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工髖關節置換能使用多少年效果如何?
江蘇省人民醫院骨科王青:人工髖關節置換是目前治療終末期髖關節疾病相當有效的方法,技術已經非常成熟。病人可以恢復到基本正常生活狀態。人工關節有一定使用年限,一般來說十年假體使用壽命超過90-95%,二十年也能達到80%以上,這與假體質量、手術水平、病人的使用等多方面因素有關。對於某一特定病例很難回答能夠確保使用多少年。根據您的年齡,如果您現在就做手術估計今後很有可能需要再做手術翻修。如果等到五六十歲再做手術雖然手術翻修的可能降低,但您今後的二三十年需要忍受病痛的折磨。因此這是一個生活理念問題:是現在手術在人生最精華的二三十年恢復正常的工作生活,還是因為懼怕手術翻修而忍受幾十年的痛苦等年老了再手術?這需要您自己拿主意。
2、髖關節置換術後的康復護理原則
術後康復訓練
2.1 術後第1周 術後當日即穿「丁字鞋」,術後第2天開始進行膝部按摩,可進行患側踝關節主動屈伸活動和抗阻活動。術後3~5天行患側股四頭肌等長收縮訓練,並且進行患側髖、膝關節被動活動。通過雙肘支撐,在他人幫助下或雙手握住床上方的吊環挺起上半身,臀部抬離床面,保持10~15s,重復5~10次。術後第5天,在膝下墊枕使髖彎曲10°~20°,然後以膝部為支點做挺髖動作,即抬臀動作。
2.2 術後第2周 鼓勵患者在無痛范圍下進行主動的患髖膝屈伸能力訓練;屈髖度數為45°~60°或<30°,可在患肢下放置一滑板,患側足跟置於空心圓墊上在滑板上做下肢屈伸運動,在無痛范圍內加強患側髖周圍肌群和股四頭肌的力量性訓練;可逐漸抬高床頭的高度,直至患者能在床上半坐位,外側入路切口的患者,半坐時間逐漸延長(30~60min)。一天可重復進行多次,為坐站練習做好准備。有條件可用直立床訓練;繼續進行床邊體位轉換訓練,包括:半坐―躺轉換練習、坐―站轉換練習、卧―站體位轉換、在平行杠或四腳助行器內進行健腿支撐三點式步行,轉體訓練等。
2.3 術後第3周 做四點支撐半橋運動,即在雙肘及雙下肢屈曲位支撐下抬臀並在空中保持10s,重復進行10~20次,每個動作要求緩慢進行;加強步行訓練,開始在平行杠內進行,將步行周期中的擺動期和支撐期分解進行,分別進行前後交替邁步訓練,並逐漸過渡到步行訓練;平行杠內的步行平穩順利,則應過渡到拐杖步行,有條件進行減重步行;繼續加強患側股四頭肌漸進行抗阻訓練,不斷提高患側下肢的肌力;改善及提高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教患者藉助一些輔助設備獨立完成日常的穿褲、穿鞋襪、洗澡、移動、取物等,以減少患者患髖的彎曲度數;必要時進行適當的環境改造,如加高床、椅、座廁的高度,坐椅兩邊最好有扶手以方便患者坐立,讓患者盡量睡硬板床,穿松緊鞋和寬松褲,以方便患者完成動作。
2.4 術後4周~3個月 逐漸改善患髖的活動范圍,增加患髖的負重能力,使人工置換的髖關節功能逐漸接近正常水平,達到全面康復的目的。注意在3個月內,持拐步行、過障礙時患者腿僅為觸地式部分負重,上下樓梯活動,要求健腿先上,患腿先下,以減少髖的彎曲和負重,還可以在運動平板上進一步改善步態、步速和步行的距離,提高患者實地步行的能力,最後過渡到棄杖步行。
3、人工髖關節置換
你好,看來你的年紀比較輕,我是一個股骨頭置換者,九六年因車禍導致一側股骨頭粉碎性骨折,接骨手術後一年效果不理想,無奈之下做了全髖關節置換術,現在用了十二年了,效果盡管一年不如一年,但至少我能夠生活自立,也能上班了,但不能長時間行走,否則會感到腿疼。再過幾年,我也還要翻新一次,也在考慮哪家醫院,但我想告訴你的是,還是選擇進口的好些,能用的時間長些。希望我的話能給你些幫助,也祝你早目康復!要有信心喲!
4、人工髖關節置換手術多少錢
人工髖關節置換是將人工假體,包含股骨部分和髖臼部分,利用骨水泥和螺絲釘固定在正常的骨質上,以取代病變的關節,重建患者髖關節的正常功能,是一種較成熟可靠的治療手段。建議還是到正規大醫院骨科及時進行手術,費用估計5-10萬吧。
5、人工髖關節置換術當天護理要點包括哪些業務學習
【護理問題】
(1)疼痛:與骨折或手術傷口有關。
(2)軀體移動障礙:與手術後強制性約束不能活動有關;一般會要求置於患肢外展中立位
(3)有皮膚完整性受損的危險:與外傷或長期卧床有關。
(4)潛在並發症:壓瘡、靜脈栓塞、肺部感染。
(5)便秘:與長期卧床有關。
(6)有肢體廢用性萎縮的可能:與長期卧床、皮牽引及功能鍛煉差有關。
【護理目標】
(1)通過治療和護理,患者疼痛減輕,舒適感增加,保持良好功能位,促進傷口處癒合。 (2)生活需要得到滿足。
(3)皮膚完整無破損。
(4)密切觀察病情,避免並發症發生或使並發症發生率降至最低。
(5)在患者卧床期間,做好預防,不使病人發生便秘。
(6)鼓勵和指導患者功能鍛煉,使患肢最大程度地恢復正常功能。
6、人工置換股骨頭50天該怎麼護理做什麼運動
?
7、人工髖關節置換
應該構成醫療差錯了。
根據我國《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和第三條的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務
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的過失行為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
傷導致功能障礙的情形,而醫療差錯則指醫務人員在工作中雖有診療護理過
失,但尚未造成上述嚴重後果的情形。據此可以看出,醫療差錯與醫療事故的
唯一區別在於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不同,即醫療差錯所造成的
後果是一般性的,未達到病人死亡、殘廢或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的嚴重程度。
實踐中,醫療差錯又可分為嚴重醫療差錯和一般醫療差錯,前者指醫務人員的
診療護理過失行為已給病人的身體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延長了治療時間,
增加了病人的經濟負擔,後者則指尚未對病人的身體健康造成損害,無任何不
良反應。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未對醫療差錯的處理做出任何具體規定,這是該法規
的欠缺之處。但這並不意味著病人及其家屬喪失了要求醫院賠償經濟損失
的權利。醫療差錯本身也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它侵害的是病人的身體健康
權利。由於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給病人造成了不應有的精神痛苦和經濟損
失,已構成民事侵權行為,因此醫療單位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我國《民
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受害人的
經濟損失。具體到醫療差錯的處理,醫療單位應賠償因其工作人員的過失行
為而使病人增加的醫療費、護工費等經濟損失。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專門
發文指出,當事人要求醫療單位賠償經濟損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只要
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應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