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天性髖骨脫位殘疾等級評定
傷殘等級評定標准
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是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1] 。傷殘等級評定標准並無統一的鑒定標准。不同的對象不同事由導致的傷殘適用不同的傷殘鑒定標准。
中文名
傷殘等級評定標准[1]
一級傷殘
意識消失
分 類
十級
特 點
無統一的鑒定標准
目錄
1 傷殘分類
▪ 一級傷殘
▪ 二級傷殘
▪ 三級傷殘
▪ 四級傷殘
▪ 五級傷殘
▪ 六級傷殘
▪ 七級傷殘
▪ 八級傷殘
▪ 九級傷殘
▪ 十級傷殘
2 鑒定標准
傷殘分類
編輯
一級傷殘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採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2. 意識消失;
3.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二級傷殘
1.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3. 不能工作;
4.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
1.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3. 明顯職業受限;
4. 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3. 職業種類受限;
4.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1] 。
五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3.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4. 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2. 各種活動降低;
3. 不能勝任原工作;
4. 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
1.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2.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3. 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4. 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
1.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 遠距離流動受限;
3. 斷續工作;
4. 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
1.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3. 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
1.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1] 。
鑒定標准
編輯
中國的傷殘鑒定並無統一的鑒定標准。不同的對象不同事由導致的傷殘適用不同的傷殘鑒定標准。以下是現實生活中比較常見和實用的五種鑒定標准,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正確的鑒定標准。
工傷職業病勞動能力鑒定
【鑒定標准】《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06》
【適用范圍】工傷職業病
【發布單位】國家技術監督局
【實施日期】2006年5月1日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鑒定標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
【適用范圍】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發布單位】公安部
【實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
醫療事故傷殘等級鑒定
【鑒定標准】醫療事故分級標准(試行)(2002)
【適用范圍】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傷殘程度評定。
【發布單位】衛生部
【實施日期】2002年9月1日
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不實,最高法院未頒布)
【鑒定標准】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試行)(2005)
【適用范圍】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體損傷殘疾程度的鑒定。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實施日期】2005年5月1日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已經失效)
【鑒定標准】《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試行)》
【適用范圍】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
【發布單位】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解放軍總後勤部
【實施日期】2004年11月10日
傷殘等級的劃分標准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其等級劃分依據是:
1、Ⅰ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2、Ⅱ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3、 Ⅲ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4、Ⅳ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僅限於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5、Ⅴ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 b. 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 社會交往貧乏。
6、Ⅵ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 d. 社會交往狹窄。
7、Ⅶ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 不能從事復雜工作; d. 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8、Ⅷ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遠距離活動受限; c. 能從事復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 d. 社會交往受約束。
9、Ⅸ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2、人工關節的功能評定有哪些?
(一)人工髖關節置換術後的評定
除了一般內容的評定外,由於人工髖關節置換手術本身直接影響術後康復計劃,康復治療師還應了解手術的詳細情況:①假體的位置:假體應按正常解剖位置放入標準的髖臼假體位置是前傾15°±10°,外翻40°±10°,股骨假體旋前5°~10°②手術入路對關節
穩定性的影響:全髖關節置換術(totalhipreplacement,THR)切口後入路很少出現髖關節伸展內收外旋位的不穩前入路較少引起髖關節屈曲不穩,正側入路特別是關節囊完整者,在髖關節屈伸活動時最為穩定③臨床評定:人工髖關節置換術後的效果受手術病種關節假體種類固定方式手術技術及術後康復等方面的因素影響術後評定系統是衡量手術成功與否的重要依據,通過對上述因素和術後恢復情況的評定,形成一個手術效果的結論
目前,Harris標准和Charnley標准已被大多數國家的醫生所接受,成為國際會議上普遍應用的評定標准在此,我們介紹由美國Harris在1969年提出的評分法(表11-5-1)內容主要包括疼痛功能關節活動度及畸形4方面,得分90~100分為優,80~89分為良,70~79分為中,70分以下為差
表11-5-1人工全髖關節置換術Harris評分法(滿分100分)
(二)人工膝關節置換術後的評定
詳細了解患者原發疾病有關因素(包括病程及經過,既往治療手段及效果診斷等),局部膝關節情況,全身狀態及並發症,精神心理智力狀態,年齡性別經濟能力及社會背景資料等人工膝關節置換術的效果評定有多種方案,其中HSS膝關節評分系統最為常用(表11-5-2)
根據這一評分系統,將臨床療效分成優(>85)良(70~84)中(60~69)和差(
3、求助傷殘鑒定等級劃分——髖關節半髖置換,這個傷殘鑒定大概有幾級?
傷殘鑒定沒區別,賠償數額上和60歲以下的有差異。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4、術前規范衡量指標有哪些。
評價事物優劣好壞的統計指標都稱為質量指標,范圍很廣比如:勞動生產率、單位面積產量、單位產品成本、設備利用率等。
產品質量標准
完整的產品質量標准包括技術標准和管理標准兩個方面:
1、技術標准
技術標準是對技術活動中需要統一協調的事物制訂的技術准則。根據其內容不同,技術標准又可分解為:基礎標准、產品標准和方法標准三方面的內容。
1)基礎標准:是標准化工作的基礎,是制訂產品標准和其他標準的依據。常用的基礎標准主要有:通用科學技術語言標准;精度與互換性標准;結構要素標准;實現產品系列化和保證配套關系的標准;材料方面的標准等。
2)產品標准:是指對產品質量和規格等方面所作的統一規定,它是衡量產品質量的依據。產品標準的內容一般包括:產品的類型、品種和結構形式;產品的主要技術性能指標;產品的包裝、貯運、保管規則;產品的操作說明等等。
3)方法標准:是指以提高工作效率和保證工作質量為目的,對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主要工作程序、操作規則和方法所作的統一規定。它主要包括檢查和評定產品質量的方法標准、統一的作業程序標准和各種業務工作程序標准或要求等等。
2、管理標准
所謂管理標準是指為了達到質量的目標,而對企業中重復出現的管理工作所規定的行動准則。它是企業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的依據和手段。管理標准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生產經營工作標准:它是對生產經營活動的具體工作的工作程序、辦事守則、職責范圍、控制方法等的具體規定。
2)管理業務標准:它是對企業各管理部門的各種管理業務工作要求的具體規定。
3)技術管理標准:它是為有效地進行技術管理活動,推動企業技術進步而作出的必須遵守的准則。
4)經濟管理標准:它是指對企業的各種經濟管理活動進行協調處理所作出的各種工作準則或要求。
5、髖關節骨折行內固定術可以鑒定幾級。傷殘
傷者的情況通常情況下是工傷九級,建議傷者職工盡快申請工傷認定,然後再病情穩定或者出院時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根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
5.9九級
5.9.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