部隊評定殘疾軍人還是不熟悉的。並不是「韌帶重建和半月板修復」就可以立即評殘的,而是要依據你住院術後回復情況,在治療痊癒終結前,還有後遺症(殘疾)或者葯物依賴的,那麼才有可能依據《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的相關條款,評定殘疾軍人的。
依據《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的相關條款,就是半月板全切除也就是九級殘疾軍人;而
韌帶重建在《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中沒有的內容。
你不要以為我的五級就是靠韌帶斷裂(被炸斷後回到野戰救護站已經收縮,無法修復)和半月板修復而得到評定的,那在80年代傷後只是傷情的一部分,評定小組也就是給與沒有評殘記錄的三等乙級、三等甲級(現在的7、8級)的,而真正決定二等甲級(5級)的那是脊椎中彈片導致下肢殘疾的緣故,前面的輕傷不對二等甲級起到任何作用。
6、左膝關節前交叉韌帶重建術能算幾級傷殘
看恢復情況,以及傷殘鑒定的權威醫生。保底10級,有可能9級。8級是特殊情況了!
7、前交叉韌帶重建術後能否算得上傷殘級別,如果算得上,可以評為幾級傷殘
1、前交叉韌帶重建術後可以評上傷殘九級的。依據是《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
2、《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8、交通事故前交叉韌帶手術後的傷殘鑒定幾級
1、交通事故前交叉韌帶百手術後能傷殘鑒定到幾級,要看對功能的影度響有多大。
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准》C.8.2 肢體喪失功能的計算
肢體喪失功能的計算是用肢體三問大關節喪失功能程度的比例分別乘以答肢體三大關節相應的權重指數回(腕關節0.18,肘關節0.12,肩關節0.7,踝關節0.12,膝關節0.28,髖關節0.6),再用它們的答積相加,分別算出各肢體喪失功能的比例。
9、工傷韌帶重建手術出院多久可做傷殘鑒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版業病防治法規定權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