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的法院判決書已經下來,由於我有肺病,法院又把我取保候審了?為什麼不給我判保外就醫!
保外就醫,是法律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身體患有疾病,經有有關部門批准取保在監外醫治。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法院是否判決監外就醫,要根據你的病情綜合確定,而不是你的想像。
2、偏癱康復訓練
運動治療:運動治療是中風最重要的康復方法,主要解決患者肌肉乏力,不能伸展、不能站立、坐下、步行等問題,這是很多中風患者遇到的,運動治療則會有著非常大的幫助。
3、監獄什麼病可以保外就醫
正在服刑的罪犯有下列病殘情況之一,且符合其他規定條件者,可准予保外就醫:
一、經精神專科醫院(按地區指定的司法鑒定醫院)司法鑒定確診的經常發作的各種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憂鬱症、同期性精神病。
二、各種器質性心臟病(風濕性心臟病、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高血壓性心臟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等),心臟功能在三級以上。
器質性心臟病所致的心律失常,如多發性多源性期前收縮、心房纖顫、二度以上的房室傳導阻滯等。
心肌梗塞經治療後,仍有嚴重的冠狀動脈供血不足改變或合並症者。
三、高血壓病Ⅲ期。
四、空洞肺結核、反復咯血,經兩個療程治療不愈者,支氣管擴張、反復咯血、且合並肺感染者。
患有肺胸膜性疾病,同時存在嚴重呼吸功能障礙者,如滲出性胸膜炎、膿胸、外傷性血氣胸、彌漫性肺間質纖維化等。
五、各種肝硬變所致的失代償期,如門靜脈性肝硬變、壞死後肝硬變、膽汁性肝硬變、心源性肝硬變、血吸蟲性肝硬變等。
六、各種慢性腎臟疾病引起的腎功能不全,經治療不能恢復者,如慢性腎小球腎炎、慢性腎盂腎炎、雙側腎結核、腎小動脈硬化等。
七、腦血管疾病、顱內器質疾病所致的肢體癱瘓、明顯語言障礙或視力障礙等,經治療不愈者。
腦血管疾病,如腦出血、腦血栓形成、蛛網膜下腔出血、腦栓塞等。
顱內器質疾病,如顱內腫瘤、腦膿腫、森林腦炎、續集性腦膜炎、化膿性腦膜炎、嚴重顱腦外傷等。
八、各種脊髓疾病及周圍神經所致的肢體癱瘓、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者。
各種脊髓疾病,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壓迫症、運動神經元疾病。
周圍神經疾病,如多發性神經炎、周圍神經損傷、治療無效、生活不能自理者。
九、癲癇頻繁大發作,伴有精神障礙者。
十、糖尿病合並心、腦、腎病變或嚴重繼發感染者。
十一、膠原性疾病造成心臟功能障礙,治療無效者,如系統性紅斑狼瘡、皮肌炎、結節性多發動脈炎等。
十二、內分泌腺疾病,難以治癒者,達到喪失勞動能力者,如腦垂體瘤、肢端肥大證、尿崩證、柯興氏綜合證、原發性醛固酮增多證、嗜鉻細胞瘤、甲狀腺機能亢進、甲狀腺機能減退、甲狀旁腺機能亢進、甲狀旁腺機能減退證。
十三、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者。
十四、寄生蟲病侵犯肺、腦、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繼發性損害,生活不能自理者。寄生蟲病包括囊蟲病、肺吸蟲病、中華分枝睾吸蟲病、絲蟲病、血吸蟲病等。
十五、心、肝等重要臟器損傷或遺有嚴重功能障礙,各種重要臟器手術治療後,遺有嚴重功能障礙、喪失勞動能力者。
十六、消化器官及其腹部手術後有嚴重並發證,如重度粘連性腸梗阻,反復發作,不宜治癒者。
十七、肺、腎、腎上腺等器官一側切除,對側仍有病變或有明顯功能障礙者。
十八、嚴重骨盆骨折合並尿道損傷,經治後在骨關節遺有運動功能障礙,或遺有尿道狹窄和尿路感染久治不愈者。
十九、腦、脊髓外傷治療後痴呆、失語(包括嚴重語言不清),截癱或一個肢體功能喪失、大小便不能控制、功能難以恢復者。
二十、雙上肢、雙下肢、一個上肢和一個下肢因傷、病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復者。
截肢指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踝關節以上。
失去功能指肢體強直、畸型、肌肉萎縮、上肢必須達到手不能提物,下肢必須達到足不能持重。
二十一、雙手完全失去功能或傷病致雙手手指缺損六個手指以上者。且六個缺損的手指中有半數以上在指掌關節處離斷,必須包括雙拇指全失。
二十二、兩個以上主要關節(指肩、膝、肘髖)因傷病發生強直奇形,經治療不見好轉、相當於雙下肢或雙上肢或一個上肢和一個下肢喪失功能的程度,脊柱功能完全喪失者。
二十三、各種惡性腫瘤經過治療不見好轉者。
二十四、其他各類腫瘤,嚴重影響肌體功能而不能進行徹底治療,或者全身狀態不佳、腫瘤過大、腫瘤和主要臟器有嚴重粘連等原因而不能手術治療或有嚴重後遺證。
其他各類腫瘤系指各種良笥腫瘤或者暫時難以確定性質的腫瘤。
不能進行徹底治療的甲狀腺瘤、胸腺瘤、支氣管囊腫、縱膈腫瘤等腫瘤壓迫推移臟器,影響呼吸循環功能者。
嚴重的後遺證和癲癇、偏癱、截癱、胃痿、尿痿等等。
二十五、傷病後所致的雙目失明或接近失明(指兩眼視力均一米內指數)。內耳傷、病所致的平衡失調,經治療不能恢復者。
二十六、上下頜傷、病經治療後有語言不清、嚴重咀嚼障礙,兩者同時存在者。
二十七、經專科防治機構(省、市職業病防治院所)確定的二、三期矽肺、煤矽肺、石棉肺;各種職業性中毒性肺病及其他職業病治療後,遺有肢體癱瘓、癲癇、失語、痴呆、失明、精神病等,職業性放射線病所致主要臟器有嚴重損傷者。
職業性中毒,系指在生產條件下,接觸工農業毒物而引起的一種職業性疾病。
二十八、同時患有兩種(含兩種)以上疾病,其中一種病情必須接近上述各項疾病程度。
二十九、艾滋病毒反應陽性者。
三十、其他需要保外就醫的疾病。
(3)髖關節臨床路徑擴展資料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是刑罰執行人性化的具體表現,是彰顯人道精神的一項法律制度。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經有關機關批准取保在監獄外醫治,但也有的以「保外就醫」的名義逍遙於法外。從司法實踐來看,保外就醫制度還有許多需要完善之處。
首先,雖然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對監外執行特別是對保外就醫規定了鑒定醫院、決定機關以及不予保外就醫的情形,但依然存在一些漏洞。
依照1990年頒布的《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和公安部監所管理局制定的《辦理暫予監外執行(保外就醫)工作規范》規定,看守所、監獄本身就可以決定是否保外就醫,而檢察機關只能事前列席會議,事後得到備案,並不參與決定。
保外就醫,事實上就是由監管方(監獄、看守所)一方決定,缺乏透明和公開。
其次,應明確保外就醫疾病傷殘范圍和標准。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由指定醫院作出病情鑒定,依照《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范圍》規定的標准來確定罪犯是否保外就醫。
但因各種疾病情況十分復雜,《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范圍》的規定過於原則,如何判斷難度較大。
應該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聯合制定統一的《罪犯保外就醫病殘鑒定管理辦法》,明確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范圍和標准,做到每個程序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權力的濫用。
在決定是否屬於保外就醫傷殘范圍時,應當有檢察機關的法醫在場,充分發表自己的見解。
再次,對保外罪犯的監管也急需完善。根據法律規定,法院決定保外就醫或在刑罰執行過程中需要保外就醫,應將《暫行監外執行決定書》抄送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但實踐中發現決定機關很少與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聯系,被決定保外就醫的罪犯出監後,又不主動到派出所報到,罪犯釋放後很容易脫管。
按照法律的規定,保外就醫人員疾病痊癒刑期尚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但實踐中公安機關限於人手很少對此定期不定期進行復查,這就使一些罪犯雖已痊癒,卻難以收監執行。
對此,一方面應該進一步明確公安機關對保外就醫罪犯監督、考察及查找、抓捕的職責。
比如規定保外就醫的罪犯病情好轉或表現不好的,由住地公安機關先行羈押並及時通知監獄或者看守所收監執行,並負責將保外就醫的罪犯定期送指定醫院進行體檢;扣除罪犯執行刑期的,由公安機關通知監獄依法按規定執行。
另一方面,將保外就醫的罪犯納入社區矯正部門全程監督管理,治療完畢及時收監,確保「保得出、收得回」。發現弄虛作假、騙取保外就醫的,要撤銷保外就醫的資格,將罪犯及時收監,並嚴格追究當事人責任。
最後,「取保」是罪犯保外就醫一個必備環節,但我國刑事訴訟法對罪犯是否需要保證人,保證人的條件與義務以及相關的法律責任沒有作出相應的規定。實踐中,有相當一部分保證人沒有履行保證義務,只保不管,使保外就醫罪犯失去制約,保外就醫之後即成了「自由人」。
對此,應當建立鑒定醫師准入制度和從業醫師培訓制度,完善違法鑒定刑事追責制度,將「偽證罪」的適用范圍擴大到審判以後的階段。
此外,按照取保候審制度的要求,規定擔保人的民事、刑事責任,由取保人在《罪犯保外就醫取保書》上簽名或蓋章;當監獄或公安機關考察保外罪犯發現其擅自外出或下落不明時,取保人不提供任何線索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4、引發坐骨神經痛的原因是什麼?
坐骨神經痛是指沿著坐骨神經線所產生的綜合症狀,包括刺痛、熱燙、麻痹、觸電的感覺以及腳軟乏力。坐骨神經線是體內最長的一條神經線,由腰椎及薦惟的神經源組成,左右各一條,由腰部一直伸延至腳部,沿路再分支以供應雙腿的不同部位,若你由腰至腳有以上症狀,就可能患上坐骨神經痛。
造成坐骨神經痛的可能原因有:椎間盤突出、梨狀肌緊張、骨刺、椎間管道收窄等,歸根究底,大多數的坐骨神經痛是因長期脊椎功能失調所致,通常患者都曾經歷腰背痛但欠缺適當的治療。
若要從日常生活中預防坐骨神經痛,應該盡量避免提重物、避免激烈的腰部運動、平時坐姿和站姿要端正、避免穿高跟的鞋子、背部疼痛時應盡量卧床休息、平時應睡軟硬適中的床,讓身體獲得適當支撐。病情較嚴重者,平時可穿上束腹或背架以保護腰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