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司法鑒定,二個髖關節定的同樣級別,最後可以定為幾級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按鑒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工傷職工經過治療,存在傷殘,影響勞動能力的,應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司法鑒定對工傷不具有法律效力。
按照國家標准《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4.2晉級原則」規定,工傷勞動能力鑒定中,兩處傷殘,鑒定wield同一等級的,可以向上晉升一級確定傷殘等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衛生計生委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的勞動能力初次鑒定、復查鑒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對初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結論不服提出的再次鑒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
4.2晉級原則
晉級原則
對於同一器官或系統多處損傷,或一個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時受到損傷者,應先對單項傷殘程度進行鑒定。如果幾項傷殘等級不同,以重者定級;如果兩項及以上等級相同,最多晉升一級。
2、人工髖關節一側置換算工傷幾級
您好,需到專業鑒定機構做鑒定,以鑒定結論為准。
3、更換人工髖關節能定為幾級傷殘?
更換人工髖關節可鑒定為七級傷殘。
傷殘等級是指一個人的傷殘程度,是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的,一般傷殘的等級傷殘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一級最重。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後十五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勞動部門申請重新評定。更換人工髖關節能定為幾級傷殘?
《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試行)中,涉及髖關節的傷殘等級有下列三種情況:
六級殘疾:
髖、膝、踝關節中二個關節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七級殘疾:
髖 、膝、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八級殘疾:
髖、膝、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75%以上。
據此可以判斷:更換人工髖關節可鑒定為七級傷殘。
4、換人造髖關節傷殘等級一般可以認定幾級
更換人工髖關節可鑒定為七級傷殘。
《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試行)中,涉及髖關節的傷殘等級有下列三種情況:
2.6六級殘疾
2.6.33髖、膝、踝關節中二個關節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2.7七級殘疾
2.7.43髖 、膝、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8八級殘疾
2.8.44髖、膝、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75%以上。
據此可以判斷:更換人工髖關節可鑒定為七級傷殘。
5、求助傷殘鑒定等級劃分——髖關節半髖置換,這個傷殘鑒定大概有幾級?
傷殘鑒定沒區別,賠償數額上和60歲以下的有差異。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6、髖關節置換是幾級傷殘
需要專業的醫療機構鑒定。你爸爸的情況是工傷,先要申請工傷認定,再做勞動能力鑒定。
7、左右髖關節骨折 鑒定工傷級別
根據描述至少十級傷殘,具體結果要以勞動能力鑒定結果為准。
依據GB/T16180一2014《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十級標准: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8、髖關節置換算幾級傷殘
髖關節置換本身不構成任何傷殘。是否構成傷殘,要看治療結束以後,主要是看對生活的影響程度。如果沒有影響,就不構成傷殘。
具體的等級,必須等治療結束後到有關部門進行傷殘鑒定,只有相關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才具備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試行)》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試行)
2.9.62髖、膝、踝關節中之一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2.10.60髖、膝、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
9、髖關節盂唇損傷二級能評工傷嗎?幾級
向人社局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傷殘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