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更換人工髖關節能定為幾級傷殘?
更換人工髖關節可鑒定為七級傷殘。
傷殘等級是指一個人的傷殘程度,是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的,一般傷殘的等級傷殘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一級最重。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後十五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勞動部門申請重新評定。更換人工髖關節能定為幾級傷殘?
《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試行)中,涉及髖關節的傷殘等級有下列三種情況:
六級殘疾:
髖、膝、踝關節中二個關節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七級殘疾:
髖 、膝、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八級殘疾:
髖、膝、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75%以上。
據此可以判斷:更換人工髖關節可鑒定為七級傷殘。
2、求助傷殘鑒定等級劃分——髖關節半髖置換,這個傷殘鑒定大概有幾級?
傷殘鑒定沒區別,賠償數額上和60歲以下的有差異。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3、殘疾人分類分級標准
一、視力殘疾
視力殘疾包括盲和低視力兩類。
1、盲
一級盲:好眼的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
二級盲:好眼的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 0.02,而低 0.05或視野半徑小於10度
2、低視力
一級低視力:好眼的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5,而低於0.1。
二級低視力:好眼的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1,而低於0.3。
二、聽力語言殘疾
聽力語言殘疾包括:
a.聽力和語言功能完全喪失(即聾又啞);
b.聽力喪失而能說話或構音不清(聾而不啞);
c.單純語言障礙,包括失語、尖音、構音不清或嚴重口吃。
聽力殘疾分為聾和重聽兩類(表1-2)。
1、聾一級聾: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於或等於91分貝(dB,聽力級,下同)
二級聾: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於71分貝,等於或小於90分貝。
2、重聽一級重聽: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於56分貝,等於或小平70分貝。
二級重聽: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於41分貝,等於或小於55分貝。
3、單純的語言殘疾不分級
類別級別聽力損失程度
聾一級聾≥91dB
二級聾90-71dB
重聽一級重聽70-56dB
二級重聽55-41dB
三、智力殘疾
為了便於與國際資料相比較,參照世界衛生組織和美國精神發育遲滯協會的智力殘疾分級標准,按其智力商數(IQ)及社會適應行為來劃分智力殘疾的等級。
一級智力殘疾(極重度) IQ值在20或25以下,適應行為極差,面容明顯呆滯,終生生活全部需要他人照料,引動感覺功能極差,如通過訓練,僅在下肢、手及頜的運動方面有所反應
二級智力殘疾(重度) IQ值在20-35或25-40之間,適應行為差,即使經過訓練,生活能力也很難達到自理,仍需要他人照料,運動、語言發育差,與人交往能力差。
三級智力殘疾
(中度) IQ值在35-50或40-55之間,適應行為與使用技能都不完全,如生活能力達到部分自理,能作簡單的家務勞動,具有初步的衛生和安全知識,但是閱讀和計算能力差,對周圍環境辨別能力差,只能以簡單方式與人交往。
四級智力殘疾
(輕度) IQ值在50-70或55-75之間,適應行為低於一般人的水平,具有相當的使用技能,如能自理生活,能承擔一般的家務勞動或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創造性,一般在指導下能適應社會,經過特殊教育可以獲得一定的閱讀和計算能力,對周圍環境有較好的辨別能力,能比較恰當地與人交往。
四、肢體殘疾
肢體殘疾包括:
①上肢或下肢因外傷、病變而截除或先天性殘缺;
②上肢或下肢因外傷、病變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礙;
③脊椎因外傷、病變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礙;
④中樞、周圍神經因外傷、病變或發育異常造成軀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礙。從人體運動系統有幾處殘疾,致殘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礙程度綜合考慮,並以功能障礙為主來劃分肢體殘疾的等級。
一級
a. 四肢癱瘓、下肢截癱,雙髖關節無自主活動能力;偏癱,單側肢體功能全部喪失。
b. 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單全臂(或全腿)和雙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雙上臂和單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雙全臂(或雙全腿)截肢或缺肢。
c.雙上肢功能極重度障礙,三肢功能重度障礙。
二級
a. 偏癱或雙下肢截癱,殘肢僅保留少許功能。
b. 雙上肢(上臂或前臂)或雙大腿截肢或缺肢;單全腿(或全臂)和單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c.兩肢功能重度障礙;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三級
a.雙小腿截肢或缺肢,單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b. 一肢功能重度障礙,兩肢功能中度障礙。
c. 雙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
四級
a.單小腿截肢或缺肢。
b.一肢功能重度障礙;兩肢功能輕度障礙。
c.脊椎(包括頸椎)強直;駝背畸形大於70度;脊椎側凸大於45度。
d.雙下肢不等長,差距大於5厘米。
e.單側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單側保留拇指,其餘四指截除或缺損。
以下情況不屬於肢體殘疾范圍:
(1) 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外三指者。
(2) 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
(3) 雙下肢不等長,差距小於5厘米者。
(4) 小於70度的駝背或小於45度的脊椎側凸。
五、精神殘疾
精神殘疾包括:
①腦器質性、軀體疾病伴發精神障礙;
②中毒性精神障礙,包括葯物、酒精依賴;
③精神分裂症;
④情感性、偏執性、反應性、分裂情感性、周期性精神發育障礙等造成的殘疾。
按照世界衛生組織提供的《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所列10個問題的評分來劃分精神殘疾的登記:
一級(極重度)《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10個問題中,有3個或3個以上問題被評為"2分"的。
二級(重度)《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10個問題中,有2個問題被評為"2分"的。
三級(中度)《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10個問題中,只有1個問題被評為"2分"的。
四級(輕度)《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10個問題中,有2個或2個以上問題被評為"1分"的。
(3)小兒髖關節級別擴展資料
殘疾人福利
1、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開拓殘疾人就業門路,擴大就業范圍,提供就業機會,保障殘疾人的工作權利和自我實現的權利;
2、大力發展殘疾人特殊教育,提高殘疾人的文化素質和自立能力;
3、開展立法、宣傳和教育,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和提供特殊保護,呼籲社會尊重、關心和幫助殘疾人;
4、興辦殘疾人生活、工作、教育、文化娛樂活動的設施及器材的生產;
5、在社會事業的各個領域盡可能地為殘疾人提供方便條件,等等。
社會福利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國家和社會為保障和維護社會成員一定的生活質量,滿足其物質和精神的基本需要而採取的社會保障政策以及所提供的設施和相應的服務。殘疾人福利是社會福利的一個重要項目。
4、先天性髖骨脫位殘疾等級評定
傷殘等級評定標准
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是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1] 。傷殘等級評定標准並無統一的鑒定標准。不同的對象不同事由導致的傷殘適用不同的傷殘鑒定標准。
中文名
傷殘等級評定標准[1]
一級傷殘
意識消失
分 類
十級
特 點
無統一的鑒定標准
目錄
1 傷殘分類
▪ 一級傷殘
▪ 二級傷殘
▪ 三級傷殘
▪ 四級傷殘
▪ 五級傷殘
▪ 六級傷殘
▪ 七級傷殘
▪ 八級傷殘
▪ 九級傷殘
▪ 十級傷殘
2 鑒定標准
傷殘分類
編輯
一級傷殘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採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2. 意識消失;
3.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二級傷殘
1.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3. 不能工作;
4.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
1.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3. 明顯職業受限;
4. 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3. 職業種類受限;
4.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1] 。
五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3.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4. 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2. 各種活動降低;
3. 不能勝任原工作;
4. 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
1.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2.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3. 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4. 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
1.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 遠距離流動受限;
3. 斷續工作;
4. 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
1.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3. 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
1.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1] 。
鑒定標准
編輯
中國的傷殘鑒定並無統一的鑒定標准。不同的對象不同事由導致的傷殘適用不同的傷殘鑒定標准。以下是現實生活中比較常見和實用的五種鑒定標准,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正確的鑒定標准。
工傷職業病勞動能力鑒定
【鑒定標准】《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06》
【適用范圍】工傷職業病
【發布單位】國家技術監督局
【實施日期】2006年5月1日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鑒定標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
【適用范圍】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發布單位】公安部
【實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
醫療事故傷殘等級鑒定
【鑒定標准】醫療事故分級標准(試行)(2002)
【適用范圍】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傷殘程度評定。
【發布單位】衛生部
【實施日期】2002年9月1日
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不實,最高法院未頒布)
【鑒定標准】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試行)(2005)
【適用范圍】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體損傷殘疾程度的鑒定。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實施日期】2005年5月1日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已經失效)
【鑒定標准】《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試行)》
【適用范圍】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
【發布單位】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解放軍總後勤部
【實施日期】2004年11月10日
傷殘等級的劃分標准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其等級劃分依據是:
1、Ⅰ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2、Ⅱ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3、 Ⅲ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4、Ⅳ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僅限於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5、Ⅴ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 b. 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 社會交往貧乏。
6、Ⅵ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 d. 社會交往狹窄。
7、Ⅶ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 不能從事復雜工作; d. 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8、Ⅷ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遠距離活動受限; c. 能從事復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 d. 社會交往受約束。
9、Ⅸ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5、左右髖關節骨折 鑒定工傷級別
根據描述至少十級傷殘,具體結果要以勞動能力鑒定結果為准。
依據GB/T16180一2014《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十級標准: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6、交通意外 髖關節置換 傷殘等級
1、這次事故是否算交通事故?
答:不算。交管部門的答復是對的。
2、髖關節置換可構成幾級傷殘?
答:髖關節置換本身不構成任何傷殘。是否構成傷殘,要看治療結束以後,主要是看對生活的影響程度。如果沒有影響,就不構成傷殘。
具體的等級,不是在這里可以問出來的,必須等治療結束後到有關部門進行傷殘鑒定,只有相關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才具備法律效力。
3、我如果要起訴客運公司可索賠那些項目的費用?
答:因為此次事故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的各項損失及費用,以及多樓主母親及家人造成的精神損害。都可以向法院起初請求,要求客運公司和客運司機進行賠償。
具體可包括:治療費、護理費、營養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誤工費、康復治療費、傷殘補助費(當然要事先經過傷殘鑒定)、精神撫慰金、訴訟費……等等。
補充答案:
1、按照新交通法,應該算交通事故吧?
答:不算。
2、股骨頸骨折後造成功能障礙,已進行人工髖關節置換手術,傷殘等級是否可定為七級或八級?傷殘鑒定應由哪個部門做?
答:治療結束了嗎?如果治療還沒結束,現在的影響不嫩算是最終結果,必須等治療結束後才能進行傷殘鑒定。
傷殘鑒定屬於法律范疇的問題了,應該有法醫進行,各地規定不太一樣,摟住可向當地公安局咨詢。
3、客運車輛是由沈陽開往鐵嶺,事故地點在鐵嶺,客運車輛所屬地在鐵嶺,我是否開在沈陽起訴?
答:樓主是原告,屬於受害方,可以在樓主戶籍所在地或暫住地的法院提起訴訟;也可在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當然也可在傷害發生地的法院提起訴訟。就看樓主覺得在哪方便了。
一般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
若真要進入司法階段,強烈建議樓主聘請律師!畢竟法律條文之間的相互關系及其使用范圍不是一般老百姓能搞清楚的。
7、髖關節置換算幾級傷殘
髖關節置換本身不構成任何傷殘。是否構成傷殘,要看治療結束以後,主要是看對生活的影響程度。如果沒有影響,就不構成傷殘。
具體的等級,必須等治療結束後到有關部門進行傷殘鑒定,只有相關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才具備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試行)》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試行)
2.9.62髖、膝、踝關節中之一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2.10.60髖、膝、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
8、人體股骨頭壞死分幾個級別?
分4個級別
一期:X線表現正常,臨床上伴有或不伴有局限性輕微疼痛。
二期:股骨頭外形正常,但有明顯的骨修復表現(囊性變和骨硬化),伴有或不伴有局限性輕微疼痛。
三期:軟骨下骨塌陷(股骨頭變扁),疼痛、間歇性的跛行、關節活動受限、患肢有不同程度的縮短。
四期:關節間隙狹窄、關節塌陷及髖臼繼發性退變(囊性變,邊緣骨贅形成,軟骨破壞),臨床上表現是致殘期疼痛、功能障礙、僵直不能行走,出現脫位或半脫位,牽涉膝關節功能活動受限。
9、工傷司法鑒定,二個髖關節定的同樣級別,最後可以定為幾級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按鑒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工傷職工經過治療,存在傷殘,影響勞動能力的,應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司法鑒定對工傷不具有法律效力。
按照國家標准《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4.2晉級原則」規定,工傷勞動能力鑒定中,兩處傷殘,鑒定wield同一等級的,可以向上晉升一級確定傷殘等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衛生計生委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的勞動能力初次鑒定、復查鑒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對初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結論不服提出的再次鑒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
4.2晉級原則
晉級原則
對於同一器官或系統多處損傷,或一個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時受到損傷者,應先對單項傷殘程度進行鑒定。如果幾項傷殘等級不同,以重者定級;如果兩項及以上等級相同,最多晉升一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