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髖關節脫位算殘疾人嗎

發布時間:2020-11-23 04:40:57

1、髖關節脫位算不算殘疾人

?

2、先天性髖骨脫位殘疾等級評定

傷殘等級評定標准

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是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1]  。傷殘等級評定標准並無統一的鑒定標准。不同的對象不同事由導致的傷殘適用不同的傷殘鑒定標准。

中文名

傷殘等級評定標准[1] 

一級傷殘

意識消失

分    類

十級

特    點

無統一的鑒定標准

目錄

1 傷殘分類

▪ 一級傷殘

▪ 二級傷殘

▪ 三級傷殘

▪ 四級傷殘

▪ 五級傷殘

▪ 六級傷殘

▪ 七級傷殘

▪ 八級傷殘

▪ 九級傷殘

▪ 十級傷殘

2 鑒定標准

傷殘分類

編輯

一級傷殘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採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2. 意識消失;

3.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二級傷殘

1.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3. 不能工作;

4.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

1.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3. 明顯職業受限;

4. 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3. 職業種類受限;

4.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1]  。

五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3.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4. 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2. 各種活動降低;

3. 不能勝任原工作;

4. 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

1.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2.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3. 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4. 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

1.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 遠距離流動受限;

3. 斷續工作;

4. 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

1.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3. 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

1.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1]  。

鑒定標准

編輯

中國的傷殘鑒定並無統一的鑒定標准。不同的對象不同事由導致的傷殘適用不同的傷殘鑒定標准。以下是現實生活中比較常見和實用的五種鑒定標准,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正確的鑒定標准。

工傷職業病勞動能力鑒定

【鑒定標准】《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06》

【適用范圍】工傷職業病

【發布單位】國家技術監督局

【實施日期】2006年5月1日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鑒定標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

【適用范圍】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發布單位】公安部

【實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

醫療事故傷殘等級鑒定

【鑒定標准】醫療事故分級標准(試行)(2002)

【適用范圍】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傷殘程度評定。

【發布單位】衛生部

【實施日期】2002年9月1日

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不實,最高法院未頒布)

【鑒定標准】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試行)(2005)

【適用范圍】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體損傷殘疾程度的鑒定。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實施日期】2005年5月1日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已經失效)

【鑒定標准】《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試行)》

【適用范圍】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

【發布單位】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解放軍總後勤部

【實施日期】2004年11月10日

傷殘等級的劃分標准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其等級劃分依據是:

1、Ⅰ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2、Ⅱ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3、 Ⅲ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4、Ⅳ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僅限於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5、Ⅴ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 b. 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 社會交往貧乏。

6、Ⅵ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 d. 社會交往狹窄。

7、Ⅶ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 不能從事復雜工作; d. 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8、Ⅷ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遠距離活動受限; c. 能從事復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 d. 社會交往受約束。

9、Ⅸ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3、請問做了全髖關節置換術,算殘疾人嗎?可以辦理殘疾證嗎?

咨詢當地勞動部門,進行傷殘鑒定

4、先天性髖關節脫位長大後走路一瘸一拐的,算是殘疾人嗎?

算的啊,這個就是典型的肢體殘疾。70年代前出現了許多小兒麻痹症.沒得到治療,不也是殘疾人么。能拿到證的,你這情況應該是三等殘疾。去市殘疾鑒定拿個殘疾證吧,會對你以後的工作有幫助的。

5、我做了髖關節置換的手術,我屬於殘疾人嗎

不是。。

6、什麼樣的人算殘疾人

 一、六類殘疾標准

視力殘疾標准

l.視力殘疾的定義

視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通過各種葯物、手術及其它療法而不能恢復視功能者(或暫時不能通過上述療法恢復視功能者),以致不能進行一般人解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它活動。

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兩類。

2.視力殘疾的分級

盲:

一級盲: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

二級盲: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2,而低於0.05;或視野半徑小於10度。

低強力:

一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5,而低於0.1。

二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1,而低於0.3。

1.盲或低視力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准。

聽力殘疾標准

1. 聽力殘疾的定義

聽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聽力喪失,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聲及言語聲(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聽力殘疾包括:聽力完全喪失及有殘留聽力但辨音不清,不能進行聽說交往兩類。

2.聽力殘疾的分級

本標准適用於3歲以上兒童或成人聽力喪失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語殘疾標准

1.言語殘疾的定義

言語殘疾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

言語殘疾包括:言語能力完全喪失及言語能力部分喪失,不能進行正常言語交往兩類。

2.言語殘疾的分級

一級指只能簡單發音而言語能力完全喪失者;二級指具有一定的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10~3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一級,但不能通過二級測試水平;三級指具有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3l~5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二級,但不能通過三級測試水平;四級指具有發音能力,語言清晰度在51~7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三級,但不能通過四級測試水平。

智力殘疾標准

1.智力殘疾的定義

智力殘疾是指人的智力明顯低於一般人的水平,並顯示適應行為障礙。

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智力低下;智力發育成熟以後,由於各種原因引起的智力損傷和老年期的智力明顯衰退導致的痴呆。

2. 智力殘疾的分級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和美國智力低下協會(AAMD)的智力殘疾的分級標准,按其智力商數(IQ)及社會適應行為來劃分智力殘疾的等級。

肢體殘疾標准

1. 肢體殘疾的定義

肢體殘疾是指人的肢體殘缺、畸形、麻痹所致人體運動功能障礙。

肢體殘疾包括:

腦癱:四肢癱、三肢癱、二肢癱、單肢癱

偏癱:

脊髓疾病及損傷:四肢癱、截癱

小兒麻痹後遺症

後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體畸形、侏儒症

兩下肢不等長

脊柱畸形:駝背、側彎、強直

嚴重骨、關節、肌肉疾病和損傷

周圍神經疾病和損傷

2. 肢體殘疾的分級

以殘疾者在無輔助器具幫助下,對日常生活活動的能力進行評價計分。日常生活活動分為八項,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農、洗漱、進餐、入廁、寫字。能實現一項算1分,實現困難算0.5分,不能實現的算0分,據此劃分三個等級。

(一)重度(一級):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動(0~4分)。

l. 四肢癱或嚴重三肢癱。

2.截癱、雙髖關節無主動活動能力。

3.嚴重偏癱,一側肢體功能全部喪失。

4. 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 三肢截肢或缺肢(腕關節和踝關節以上)。

6.雙大腿或雙上臂截肢或缺肢。

7.雙上肢或三肢功能嚴重障礙。

(二)中度(二級):能夠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動(4.5~6分)。

1.截癱、二肢癱或偏癱,殘肢有一定功能。

2. 雙下肢膝關節以下或雙上肢肘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

3. 一上肢肘關節以上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上截肢或缺肢。

4.雙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

5. 一肢功能嚴重障礙,兩肢功能重度障礙,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三)輕度(三級):基本上能夠完成日常生活活動(6.5~7.5分)。

1. 一上肢肘關節以下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

2. 一肢功能中度障礙,二肢功能輕度障礙。

3. 脊柱強直:駝背畸形大於70度;脊柱側凸大於45度。

4.雙下肢不等長大於5cm。

5.單側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損;單側保留拇指,其餘四指截除或缺損。

6.侏儒症(身高不超過130cm的成人)。

《注》:下列情況不屬於肢體殘疾范圍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雙下肢不等長,小於5cm。

4. 小於70度駝背或小於45度的脊柱側凸。

精神殘疾標准

l. 精神殘疾的定義

精神殘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同時導致其對家庭、社會應盡職能出現一定程度的障礙。

精神殘廢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應性精神障礙;

(3)腦器質性與軀體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礙;

(4)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的精神障礙;

(5)兒童少年期精神障礙;

(6)其他精神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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