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麼是Mckay髖關節功能評分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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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殘疾標準是什麼
一、視力殘疾標准
一級盲 0≤最佳矯正視力<0.02 或視野半徑<5度
二級盲 0.02≤最佳矯正視力< 0.05 或視野半徑<10度
一級低視力 0.05≤最佳矯正視力<0.1
二級低視力 0.1≤最佳矯正視力<0.3
二、聽力殘疾標准
一級 平均聽力損失>90,言語識別率<15%
二級 平均聽力損失71—90,言語識別率15—30%
三級 平均聽力損失61—70,言語識別率31—60%
四級 平均聽力損失51—60,言語識別率61—70%
三、言語殘疾標准
一級 語音清晰度<10%,言語表達能力未達一級測試水平
二級 語音清晰度10—30%,言語表達能力未達二級水平
三級 語音清晰度31—50%,言語表達能力未達三級水平
四級 語音清晰度51—70%,言語表達能力未達四級水平
四、智力殘疾標准
一級 IQ值(智商)<20,適應能力水平極度缺陷
二級 IQ值(智商)20—34,適應能力水平重度缺陷
三級 IQ值(智商)35—49,適應能力水平中度缺陷
四級 IQ值(智商)50—69,適應能力水平輕度缺陷
五、肢體殘疾標准
(一) 分類
1、腦癱:四肢癱、三肢癱、二肢癱、單肢癱
2、偏癱
3、脊髓疾病及損傷:四肢癱、截癱
4、小兒麻痹後遺症
5、後天性截肢
6、先天性缺肢、短肢、肢體畸形、侏儒症
7、兩下肢不等長
8、脊柱畸形:駝背、側彎、強直
9、嚴重骨關節、肌肉疾病和損傷
10、周圍神經疾病和損傷。
(二)分級
對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進餐、入側、寫字八項內容作評分內容(實現1分,實現困難0.5分,不能實現0分)
1、一級:完全或基本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動(0—4分)
⑴四肢癱或嚴重三肢癱
⑵截癱,雙髖關節無主動活動能力
⑶嚴重偏癱,一側肢體功能全部喪失
⑷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⑸三肢(腕關節或踝關節以上)截肢或缺肢
⑹雙大腿或雙上臂截肢或缺肢
⑺雙上肢或三肢功能嚴重障礙
2、二級:能夠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動(4.5—6分)
⑴截癱、二肢癱或偏癱,殘肢有一定功能
⑵雙下肢膝關節以下或雙上肢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
⑶一上肢肘關節以上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上截肢或缺肢
⑷雙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
⑸一肢功能嚴重障礙,兩肢功能重度障礙,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3、三級:基本上能夠完成日常生活活動(6.5—7.5分)
⑴一上肢肘關節以下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
⑵一肢功能中度障礙,二肢功能輕度障礙
⑶脊柱強直:駝背畸形大於70度;脊柱側凸大於45度。雙下肢不等長大於5厘米
⑷單側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單側保留拇指,其餘四指截除或缺損
⑸侏儒症:身高不超過130厘米的成年人
六、精神殘疾標准
1、分類
⑴精神分裂症;⑵情感性、反應性精神障礙;⑶腦器質性與軀體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礙;⑷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的精神障礙;⑸兒童少年期精神障礙;⑹其他精神障礙
2、分級
應用「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估標准」 (即五項評分評分內容:個人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職能表現、對家人的關心與責任心、職業勞動能力、社會活動能力)
一級:五項中有三項以上評為2分
二級:五項中有一項或兩項評為2分
三級:五項中有兩項以上評為1分
摘自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文件〔1995〕殘聯組聯字第61號《關於統一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通知》
http://www.gov.cn/ztzl/gacjr/content_459939.htm
3、人工髖關節置換的判定標准和評估方法 急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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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競技健美操的裁判規則
健美操比賽採取公開示分方法,裁判員評分精確到0.1分,運動員得分精確到0.01分。健美操比賽中得分高者名次列前,如遇得分相等,按藝術分高者名次列前。
1) 藝術裁判
1. 操化動作、難度動作、過渡/連接和托舉動作的 成套創編
2. 音樂的使用
3. 操化動作組合(步伐/手臂)
4. 比賽場地的使用
● 全套動作必須有效的使用比賽場地。
● 必須表現出向前、向後、向左、向右、弧線,對角線等各個方向的移動路線,隊形變化不少於5次。
● 必須表現出全部三個空間(包括地面、站立和騰空)的使用。
5. 表現力與同伴配合
●至少應出現2次同伴之間有接觸的交流配合動作。
10.0分的藝術分按照以上5項均分,每項2分,以0.1遞增。
2) 完成裁判
● 技術技巧:以最大的准確性完成動作的能力。
◆ 身體姿態:完成難度動作、復雜的健美操步伐、動作組合及過渡時,保持正確身體姿態的能力。
◆ 准確性:准確的開始,完美控制及適當的平衡。
◆ 力量、爆發力與肌肉耐力。
● 合拍與一致性
◆ 合拍是伴隨音樂和節拍同步動作的能力。
◆ 一致性是指集體項目中運動員完成動作整齊化一的能力。
完成情況以扣分方式評分,10分起評減分。小錯誤減0.1分,中錯誤減0.2分,大錯誤減0.3分,嚴重錯誤減0.4分,失誤減0.5分。
3 )難度裁判
◆ 對成套出現的12個難度進行評分,對超出難度要求的難度進行減分。
◆ 所得的全部難度分相加,然後被2除即為難度得分。
◆ 全部難度減分加在一起被2除計入難度裁判減分。
4) 視線員
由坐在兩個對角的視線員評判是否出界。每出界一次-0.1分。
◆ 每名裁判負責兩條邊線,標志帶寬5厘米是比賽場地的一部分,因此觸線不扣分。
◆ 身體任何一個部位接觸線外地面將減分。肢體空中出線不扣分。
5) 裁判長
◆ 違例動作 1.0分
◆ 少於或超過3次托舉 每次1.0分
◆ 三人和集體項目中超過兩人站立高度 1.0分
◆ 表演中斷 每2-10秒 0.5分
◆ 動作停止 0 分
◆ 時間偏差 0.5分
◆ 20秒內未出場 0.5分
◆ 棄權 取消資格
◆ 競賽區表演 0.5分
◆ 不正確著裝 0.2分
◆ 掉物或裝束散落 0.2分
◆ 音樂質量差 最多0.5分
◆ 未穿本國出場服 警告
◆ 領獎儀式未穿比賽服 取消資格
◆ 違背奧運精神和道德 2.0分
◆ 嚴重違反國際體聯章程、技術規程和評分規則 取消資格
四、其它相關內容
1 違例動作
◆ 所有的繞矢壯軸和額壯軸轉體全部的動作。例如:空翻、滾翻和側手翻。
◆ 所有的用手支撐的動作身體成一直線,高於水平面30度以上的全部動作。
◆ 使用完全反自然方向用力的動作。例如:身體後曲、塌腰、膝轉、跪頂起和仰卧後舉腿。
◆ 任何馬戲雜技工作。
◆ 禁止拋接。
2 特殊情況
◆ 播錯音樂帶。
◆ 由於音響設備而出現的音樂問題。
◆ 由於設備問題引起的干擾——燈光、賽台、會場。
◆ 其他任何異物進入比賽場地。
◆ 運動員責任外的特殊情況而引起的棄權。
運動員在遇到以上任何特殊情況發生時,應立即停止做動作,成套動作結束後提出的抗議將不被接受。上述情況外的問題,將由高級裁判組根據情況解決。高級裁判組的決定為最後決定。
5、殘疾人證等級怎麼劃分
殘疾人證等級分為六類:
1、視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通過各種葯物、手術及其它療法而不能恢復視功能者(或暫時不能通過上述療法恢復視功能者),以致不能進行一般人所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它活動。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兩類。具體等級分類如下圖:
2、聽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聽力喪失,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聲及言語聲(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聽力殘疾包括:聽力完全喪失及有殘留聽力但辨音不清,不能進行聽說交往兩類。具體等級分類如下圖:
3、言語殘疾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言語殘疾包括:言語能力完全喪失及言語能力部分喪失,不能進行正常言語交往兩類。具體等級分類如下圖:
4、智力殘疾是指人的智力明顯低於一般人的水平,並顯示適應行為障礙。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智力低下;智力發育成熟以後,由於各種原因引起的智力損傷和老年期的智力明顯衰退導致的痴呆。具體等級分類如下圖:
5、肢體殘疾是指人的肢體殘缺、畸形、麻痹所致人體運動功能障礙。具體等級分類如下圖:
6、精神殘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同時導致其對家庭、社會應盡職能出現一定程度的障礙。具體等級分類如下圖:
拓展資料:
殘疾證即證是認定殘疾人及殘疾類別、等級的合法證件。凡符合《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殘疾標准》的殘疾人均應發給殘疾人證。
6、工傷傷殘鑒定級別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人社部、衛計委《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規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遵循下列程序,適用國家標准《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
一、提出鑒定
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傷害,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二、提交材料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後,及時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鑒定。
四、組織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視傷情程度等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與工傷職工傷情相關科別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
五、進行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前通知工傷職工進行鑒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材料。工傷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現場鑒定。對行動不便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組織專家上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專家組根據工傷職工傷情,結合醫療診斷情況,依據《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國家標准提出鑒定意見。參加鑒定的專家都應當簽署意見並簽名。
專家意見不一致時,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
六、作出結論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出具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七、送達鑒定結論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八、再次鑒定
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九、復查鑒定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對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十、鑒定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東莞市人社局網站提供http://dgsi.dg.gov.cn/html/zwgk/c002001001/003/2015/391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