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髖關節 > 髖關節失能

髖關節失能

發布時間:2020-08-25 08:33:55

1、關於護士職業精神培養的題目有哪些

可以寫具體的某一科室的案例分析,之前也不會,還是學長給的雅文網,幫了大忙

居家老年人健康狀況及護理需求調查研究
系統性護理干預對人工全髖關節置換術後患者功能恢復的影響
基於Beck口腔評分的綜合口腔護理干預方案在氣管插管病人中的應用研究
紹興地區外籍患者護理服務需求及滿意度的調查研究
民辦養老機構護理隊伍建設研究——以黑龍江省大慶市民辦養老機構為例
上海市失能老人長期護理服務體系研究
實習期師生關系對護理學生學習動機的影響及對策研究
圖文式臨床護理路徑在先天性心臟病患者中的應用研究
護理專業本科生專業認同研究——以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護理學院為例
腹腔鏡手術護理中斷事件的現況調查與原因分析
護理本科畢業生流失現狀調查與對策研究——以山西某高校護理本科畢業生為例
護理專業大學生人文關懷能力評價的實證研究
湖南省醫院護理人員對護理不良事件報告認知與行為及影響因素研究
心理支持護理對改善癌症化療患者自我感受負擔的效果研究
基於我國口腔清潔護理用品行業品牌塑造策略研究
有聲思維法在護理本科教育中的應用研究
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護理人員技能素質提升研究
現代崗位價值評價在醫院護理崗位中的應用研究
廣東省高職護理專業就業問題研究——以廣州醫科大學衛生職業技術學院為例
綜合護理干預對燒傷患者換葯疼痛的影響研究

2、在上海治療拇外翻哪家醫院最好

拇指外翻要看具體的情況,上海開元等骨科是可以的,先看看現在的情況才能評估方法的。

3、護理畢業生寫什麼調查分析論文題目

可以寫具體的某一科室的案例分析,之前也不會,還是學長給的雅文網,幫了大忙

居家老年人健康狀況及護理需求調查研究
系統性護理干預對人工全髖關節置換術後患者功能恢復的影響
基於Beck口腔評分的綜合口腔護理干預方案在氣管插管病人中的應用研究
紹興地區外籍患者護理服務需求及滿意度的調查研究
民辦養老機構護理隊伍建設研究——以黑龍江省大慶市民辦養老機構為例
上海市失能老人長期護理服務體系研究
實習期師生關系對護理學生學習動機的影響及對策研究
圖文式臨床護理路徑在先天性心臟病患者中的應用研究
護理專業本科生專業認同研究——以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護理學院為例
腹腔鏡手術護理中斷事件的現況調查與原因分析
護理本科畢業生流失現狀調查與對策研究——以山西某高校護理本科畢業生為例
護理專業大學生人文關懷能力評價的實證研究
湖南省醫院護理人員對護理不良事件報告認知與行為及影響因素研究
心理支持護理對改善癌症化療患者自我感受負擔的效果研究
基於我國口腔清潔護理用品行業品牌塑造策略研究
有聲思維法在護理本科教育中的應用研究
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護理人員技能素質提升研究
現代崗位價值評價在醫院護理崗位中的應用研究
廣東省高職護理專業就業問題研究——以廣州醫科大學衛生職業技術學院為例
綜合護理干預對燒傷患者換葯疼痛的影響研究

4、失能及半失能殘疾人的定義及有哪些需求

您好,
按照國際通行標准分析,吃飯、穿衣、上下床、上廁所、室內走動、洗澡6項指標,一到兩項「做不了」的,定義為「輕度失能」,三到四項「做不了」的定義為「中度失能」,五到六項「做不了」的定義為「重度失能」。重度失能老人屬於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全靠別人的扶助。半失能包括「輕度失能」和「中度失能」的,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1、重度視力殘疾標准
視力殘疾一級(一級盲)--好眼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在學習、生活自理、家務活動和社會參與等方面可能存在嚴重的障礙或局限,不能學習、日常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正常參與社會性活動,終生幾乎全部生活需由他人照料和監護。
視力殘疾二級(二級盲)--好眼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2,而低於0.05;或視野半徑小於10度。在學習、生活自理、家務活動和社會參與等方面可能存在較嚴重的障礙或局限,日常生活難以自理、絕大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或監護。
2、重度肢體殘疾標准
肢體殘疾一級--在結構與功能方面運動系統損傷程度非常嚴重,有嚴重的肢體癱瘓或肢體缺失,存在嚴重功能障礙;在自理、身體移動、生活活動和社會參與等方面可能存在嚴重的障礙或局限,不能自理、不能參與眾多活動,身體移動能力很差;需要環境提供全面的支持,終生生活需由他人照料。(四肢癱或嚴重三肢癱;截癱、雙髖關節無主動活動能力;嚴重偏癱,一側肢體功能全部喪失;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腕關節和踝關節以上三肢截肢或缺肢;雙大腿或雙上臂截肢或缺肢;雙上肢或三肢功能嚴重障礙。以上七種情況均屬於肢體殘疾一級)
肢體殘疾二級--在結構與功能方面運動系統損傷程度較嚴重,有重度肢體癱瘓或肢體缺失,某些方面可能存在較嚴重的功能障礙;在自理,身體移動,生活活動和社會參與等方面可能存在較嚴重的障礙或局限,如生活方面很難達到自理、與人交往能力差、運動能力較差;需要環境提供廣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截癱、二肢癱或偏癱,殘肢有一定功能;雙下肢膝關節以下或雙上肢肘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一上肢肘關節以上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上截肢或缺肢;雙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以上四種情況均屬於肢體殘疾二級)
3、重度智力殘疾標准
智力殘疾一級--神經系統損傷程度非常嚴重,IQ值在20以下,適應行為分數在20分以下,適應行為極差;在活動和參與方面可能存在重度障礙,完成理解交流、身體移動、與人相處、生活活動和社會參與活動存在嚴重障礙;需要環境提供全面的支持,終生生活需全部由他人監護。
智力殘疾二級--神經系統損傷程度較嚴重,IQ值在20-34之間,適應行為分數在20-34分之間,適應行為極差;在活動和參與方面可能存在重度障礙,完成理解交流、身體移動、與人相處、生活活動和社會參與活動存在重度障礙;需要環境提供廣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4、重度精神殘疾標准
精神殘疾一級--精神疾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者,SDSS得分在3個2分以上,適應行為嚴重障礙;意識功能、定向功能、智力功能、整體心理社會功能、氣質和人格功能、睡眠功能、注意力功能、記憶力功能、心理運動功能、情感功能、知覺功能、思維功能、高水平認知功能、語言精神功能、序列復雜動作精神功能存在非常嚴重的障礙;需要環境提供全面的支持,終生生活需全部由他人監護。
精神殘疾二級--精神疾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者,SDSS得分在2個2分以上,適應行為重度障礙;意識功能、定向功能、智力功能、整體心理社會功能、氣質和人格功能、睡眠功能、注意力功能、記憶力功能、心理運動功能、情感功能、知覺功能、思維功能、高水平認知功能、語言精神功能、序列復雜動作精神功能存在重度障礙;在活動和參與方面可能存在重度障礙,需要環境提供廣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重殘人
鑒定辦法
1、殘疾人(含視力、肢體、智力殘疾)持殘疾人證和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的鎮、辦事處殘聯開具區殘聯統一提供的殘疾程度鑒定介紹信,並攜帶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在指定時間到指定醫療機構進行鑒定。鑒定合格的,由指定醫療機構開具重殘鑒定證明。
2、對於無法自主活動的殘疾人(含視力、肢體、智力殘疾),可由其監護人持殘疾人證、戶口本和村(居)委會證明,向鎮、辦事處殘聯提出入戶鑒定申請。鎮、辦事處殘聯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入戶鑒定,對殘疾程度明顯,通過目測可判定為重殘的,在入戶後5個工作日內攜帶相關影像資料和村(居)委會證明,到區殘聯進行確認,由區殘聯為符合條件的重殘人開具重殘鑒定證明;無法直接判定的,要通過區殘聯請指定醫療機構的醫生入戶進行重殘鑒定。鑒定合格的,由指定醫療機構開具重殘鑒定證明。
3、精神殘疾人本人或其監護人為其申請重殘鑒定的,需持殘疾人證、村(居)委會證明和相關醫院治療診斷證明,到鎮、辦事處殘聯開具區殘聯統一提供的殘疾程度鑒定介紹信,並攜帶本人身份證,在指定時間到指定醫療機構進行重殘鑒定。精神殘疾人本人不適合到指定醫療機構做重殘鑒定的,其監護人可持殘疾程度鑒定介紹信、相關醫院治療診斷證明,到指定醫療機構進行重殘鑒定或由指定醫療機構入戶鑒定。鑒定合格的,由指定醫療機構開具重殘鑒定證明。

5、交通事故病情問題

可以視情況評級。遼寧醫學院附屬第一醫院腦外科

傷殘鑒定種類
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斗毆傷殘。
[編輯本段]臨床法醫鑒定項目
1.損傷程度鑒定
即輕傷、重傷、輕微傷鑒定或稱傷情鑒定。
2.傷殘程度鑒定
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斗毆傷殘。
3.因果關系鑒定
指損傷與疾病的關系鑒定。
4.醫療糾紛司法鑒定
醫療行為中是否存在過錯,若有,與患者死亡或殘疾之間的關系。
5.保險理賠鑒定
是否意外傷殘、重大疾病、全殘、失能達到保險理賠規定。
6.影像學資料的同一認定
所提供X光片、CT等資料是否為同一人。
7.損傷後誤工時間的審查
損傷後休息時間長短的合理性判斷。
8.護理依賴程度鑒定、醫療依賴程度鑒定
損傷致殘後對護理及醫療的依賴情況判斷。
9.致傷物推斷或損傷機理分析
從損傷形態推測致傷物或分析損傷形成機理。
10.保險調查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
1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原則、方法和內容。
本標准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2.1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種暴力致傷的人員
2.2
傷殘 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廢。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
2.3
評定 assessment
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
2.4
評定人assessor
辦案機關依法指派或聘請符合評定人條件,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人員。
2.5
評定結論 assessment conclusion
評定人根據檢驗結果,按照傷殘評定標准,運用專門知識進行分析所得出的綜合性判斷。
2.6
評定書 assessment report
評定人將檢驗結果、分析意見和評定結論所形成的書面文書。
2.7
治療終結 treatment finality
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
3 評定總則
3.3評定人條件:
評定人應當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
3.4 評定人權利和義務
3.4.1 評定人權利
a) 有權了解與評定有關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 有權向當事人詢問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c) 有權依照醫學原則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和要求進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等;
d) 有權因專門知識的限制或鑒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絕評定。
3.4.2 評定人義務
a) 全面、細致、科學、客觀地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檢驗和記錄;
b) 正確及時地作出評定結論;
c) 回答事故辦案機關所提出的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d) 保守案件秘密;
e) 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迴避原則的規定;
f) 妥善保管提交評定的物品和材料。
3.6 傷殘等級劃分
本標准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傷殘等級劃分依據見附錄A。
4 傷殘等級
4.1Ⅰ級傷殘
4.1.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植物狀態;
b) 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 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d) 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頭面部損傷致:
a) 雙側眼球缺失;
b)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
4.1.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4.1.4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嚴重障礙。
4.1.5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b) 心功不全,心功Ⅳ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雙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體損傷致:
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c)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二肢完全喪失功能,第三肢喪失功能50%以上;
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f) 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4.1.8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6%以上。
4.2 Ⅱ級傷殘
4.2.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重度智力缺損(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需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
b) 完全性失語;
c) 雙眼盲目5級;
d)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e) 偏癱或截癱(肌力2級以下)。
4.2.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3級以上;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盲目4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4級以上,另一眼盲目5級;
c) 雙眼盲目5級;
d) 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極度聽覺礙障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e) 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障礙。
4.2.4 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礙。
4.2.5 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礙;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4.2.7 肢體損傷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c) 二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4.2.8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8%以上。
4.3 Ⅲ級傷殘
4.3.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重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 嚴重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控制,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雙側嚴重面癱,難以恢復;
d) 嚴重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e)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f) 偏癱或截癱(肌力3級以下);
g) 大便和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3.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2級;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盲目3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3級以上,另一眼盲目4級以上;
c) 雙眼盲目4級以上;
d) 雙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於5°);
e)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24枚以上;
f) 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g) 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4.3.4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b) 嚴重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粘連或胸廓畸形,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伴器質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礙;
b) 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或雙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4.3.7 盆部損傷致:
a) 女性雙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b) 大便和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3.8會陰部損傷致雙側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4.3.9肢體損傷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d) 一肢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喪失功能50%以上。
4.3.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0%以上。
4.4 Ⅳ級傷殘
4.4.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中度智力缺損(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 嚴重運動性失語或嚴重感覺性失語;
c)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4級以下);
d) 偏癱或截癱(肌力4級以下);
e) 陰莖勃起功能完全喪失。
4.4.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視力2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1級;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2級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級以上;
c) 雙眼盲目3級以上;
d) 雙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於10°);
e) 雙耳極度聽覺障礙;
f) 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 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h) 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4.4.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影響呼吸功能。
4.4.4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75%以上;
b) 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 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影響呼吸功能;
b) 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4.6 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4.4.7 會陰部損傷致陰莖體完全缺失或嚴重畸形。
4.4.8 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閉鎖。
4.4.9 肢體損傷致雙手完全缺失或喪失功能.
4.4.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2%以上。
4.5 Ⅴ級傷殘
4.5.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明顯受限,需要指導;
b) 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 嚴重失用或失認症;
d) 單側嚴重面癱,難以恢復;
e) 偏癱或截癱(一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f) 單癱(肌力2級以下);
g) 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5.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視力1級;一側眼球缺失伴一側眼嚴重畸形且視力接近正常;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1級;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1級以上,另一眼低視力2級以上;
c. 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
d. 雙眼視野重度缺損(直徑小於20°);
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體缺失(或嚴重畸形)50%以上;
f.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20枚以上;
g. 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
h. 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j. 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k. 外鼻部完全缺損(或嚴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4.5.3脊柱胸段損傷致畸形癒合,影響呼吸功能。
4.5.4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b. 影響呼吸功能。
4.5.5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輕度影響呼吸功能。
b. 器質性心律失常。
4.5.6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嚴重影響消化吸收功能;
b. 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4.5.7盆部損傷致:
a. 雙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b. 膀胱切除;
c. 尿道閉鎖;
d. 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4.5.8會陰部損傷致陰莖體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4.5.9 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嚴重狹窄,功能嚴重障礙。
4.5.10 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90%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d. 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4.5.11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4%以上。
4.6 Ⅵ級傷殘
4.6.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b. 嚴重失讀伴失寫症;或中度運動性失語或中度感覺性失語;
c. 偏癱或截癱(一肢肌力3級以下);
d. 單癱(肌力3級以下);
e. 陰莖勃起功能嚴重障礙。
4.6.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側眼嚴重畸形;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視力接近正常;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視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視力1級以上;
c. 雙眼低視力1級;
d. 雙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0°);
e. 顳下頜關節強直,牙關緊閉;
f.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重度聽覺障礙;
g. 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20%以上;
i. 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75%以上。
4.6.3脊柱損傷致頸椎腰椎嚴重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4.6.4頸部損傷致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4.6.5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4.6.6盆部損傷致:
a. 雙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b. 子宮全切。
4.6.7會陰部損傷致雙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4.6.8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功能障礙。
4.6.9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70%以上;
b. 雙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4.6.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36%以上。
4.7 Ⅶ級傷殘
4.7.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輕度智力缺損(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外傷性癲癇,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 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認症;
d. 嚴重構音障礙;
e. 偏癱或截癱(一肢肌力4級);
f. 單癱(肌力4級);
g.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覺缺失。
4.7.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
c. 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重度張口受限;

e. 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20%以上;
f. 雙上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g. 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線性骨折
i. 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膚損傷致癱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以上。
5 附則
5.1 遇有本標准以外的傷殘程度者,可根據傷殘的實際情況,比照本標准中最相似等級的傷殘內容和附錄A的規定,確定其相當的傷殘等級。同一部位和性質的傷殘,不應採用本標准條文兩條以上或者同一條文兩次以上進行評定。
5.2 受傷人員符合2處以上傷殘等級者,評定結論中應當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兩處以上傷殘等級的綜合計算方法可參見附錄B。
5.3 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時,應排除其原有傷、病等進行評定。
5.4 本標准備等級間有關傷殘程度的區分見附錄C。本標准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數。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傷殘等級劃分依據
A1Ⅰ級傷殘劃分依據
Ⅰ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A2Ⅱ級傷殘劃分依據
Ⅱ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A3Ⅲ級傷殘劃分依據
Ⅲ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A4Ⅳ級傷殘劃分依據
Ⅳ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僅限於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A5Ⅴ級傷殘劃分依據
Ⅴ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
b. 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 社會交往貧乏。
A6 Ⅵ級傷殘劃分依據
Ⅵ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
d. 社會交往狹窄。
A7 Ⅶ級傷殘劃分依據
Ⅶ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 不能從事復雜工作;
d. 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A8 Ⅷ級傷殘劃分依據
Ⅷ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遠距離活動受限;
c. 能從事復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
d. 社會交往受約束。
A9 Ⅸ級傷殘劃分依據
Ⅸ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 Ⅹ級傷殘劃分依據
Ⅹ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附錄B
(資料性附錄)
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方法
B.1 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
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是按傷者的傷殘賠償計算方法加以計算。
B.2 根據傷殘賠償總額、賠償責任系數、賠償指數等,有下式:
式中:C――傷殘者的傷殘實際賠償額,元;
Ct――傷殘賠償總額,元;
C1――賠償責任系數,即賠償義務主體對造成事故負有責任的程度,
Ih ――傷殘等級最高處的傷殘賠償指數,即多等級傷殘者,最高傷殘等級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即增加一處傷殘所增加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

B.3 傷殘賠償指數
傷殘賠償指數是指傷殘者應當得到傷殘賠償的比例。B.2中的傷殘賠償指數是按本標准3.6條規定,以傷殘者的傷殘程度比例作為傷殘者的傷殘賠償比例。
附 錄 C
(規范性附錄)
有關傷殘程度的區分
C.1 面部的范圍和瘢痕面積的計算
C.1.1 面部的范圍
面部的范圍指上至發際、下至下頜下緣、兩側至下頜支後緣之間的區域,包括額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頦部、顴部、頰部和腮腺咬肌部。
C.1.2 面部瘢痕面積的計算
本標准採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實測瘢痕面積的方法,分別計算瘢痕面積。面部多處瘢痕,其面積可以累加計算。
C.2 心臟功能的區分
根據體力活動受限的程度,將心臟功能分為:
a. Ⅰ級:無症狀,體力活動不受限;
C. Ⅱ級;較重體力活動則有症狀,體力活動稍受限;
c. Ⅲ級:輕微體力活動即有明顯症狀,休息後稍減輕,體力活動大受限;
d. Ⅳ級:即使在安靜休息狀態下亦有明顯症狀,體力活動完全受限。
C.3 呼吸功能障礙程度的區分
C.3.l呼吸功能障礙
因事故損傷所致的呼吸功能的改變。
C.3.2呼吸功能障礙程度的區分
本標准根據體力活動受限的程度,將呼吸功能障礙分為:
a. 呼吸功能嚴重障礙:安靜卧時亦有呼吸困難出現,體力活動完全受限。
b. 呼吸功能障礙:室內走動出現呼吸困難,體力活動極度受限;
c. 呼吸功能嚴重受影響,一般速度步行有呼吸困難,體力活動大部分受限;
d. 呼吸功能受影響,包括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蹬樓梯出現呼吸困難[4.4.3,4.4.4b],4.4.5a),4.5.3,4.5.4b)屬此情況];
第二種情況:快步行走出現呼吸困難[4.5.5a],4.10.3b),4.10.4b)屬此情況)。
C.4 手缺失和喪失功能的計算
C.4.1 手缺失和喪失功能
指因事故損傷所致的手掌和手指的缺失或喪失功能。
C.4.2 手缺失和喪失功能的計算
一手拇指佔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節和近節指節各佔18%;食指、中指各佔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節指節佔8%,中節指節佔7%,近節指節佔3%;無名指和小指各佔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節指節佔4%,中節指節佔3%,近節指節佔2%。一手掌佔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佔4%,第二、第三掌骨各佔2%,第四、第五掌骨各佔1%。本標准中,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面累加計算的結果。
C.5 手感覺喪失功能的計算
C.5.1 手感覺喪失功能
指因事故損傷所致手的掌側感覺功能的喪失。
C.5.2 手感覺喪失功能的計算
手感覺喪失功能的計算是相應手功能喪失程度的50%計算。
C.6 肩關節、肩關節復合體喪失功能的計算
C.6.1 肩關節及肩關節復合體
肩關節指由肩胛骨的孟臼與肱骨頭之間形成的關節,它與肩鎖關節、胸鎖關節、肩胛胸關節共同組成肩關節復合體。肩關節功能受肩關節復合體其他關節功能的制約;肩關節復合體其他關節功能通過肩關節功能予以體現。
C.6.2 肩關節及肩關節復合體喪失功能
因事故損傷所致肩關節及肩關節復合體其他關節的功能喪失。
C.6.3 肩關節及肩關節復合體喪失功能的計算
肩關節復合體喪失功能的計算是通過測量肩關節喪失功能的程度,加以計算。
C.7 足弓結構破壞程度的區分
C.7.1足弓結構破壞
因事故損傷所致的足弓缺失或喪失功能。
C.7.2足弓結構破壞程度的區分
a. 足弓結構完全破壞:足的內、外側縱弓和橫弓結構完全破壞,包括缺失和喪失功能。
b. 足弓1/3結構破壞或2/3結構破壞,指足三弓的任一或二弓的結構破壞。
C.8 肢體喪失功能的計算
C.8 .1肢體喪失功能
因事故損傷所致肢體三大關節(上肢腕關節、肘關節、肩關節或下肢踝關節、膝關節、髖關節)功能的喪失。

與髖關節失能相關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