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的孩子因車禍造成左髖關節脫位,出院四個月後做傷殘鑒定評十級傷殘,現在以有三個
交通事故做傷殘鑒定的,需要提供以下資料,傷殘鑒定的地點,可以由受害人方自行選擇法院認可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殘評定。
1、入院記錄
2、出院記錄;
3、出院小結;
4、病歷本;
5、疾病診斷證明書;
6、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X片、CT及診斷報告;
7、交通事故認定書;
8、交通事故傷者身份證或戶口本;
9、傷殘鑒定委託書(若對治療尚未終結或者出院的傷者,因調解需提供鑒定等級而提前做傷殘鑒定的情況,應當在傷殘鑒定委託書中予以說明)。
2、交通事故,股骨頭骨折,髖臼及髂骨翼骨折,並髖關節脫位,下頜骨骨折這些傷能否鑒定上三個或四個十級傷殘
您好:需要結合照片及傷者恢復情況綜合認定。建議咨詢當地鑒定機構。
3、診斷為左側髖關節脫位伴股骨頭骨折,左側髖臼後壁骨折,能鑒定幾級傷殘,在交通事故中
1、你說的傷情,按《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准》,可以評上十級傷殘的。
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准》
4.10 Ⅹ級傷殘
4.10.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外傷性癲癇,葯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
c.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
d.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e.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f.斜視、復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視覺障礙;
g.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
h.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
i.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
j.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4.10.2 頭面部損傷致:
a.一眼低視力1級;
b.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
c.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0°);
d.淚小管損傷,遺留溢淚症狀;
e.眼內異物存留;
f.外傷性白內障;
g.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4枚以上;
i.口腔損傷,牙齒脫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輕度張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
m.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250px以上;
p.面部細小疲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平方厘米以上;
q.頭皮無毛發40平方厘米以上;
r.顱骨缺損4平方厘米以上,遺留神經系統輕度症狀和體征;或顱骨缺損6平方厘米以上,無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s.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損傷致:
a.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癒合,輕度影響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體三分之一以上壓縮性骨折。
4.10.4 頸部損傷致:
a.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輕度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c.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20平方厘米以上。
4.10.5 胸部損傷致:
a.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補;
d.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損傷致:
a.胃、腸、消化腺等破裂修補;
b.膽囊破裂修補;
c.腸系膜損傷修補;
d.脾破裂修補;
e.腎破裂修補或腎功能輕度障礙;
f.膈肌破裂修補。
4.10.7 盆部損傷致:
a.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50px以上;
b.骨盆畸形癒合;
c.一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d.一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e.子宮破裂修補;
f.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g.膀胱破裂修補;
h.尿道輕度狹窄;
i.直腸、肛門損傷,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礙。
4.10.8 會陰部損傷致:
a.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
c.一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d.一側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e.陰囊損傷,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影響功能。
4.10.10 肢體損傷致:
a.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以上;
b.雙手感覺缺失25%以上;
c.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e.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20%以上;
4、先天性髖骨脫位殘疾等級評定
傷殘等級評定標准
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是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1] 。傷殘等級評定標准並無統一的鑒定標准。不同的對象不同事由導致的傷殘適用不同的傷殘鑒定標准。
中文名
傷殘等級評定標准[1]
一級傷殘
意識消失
分 類
十級
特 點
無統一的鑒定標准
目錄
1 傷殘分類
▪ 一級傷殘
▪ 二級傷殘
▪ 三級傷殘
▪ 四級傷殘
▪ 五級傷殘
▪ 六級傷殘
▪ 七級傷殘
▪ 八級傷殘
▪ 九級傷殘
▪ 十級傷殘
2 鑒定標准
傷殘分類
編輯
一級傷殘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採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2. 意識消失;
3.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二級傷殘
1.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3. 不能工作;
4.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
1.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3. 明顯職業受限;
4. 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3. 職業種類受限;
4.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1] 。
五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3.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4. 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2. 各種活動降低;
3. 不能勝任原工作;
4. 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
1.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2.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3. 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4. 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
1.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 遠距離流動受限;
3. 斷續工作;
4. 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
1.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3. 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
1.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1] 。
鑒定標准
編輯
中國的傷殘鑒定並無統一的鑒定標准。不同的對象不同事由導致的傷殘適用不同的傷殘鑒定標准。以下是現實生活中比較常見和實用的五種鑒定標准,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正確的鑒定標准。
工傷職業病勞動能力鑒定
【鑒定標准】《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06》
【適用范圍】工傷職業病
【發布單位】國家技術監督局
【實施日期】2006年5月1日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鑒定標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
【適用范圍】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發布單位】公安部
【實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
醫療事故傷殘等級鑒定
【鑒定標准】醫療事故分級標准(試行)(2002)
【適用范圍】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傷殘程度評定。
【發布單位】衛生部
【實施日期】2002年9月1日
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不實,最高法院未頒布)
【鑒定標准】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試行)(2005)
【適用范圍】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體損傷殘疾程度的鑒定。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實施日期】2005年5月1日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已經失效)
【鑒定標准】《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試行)》
【適用范圍】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
【發布單位】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解放軍總後勤部
【實施日期】2004年11月10日
傷殘等級的劃分標准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其等級劃分依據是:
1、Ⅰ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2、Ⅱ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3、 Ⅲ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4、Ⅳ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僅限於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5、Ⅴ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 b. 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 社會交往貧乏。
6、Ⅵ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 d. 社會交往狹窄。
7、Ⅶ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 不能從事復雜工作; d. 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8、Ⅷ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遠距離活動受限; c. 能從事復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 d. 社會交往受約束。
9、Ⅸ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5、傷殘鑒定
《人體重傷鑒定標准》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人體重傷鑒定標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1986年8月15日聯合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准(試行)》,試行以來,在重傷的法醫學鑒定中,收到了較好的效果,同時,各地司法機關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現將司法部根據各地司法機關的意見修改的《人體重傷鑒定標准》印發給你們,作為法醫評定重傷的標准,正式施行。
一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人體重傷鑒定標准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發[1990]070號印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標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為基礎,結合我國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為重傷的鑒定提供科學依據和統一標准。
第二條 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評定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損傷程度包括損傷當時原發性病變、與損傷有直接聯系的並發症,以及損傷引起的後遺症。鑒定時,應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及其損傷的後果或者結局,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鑒定損傷程度的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委託、聘請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鑒定時,鑒定人有權了解與損傷有關的案情、調閱案卷和病歷、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鑒定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規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條 損傷程度的鑒定,應當在判決前完成。
第二章 肢體殘廢
第六條 肢體殘廢是指由各種致傷因素致使肢體缺失或者肢體雖然完整但已喪失功能。
第七條 肢體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過指間關節;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或者兩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
(三)缺失任何兩指及其相連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餘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兩足缺失五個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第八條 肢體雖然完整,但是已喪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關節強直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1];
(二)肘關節活動限制在伸直位,活動度小於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動度小於10度;
(三)肱骨骨折並發假並節、畸形癒合嚴重影響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癒合強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後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嚴重障礙;
(六)前臂軟組織損傷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嚴重障礙;
(七)腕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響一手功能,不能對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指外,其餘任何三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十一)髖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關節強直、攣縮畸形屈曲超過30度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側膝關節十字韌帶損傷造成旋轉不穩定,其功能嚴重障礙;
(十四)踝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幹骨折並發假關節、畸形癒合縮短超過5厘米、成角畸形超過30度或者嚴重旋轉畸形;
(十六)股骨頸骨折不癒合、股骨頭壞死或者畸形俞合嚴重影響下肢功能;
(十七)脛腓骨骨折並發假關節、畸形癒合縮短超過5厘米、成角畸形超過30度或者嚴重旋轉畸形;
(十八)四肢長骨(肱骨、橈骨、尺骨、股骨、脛腓骨)開放性、閉合性骨折並發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體軟組織疤痕攣縮,影響大關節運動功能,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體重要神經(臂叢及其重要分支、腰骶叢及其重要分支)損傷,嚴重影響肢體運動功能;
(二十一)肢體重要血管損傷,引起血液循環障礙,嚴重影響肢體功能。
第三章 容貌毀損
第九條 毀人容貌是指毀損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顯著變形、醜陋或者功能障礙。
第十條 眼部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側眼球缺失或者萎縮;
(二)任何一側眼臉下垂完全覆蓋瞳孔;
(三)眼臉損傷顯著影響面容;
(四)一側眼部損傷致成鼻淚管全部斷裂、內眥韌帶斷裂影響面容;
(五)一側眼眶骨折顯著塌陷。
第十一條 耳廓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側耳廓缺損達百分之五十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總面積超過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損傷致使顯著變形。
第十二條 鼻缺損、塌陷或者歪曲致使顯著變形。
第十三條 口唇損傷顯著影響面容。
第十四條 顴骨損傷致使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1.5厘米;顴骨骨折錯位癒合致使面容顯著變形。
第十五條 上、下頜骨和顳頜關節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頜骨骨折致使面容顯著變形;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共七個以上;
(三)顳頜關節損傷致使張口度小於1.5厘米或者下頜骨健側向傷側偏斜,致使面下部顯著不對稱。
第十六條 其他容貌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損傷留有明顯塊狀疤痕,單塊面積大於4平方厘米,兩塊面積大於7平方厘米,三塊以上總面積大於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顯條狀疤痕,單條長於5厘米,兩條累計長度長於8厘米,三條以上累計總長度長於10厘米,致使眼臉、鼻、口辱、面頰等部位容貌毀損或者功能障礙;
(二)面神經損傷造成一側大部面肌癱瘓,形成眼臉閉合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損傷留有片狀細小疤痕、明顯色素沉著或者明顯色素減退,范圍達面部面積百分之三十;
(四)面頸部深二度以上燒、燙傷後導致疤痕攣縮顯著影響面容或者頸部活動嚴重障礙。
第四章 喪失聽覺
第十七條 損傷後,一耳語音聽力減退在91分貝以上。
第十八條 損傷後,兩耳語音聽力減退在60分貝以上。
第五章 喪失視覺
第十九條 各種損傷致使視覺喪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損傷後,一眼盲;
(二)損傷後,兩眼低視力,其中一眼低視力為2級。
第二十條 眼損傷或者顱腦損傷致使視野缺損(視野半徑小於10度)。
第六章 喪失其他器官功能
第二十一條 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喪失聽覺、視覺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嚴重礙障。條文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十二條 眼損傷或者顱腦損傷後引起不能恢復的復視,影響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三條 上、下頜骨骨折或者口腔內組織、器官損傷(如舌損傷等)致使語言、嚼咀或者吞咽能力明顯障礙。
第二十四條 喉損傷後引起不能恢復的失音、嚴重嘶啞。
第二十五條 咽、食管損傷留有疤痕性狹窄導致吞咽困難。
第二十六條 鼻、咽、喉損傷留有疤痕性狹窄導致呼吸困難[6]。
第二十七條 女性兩側乳房損傷喪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條 腎損傷並發腎性高血壓、腎功能嚴重障礙。
第二十九條 輸尿管損傷留有狹窄致使腎積水、腎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條 尿道損傷留有尿道狹窄引起排尿困難、腎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一條 肛管損傷致使嚴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嚴重狹窄。
第三十二條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內器官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三條 子宮、附件損傷後期並發內生殖器萎縮或者影響內生殖器發育。
第三十四條 陰道損傷累及周圍器官造成瘺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五條 陰莖損傷後引起陰莖缺損、嚴重畸形致其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六條 睾丸或者輸精管損傷喪失生殖能力。
第七章 其他對於人體健康的重大損傷
第三十七條 其他對於人體健康的重大損傷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並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
第一節 顱腦損傷
第三十八條 頭皮撕脫傷范圍達頭皮面積百分之二十五並伴有失血性休克;頭皮損傷致使頭皮喪失生存能力,范圍達頭皮面積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條 顱蓋骨折(如線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腦實質及血管損傷,出現腦受壓症狀和體征;硬腦膜破裂。
第四十條 開放性顱腦損傷。
第四十一條 顱底骨折伴有面、聽神經損傷或者腦脊液漏長期不愈。
第四十二條 顱腦損傷當時出現昏迷(30分種以上)和神經系統體征,如單癱、偏癱、失語等。
第四十三條 顱腦損傷,經腦CT掃描顯示腦挫傷,但是必須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第四十四條 顱腦損傷致成硬腦膜外血腫、硬腦膜下血腫或者腦內血腫。
第四十五條 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第四十六條 顱腦損傷引起顱內感染,如腦膜炎、腦膿腫等。
第四十七條 顱腦損傷除嗅神經之外引起其他腦神經不易恢復的損傷。
第四十八條 顱腦損傷引起外傷性癲癇。
第四十九條 顱腦損傷導致嚴重器質性精神障礙。
第五十條 顱腦損傷致使神經系統實質性損害引起的症狀與病徵,如頸內動脈——海綿竇瘺下丘腦——垂體功能障礙等
第二節 頸部損傷
第五十一條 咽喉、氣管、頸部、口腔底部及其鄰近組織的損傷引起呼吸困難。
第五十二條 頸部損傷引起一側頸動脈、椎動脈血栓形成、頸動靜脈瘺或者假性動脈瘤。
第五十三條 頸部損傷累及臂叢,嚴重影響上肢功能;頸部損傷累及胸膜頂部致成氣胸引起呼吸困難。
第五十四條 甲狀腺損傷伴有喉返神經損傷致其功能嚴重障礙。
第五十五條 胸導管損傷。
第五十六條 咽、食管損傷引起局部膿腫、縱隔炎或者敗血症。
第五十七條 頸部損傷導致異物存留在頸深部,影響相應組織、器官功能。
第三節 胸部損傷
第五十八條 胸部損傷引起血胸或者氣胸,並發生呼吸困難。
第五十九條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難。
第六十條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難。
第六十一條 胸部損傷致成縱隔氣腫、呼吸窘迫綜合征或者氣管、支氣管破裂。
第六十二條 氣管、食管損傷致成縱隔炎、縱隔膿腫、縱隔氣腫、血氣胸或者膿胸。
第六十三條 心臟損傷;胸部大血管損傷。
第六十四條 胸部損傷致成膿胸、肺膿腫、肺不張、支氣管胸膜瘺、食管胸膜瘺或者支氣管食管瘺。
第六十五條 胸部的嚴重擠壓致使血液循環障礙、呼吸運動障礙、顱內出血。
第六十六條 女性一側乳房缺失。
第四節 腹部損傷
第六十七條 胃、腸、膽道系統穿孔、破裂。
第六十八條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損傷致使這些器官形成血腫、膿腫。
第六十九條 腎破裂;尿外滲須手術治療(包含腎動脈淤塞術)。
第七十條 輸尿管損傷致使尿外滲。
第七十一條 腹部損傷致成腹膜炎、敗血症、腸梗阻或者腸瘺等。
第七十二條 腹部損傷致使腹腔積血,須手術治療。
第五節 骨盆部損傷
第七十三條 骨盆骨折嚴重變形。
第七十四條 尿道破裂、斷裂須行手術修補。
第七十五條 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條 陰囊撕脫傷范圍達陰囊皮膚面積百分之五十;兩側睾丸缺失。
第七十七條 損傷引起子宮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條 孕婦損傷引起早產、死胎、胎盤早期剝離、流產並發失血性休克或者嚴重感染。
第七十九條 幼女外陰或者陰道嚴重損傷。
第六節 脊柱和脊髓損傷
第八十條 脊柱骨折或者脫位,伴有脊髓損傷或者多根脊神經損傷。
第八十一條 脊髓實質性損傷影響脊髓功能,如肢體活動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嚴重障礙。
第七節 其他損傷
第八十二條 燒、燙傷。
(一)成人燒、燙傷總面積(一度燒、燙傷面積不計算在內,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兒童總面積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燒、燙傷面積低於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現休克;
2、吸入有毒氣體中毒;
3、嚴重呼吸道燒傷;
4、伴有並發症導致嚴重後果;
5、其他類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會陰等)的深二度燒、燙傷,嚴重影響外形和功能,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三條 凍傷出現耳、鼻、手足等部位壞死及功能嚴重障礙,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四條 電擊損傷伴有嚴重並發症或者遺留功能障礙,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五條 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損傷,致使器官功能嚴重障礙,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六條 損傷導致異物存留在腦、心、肺等重要器官內。
第八十七條 損傷引起創傷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條 皮下組織出血范圍達全身體表面積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組織出血,伴有並發症或者遺留嚴重功能障
第八十九條 損傷引起脂肪栓塞宗合征。
第九十條 損傷引起擠壓綜合征。
第九十一條 各種原因引起呼吸障礙,出現窒息徵象並伴有並發症或者遺留功能障礙。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二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五條的損傷,本標准未作規定的,可以比照本標准相應的條文作出鑒定。前款規定的鑒定應由地(市)級以上法醫學鑒定機構作出或者予以復核。
第九十三條 三處(種)以上損傷均接近本標准有關條文的規定,可視具休情況,綜合評定為重傷或者不評定為重傷。
第九十四條 本標准所說的「以上」、「以下」都連本數在內。
第九十五條 本標准僅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重傷的法醫學鑒定。
第九十六條 本標准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1986年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准(試行)》同時廢止。
本標准施行前,已作出鑒定尚未判決的,仍適用1986年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准(試行)》。
《人體重傷鑒定標准》說明
[1]鑒定關節運動活動度,應從被檢關節的整體功能判定,可參照臨床常用的正常人體關節活動度值進行綜合分析後做出。檢查時,須了解該關節過去的功能狀態,並與健側關節運動活動度比對。
[2]對指活動是指拇指的指腹與其餘各指的指腹相對合的動作。
[3]面容的范圍是指前額發際下,兩耳根前與下頜下緣之間的區域,包括額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頦部、顴部、頰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4]鑒定聽力減退的方法:
① 聽力檢查宜用純音聽力計以氣導為標准,聽力級單位為分貝(db),一般採用500、1000和2000赫茲三個頻率的平均值。這一平均值相當於生活語音的聽力閾值。
②聽力減退在25分貝以下的,應屬於聽力正常。
③損傷後,兩耳聽力減退按如下方法計算:(較好耳的斬力減退×5+較差耳的聽力減退×1)除以6。如計算結果,聽力減退在60分貝以上就屬於重傷。
④老年性聽力損傷修正,按60歲開始,每年遞減0.5分貝。
⑤有關聽力檢查,鑒定人認為必要時,可選擇適當的方法(如聲阻抗、耳蝸電圖、聽覺腦干誘發電位等)進行測定 [5]鑒定視力障礙方法:
①凡損傷眼裸視或加用鏡片(包括接觸鏡、針孔鏡等)遠距視力可達到正常視力范圍(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視力范圍(0.4—0.8)的都不作視力障礙論。
視力障礙(0.3以下)者分級見下表:(表格從略)
如中心視力好而視野縮小,以注視點為中心,視野半徑小於10°而大於5°者為3級;如半徑小於5°者為4級。
評定視力障礙,應以「遠距視力」為標准,參考「近距視力」。
中心視力檢查法:用通用標准視力表檢查遠距視力和近距視力。
對顱腦損傷者,應作中心暗點、生理盲點和視野檢查。
對有復視的更應詳細檢查,分析復視性質與程度。
有關視力檢查,鑒定人認為必要時,可選擇適當的方法(如視覺電生理)進行測定。
[6]呼吸困難是由於通氣的需要量超過呼吸器官的通氣能力所引起。
症狀:自覺氣短、空氣不夠用、胸悶不適。
體征:呼吸頻率增快,幅度加深或變淺,或者伴有周期節律異常、鼻翼扇動、紫紺等。
實驗室檢查:
①動脈血液氣體分析,動脈血氧分壓可在8.0kpa(60mmHg)以下;
②胸部X線檢查;
③肺功能測驗。
診斷呼吸困難,必須同時伴有症狀和體征。實驗室檢查以資參考。
6、先天性髖關節脫位長大後走路一瘸一拐的,算是殘疾人嗎?
算的啊,這個就是典型的肢體殘疾。70年代前出現了許多小兒麻痹症.沒得到治療,不也是殘疾人么。能拿到證的,你這情況應該是三等殘疾。去市殘疾鑒定拿個殘疾證吧,會對你以後的工作有幫助的。
7、髖關節脫位,髖關節滑膜粉碎,傷殘鑒定幾級?
?
8、請問髖關節脫臼可算幾級傷殘
你好:
殘廢等級是指對殘廢輕重和失去勞動能力的程度而確定的等級。企業職百工的殘廢等級程序一般是指企業職工因工或非因工緻殘後,經有關部門鑒定的損傷致殘等級,分為完全殘廢和部分殘廢兩種度。完全殘廢是指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正常從事其他較輕便的工作,其中又分飲食起居需人扶助和飲食起居能自理兩種。部分殘廢指部分喪失勞動回力,可從事適當工作或輕便工作。
1996年3月14日國家技術監督局將職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序分為10級,其中1、2、3、4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5、6級為大部分答喪失勞動能力,7、8、9、10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以此作為殘廢評定的依據,殘廢分為全殘(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部分殘(即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和部分器官改變三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