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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兒髖關節1級

發布時間:2021-02-28 05:31:28

1、先天性髖骨脫位殘疾等級評定

傷殘等級評定標准

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是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1]  。傷殘等級評定標准並無統一的鑒定標准。不同的對象不同事由導致的傷殘適用不同的傷殘鑒定標准。

中文名

傷殘等級評定標准[1] 

一級傷殘

意識消失

分    類

十級

特    點

無統一的鑒定標准

目錄

1 傷殘分類

▪ 一級傷殘

▪ 二級傷殘

▪ 三級傷殘

▪ 四級傷殘

▪ 五級傷殘

▪ 六級傷殘

▪ 七級傷殘

▪ 八級傷殘

▪ 九級傷殘

▪ 十級傷殘

2 鑒定標准

傷殘分類

編輯

一級傷殘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採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2. 意識消失;

3.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二級傷殘

1.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3. 不能工作;

4.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

1.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3. 明顯職業受限;

4. 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3. 職業種類受限;

4.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1]  。

五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3.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4. 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2. 各種活動降低;

3. 不能勝任原工作;

4. 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

1.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2.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3. 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4. 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

1.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 遠距離流動受限;

3. 斷續工作;

4. 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

1.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3. 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

1.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1]  。

鑒定標准

編輯

中國的傷殘鑒定並無統一的鑒定標准。不同的對象不同事由導致的傷殘適用不同的傷殘鑒定標准。以下是現實生活中比較常見和實用的五種鑒定標准,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正確的鑒定標准。

工傷職業病勞動能力鑒定

【鑒定標准】《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06》

【適用范圍】工傷職業病

【發布單位】國家技術監督局

【實施日期】2006年5月1日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鑒定標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

【適用范圍】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發布單位】公安部

【實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

醫療事故傷殘等級鑒定

【鑒定標准】醫療事故分級標准(試行)(2002)

【適用范圍】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傷殘程度評定。

【發布單位】衛生部

【實施日期】2002年9月1日

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不實,最高法院未頒布)

【鑒定標准】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試行)(2005)

【適用范圍】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體損傷殘疾程度的鑒定。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實施日期】2005年5月1日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已經失效)

【鑒定標准】《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試行)》

【適用范圍】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

【發布單位】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解放軍總後勤部

【實施日期】2004年11月10日

傷殘等級的劃分標准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其等級劃分依據是:

1、Ⅰ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2、Ⅱ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3、 Ⅲ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4、Ⅳ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僅限於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5、Ⅴ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 b. 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 社會交往貧乏。

6、Ⅵ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 d. 社會交往狹窄。

7、Ⅶ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 不能從事復雜工作; d. 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8、Ⅷ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遠距離活動受限; c. 能從事復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 d. 社會交往受約束。

9、Ⅸ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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