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的孩子因車禍造成左髖關節脫位,出院四個月後做傷殘鑒定評十級傷殘,現在以有三個
交通事故做傷殘鑒定的,需要提供以下資料,傷殘鑒定的地點,可以由受害人方自行選擇法院認可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殘評定。
1、入院記錄
2、出院記錄;
3、出院小結;
4、病歷本;
5、疾病診斷證明書;
6、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X片、CT及診斷報告;
7、交通事故認定書;
8、交通事故傷者身份證或戶口本;
9、傷殘鑒定委託書(若對治療尚未終結或者出院的傷者,因調解需提供鑒定等級而提前做傷殘鑒定的情況,應當在傷殘鑒定委託書中予以說明)。
2、請問髖關節脫臼可算幾級傷殘
你好:
殘廢等級是指對殘廢輕重和失去勞動能力的程度而確定的等級。企業職百工的殘廢等級程序一般是指企業職工因工或非因工緻殘後,經有關部門鑒定的損傷致殘等級,分為完全殘廢和部分殘廢兩種度。完全殘廢是指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正常從事其他較輕便的工作,其中又分飲食起居需人扶助和飲食起居能自理兩種。部分殘廢指部分喪失勞動回力,可從事適當工作或輕便工作。
1996年3月14日國家技術監督局將職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序分為10級,其中1、2、3、4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5、6級為大部分答喪失勞動能力,7、8、9、10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以此作為殘廢評定的依據,殘廢分為全殘(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部分殘(即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和部分器官改變三種。
3、胯骨脫臼能定為幾級傷殘
這個具體要看進行傷殘鑒定的目的是什麼,如果是因為涉及傷殘申請傷殘保險金給付的,均須進行傷殘鑒定。傷殘鑒定的時效必須等到「醫療終結」方能進行,即被保險人出險後,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和功能鍛煉後,其功能恢復到一定的程度處於穩定狀態,此時才能准確評定傷殘的程度。通常鑒定時效為出險後3-6個月,為有利被保險人考慮,最長不超過6個月。 如果是因為侵權受傷的,傷殘鑒定也需等到其功能恢復到穩定的狀態。但是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因身體受到傷害向法院起訴維護民事權益的時效為一年,因此,如果是這種情況的,受一年訴訟時效的限制。 如果是工傷,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如果是侵權受傷,則可以由醫院鑒定或者由法院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傷殘等級標准: 4.1 Ⅰ級傷殘 4.1.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植物狀態; b) 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 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d) 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頭面部損傷致: a) 雙側眼球缺失; b)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 4.1.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4.1.4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嚴重障礙。 4.1.5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b) 心功不全,心功Ⅳ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雙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體損傷致: 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c)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第二肢完全喪失功能,第三肢喪失功能50%以上; 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f) 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4.1.8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6%以上。 4.2 Ⅱ級傷殘 4.2.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重度智力缺損(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需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 b) 完全性失語; c) 雙眼盲目5級; d)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e) 偏癱或截癱(肌力2級以下)。 4.2.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3級以上;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盲目4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4級以上,另一眼盲目5級; c) 雙眼盲目5級; d) 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極度聽覺礙障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e) 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障礙。 4.2.4 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礙。 4.2.5 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礙;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4.2.7 肢體損傷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c) 二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4.2.8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8%以上。 4.3 Ⅲ級傷殘 4.3.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重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 嚴重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控制,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雙側嚴重面癱,難以恢復; d) 嚴重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e)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f) 偏癱或截癱(肌力3級以下); g) 大便和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3.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2級;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盲目3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3級以上,另一眼盲目4級以上; c) 雙眼盲目4級以上; d) 雙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於5°); e)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24枚以上; f) 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g) 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4.3.4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b) 嚴重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粘連或胸廓畸形,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伴器質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礙; b) 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或雙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4.3.7 盆部損傷致: a) 女性雙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b) 大便和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3.8會陰部損傷致雙側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4.3.9肢體損傷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d) 一肢完全喪失功能,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4.3.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0%以上。 4.4 Ⅳ級傷殘 4.4.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中度智力缺損(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 嚴重運動性失語或嚴重感覺性失語; c)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4級以下); d) 偏癱或截癱(肌力4級以下); e) 陰莖勃起功能完全喪失。 4.4.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視力2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1級;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2級以上,另一眼盲目3級以上; c) 雙眼盲目3級以上; d) 雙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於10°); e) 雙耳極度聽覺障礙; f) 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 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h) 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4.4.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影響呼吸功能。 4.4.4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75%以上; b) 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 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影響呼吸功能; b) 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4.6 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4.4.7 會陰部損傷致陰莖體完全缺失或嚴重畸形。 4.4.8 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閉鎖。 4.4.9 肢體損傷致雙手完全缺失或喪失功能. 4.4.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2%以上。 4.5 Ⅴ級傷殘 4.5.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明顯受限,需要指導; b) 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 嚴重失用或失認症; d) 單側嚴重面癱,難以恢復; e) 偏癱或截癱(一肢肌力2級以下); f) 單癱(肌力2級以下); g) 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5.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視力1級;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且視力接近正常;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1級;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1級以上,另一眼低視力2級以上; c. 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 d. 雙眼視野重度缺損(直徑小於20°); 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體缺失(或嚴重畸形)50%以上; f.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20枚以上; g. 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 h. 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j. 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k. 外鼻部完全缺損(或嚴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4.5.3脊柱胸段損傷致畸形癒合,影響呼吸功能。 4.5.4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b. 影響呼吸功能。 4.5.5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輕度影響呼吸功能。 b. 器質性心律失常。 4.5.6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嚴重影響消化吸收功能; b. 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4.5.7盆部損傷致: a. 雙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b. 膀胱切除; c. 尿道閉鎖; d. 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5.8會陰部損傷致陰莖體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4.5.9 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嚴重狹窄,功能嚴重障礙。 4.5.10 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90%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d. 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4.5.11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4%以上。 4.6 Ⅵ級傷殘 4.6.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b. 嚴重失讀伴失寫症;或中度運動性失語或中度感覺性失語; c. 偏癱或截癱(一肢肌力3級以下); d. 單癱(肌力3級以下); e. 陰莖勃起功能嚴重障礙。 4.6.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側眼嚴重畸形;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視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視力1級以上; c. 雙眼低視力1級; d. 雙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0°); e. 顳下頜關節強直,牙關緊閉; f.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 g. 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20%以上; i. 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75%以上。 4.6.3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嚴重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4.6.4頸部損傷致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4.6.5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4.6.6盆部損傷致: a. 雙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b. 子宮全切。 4.6.7會陰部損傷致雙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4.6.8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功能障礙。 4.6.9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70%以上; b. 雙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4.6.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36%以上。 4.7 Ⅶ級傷殘 4.7.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輕度智力缺損(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 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認症; d. 嚴重構音障礙; e. 偏癱或截癱(一肢肌力4級); f. 單癱(肌力4級); g.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覺缺失。 4.7.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 c. 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重度張口受限; d.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16枚以上; e.?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 f . 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g . 外鼻部大部份缺損(或畸形); h.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24cm2以上; i. 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50%以上; j. 頭皮無毛發75%以上。 4.7.3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75%以上。 4.7.4頸部損傷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75%以上。 4.7.5胸部損傷致: a. 女性雙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 4.7.6腹部損傷致雙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4.7.7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8cm以上; b. 女性骨盆嚴重畸形,產道破壞; c. 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4.7.8會陰部損傷致: a. 陰莖體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先天性髖骨脫位殘疾等級評定
傷殘等級評定標准
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是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1] 。傷殘等級評定標准並無統一的鑒定標准。不同的對象不同事由導致的傷殘適用不同的傷殘鑒定標准。
中文名
傷殘等級評定標准[1]
一級傷殘
意識消失
分 類
十級
特 點
無統一的鑒定標准
目錄
1 傷殘分類
▪ 一級傷殘
▪ 二級傷殘
▪ 三級傷殘
▪ 四級傷殘
▪ 五級傷殘
▪ 六級傷殘
▪ 七級傷殘
▪ 八級傷殘
▪ 九級傷殘
▪ 十級傷殘
2 鑒定標准
傷殘分類
編輯
一級傷殘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採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2. 意識消失;
3.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二級傷殘
1.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3. 不能工作;
4.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
1.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3. 明顯職業受限;
4. 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3. 職業種類受限;
4.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1] 。
五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3.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4. 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2. 各種活動降低;
3. 不能勝任原工作;
4. 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
1.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2.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3. 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4. 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
1.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 遠距離流動受限;
3. 斷續工作;
4. 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
1.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3. 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
1.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1] 。
鑒定標准
編輯
中國的傷殘鑒定並無統一的鑒定標准。不同的對象不同事由導致的傷殘適用不同的傷殘鑒定標准。以下是現實生活中比較常見和實用的五種鑒定標准,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正確的鑒定標准。
工傷職業病勞動能力鑒定
【鑒定標准】《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06》
【適用范圍】工傷職業病
【發布單位】國家技術監督局
【實施日期】2006年5月1日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鑒定標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
【適用范圍】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發布單位】公安部
【實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
醫療事故傷殘等級鑒定
【鑒定標准】醫療事故分級標准(試行)(2002)
【適用范圍】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傷殘程度評定。
【發布單位】衛生部
【實施日期】2002年9月1日
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不實,最高法院未頒布)
【鑒定標准】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試行)(2005)
【適用范圍】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體損傷殘疾程度的鑒定。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實施日期】2005年5月1日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已經失效)
【鑒定標准】《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試行)》
【適用范圍】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
【發布單位】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解放軍總後勤部
【實施日期】2004年11月10日
傷殘等級的劃分標准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其等級劃分依據是:
1、Ⅰ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2、Ⅱ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3、 Ⅲ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4、Ⅳ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僅限於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5、Ⅴ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 b. 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 社會交往貧乏。
6、Ⅵ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 d. 社會交往狹窄。
7、Ⅶ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 不能從事復雜工作; d. 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8、Ⅷ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遠距離活動受限; c. 能從事復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 d. 社會交往受約束。
9、Ⅸ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5、診斷為左側髖關節脫位伴股骨頭骨折,左側髖臼後壁骨折,能鑒定幾級傷殘,在交通事故中
1、你說的傷情,按《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准》,可以評上十級傷殘的。
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准》
4.10 Ⅹ級傷殘
4.10.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外傷性癲癇,葯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
c.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
d.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e.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f.斜視、復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視覺障礙;
g.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
h.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
i.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
j.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4.10.2 頭面部損傷致:
a.一眼低視力1級;
b.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
c.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0°);
d.淚小管損傷,遺留溢淚症狀;
e.眼內異物存留;
f.外傷性白內障;
g.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4枚以上;
i.口腔損傷,牙齒脫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輕度張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
m.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250px以上;
p.面部細小疲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平方厘米以上;
q.頭皮無毛發40平方厘米以上;
r.顱骨缺損4平方厘米以上,遺留神經系統輕度症狀和體征;或顱骨缺損6平方厘米以上,無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s.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損傷致:
a.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癒合,輕度影響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體三分之一以上壓縮性骨折。
4.10.4 頸部損傷致:
a.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輕度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c.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20平方厘米以上。
4.10.5 胸部損傷致:
a.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補;
d.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損傷致:
a.胃、腸、消化腺等破裂修補;
b.膽囊破裂修補;
c.腸系膜損傷修補;
d.脾破裂修補;
e.腎破裂修補或腎功能輕度障礙;
f.膈肌破裂修補。
4.10.7 盆部損傷致:
a.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50px以上;
b.骨盆畸形癒合;
c.一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d.一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e.子宮破裂修補;
f.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g.膀胱破裂修補;
h.尿道輕度狹窄;
i.直腸、肛門損傷,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礙。
4.10.8 會陰部損傷致:
a.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
c.一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d.一側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e.陰囊損傷,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影響功能。
4.10.10 肢體損傷致:
a.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以上;
b.雙手感覺缺失25%以上;
c.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e.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2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