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髖關節麥氏征

發布時間:2020-08-23 17:30:36

1、膝關節麻木……

您好!
看了你的膝關節麻木的介紹,經核磁共振檢查排除半月板損傷,股骨頭也未見異常,關節結構未出現紊亂,按照你是年齡不至於患膝關節退行性病變,我建議你:
1、你可能缺鈣較嚴重,你平時是否喜歡飲用碳酸飲料?例如可口可樂、雪碧等;
2、是否患了髕骨軟骨軟化;
3、去較權威的醫院再就診。
以上僅供參考。

2、關於飛行員體檢標准問題

民航招飛要求:

目 次

前言
1 范圍……………………………………………………………………………………………1
2 總則……………………………………………………………………………………………1
3 一般條件………………………………………………………………………………………1
4 精神、神經系統………………………………………………………………………………1
5 心理……………………………………………………………………………………………1
6 呼吸系統………………………………………………………………………………………1
7 循環系統………………………………………………………………………………………1
8 消化系統………………………………………………………………………………………2
9 泌尿、生殖系統………………………………………………………………………………2
10 血液系統………………………………………………………………………………………2
11 免疫、內分泌系統及新陳代謝………………………………………………………………2
12 運動系統………………………………………………………………………………………2
13 皮膚及其附屬器………………………………………………………………………………2
14 眼及其附屬器…………………………………………………………………………………3
15 耳鼻咽喉及口腔………………………………………………………………………………3
附錄A(規范性附錄)體格檢查項目和方法……………………………………………………4
附錄B(規范性附錄)輔助檢查項目……………………………………………………………13

前 言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為規范性附錄。
本標准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飛行標准司提出。
本標准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航空安全技術中心歸口。
本標准起草單位: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民用航空醫學中心。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王樹明、吳堅、徐林、李謙、楊秀雲、呂天翔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招收民用航空飛行學生的體格檢查鑒定原則、項目和方法。
本標准適用於招收以培養航線運輸駕駛員、飛機和旋翼機商用駕駛員為目標的民用航空飛行學生。
2 總則
2.1民用航空飛行學生體格檢查鑒定結論分為:
a. 合格;
b. 不合格。
2.2民用航空飛行學生體格檢查項目、方法見附錄A,輔助檢查項目見附錄B。
3 一般條件
3.1 身高不應低於1.65 m。
3.2腿長不應短於74cm。
3.3體質指數(BMI)不應大於24或小於18.5。
體質指數小於18.5,骨骼發育良好可視為合格;體質指數大於24,腰圍小於85cm,腰臀比小於0.90,體型勻稱,肌肉發達,胸、腹、腰等部位無脂肪堆積現象可視為合格。
3.4 不應有惡性腫瘤,以及可能惡變或可能影響功能的良性腫瘤。
3.5 不應有傳染性疾病。不應為艾滋病病毒(HIV)攜帶者。
3.6 不應有具有臨床意義的輔助檢查結果異常。

4 精神、神經系統
4.1 不應有精神障礙及其病史和家族史。
4.2 不應有人格障礙。
4.3 不應有癔症、神經症。
4.4 不應有睡眠障礙。
4.5 不應有物質依賴、物質濫用。
4.6 不應有言語和語言發育障礙。
4.7 不應有癲癇及其病史和家族史。
4.8 不應有原因不明的、難以預防的意識障礙及其病史。
4.9 不應有中樞神經系統疾病、顱腦損傷及其病史。
4.10 不應有反復發作的頭痛。
4.11 不應有周圍神經系統疾病。
4.12 不應有植物神經系統疾病。
4.13 不應有肌肉疾病。
4.14腦電圖不應出現癇樣放電和局灶性異常,且不應有中度或以上異常。
5 心理
心理學評定結果應符合飛行職業要求。
6呼吸系統
6.1 不應有呼吸系統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礙。
6.2 不應有肺結核。
胸部X線檢查時,一側肋膈角稍鈍伴輕度幕狀粘連、肺野有散在的鈣化點或少許條索狀纖維化影,無臨床意義,可視為合格。
6.3 不應有氣胸及其自發性氣胸病史。
6.4 不應有胸腔臟器手術史。
7 循環系統
7.1 不應有心血管系統疾病。
7.2 收縮壓不應持續低於90mmHg或高於等於140mmHg;舒張壓不應持續低於60mmHg或高於等於90mmHg。
7.3 心率每分鍾不應低於50次或高於110次。
7.4 不應有心電圖異常,但下列情況可視為合格:
a)P-R間期小於0.12s,不伴有δ波及陣發性室上性心動過速史;
b)P-R間期在小於等於0.30s的 I度房室傳導阻滯;QRS間期小於0.12s的室內傳導阻滯;
c)右束支傳導阻滯;
d)非病理性心電軸左偏大於等於-45度,或心電軸右偏大於等於+110度;
e)非病理性遊走性心律;
f)偶發性早搏。
7.5 不應有周圍血管疾病,但下列情況可視為合格:
a)輕度下肢靜脈曲張;
b)左側輕、中度精索靜脈曲張。
8 消化系統
8.1 不應有消化系統疾病、功能障礙或手術後遺症。
8.2 肝囊腫直徑不應大於10mm,或其數目不應超過兩個。
8.3不應有病毒性肝炎、肝功能異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
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癒後一年以上未復發的可視為合格。
8.4 不應有膽道系統結石。
8.5 不應有膽囊息肉。
直徑小於等於5mm、不伴有膽囊壁增厚、非膽囊頸部的膽囊息肉可視為合格。
8.6 不應有直腸、肛門疾病及各種疝。
單純的內、外痔,肛裂可視為合格。
9 泌尿、生殖系統
9.1 不應有泌尿系統疾病及其病史。
單發腎囊腫直徑小於10mm可視為合格。
9.2 不應有泌尿系統結石。
9.3 不應有生殖系統疾病。
精索鞘膜積液、精索囊腫、精索或陰囊內小結節,排除結核和絲蟲病可視為合格。
9.4 不應有痛經、功能失調性子宮出血、多囊卵巢綜合征、閉經和經前期綜合症。
9.5 不應處於妊娠期。
9.6快速血漿反應素環壯卡片試驗(RPR)不應為陽性。
10血液系統
不應有血液系統疾病及其病史。
非病理性脾臟輕度腫大可視為合格。
11 免疫、內分泌系統及新陳代謝
不應有免疫、內分泌系統及新陳代謝疾病及其病史。
12 運動系統
不應有影響功能的骨骼、關節、肌肉或肌腱疾病,以及畸形、損傷、手術後遺症及功能障礙。
13 皮膚及其附屬器
不應有傳染性、難以治癒或影響功能的皮膚及其附屬器疾病。
輕度足癬、局限性神經性皮炎、輕度腋臭可視為合格。
14 眼及其附屬器
14.1任何一眼裸眼遠視力應達到0.7或以上,雙眼遠視力應達到1.0或以上。
如任何一眼裸眼遠視力低於0.7,但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可視為合格:
a)裸眼遠視力不低於0.3;
b)矯正視力不低於1.0;
c) 屈光度不超過±3.00D(球鏡當量)或散光兩軸相差不超過2.00D 。
14.2 屈光參差不應超過2.50D(球鏡當量)。
14.3 任何一眼裸眼近視力不應低於1.0。
14.4周邊視野在任何徑線不應比正常值縮小15°或以上,中心視野不應有非生理性暗點出現。
14.5 不應有色盲、色弱。
14.6 不應有夜盲。
14.7 雙眼視功能不應有異常。
14.8不應有顯斜視。 內隱斜視不應超過10△、外隱斜視不應超過5△、上隱斜視不應超過1.5△。
14.9 不應有難以治癒或影響眼功能的眼瞼、結膜、淚器疾病。
14.10 不應有角膜疾病、角膜屈光手術後或影響視功能的角膜瘢痕。
14.11 不應有鞏膜疾病。
14.12 不應有虹膜睫狀體疾病及其病史。
14.13 不應有瞳孔變形、運動障礙。
14.14 不應有晶狀體疾病。
晶狀體散在的先天性混濁小點不在視軸區可視為合格。
14.14 不應有玻璃體疾病。
細絲狀、點狀玻璃體混濁數量少,活動度小,無自覺症狀可視為合格。
14.15 不應有青光眼、高眼壓症。
14.16 不應有視網膜、脈絡膜、視神經疾病,但下列情況可視為合格:
a)黃斑區散在非病理性斑點;
b)黃斑區外不影響視功能的、孤立的、無復發趨勢的視網膜、脈絡膜陳舊性病灶。
15 耳鼻咽喉及口腔
15.1 任何一耳純音聽力圖空氣傳導聽力曲線在500Hz、1000 Hz、2000Hz任一頻率的聽力損失不應超過20dB;250Hz、3000Hz任一頻率的聽力損失不應超過25dB;4000Hz、6000 Hz、8000Hz三個頻率的雙耳聽力損失總值不應超過210 dB。
在250Hz、 500Hz、1000Hz、2000Hz、3000Hz五個頻率上有一或二個頻率超過上述標准5dB可視為合格。
15.2 不應有耳氣壓功能不良。
15.3不應有前庭功能障礙, 旋轉雙重試驗檢查不應出現Ⅱ度以上或延遲反應。
15.4 不應有難以治癒或影響功能的外耳疾病和畸形。
15.5 不應有鼓膜穿孔、粘連、重度內陷、萎縮、增厚、菲薄瘢痕。
15.6 不應有中耳疾病。
15.7 不應有內耳疾病及其病史。
15.8 不應有眩暈史。
15.9 不應有影響功能的鼻及鼻竇慢性疾病,但下列情況可視為合格:
a)輕度上頜竇炎鼻腔檢查無明顯異常,上頜竇竇口引流通暢;
b)上頜竇粘膜囊腫位於竇腔側壁或底壁並小於竇腔三分之一,竇腔粘膜無炎性改變,鼻腔檢查無明顯異常,上頜竇竇口引流通暢。

15.10 不應有嗅覺喪失。
15.11 不應有難以治癒或影響功能的咽、喉部疾病。
15.12不應有影響咀嚼及發音功能的口腔疾病或畸形。

附錄 A
(規范性附錄)
體格檢查項目和方法

本附錄包括各科常規檢查項目和方法。凡與臨床檢查方法要求一致的項目,體檢時應按臨床檢查方法進行,必要時可進行其他項目檢查。
A1 精神、神經科
A1.1常規檢查項目
精神、神經科常規檢查項目應為:
a)病史搜集;
b)精神檢查;
c)腦神經檢查;
d)運動檢查;
e)反射檢查;
f)感覺檢查;
g)植物神經檢查;
h)腦電圖檢查;
i)心理學評定。
A1.2 常規檢查項目及重點內容
A1.2.1病史搜集,包括病史詢問和病史調查,重點內容應為:
a)生長發育史;
b)學習、生活史;
c)既往病史應包括癔症、神經症、睡眠障礙、意識障礙、癲癇、抽搐史、頭痛史、腦外傷史、中樞神經疾病史、肌肉疾病史等;
d)遺傳和遺傳傾向疾病家族史:精神障礙、癲癇等。
A1.2.2精神檢查應包括:
a)一般表現;
b)情感;
c)思維;
d)定向;
e)記憶;
f)計算能力;
g)意志;
h)其他。
A1.2.3腦神經檢查。
A1.2.4運動檢查應包括:
a)不自主運動;
b)隨意運動;
c)共濟運動,包括指鼻試驗、指指試驗、快復輪替試驗、跟膝脛試驗和昂白氏試驗。
A1.2.5感覺檢查包括:
a)淺感覺:痛覺和觸覺,必要時查溫度覺;
b)深感覺:震動覺。
A1.2.6反射檢查,包括:
a)淺反射——腹壁反射、提睾反射、 跖反射;
b)深反射——肱二頭肌反射、肱三頭肌反射、膝反射、跟腱反射;
c)病理反射——巴彬斯基氏征、查多克氏征、奧本海姆氏征、戈登氏征、霍夫曼氏征。
A1.2.7植物神經檢查應包括:
a) 一般檢查——觀察皮膚色澤有無發紅、發白、發紺或大理石紋;手足是否多汗等;
b) 彎腰試驗檢查——受檢者應彎腰低頭,雙手盡量觸地,維持3s~5s後直立。正常人面部可有暫時輕度充血,但無頭昏、眼花和身體傾斜現象;
c)植物神經輔助檢查(必要時)——眼心反射、立卧試驗、卧立試驗。
A1.2.8腦電圖檢查。
A1.2.9心理學評定應包括認知測驗、心理運動能力測驗和心理會談(檢測方法和評定原則另行規定)。
A1.3 神經精神科主要疾病的判定
A1.3.1精神障礙包括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活性物質或非成癮物質所致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症(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病性障礙、心境障礙(情感性精神障礙)等。
A1.3.2人格障礙指人格特徵明顯偏離正常,使病人形成了一貫的反映個人生活風格和人際關系的異常行為模式。這種模式顯著偏離特定的文化背景和一般認知方式(尤其在待人接物方面),明顯影響其社會功能與職業功能,造成對社會環境的適應不良,病人為此感到痛苦,並已具有臨床意義。
A1.3.3 癔症系指一種以解離症狀(部分或完全喪失對自我身份識別和對過去的記憶)和轉換症狀(在遭遇無法解決的問題和沖突時產生的不快心情,以轉化成軀體症狀的方式出現)為主的精神障礙。
A1.3.4神經症是一組主要表現為焦慮、抑鬱、恐懼,強迫、疑病症狀,或神經衰弱症狀的精神障礙。本障礙有一定人格基礎,起病常受心理社會(環境)因素影響。症狀沒有可證實的器質性病變作基礎,與病人的現實處境不相稱,但病人對存在的症狀感到痛苦和無能為力,自知力完整或基本完整,病程多遷延。
A1.3.5睡眠障礙包括器質性睡眠障礙和非器質性睡眠障礙。非器質性睡眠障礙指各種心理社會因素引起的非器質性睡眠與覺醒障礙,包括失眠症、嗜睡症和某些發作性睡眠異常情況(如睡行症、夜驚、夢魘)等。
A1.3.6言語和語言發育障礙:是指在發育早期就有正常語言獲得方式的紊亂,表現為發音、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發育的延遲和異常,這種異常影響學習、職業和社交功能。這些情況並非因神經或言語機制的異常、感覺缺損、精神發育遲滯或周圍環境因素所致。
A1.3.7物質依賴或濫用的物質包括:酒精、鎮靜劑、抗焦慮劑、可卡因;致幻劑、安非他明及其衍生的中樞神經系統興奮劑;苯環已哌啶或作用類似的芳香環已胺;大麻,吸入劑及影響精神活動的葯物或其他制劑。
A1.3.7.1物質依賴是指對依賴物質使用的一種病態。具有以下表現之一,應診斷為物質依賴:
a)耐受性增強;
c) 出現戒斷症狀;
d) 使用某種物質的控制力減弱;
e) 不顧身體健康或損害社會、個人及職業能力而繼續使用該物質。
A1.3.7.2物質濫用是指對上述物質的使用而導致以下任何一種情況:
a) 以前有過使用某種物質並致身體受到損害,在近兩年內仍使用該物質;
b) 毒品檢測結果呈陽性;
c) 經病史搜集和體檢鑒定確認或懷疑其濫用某種物質。
A1.3.8明顯遺傳傾向疾病家族史系指三級親屬(1級:父母、同胞、子女;2級:姑、叔、姨、舅,(外)祖父母;3級:堂、表兄弟姐妹)中有遺傳性疾病及病史。
A1.3.9 幾種常見腦電圖異常改變的判定:
A1.3.9.1腦電圖的癇樣放電是指腦電圖中出現明確的棘波、尖波、棘-慢波、3c/s棘-慢波、2.5 c/s以下的尖-慢波、多數性棘波、多棘-慢波等。
A1.3.9.2 腦電圖的局灶性異常是指大腦皮層的任何區域出現的局灶性慢波或懶波或癇樣放電等。
A1.3.9.3 腦電圖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即為輕度異常:
a)α波頻率范圍超過2c/s,兩側頻率不對稱,8c/s波增多。兩側波幅差超過30%。生理反映不明顯或不對稱;
b)β波增多,波幅可達50〜100μv;
c)θ波增多,波幅可達50〜100μv,呈陣發出現;
d)δ波增多,呈散在出現;
e)出現少量散在異常波(癇樣放電波);
A1.3.9.4 腦電圖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即為中度異常:
a)α波頻率變慢,以8c/s為主或α波消失;
b)α波頻率及波幅明顯不對稱;
c)額顳部有陣發性高波幅α節律,而枕部α節律卻較少(α波前移),或α波泛化;
d)中波幅θ節律占優勢;
e)中波幅δ波成組或持續出現;
f)有較多異常波出現(癇樣放電波)。
A1.3.12.5 腦電圖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即為重度異常:
a)α波消失或僅有少量頻率很慢的α波,如8c/s的α波散在;
b)廣泛性中、高波幅θ波節律或δ波節律,其間夾以高波幅β波;
c)異常波呈節律性出現或反復爆發性出現;
d)出現爆發性抑制或爆發性抑制呈周期性出現。
A2 外科
A2.1常規檢查項目
外科常規檢查項目應包括:
a) 病史搜集;
b) 人體測量;
c)營養發育;
d)皮膚檢查;
e)淋巴結檢查;
f)頭顱檢查;
g)頸部檢查;
h)胸部檢查;
i)腹部檢查;
j)脊柱檢查;
k)四肢檢查;
l)外生殖器檢查;
m)肛門檢查。
A2.2人體測量
A2.2.1人體測量時男性應在裸體情況下進行測量,女性應著胸罩、短褲進行測量。測量單位:身高為米(m),體重為千克(kg),腿長為厘米(cm)。
A2.2.2身高測量方法為受檢者立正姿勢,枕部、臀部、足跟三點緊靠標尺。頭要正,雙目平視,水平尺貼於頭頂部正中所測得數值為身高。
A2.2.3腿長測量方法為受檢者坐在45cm高的方凳上,使枕部、臀部緊靠標尺,不過度挺胸,不縮腰。使不等邊直角三角板的短邊與受檢者頭頂正中皮膚剛剛接觸為宜,使標有起點為45cm至95cm刻度的長邊與身高標尺平行緊貼。在三角板長邊上對准受檢者身高長度的刻度對應數值,即為腿長。
A2.2.4應按式1計算體質指數。
BMI = W/H2 …………………………(1)
式中:
BMI——體質指數;
W——體重,單位為公斤(kg);
H——身高, 單位為米(m)。
BMI在18.5~24時為正常,小於18.5為體重不足,大於等於24為超重,大於等於28為肥胖。身高、體重、體質指數的對應表見表1。
表1 招收飛行學生身高、體重、體質指數對應表

體質指數(BMI)
BMI=18.5 BMI=24 BMI=28
1.65 m 50.4 kg 65.3 kg 76.2 kg
1.66 m 51.0 kg 66.1 kg 77.1 kg
1.67 m 51.6 kg 66.9 kg 78.1 kg
1.68 m 52.2 kg 67.7 kg 79.0 kg
1.69 m 52.8 kg 68.5 kg 80.0 kg
1.70 m 53.5 kg 69.4 kg 80.9 kg
1.71 m 54.1 kg 70.2 kg 81.9 kg
1.72 m 54.7 kg 71.0 kg 82.8 kg
1.73 m 55.4 kg 71.8 kg 83.8 kg
1.74 m 56.0 kg 72.7 kg 84.8 kg
1.75 m 56.7 kg 73.5 kg 85.8 kg
1.76 m 57.3 kg 74.3 kg 86.7 kg
1.77 m 58.0 kg 75.2 kg 87.7 kg
1.78 m 58.6 kg 76.0 kg 88.7 kg
1.79 m 59.3 kg 76.9 kg 89.7 kg
1.80 m 59.9 kg 77.8 kg 90.7 kg
1.81 m 60.6 kg 78.6 kg 91.7 kg

A2.2.5腰圍(僅在體質指數大於等於24時測量,單位為厘米)的測量方法是:呼氣時,在肋緣下和臍上之間的中點用軟尺測量周長。
A2.2.6臀圍(僅在體質指數大於等於24時測量,單位為厘米)的測量方法是:受檢者面向檢查者自然直立,用皮尺測量其臀部的最大周徑。
A2.2.7腰臀比(WHR)是腰圍和臀圍的比值,即用腰圍數除以臀圍數所得的值。
A2.3病史搜集
病史搜集應重點詢問有無外傷史,手術史,氣胸史,結石史,腰、腿關節疼痛史,便血、血尿史。女性還應詢問月經史等。
A2.4關節功能檢查
A2.4.1關節功能檢查應由上到下依次對各個關節功能進行檢查。
A2.4.2頸部關節檢查時應做前屈、後仰、側彎及左右旋轉動作,注意有無功能障礙、斜頸、甲狀腺腫大、甲狀腺結節等。
A2.4.3手指各關節檢查時應連續做握拳和手指伸屈,各指的外展、內收,拇指對掌運動,注意各指功能,有無缺、殘、攣縮。
A2.4.4腕關節檢查時應做掌屈,背伸及內、外旋轉活動。
A2.4.5肘關節檢查時應做伸、屈、內旋、外旋、屈肘並注意左右肘關節是否對稱。
A2.4.6肩關節檢查時應做外展、上舉,以肩關節為中心的前、後旋轉運動,上肢聯合運動用拳叩打同側肩部,兩臂內旋手指觸摸對側肩胛骨下角。
A2.4.7脊柱(腰部)檢查時應兩臂上舉,做腰部軀體前屈、後伸,左右側彎及腰左、右旋轉運動。做兩上肢前平舉、側平舉、上舉及向前彎腰動作,注意脊柱形態有無異常且能否矯正。
A2.4.8髖關節檢查時應兩手平舉做左腿右腿向前踢腿動作、側踢腿動作,外展、內收、外旋動作,注意兩側股骨粗隆是否對稱。
A2.49膝關節檢查時應兩足分開與肩同寬,兩上肢前平舉做連續下蹲運動;注意有無彈響、運動是否協調,人體重心是否偏移。若有上述體征應作麥氏征試驗及其他功能檢查並觀察有無肌肉萎縮,壓痛。
A2.4.10踝關節檢查時應兩手叉腰,交替抬腿屈膝做跖屈、背伸、內旋、外旋及足趾伸屈運動。注意有無趾殘缺、畸形。
A2.4.11聯合運動檢查時應做俯卧撐、仰卧起坐、走鴨步、縱跳使雙足跟盡量叩打臀部,行走,注意動作是否協調,步態是否正常。
A2.4.12關節活動記錄方法應從中位(即「0」度)開始,因為中位是兩個相反方向的運動終點。
A2.5頭、胸、腹檢查
A2.5.1頭部有無畸形、疤痕、顱骨凹陷或缺損、發癬等;
A2.5.2胸廓形態是否正常;胸部有無外傷、疤痕、隆起、肋骨缺損;腋窩部淋巴結大小,有無腋臭等;
A2.5.3腹部有無疤痕、外疝、腹壁靜脈曲張,皮膚病及腹股溝部淋巴結大小;
A2.5.4男性生殖器檢查陰莖和陰囊有無結節、腫塊、畸形、皮膚病,睾丸位置、大小,精索靜脈是否正常;
A2.5.5膝胸位或彎腰位,觀察肛門有無血跡、肛裂、瘺管、痔核。必要時應做肛門指診。
A2.6 外科病症的判定
A2.6.1下肢靜脈曲張程度的判定分為:
a)輕度——下肢靜脈呈局限性、圓柱狀擴張或輕度迂曲或全部靜脈干均勻膨脹,但靜脈壁沒有變薄,皮膚色澤正常,局部無並發症。
b)重度——下肢靜脈呈結節或囊袋狀膨脹,迂曲成團,范圍廣泛,伴有靜脈壁變薄或局部有營養不良性潰瘍、濕疹、水腫、皮膚色素沉著以及有急性炎症等並發症。
A2.6.2 精索靜脈曲張程度的判定分為:
a)輕度——陰囊外觀正常,拉緊陰囊壁可見有少部分靜脈變粗,加腹壓時靜脈無明顯增粗,觸診靜脈壁柔軟;
b)中度——不拉緊陰囊壁即可見靜脈迂曲,加腹壓稍有增粗,觸診靜脈壁柔軟,稍膨脹。彎腰後觸診靜脈迂曲膨脹消退;
c)重度——不拉緊陰囊壁即見陰囊壁內靜脈呈團狀迂曲、怒張,觸診靜脈壁粗硬,肥厚或睾丸萎縮。彎腰後觸診迂曲怒張的靜脈團無變化或變化不大。
A2.6.3 腋臭程度的判定分為:
a)輕度——在裸露狀態下,距受檢者1m內方可聞及臭味;
b)重度——在裸露狀態下,距受檢者1m外可聞及臭味。
A2.6.4下蹲功能不全程度判別分為:
a)Ⅰ度——雙足並攏不能完全下蹲,或勉強下蹲不穩定,其雙足分開與肩同寬時才能完全下蹲;
b)Ⅱ度——雙足分開超過肩寬10cm才能完全蹲下;
c)Ⅲ度——雙足分開超過肩寬10cm仍不能完全蹲下或需雙足跟離地後才能蹲下。
A3 內科
A3.1常規檢查項目
常規檢查項目應包括:
a)病史搜集;
b)脈搏、血壓檢查;
c)營養狀態檢查;
d)頭頸部檢查;
e)胸腹部檢查。
A3.2血壓測量
A3.2.1血壓測量均應用袖帶寬12 cm汞柱式血壓計測量。
A3.2.2規定測量右臂肱動脈血壓,應以坐位為准。手臂與心臟應處於同一水平位置。
A3.2.3袖帶應綁扎在距肘窩上2 cm~3 cm處,聽診器頭不應壓得過緊,更不應壓在袖帶下面。
A3.2.4收縮壓應取初聽到搏動音的數值,即以第一音為准。舒張壓應取搏動音突然消失時的數值,即以第五音為准。若搏動音持久不消失時,可取搏動音突然由清晰轉為低沉(變調)時的數值,即以第四音為准。
A3.2.5當血壓超過標准值時,應在受檢者充分休息後復查兩次,兩次結果均正常者,方可視為血壓正常。
A3.3 心率計數
當心率超過標准值時,應在受檢者充分休息後復查兩次,兩次結果均正常者,方可視為心率正常。因體溫升高所致心率增快,應在體溫正常後復查。每次計數心率均應記錄,並註明時間。
A3.4 心臟聽診
A3.4.1心臟收縮期雜音按臨床分級法分為六級。
A3.4.2心臟功能性收縮期雜音,一般指心尖區或肺動脈瓣區不超過2級,且柔和、吹風樣、不傳導。如有疑問可通過超聲心動圖檢查判定。
A3.5肝臟觸診
A3.5.1受檢者應取仰卧位,屈膝,腹肌放鬆,用腹式呼吸。檢查者應站於受檢者右側,用右手指掌緊貼腹壁,沿腹直肌右側緣,由下向上隨受檢者腹式呼吸接近肋弓。觸診宜輕用力,防止將肝臟推向後方。
A3.5.2肝臟大小應以厘米為計算單位。觸及肝臟時,應囑受檢者吸氣,使腹壁與肋弓相平時的大小為准。測量右葉時,應以右鎖骨中線與肋弓的交叉點為其始點,與肋弓成直角量至肝下緣為止。局限型肝大者應測肋緣下肝臟最大距離。測肝左葉時,應以劍突下緣為測量起點,垂直量至肝下緣。
A3.5.3判定肝臟大小時應注意肝臟邊緣厚薄硬度;觸壓痛,肝臟表面是否光滑及上界位置;需與腹直肌鞘、右腎、膽囊鑒別。同時應考慮到飯前飯後、運動前後、呼吸深淺、體型等。
A3.6脾臟觸診
A3.6.1受檢者應取仰卧位,屈膝,行用腹式呼吸,腹肌放鬆,檢查者應站於受檢者右側,用左手掌置於受檢者第七至第十肋骨處,右手平放腹部與左肋緣下成直角方向,手指末端稍彎曲,逐漸由下向上接近肋緣,輕壓腹壁,受檢者深吸氣時進行觸診。輕度腫大的脾臟仰卧位常不易觸及,可令其右側卧位用雙手觸診法檢查。
A3.6.2脾臟大小應以厘米為計算單位。受檢者應取仰卧位吸氣至腹壁與肋弓相平,此時觸及的脾臟最遠點與肋緣垂直距離為脾臟大小。觸診後應再作叩診。判斷脾臟大小時應注意脾臟邊緣厚薄、硬度、壓痛或叩痛,表面是否光滑,並應與腹部腫塊相鑒別。
A3.6.3 超聲顯像對脾臟腫大程度的確定為:脾臟的厚度超過4cm,或脾臟長度超過12cm,應考慮有脾腫大可能。正常脾臟在肋緣下不能探及,當在肋緣下顯示脾臟聲像圖時,除脾下垂外,應提示脾腫大。脾臟前緣超出腋前線,亦應提示脾腫大。
A3.6.3.1 脾臟輕度腫大——在仰卧位平吸氣時,肋緣下剛可探及脾臟,深吸氣時,脾下緣約在肋下緣2cm~3cm。
A3.6.3.2 脾臟中度腫大——在仰卧位平吸氣或呼氣時肋緣下均可探及脾臟,深吸氣時脾下緣在肋緣下超過3cm,直至平臍。
A3.6.3.3脾臟重度腫大——脾下緣超過臍孔水平,有的甚至可達盆腔。
A3.7腎臟觸診
一般受檢者應採取卧位,必要時可作坐、立位觸診。其大小應以厘米為計算單位。應注意腎臟的大小、形狀、硬度、表面狀態、敏感度及移動度,並應與腹部腫塊相鑒別。
A4 眼科
A4.1常規檢查項目
常規檢查項目應包括:
a)病史搜集;
b)一般檢查;
c)眼瞼、結膜、淚器;
d)角膜、鞏膜;
e)前房、虹膜、瞳孔;
f)晶狀體;
g)玻璃體;
h)眼底;
i)視覺功能檢查;
j)遠視力;
k)近視力;
l)色覺;
m)隱斜視;
n)視野(必要時);
o)暗適應(必要時);
p)屈光檢查;
q)眼

3、腰椎病變能引起膝關節疼痛嗎?

無論是年青人還是老年人,膝痛都是較常見的痛症。人們習慣將膝痛都誤認為是風濕, 其實真正屬於風濕性膝痛的患者並不多見。許多這類病人,膝關節痛了一兩個月甚至更久,一直被診斷為「膝關節扭傷」、「膝關節炎」,結果在膝蓋處貼了幾十副葯膏,仍然效果不佳。當把葯膏貼的位置變一變,其他治療都不再增加,效果馬上就立竿見影腰、髖為什麼會引起膝關節的疼痛?這是因為從腰椎處有坐骨神經、股神經發出,一直分布至下肢,而髖關節處則有閉孔神經路過,這條閉孔神經繼續往下肢方向走,途中也會經過膝關節處。當腰、髖出現病變時,會刺激腰、髖處的神經,向我們的大腦發出疼痛的信號,我們的大腦雖然知道這個信號來自於坐骨神經、股神經或者閉孔神經,卻無法准確定位這個信號究竟是來自於坐骨神經線路上的腰椎處,還是膝關節處。相當多的情況下,他會張冠李戴,明明是腰椎發來的信號,大腦卻誤以為來自於膝關節,於是在腦海中,「膝關節疼痛」這樣一個認識就形成了,有了這個認識,病人的腦海中反而就不會再有任何「髖關節痛」、「腰痛」的概念。臨床常表現為: ①無明顯的腰傷史; ②局部治療≥3 周膝痛無明顯好轉並反復發作; ③多見於中老年女性,單側膝關節疼痛活動受限久站久行疼痛,休息後減輕;④經常腫痛反復難以痊癒病程數月以上;⑤腫痛部位在膝內側或外側,屈伸受限;⑥用常規方法治療日久不愈。診斷要點: ①膝關節內側腫痛,壓痛,活動受限常規局部治療不見好轉; ②膝部檢查麥氏征,研磨試驗、浮髕試驗均為陰性; ③腰部檢查脊旁有壓痛,脊柱棘突或凹陷; ④雙側骶髂關節不對稱,雙下肢可以不等長。對於久治不愈的膝關節疼痛病人,注意脊椎的檢查。因為脊柱側彎多見於上腰段,腰1、2、3 神經根發出股神經和閉孔神經,支配股四頭肌和股內收肌群,而繼發膝關節不穩引起膝關節內外平衡失調,再度產生該關節炎症充血、滲出、水腫而繼發膝關節病變。故膝疼痛反復不愈。

4、斜頸手術和飛行員查體

民航招飛要求:

目 次

前言
1 范圍……………………………………………………………………………………………1
2 總則……………………………………………………………………………………………1
3 一般條件………………………………………………………………………………………1
4 精神、神經系統………………………………………………………………………………1
5 心理……………………………………………………………………………………………1
6 呼吸系統………………………………………………………………………………………1
7 循環系統………………………………………………………………………………………1
8 消化系統………………………………………………………………………………………2
9 泌尿、生殖系統………………………………………………………………………………2
10 血液系統………………………………………………………………………………………2
11 免疫、內分泌系統及新陳代謝………………………………………………………………2
12 運動系統………………………………………………………………………………………2
13 皮膚及其附屬器………………………………………………………………………………2
14 眼及其附屬器…………………………………………………………………………………3
15 耳鼻咽喉及口腔………………………………………………………………………………3
附錄A(規范性附錄)體格檢查項目和方法……………………………………………………4
附錄B(規范性附錄)輔助檢查項目……………………………………………………………13

前 言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為規范性附錄。
本標准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飛行標准司提出。
本標准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航空安全技術中心歸口。
本標准起草單位: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民用航空醫學中心。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王樹明、吳堅、徐林、李謙、楊秀雲、呂天翔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招收民用航空飛行學生的體格檢查鑒定原則、項目和方法。
本標准適用於招收以培養航線運輸駕駛員、飛機和旋翼機商用駕駛員為目標的民用航空飛行學生。
2 總則
2.1民用航空飛行學生體格檢查鑒定結論分為:
a. 合格;
b. 不合格。
2.2民用航空飛行學生體格檢查項目、方法見附錄A,輔助檢查項目見附錄B。
3 一般條件
3.1 身高不應低於1.65 m。
3.2腿長不應短於74cm。
3.3體質指數(BMI)不應大於24或小於18.5。
體質指數小於18.5,骨骼發育良好可視為合格;體質指數大於24,腰圍小於85cm,腰臀比小於0.90,體型勻稱,肌肉發達,胸、腹、腰等部位無脂肪堆積現象可視為合格。
3.4 不應有惡性腫瘤,以及可能惡變或可能影響功能的良性腫瘤。
3.5 不應有傳染性疾病。不應為艾滋病病毒(HIV)攜帶者。
3.6 不應有具有臨床意義的輔助檢查結果異常。

4 精神、神經系統
4.1 不應有精神障礙及其病史和家族史。
4.2 不應有人格障礙。
4.3 不應有癔症、神經症。
4.4 不應有睡眠障礙。
4.5 不應有物質依賴、物質濫用。
4.6 不應有言語和語言發育障礙。
4.7 不應有癲癇及其病史和家族史。
4.8 不應有原因不明的、難以預防的意識障礙及其病史。
4.9 不應有中樞神經系統疾病、顱腦損傷及其病史。
4.10 不應有反復發作的頭痛。
4.11 不應有周圍神經系統疾病。
4.12 不應有植物神經系統疾病。
4.13 不應有肌肉疾病。
4.14腦電圖不應出現癇樣放電和局灶性異常,且不應有中度或以上異常。
5 心理
心理學評定結果應符合飛行職業要求。
6呼吸系統
6.1 不應有呼吸系統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礙。
6.2 不應有肺結核。
胸部X線檢查時,一側肋膈角稍鈍伴輕度幕狀粘連、肺野有散在的鈣化點或少許條索狀纖維化影,無臨床意義,可視為合格。
6.3 不應有氣胸及其自發性氣胸病史。
6.4 不應有胸腔臟器手術史。
7 循環系統
7.1 不應有心血管系統疾病。
7.2 收縮壓不應持續低於90mmHg或高於等於140mmHg;舒張壓不應持續低於60mmHg或高於等於90mmHg。
7.3 心率每分鍾不應低於50次或高於110次。
7.4 不應有心電圖異常,但下列情況可視為合格:
a)P-R間期小於0.12s,不伴有δ波及陣發性室上性心動過速史;
b)P-R間期在小於等於0.30s的 I度房室傳導阻滯;QRS間期小於0.12s的室內傳導阻滯;
c)右束支傳導阻滯;
d)非病理性心電軸左偏大於等於-45度,或心電軸右偏大於等於+110度;
e)非病理性遊走性心律;
f)偶發性早搏。
7.5 不應有周圍血管疾病,但下列情況可視為合格:
a)輕度下肢靜脈曲張;
b)左側輕、中度精索靜脈曲張。
8 消化系統
8.1 不應有消化系統疾病、功能障礙或手術後遺症。
8.2 肝囊腫直徑不應大於10mm,或其數目不應超過兩個。
8.3不應有病毒性肝炎、肝功能異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
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癒後一年以上未復發的可視為合格。
8.4 不應有膽道系統結石。
8.5 不應有膽囊息肉。
直徑小於等於5mm、不伴有膽囊壁增厚、非膽囊頸部的膽囊息肉可視為合格。
8.6 不應有直腸、肛門疾病及各種疝。
單純的內、外痔,肛裂可視為合格。
9 泌尿、生殖系統
9.1 不應有泌尿系統疾病及其病史。
單發腎囊腫直徑小於10mm可視為合格。
9.2 不應有泌尿系統結石。
9.3 不應有生殖系統疾病。
精索鞘膜積液、精索囊腫、精索或陰囊內小結節,排除結核和絲蟲病可視為合格。
9.4 不應有痛經、功能失調性子宮出血、多囊卵巢綜合征、閉經和經前期綜合症。
9.5 不應處於妊娠期。
9.6快速血漿反應素環壯卡片試驗(RPR)不應為陽性。
10血液系統
不應有血液系統疾病及其病史。
非病理性脾臟輕度腫大可視為合格。
11 免疫、內分泌系統及新陳代謝
不應有免疫、內分泌系統及新陳代謝疾病及其病史。
12 運動系統
不應有影響功能的骨骼、關節、肌肉或肌腱疾病,以及畸形、損傷、手術後遺症及功能障礙。
13 皮膚及其附屬器
不應有傳染性、難以治癒或影響功能的皮膚及其附屬器疾病。
輕度足癬、局限性神經性皮炎、輕度腋臭可視為合格。
14 眼及其附屬器
14.1任何一眼裸眼遠視力應達到0.7或以上,雙眼遠視力應達到1.0或以上。
如任何一眼裸眼遠視力低於0.7,但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可視為合格:
a)裸眼遠視力不低於0.3;
b)矯正視力不低於1.0;
c) 屈光度不超過±3.00D(球鏡當量)或散光兩軸相差不超過2.00D 。
14.2 屈光參差不應超過2.50D(球鏡當量)。
14.3 任何一眼裸眼近視力不應低於1.0。
14.4周邊視野在任何徑線不應比正常值縮小15°或以上,中心視野不應有非生理性暗點出現。
14.5 不應有色盲、色弱。
14.6 不應有夜盲。
14.7 雙眼視功能不應有異常。
14.8不應有顯斜視。 內隱斜視不應超過10△、外隱斜視不應超過5△、上隱斜視不應超過1.5△。
14.9 不應有難以治癒或影響眼功能的眼瞼、結膜、淚器疾病。
14.10 不應有角膜疾病、角膜屈光手術後或影響視功能的角膜瘢痕。
14.11 不應有鞏膜疾病。
14.12 不應有虹膜睫狀體疾病及其病史。
14.13 不應有瞳孔變形、運動障礙。
14.14 不應有晶狀體疾病。
晶狀體散在的先天性混濁小點不在視軸區可視為合格。
14.14 不應有玻璃體疾病。
細絲狀、點狀玻璃體混濁數量少,活動度小,無自覺症狀可視為合格。
14.15 不應有青光眼、高眼壓症。
14.16 不應有視網膜、脈絡膜、視神經疾病,但下列情況可視為合格:
a)黃斑區散在非病理性斑點;
b)黃斑區外不影響視功能的、孤立的、無復發趨勢的視網膜、脈絡膜陳舊性病灶。
15 耳鼻咽喉及口腔
15.1 任何一耳純音聽力圖空氣傳導聽力曲線在500Hz、1000 Hz、2000Hz任一頻率的聽力損失不應超過20dB;250Hz、3000Hz任一頻率的聽力損失不應超過25dB;4000Hz、6000 Hz、8000Hz三個頻率的雙耳聽力損失總值不應超過210 dB。
在250Hz、 500Hz、1000Hz、2000Hz、3000Hz五個頻率上有一或二個頻率超過上述標准5dB可視為合格。
15.2 不應有耳氣壓功能不良。
15.3不應有前庭功能障礙, 旋轉雙重試驗檢查不應出現Ⅱ度以上或延遲反應。
15.4 不應有難以治癒或影響功能的外耳疾病和畸形。
15.5 不應有鼓膜穿孔、粘連、重度內陷、萎縮、增厚、菲薄瘢痕。
15.6 不應有中耳疾病。
15.7 不應有內耳疾病及其病史。
15.8 不應有眩暈史。
15.9 不應有影響功能的鼻及鼻竇慢性疾病,但下列情況可視為合格:
a)輕度上頜竇炎鼻腔檢查無明顯異常,上頜竇竇口引流通暢;
b)上頜竇粘膜囊腫位於竇腔側壁或底壁並小於竇腔三分之一,竇腔粘膜無炎性改變,鼻腔檢查無明顯異常,上頜竇竇口引流通暢。

15.10 不應有嗅覺喪失。
15.11 不應有難以治癒或影響功能的咽、喉部疾病。
15.12不應有影響咀嚼及發音功能的口腔疾病或畸形。

附錄 A
(規范性附錄)
體格檢查項目和方法

本附錄包括各科常規檢查項目和方法。凡與臨床檢查方法要求一致的項目,體檢時應按臨床檢查方法進行,必要時可進行其他項目檢查。
A1 精神、神經科
A1.1常規檢查項目
精神、神經科常規檢查項目應為:
a)病史搜集;
b)精神檢查;
c)腦神經檢查;
d)運動檢查;
e)反射檢查;
f)感覺檢查;
g)植物神經檢查;
h)腦電圖檢查;
i)心理學評定。
A1.2 常規檢查項目及重點內容
A1.2.1病史搜集,包括病史詢問和病史調查,重點內容應為:
a)生長發育史;
b)學習、生活史;
c)既往病史應包括癔症、神經症、睡眠障礙、意識障礙、癲癇、抽搐史、頭痛史、腦外傷史、中樞神經疾病史、肌肉疾病史等;
d)遺傳和遺傳傾向疾病家族史:精神障礙、癲癇等。
A1.2.2精神檢查應包括:
a)一般表現;
b)情感;
c)思維;
d)定向;
e)記憶;
f)計算能力;
g)意志;
h)其他。
A1.2.3腦神經檢查。
A1.2.4運動檢查應包括:
a)不自主運動;
b)隨意運動;
c)共濟運動,包括指鼻試驗、指指試驗、快復輪替試驗、跟膝脛試驗和昂白氏試驗。
A1.2.5感覺檢查包括:
a)淺感覺:痛覺和觸覺,必要時查溫度覺;
b)深感覺:震動覺。
A1.2.6反射檢查,包括:
a)淺反射——腹壁反射、提睾反射、 跖反射;
b)深反射——肱二頭肌反射、肱三頭肌反射、膝反射、跟腱反射;
c)病理反射——巴彬斯基氏征、查多克氏征、奧本海姆氏征、戈登氏征、霍夫曼氏征。
A1.2.7植物神經檢查應包括:
a) 一般檢查——觀察皮膚色澤有無發紅、發白、發紺或大理石紋;手足是否多汗等;
b) 彎腰試驗檢查——受檢者應彎腰低頭,雙手盡量觸地,維持3s~5s後直立。正常人面部可有暫時輕度充血,但無頭昏、眼花和身體傾斜現象;
c)植物神經輔助檢查(必要時)——眼心反射、立卧試驗、卧立試驗。
A1.2.8腦電圖檢查。
A1.2.9心理學評定應包括認知測驗、心理運動能力測驗和心理會談(檢測方法和評定原則另行規定)。
A1.3 神經精神科主要疾病的判定
A1.3.1精神障礙包括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活性物質或非成癮物質所致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症(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病性障礙、心境障礙(情感性精神障礙)等。
A1.3.2人格障礙指人格特徵明顯偏離正常,使病人形成了一貫的反映個人生活風格和人際關系的異常行為模式。這種模式顯著偏離特定的文化背景和一般認知方式(尤其在待人接物方面),明顯影響其社會功能與職業功能,造成對社會環境的適應不良,病人為此感到痛苦,並已具有臨床意義。
A1.3.3 癔症系指一種以解離症狀(部分或完全喪失對自我身份識別和對過去的記憶)和轉換症狀(在遭遇無法解決的問題和沖突時產生的不快心情,以轉化成軀體症狀的方式出現)為主的精神障礙。
A1.3.4神經症是一組主要表現為焦慮、抑鬱、恐懼,強迫、疑病症狀,或神經衰弱症狀的精神障礙。本障礙有一定人格基礎,起病常受心理社會(環境)因素影響。症狀沒有可證實的器質性病變作基礎,與病人的現實處境不相稱,但病人對存在的症狀感到痛苦和無能為力,自知力完整或基本完整,病程多遷延。
A1.3.5睡眠障礙包括器質性睡眠障礙和非器質性睡眠障礙。非器質性睡眠障礙指各種心理社會因素引起的非器質性睡眠與覺醒障礙,包括失眠症、嗜睡症和某些發作性睡眠異常情況(如睡行症、夜驚、夢魘)等。
A1.3.6言語和語言發育障礙:是指在發育早期就有正常語言獲得方式的紊亂,表現為發音、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發育的延遲和異常,這種異常影響學習、職業和社交功能。這些情況並非因神經或言語機制的異常、感覺缺損、精神發育遲滯或周圍環境因素所致。
A1.3.7物質依賴或濫用的物質包括:酒精、鎮靜劑、抗焦慮劑、可卡因;致幻劑、安非他明及其衍生的中樞神經系統興奮劑;苯環已哌啶或作用類似的芳香環已胺;大麻,吸入劑及影響精神活動的葯物或其他制劑。
A1.3.7.1物質依賴是指對依賴物質使用的一種病態。具有以下表現之一,應診斷為物質依賴:
a)耐受性增強;
c) 出現戒斷症狀;
d) 使用某種物質的控制力減弱;
e) 不顧身體健康或損害社會、個人及職業能力而繼續使用該物質。
A1.3.7.2物質濫用是指對上述物質的使用而導致以下任何一種情況:
a) 以前有過使用某種物質並致身體受到損害,在近兩年內仍使用該物質;
b) 毒品檢測結果呈陽性;
c) 經病史搜集和體檢鑒定確認或懷疑其濫用某種物質。
A1.3.8明顯遺傳傾向疾病家族史系指三級親屬(1級:父母、同胞、子女;2級:姑、叔、姨、舅,(外)祖父母;3級:堂、表兄弟姐妹)中有遺傳性疾病及病史。
A1.3.9 幾種常見腦電圖異常改變的判定:
A1.3.9.1腦電圖的癇樣放電是指腦電圖中出現明確的棘波、尖波、棘-慢波、3c/s棘-慢波、2.5 c/s以下的尖-慢波、多數性棘波、多棘-慢波等。
A1.3.9.2 腦電圖的局灶性異常是指大腦皮層的任何區域出現的局灶性慢波或懶波或癇樣放電等。
A1.3.9.3 腦電圖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即為輕度異常:
a)α波頻率范圍超過2c/s,兩側頻率不對稱,8c/s波增多。兩側波幅差超過30%。生理反映不明顯或不對稱;
b)β波增多,波幅可達50〜100μv;
c)θ波增多,波幅可達50〜100μv,呈陣發出現;
d)δ波增多,呈散在出現;
e)出現少量散在異常波(癇樣放電波);
A1.3.9.4 腦電圖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即為中度異常:
a)α波頻率變慢,以8c/s為主或α波消失;
b)α波頻率及波幅明顯不對稱;
c)額顳部有陣發性高波幅α節律,而枕部α節律卻較少(α波前移),或α波泛化;
d)中波幅θ節律占優勢;
e)中波幅δ波成組或持續出現;
f)有較多異常波出現(癇樣放電波)。
A1.3.12.5 腦電圖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即為重度異常:
a)α波消失或僅有少量頻率很慢的α波,如8c/s的α波散在;
b)廣泛性中、高波幅θ波節律或δ波節律,其間夾以高波幅β波;
c)異常波呈節律性出現或反復爆發性出現;
d)出現爆發性抑制或爆發性抑制呈周期性出現。
A2 外科
A2.1常規檢查項目
外科常規檢查項目應包括:
a) 病史搜集;
b) 人體測量;
c)營養發育;
d)皮膚檢查;
e)淋巴結檢查;
f)頭顱檢查;
g)頸部檢查;
h)胸部檢查;
i)腹部檢查;
j)脊柱檢查;
k)四肢檢查;
l)外生殖器檢查;
m)肛門檢查。
A2.2人體測量
A2.2.1人體測量時男性應在裸體情況下進行測量,女性應著胸罩、短褲進行測量。測量單位:身高為米(m),體重為千克(kg),腿長為厘米(cm)。
A2.2.2身高測量方法為受檢者立正姿勢,枕部、臀部、足跟三點緊靠標尺。頭要正,雙目平視,水平尺貼於頭頂部正中所測得數值為身高。
A2.2.3腿長測量方法為受檢者坐在45cm高的方凳上,使枕部、臀部緊靠標尺,不過度挺胸,不縮腰。使不等邊直角三角板的短邊與受檢者頭頂正中皮膚剛剛接觸為宜,使標有起點為45cm至95cm刻度的長邊與身高標尺平行緊貼。在三角板長邊上對准受檢者身高長度的刻度對應數值,即為腿長。
A2.2.4應按式1計算體質指數。
BMI = W/H2 …………………………(1)
式中:
BMI——體質指數;
W——體重,單位為公斤(kg);
H——身高, 單位為米(m)。
BMI在18.5~24時為正常,小於18.5為體重不足,大於等於24為超重,大於等於28為肥胖。身高、體重、體質指數的對應表見表1。
表1 招收飛行學生身高、體重、體質指數對應表

體質指數(BMI)
BMI=18.5 BMI=24 BMI=28
1.65 m 50.4 kg 65.3 kg 76.2 kg
1.66 m 51.0 kg 66.1 kg 77.1 kg
1.67 m 51.6 kg 66.9 kg 78.1 kg
1.68 m 52.2 kg 67.7 kg 79.0 kg
1.69 m 52.8 kg 68.5 kg 80.0 kg
1.70 m 53.5 kg 69.4 kg 80.9 kg
1.71 m 54.1 kg 70.2 kg 81.9 kg
1.72 m 54.7 kg 71.0 kg 82.8 kg
1.73 m 55.4 kg 71.8 kg 83.8 kg
1.74 m 56.0 kg 72.7 kg 84.8 kg
1.75 m 56.7 kg 73.5 kg 85.8 kg
1.76 m 57.3 kg 74.3 kg 86.7 kg
1.77 m 58.0 kg 75.2 kg 87.7 kg
1.78 m 58.6 kg 76.0 kg 88.7 kg
1.79 m 59.3 kg 76.9 kg 89.7 kg
1.80 m 59.9 kg 77.8 kg 90.7 kg
1.81 m 60.6 kg 78.6 kg 91.7 kg

A2.2.5腰圍(僅在體質指數大於等於24時測量,單位為厘米)的測量方法是:呼氣時,在肋緣下和臍上之間的中點用軟尺測量周長。
A2.2.6臀圍(僅在體質指數大於等於24時測量,單位為厘米)的測量方法是:受檢者面向檢查者自然直立,用皮尺測量其臀部的最大周徑。
A2.2.7腰臀比(WHR)是腰圍和臀圍的比值,即用腰圍數除以臀圍數所得的值。
A2.3病史搜集
病史搜集應重點詢問有無外傷史,手術史,氣胸史,結石史,腰、腿關節疼痛史,便血、血尿史。女性還應詢問月經史等。
A2.4關節功能檢查
A2.4.1關節功能檢查應由上到下依次對各個關節功能進行檢查。
A2.4.2頸部關節檢查時應做前屈、後仰、側彎及左右旋轉動作,注意有無功能障礙、斜頸、甲狀腺腫大、甲狀腺結節等。
A2.4.3手指各關節檢查時應連續做握拳和手指伸屈,各指的外展、內收,拇指對掌運動,注意各指功能,有無缺、殘、攣縮。
A2.4.4腕關節檢查時應做掌屈,背伸及內、外旋轉活動。
A2.4.5肘關節檢查時應做伸、屈、內旋、外旋、屈肘並注意左右肘關節是否對稱。
A2.4.6肩關節檢查時應做外展、上舉,以肩關節為中心的前、後旋轉運動,上肢聯合運動用拳叩打同側肩部,兩臂內旋手指觸摸對側肩胛骨下角。
A2.4.7脊柱(腰部)檢查時應兩臂上舉,做腰部軀體前屈、後伸,左右側彎及腰左、右旋轉運動。做兩上肢前平舉、側平舉、上舉及向前彎腰動作,注意脊柱形態有無異常且能否矯正。
A2.4.8髖關節檢查時應兩手平舉做左腿右腿向前踢腿動作、側踢腿動作,外展、內收、外旋動作,注意兩側股骨粗隆是否對稱。
A2.49膝關節檢查時應兩足分開與肩同寬,兩上肢前平舉做連續下蹲運動;注意有無彈響、運動是否協調,人體重心是否偏移。若有上述體征應作麥氏征試驗及其他功能檢查並觀察有無肌肉萎縮,壓痛。
A2.4.10踝關節檢查時應兩手叉腰,交替抬腿屈膝做跖屈、背伸、內旋、外旋及足趾伸屈運動。注意有無趾殘缺、畸形。
A2.4.11聯合運動檢查時應做俯卧撐、仰卧起坐、走鴨步、縱跳使雙足跟盡量叩打臀部,行走,注意動作是否協調,步態是否正常。
A2.4.12關節活動記錄方法應從中位(即「0」度)開始,因為中位是兩個相反方向的運動終點。
A2.5頭、胸、腹檢查
A2.5.1頭部有無畸形、疤痕、顱骨凹陷或缺損、發癬等;
A2.5.2胸廓形態是否正常;胸部有無外傷、疤痕、隆起、肋骨缺損;腋窩部淋巴結大小,有無腋臭等;
A2.5.3腹部有無疤痕、外疝、腹壁靜脈曲張,皮膚病及腹股溝部淋巴結大小;
A2.5.4男性生殖器檢查陰莖和陰囊有無結節、腫塊、畸形、皮膚病,睾丸位置、大小,精索靜脈是否正常;
A2.5.5膝胸位或彎腰位,觀察肛門有無血跡、肛裂、瘺管、痔核。必要時應做肛門指診。
A2.6 外科病症的判定
A2.6.1下肢靜脈曲張程度的判定分為:
a)輕度——下肢靜脈呈局限性、圓柱狀擴張或輕度迂曲或全部靜脈干均勻膨脹,但靜脈壁沒有變薄,皮膚色澤正常,局部無並發症。
b)重度——下肢靜脈呈結節或囊袋狀膨脹,迂曲成團,范圍廣泛,伴有靜脈壁變薄或局部有營養不良性潰瘍、濕疹、水腫、皮膚色素沉著以及有急性炎症等並發症。
A2.6.2 精索靜脈曲張程度的判定分為:
a)輕度——陰囊外觀正常,拉緊陰囊壁可見有少部分靜脈變粗,加腹壓時靜脈無明顯增粗,觸診靜脈壁柔軟;
b)中度——不拉緊陰囊壁即可見靜脈迂曲,加腹壓稍有增粗,觸診靜脈壁柔軟,稍膨脹。彎腰後觸診靜脈迂曲膨脹消退;
c)重度——不拉緊陰囊壁即見陰囊壁內靜脈呈團狀迂曲、怒張,觸診靜脈壁粗硬,肥厚或睾丸萎縮。彎腰後觸診迂曲怒張的靜脈團無變化或變化不大。
A2.6.3 腋臭程度的判定分為:
a)輕度——在裸露狀態下,距受檢者1m內方可聞及臭味;
b)重度——在裸露狀態下,距受檢者1m外可聞及臭味。
A2.6.4下蹲功能不全程度判別分為:
a)Ⅰ度——雙足並攏不能完全下蹲,或勉強下蹲不穩定,其雙足分開與肩同寬時才能完全下蹲;
b)Ⅱ度——雙足分開超過肩寬10cm才能完全蹲下;
c)Ⅲ度——雙足分開超過肩寬10cm仍不能完全蹲下或需雙足跟離地後才能蹲下。
A3 內科
A3.1常規檢查項目
常規檢查項目應包括:
a)病史搜集;
b)脈搏、血壓檢查;
c)營養狀態檢查;
d)頭頸部檢查;
e)胸腹部檢查。
A3.2血壓測量
A3.2.1血壓測量均應用袖帶寬12 cm汞柱式血壓計測量。
A3.2.2規定測量右臂肱動脈血壓,應以坐位為准。手臂與心臟應處於同一水平位置。
A3.2.3袖帶應綁扎在距肘窩上2 cm~3 cm處,聽診器頭不應壓得過緊,更不應壓在袖帶下面。
A3.2.4收縮壓應取初聽到搏動音的數值,即以第一音為准。舒張壓應取搏動音突然消失時的數值,即以第五音為准。若搏動音持久不消失時,可取搏動音突然由清晰轉為低沉(變調)時的數值,即以第四音為准。
A3.2.5當血壓超過標准值時,應在受檢者充分休息後復查兩次,兩次結果均正常者,方可視為血壓正常。
A3.3 心率計數
當心率超過標准值時,應在受檢者充分休息後復查兩次,兩次結果均正常者,方可視為心率正常。因體溫升高所致心率增快,應在體溫正常後復查。每次計數心率均應記錄,並註明時間。
A3.4 心臟聽診
A3.4.1心臟收縮期雜音按臨床分級法分為六級。
A3.4.2心臟功能性收縮期雜音,一般指心尖區或肺動脈瓣區不超過2級,且柔和、吹風樣、不傳導。如有疑問可通過超聲心動圖檢查判定。
A3.5肝臟觸診
A3.5.1受檢者應取仰卧位,屈膝,腹肌放鬆,用腹式呼吸。檢查者應站於受檢者右側,用右手指掌緊貼腹壁,沿腹直肌右側緣,由下向上隨受檢者腹式呼吸接近肋弓。觸診宜輕用力,防止將肝臟推向後方。
A3.5.2肝臟大小應q)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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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言
1 范圍……………………………………………………………………………………………1
2 總則……………………………………………………………………………………………1
3 一般條件………………………………………………………………………………………1
4 精神、神經系統………………………………………………………………………………1
5 心理……………………………………………………………………………………………1
6 呼吸系統………………………………………………………………………………………1
7 循環系統………………………………………………………………………………………1
8 消化系統………………………………………………………………………………………2
9 泌尿、生殖系統………………………………………………………………………………2
10 血液系統………………………………………………………………………………………2
11 免疫、內分泌系統及新陳代謝………………………………………………………………2
12 運動系統………………………………………………………………………………………2
13 皮膚及其附屬器………………………………………………………………………………2
14 眼及其附屬器…………………………………………………………………………………3
15 耳鼻咽喉及口腔………………………………………………………………………………3
附錄A(規范性附錄)體格檢查項目和方法……………………………………………………4
附錄B(規范性附錄)輔助檢查項目……………………………………………………………13

前 言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為規范性附錄。
本標准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飛行標准司提出。
本標准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航空安全技術中心歸口。
本標准起草單位: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民用航空醫學中心。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王樹明、吳堅、徐林、李謙、楊秀雲、呂天翔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招收民用航空飛行學生的體格檢查鑒定原則、項目和方法。
本標准適用於招收以培養航線運輸駕駛員、飛機和旋翼機商用駕駛員為目標的民用航空飛行學生。
2 總則
2.1民用航空飛行學生體格檢查鑒定結論分為:
a. 合格;
b. 不合格。
2.2民用航空飛行學生體格檢查項目、方法見附錄A,輔助檢查項目見附錄B。
3 一般條件
3.1 身高不應低於1.65 m。
3.2腿長不應短於74cm。
3.3體質指數(BMI)不應大於24或小於18.5。
體質指數小於18.5,骨骼發育良好可視為合格;體質指數大於24,腰圍小於85cm,腰臀比小於0.90,體型勻稱,肌肉發達,胸、腹、腰等部位無脂肪堆積現象可視為合格。
3.4 不應有惡性腫瘤,以及可能惡變或可能影響功能的良性腫瘤。
3.5 不應有傳染性疾病。不應為艾滋病病毒(HIV)攜帶者。
3.6 不應有具有臨床意義的輔助檢查結果異常。

4 精神、神經系統
4.1 不應有精神障礙及其病史和家族史。
4.2 不應有人格障礙。
4.3 不應有癔症、神經症。
4.4 不應有睡眠障礙。
4.5 不應有物質依賴、物質濫用。
4.6 不應有言語和語言發育障礙。
4.7 不應有癲癇及其病史和家族史。
4.8 不應有原因不明的、難以預防的意識障礙及其病史。
4.9 不應有中樞神經系統疾病、顱腦損傷及其病史。
4.10 不應有反復發作的頭痛。
4.11 不應有周圍神經系統疾病。
4.12 不應有植物神經系統疾病。
4.13 不應有肌肉疾病。
4.14腦電圖不應出現癇樣放電和局灶性異常,且不應有中度或以上異常。
5 心理
心理學評定結果應符合飛行職業要求。
6呼吸系統
6.1 不應有呼吸系統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礙。
6.2 不應有肺結核。
胸部X線檢查時,一側肋膈角稍鈍伴輕度幕狀粘連、肺野有散在的鈣化點或少許條索狀纖維化影,無臨床意義,可視為合格。
6.3 不應有氣胸及其自發性氣胸病史。
6.4 不應有胸腔臟器手術史。
7 循環系統
7.1 不應有心血管系統疾病。
7.2 收縮壓不應持續低於90mmHg或高於等於140mmHg;舒張壓不應持續低於60mmHg或高於等於90mmHg。
7.3 心率每分鍾不應低於50次或高於110次。
7.4 不應有心電圖異常,但下列情況可視為合格:
a)P-R間期小於0.12s,不伴有δ波及陣發性室上性心動過速史;
b)P-R間期在小於等於0.30s的 I度房室傳導阻滯;QRS間期小於0.12s的室內傳導阻滯;
c)右束支傳導阻滯;
d)非病理性心電軸左偏大於等於-45度,或心電軸右偏大於等於+110度;
e)非病理性遊走性心律;
f)偶發性早搏。
7.5 不應有周圍血管疾病,但下列情況可視為合格:
a)輕度下肢靜脈曲張;
b)左側輕、中度精索靜脈曲張。
8 消化系統
8.1 不應有消化系統疾病、功能障礙或手術後遺症。
8.2 肝囊腫直徑不應大於10mm,或其數目不應超過兩個。
8.3不應有病毒性肝炎、肝功能異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
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癒後一年以上未復發的可視為合格。
8.4 不應有膽道系統結石。
8.5 不應有膽囊息肉。
直徑小於等於5mm、不伴有膽囊壁增厚、非膽囊頸部的膽囊息肉可視為合格。
8.6 不應有直腸、肛門疾病及各種疝。
單純的內、外痔,肛裂可視為合格。
9 泌尿、生殖系統
9.1 不應有泌尿系統疾病及其病史。
單發腎囊腫直徑小於10mm可視為合格。
9.2 不應有泌尿系統結石。
9.3 不應有生殖系統疾病。
精索鞘膜積液、精索囊腫、精索或陰囊內小結節,排除結核和絲蟲病可視為合格。
9.4 不應有痛經、功能失調性子宮出血、多囊卵巢綜合征、閉經和經前期綜合症。
9.5 不應處於妊娠期。
9.6快速血漿反應素環壯卡片試驗(RPR)不應為陽性。
10血液系統
不應有血液系統疾病及其病史。
非病理性脾臟輕度腫大可視為合格。
11 免疫、內分泌系統及新陳代謝
不應有免疫、內分泌系統及新陳代謝疾病及其病史。
12 運動系統
不應有影響功能的骨骼、關節、肌肉或肌腱疾病,以及畸形、損傷、手術後遺症及功能障礙。
13 皮膚及其附屬器
不應有傳染性、難以治癒或影響功能的皮膚及其附屬器疾病。
輕度足癬、局限性神經性皮炎、輕度腋臭可視為合格。
14 眼及其附屬器
14.1任何一眼裸眼遠視力應達到0.7或以上,雙眼遠視力應達到1.0或以上。
如任何一眼裸眼遠視力低於0.7,但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可視為合格:
a)裸眼遠視力不低於0.3;
b)矯正視力不低於1.0;
c) 屈光度不超過±3.00D(球鏡當量)或散光兩軸相差不超過2.00D 。
14.2 屈光參差不應超過2.50D(球鏡當量)。
14.3 任何一眼裸眼近視力不應低於1.0。
14.4周邊視野在任何徑線不應比正常值縮小15°或以上,中心視野不應有非生理性暗點出現。
14.5 不應有色盲、色弱。
14.6 不應有夜盲。
14.7 雙眼視功能不應有異常。
14.8不應有顯斜視。 內隱斜視不應超過10△、外隱斜視不應超過5△、上隱斜視不應超過1.5△。
14.9 不應有難以治癒或影響眼功能的眼瞼、結膜、淚器疾病。
14.10 不應有角膜疾病、角膜屈光手術後或影響視功能的角膜瘢痕。
14.11 不應有鞏膜疾病。
14.12 不應有虹膜睫狀體疾病及其病史。
14.13 不應有瞳孔變形、運動障礙。
14.14 不應有晶狀體疾病。
晶狀體散在的先天性混濁小點不在視軸區可視為合格。
14.14 不應有玻璃體疾病。
細絲狀、點狀玻璃體混濁數量少,活動度小,無自覺症狀可視為合格。
14.15 不應有青光眼、高眼壓症。
14.16 不應有視網膜、脈絡膜、視神經疾病,但下列情況可視為合格:
a)黃斑區散在非病理性斑點;
b)黃斑區外不影響視功能的、孤立的、無復發趨勢的視網膜、脈絡膜陳舊性病灶。
15 耳鼻咽喉及口腔
15.1 任何一耳純音聽力圖空氣傳導聽力曲線在500Hz、1000 Hz、2000Hz任一頻率的聽力損失不應超過20dB;250Hz、3000Hz任一頻率的聽力損失不應超過25dB;4000Hz、6000 Hz、8000Hz三個頻率的雙耳聽力損失總值不應超過210 dB。
在250Hz、 500Hz、1000Hz、2000Hz、3000Hz五個頻率上有一或二個頻率超過上述標准5dB可視為合格。
15.2 不應有耳氣壓功能不良。
15.3不應有前庭功能障礙, 旋轉雙重試驗檢查不應出現Ⅱ度以上或延遲反應。
15.4 不應有難以治癒或影響功能的外耳疾病和畸形。
15.5 不應有鼓膜穿孔、粘連、重度內陷、萎縮、增厚、菲薄瘢痕。
15.6 不應有中耳疾病。
15.7 不應有內耳疾病及其病史。
15.8 不應有眩暈史。
15.9 不應有影響功能的鼻及鼻竇慢性疾病,但下列情況可視為合格:
a)輕度上頜竇炎鼻腔檢查無明顯異常,上頜竇竇口引流通暢;
b)上頜竇粘膜囊腫位於竇腔側壁或底壁並小於竇腔三分之一,竇腔粘膜無炎性改變,鼻腔檢查無明顯異常,上頜竇竇口引流通暢。

15.10 不應有嗅覺喪失。
15.11 不應有難以治癒或影響功能的咽、喉部疾病。
15.12不應有影響咀嚼及發音功能的口腔疾病或畸形。

附錄 A
(規范性附錄)
體格檢查項目和方法

本附錄包括各科常規檢查項目和方法。凡與臨床檢查方法要求一致的項目,體檢時應按臨床檢查方法進行,必要時可進行其他項目檢查。
A1 精神、神經科
A1.1常規檢查項目
精神、神經科常規檢查項目應為:
a)病史搜集;
b)精神檢查;
c)腦神經檢查;
d)運動檢查;
e)反射檢查;
f)感覺檢查;
g)植物神經檢查;
h)腦電圖檢查;
i)心理學評定。
A1.2 常規檢查項目及重點內容
A1.2.1病史搜集,包括病史詢問和病史調查,重點內容應為:
a)生長發育史;
b)學習、生活史;
c)既往病史應包括癔症、神經症、睡眠障礙、意識障礙、癲癇、抽搐史、頭痛史、腦外傷史、中樞神經疾病史、肌肉疾病史等;
d)遺傳和遺傳傾向疾病家族史:精神障礙、癲癇等。
A1.2.2精神檢查應包括:
a)一般表現;
b)情感;
c)思維;
d)定向;
e)記憶;
f)計算能力;
g)意志;
h)其他。
A1.2.3腦神經檢查。
A1.2.4運動檢查應包括:
a)不自主運動;
b)隨意運動;
c)共濟運動,包括指鼻試驗、指指試驗、快復輪替試驗、跟膝脛試驗和昂白氏試驗。
A1.2.5感覺檢查包括:
a)淺感覺:痛覺和觸覺,必要時查溫度覺;
b)深感覺:震動覺。
A1.2.6反射檢查,包括:
a)淺反射——腹壁反射、提睾反射、 跖反射;
b)深反射——肱二頭肌反射、肱三頭肌反射、膝反射、跟腱反射;
c)病理反射——巴彬斯基氏征、查多克氏征、奧本海姆氏征、戈登氏征、霍夫曼氏征。
A1.2.7植物神經檢查應包括:
a) 一般檢查——觀察皮膚色澤有無發紅、發白、發紺或大理石紋;手足是否多汗等;
b) 彎腰試驗檢查——受檢者應彎腰低頭,雙手盡量觸地,維持3s~5s後直立。正常人面部可有暫時輕度充血,但無頭昏、眼花和身體傾斜現象;
c)植物神經輔助檢查(必要時)——眼心反射、立卧試驗、卧立試驗。
A1.2.8腦電圖檢查。
A1.2.9心理學評定應包括認知測驗、心理運動能力測驗和心理會談(檢測方法和評定原則另行規定)。
A1.3 神經精神科主要疾病的判定
A1.3.1精神障礙包括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活性物質或非成癮物質所致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症(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病性障礙、心境障礙(情感性精神障礙)等。
A1.3.2人格障礙指人格特徵明顯偏離正常,使病人形成了一貫的反映個人生活風格和人際關系的異常行為模式。這種模式顯著偏離特定的文化背景和一般認知方式(尤其在待人接物方面),明顯影響其社會功能與職業功能,造成對社會環境的適應不良,病人為此感到痛苦,並已具有臨床意義。
A1.3.3 癔症系指一種以解離症狀(部分或完全喪失對自我身份識別和對過去的記憶)和轉換症狀(在遭遇無法解決的問題和沖突時產生的不快心情,以轉化成軀體症狀的方式出現)為主的精神障礙。
A1.3.4神經症是一組主要表現為焦慮、抑鬱、恐懼,強迫、疑病症狀,或神經衰弱症狀的精神障礙。本障礙有一定人格基礎,起病常受心理社會(環境)因素影響。症狀沒有可證實的器質性病變作基礎,與病人的現實處境不相稱,但病人對存在的症狀感到痛苦和無能為力,自知力完整或基本完整,病程多遷延。
A1.3.5睡眠障礙包括器質性睡眠障礙和非器質性睡眠障礙。非器質性睡眠障礙指各種心理社會因素引起的非器質性睡眠與覺醒障礙,包括失眠症、嗜睡症和某些發作性睡眠異常情況(如睡行症、夜驚、夢魘)等。
A1.3.6言語和語言發育障礙:是指在發育早期就有正常語言獲得方式的紊亂,表現為發音、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發育的延遲和異常,這種異常影響學習、職業和社交功能。這些情況並非因神經或言語機制的異常、感覺缺損、精神發育遲滯或周圍環境因素所致。
A1.3.7物質依賴或濫用的物質包括:酒精、鎮靜劑、抗焦慮劑、可卡因;致幻劑、安非他明及其衍生的中樞神經系統興奮劑;苯環已哌啶或作用類似的芳香環已胺;大麻,吸入劑及影響精神活動的葯物或其他制劑。
A1.3.7.1物質依賴是指對依賴物質使用的一種病態。具有以下表現之一,應診斷為物質依賴:
a)耐受性增強;
c) 出現戒斷症狀;
d) 使用某種物質的控制力減弱;
e) 不顧身體健康或損害社會、個人及職業能力而繼續使用該物質。
A1.3.7.2物質濫用是指對上述物質的使用而導致以下任何一種情況:
a) 以前有過使用某種物質並致身體受到損害,在近兩年內仍使用該物質;
b) 毒品檢測結果呈陽性;
c) 經病史搜集和體檢鑒定確認或懷疑其濫用某種物質。
A1.3.8明顯遺傳傾向疾病家族史系指三級親屬(1級:父母、同胞、子女;2級:姑、叔、姨、舅,(外)祖父母;3級:堂、表兄弟姐妹)中有遺傳性疾病及病史。
A1.3.9 幾種常見腦電圖異常改變的判定:
A1.3.9.1腦電圖的癇樣放電是指腦電圖中出現明確的棘波、尖波、棘-慢波、3c/s棘-慢波、2.5 c/s以下的尖-慢波、多數性棘波、多棘-慢波等。
A1.3.9.2 腦電圖的局灶性異常是指大腦皮層的任何區域出現的局灶性慢波或懶波或癇樣放電等。
A1.3.9.3 腦電圖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即為輕度異常:
a)α波頻率范圍超過2c/s,兩側頻率不對稱,8c/s波增多。兩側波幅差超過30%。生理反映不明顯或不對稱;
b)β波增多,波幅可達50〜100μv;
c)θ波增多,波幅可達50〜100μv,呈陣發出現;
d)δ波增多,呈散在出現;
e)出現少量散在異常波(癇樣放電波);
A1.3.9.4 腦電圖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即為中度異常:
a)α波頻率變慢,以8c/s為主或α波消失;
b)α波頻率及波幅明顯不對稱;
c)額顳部有陣發性高波幅α節律,而枕部α節律卻較少(α波前移),或α波泛化;
d)中波幅θ節律占優勢;
e)中波幅δ波成組或持續出現;
f)有較多異常波出現(癇樣放電波)。
A1.3.12.5 腦電圖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即為重度異常:
a)α波消失或僅有少量頻率很慢的α波,如8c/s的α波散在;
b)廣泛性中、高波幅θ波節律或δ波節律,其間夾以高波幅β波;
c)異常波呈節律性出現或反復爆發性出現;
d)出現爆發性抑制或爆發性抑制呈周期性出現。
A2 外科
A2.1常規檢查項目
外科常規檢查項目應包括:
a) 病史搜集;
b) 人體測量;
c)營養發育;
d)皮膚檢查;
e)淋巴結檢查;
f)頭顱檢查;
g)頸部檢查;
h)胸部檢查;
i)腹部檢查;
j)脊柱檢查;
k)四肢檢查;
l)外生殖器檢查;
m)肛門檢查。
A2.2人體測量
A2.2.1人體測量時男性應在裸體情況下進行測量,女性應著胸罩、短褲進行測量。測量單位:身高為米(m),體重為千克(kg),腿長為厘米(cm)。
A2.2.2身高測量方法為受檢者立正姿勢,枕部、臀部、足跟三點緊靠標尺。頭要正,雙目平視,水平尺貼於頭頂部正中所測得數值為身高。
A2.2.3腿長測量方法為受檢者坐在45cm高的方凳上,使枕部、臀部緊靠標尺,不過度挺胸,不縮腰。使不等邊直角三角板的短邊與受檢者頭頂正中皮膚剛剛接觸為宜,使標有起點為45cm至95cm刻度的長邊與身高標尺平行緊貼。在三角板長邊上對准受檢者身高長度的刻度對應數值,即為腿長。
A2.2.4應按式1計算體質指數。
BMI = W/H2 …………………………(1)
式中:
BMI——體質指數;
W——體重,單位為公斤(kg);
H——身高, 單位為米(m)。
BMI在18.5~24時為正常,小於18.5為體重不足,大於等於24為超重,大於等於28為肥胖。身高、體重、體質指數的對應表見表1。
表1 招收飛行學生身高、體重、體質指數對應表

體質指數(BMI)
BMI=18.5 BMI=24 BMI=28
1.65 m 50.4 kg 65.3 kg 76.2 kg
1.66 m 51.0 kg 66.1 kg 77.1 kg
1.67 m 51.6 kg 66.9 kg 78.1 kg
1.68 m 52.2 kg 67.7 kg 79.0 kg
1.69 m 52.8 kg 68.5 kg 80.0 kg
1.70 m 53.5 kg 69.4 kg 80.9 kg
1.71 m 54.1 kg 70.2 kg 81.9 kg
1.72 m 54.7 kg 71.0 kg 82.8 kg
1.73 m 55.4 kg 71.8 kg 83.8 kg
1.74 m 56.0 kg 72.7 kg 84.8 kg
1.75 m 56.7 kg 73.5 kg 85.8 kg
1.76 m 57.3 kg 74.3 kg 86.7 kg
1.77 m 58.0 kg 75.2 kg 87.7 kg
1.78 m 58.6 kg 76.0 kg 88.7 kg
1.79 m 59.3 kg 76.9 kg 89.7 kg
1.80 m 59.9 kg 77.8 kg 90.7 kg
1.81 m 60.6 kg 78.6 kg 91.7 kg

A2.2.5腰圍(僅在體質指數大於等於24時測量,單位為厘米)的測量方法是:呼氣時,在肋緣下和臍上之間的中點用軟尺測量周長。
A2.2.6臀圍(僅在體質指數大於等於24時測量,單位為厘米)的測量方法是:受檢者面向檢查者自然直立,用皮尺測量其臀部的最大周徑。
A2.2.7腰臀比(WHR)是腰圍和臀圍的比值,即用腰圍數除以臀圍數所得的值。
A2.3病史搜集
病史搜集應重點詢問有無外傷史,手術史,氣胸史,結石史,腰、腿關節疼痛史,便血、血尿史。女性還應詢問月經史等。
A2.4關節功能檢查
A2.4.1關節功能檢查應由上到下依次對各個關節功能進行檢查。
A2.4.2頸部關節檢查時應做前屈、後仰、側彎及左右旋轉動作,注意有無功能障礙、斜頸、甲狀腺腫大、甲狀腺結節等。
A2.4.3手指各關節檢查時應連續做握拳和手指伸屈,各指的外展、內收,拇指對掌運動,注意各指功能,有無缺、殘、攣縮。
A2.4.4腕關節檢查時應做掌屈,背伸及內、外旋轉活動。
A2.4.5肘關節檢查時應做伸、屈、內旋、外旋、屈肘並注意左右肘關節是否對稱。
A2.4.6肩關節檢查時應做外展、上舉,以肩關節為中心的前、後旋轉運動,上肢聯合運動用拳叩打同側肩部,兩臂內旋手指觸摸對側肩胛骨下角。
A2.4.7脊柱(腰部)檢查時應兩臂上舉,做腰部軀體前屈、後伸,左右側彎及腰左、右旋轉運動。做兩上肢前平舉、側平舉、上舉及向前彎腰動作,注意脊柱形態有無異常且能否矯正。
A2.4.8髖關節檢查時應兩手平舉做左腿右腿向前踢腿動作、側踢腿動作,外展、內收、外旋動作,注意兩側股骨粗隆是否對稱。
A2.49膝關節檢查時應兩足分開與肩同寬,兩上肢前平舉做連續下蹲運動;注意有無彈響、運動是否協調,人體重心是否偏移。若有上述體征應作麥氏征試驗及其他功能檢查並觀察有無肌肉萎縮,壓痛。
A2.4.10踝關節檢查時應兩手叉腰,交替抬腿屈膝做跖屈、背伸、內旋、外旋及足趾伸屈運動。注意有無趾殘缺、畸形。
A2.4.11聯合運動檢查時應做俯卧撐、仰卧起坐、走鴨步、縱跳使雙足跟盡量叩打臀部,行走,注意動作是否協調,步態是否正常。
A2.4.12關節活動記錄方法應從中位(即「0」度)開始,因為中位是兩個相反方向的運動終點。
A2.5頭、胸、腹檢查
A2.5.1頭部有無畸形、疤痕、顱骨凹陷或缺損、發癬等;
A2.5.2胸廓形態是否正常;胸部有無外傷、疤痕、隆起、肋骨缺損;腋窩部淋巴結大小,有無腋臭等;
A2.5.3腹部有無疤痕、外疝、腹壁靜脈曲張,皮膚病及腹股溝部淋巴結大小;
A2.5.4男性生殖器檢查陰莖和陰囊有無結節、腫塊、畸形、皮膚病,睾丸位置、大小,精索靜脈是否正常;
A2.5.5膝胸位或彎腰位,觀察肛門有無血跡、肛裂、瘺管、痔核。必要時應做肛門指診。
A2.6 外科病症的判定
A2.6.1下肢靜脈曲張程度的判定分為:
a)輕度——下肢靜脈呈局限性、圓柱狀擴張或輕度迂曲或全部靜脈干均勻膨脹,但靜脈壁沒有變薄,皮膚色澤正常,局部無並發症。
b)重度——下肢靜脈呈結節或囊袋狀膨脹,迂曲成團,范圍廣泛,伴有靜脈壁變薄或局部有營養不良性潰瘍、濕疹、水腫、皮膚色素沉著以及有急性炎症等並發症。
A2.6.2 精索靜脈曲張程度的判定分為:
a)輕度——陰囊外觀正常,拉緊陰囊壁可見有少部分靜脈變粗,加腹壓時靜脈無明顯增粗,觸診靜脈壁柔軟;
b)中度——不拉緊陰囊壁即可見靜脈迂曲,加腹壓稍有增粗,觸診靜脈壁柔軟,稍膨脹。彎腰後觸診靜脈迂曲膨脹消退;
c)重度——不拉緊陰囊壁即見陰囊壁內靜脈呈團狀迂曲、怒張,觸診靜脈壁粗硬,肥厚或睾丸萎縮。彎腰後觸診迂曲怒張的靜脈團無變化或變化不大。
A2.6.3 腋臭程度的判定分為:
a)輕度——在裸露狀態下,距受檢者1m內方可聞及臭味;
b)重度——在裸露狀態下,距受檢者1m外可聞及臭味。
A2.6.4下蹲功能不全程度判別分為:
a)Ⅰ度——雙足並攏不能完全下蹲,或勉強下蹲不穩定,其雙足分開與肩同寬時才能完全下蹲;
b)Ⅱ度——雙足分開超過肩寬10cm才能完全蹲下;
c)Ⅲ度——雙足分開超過肩寬10cm仍不能完全蹲下或需雙足跟離地後才能蹲下。
A3 內科
A3.1常規檢查項目
常規檢查項目應包括:
a)病史搜集;
b)脈搏、血壓檢查;
c)營養狀態檢查;
d)頭頸部檢查;
e)胸腹部檢查。
A3.2血壓測量
A3.2.1血壓測量均應用袖帶寬12 cm汞柱式血壓計測量。
A3.2.2規定測量右臂肱動脈血壓,應以坐位為准。手臂與心臟應處於同一水平位置。
A3.2.3袖帶應綁扎在距肘窩上2 cm~3 cm處,聽診器頭不應壓得過緊,更不應壓在袖帶下面。
A3.2.4收縮壓應取初聽到搏動音的數值,即以第一音為准。舒張壓應取搏動音突然消失時的數值,即以第五音為准。若搏動音持久不消失時,可取搏動音突然由清晰轉為低沉(變調)時的數值,即以第四音為准。
A3.2.5當血壓超過標准值時,應在受檢者充分休息後復查兩次,兩次結果均正常者,方可視為血壓正常。
A3.3 心率計數
當心率超過標准值時,應在受檢者充分休息後復查兩次,兩次結果均正常者,方可視為心率正常。因體溫升高所致心率增快,應在體溫正常後復查。每次計數心率均應記錄,並註明時間。
A3.4 心臟聽診
A3.4.1心臟收縮期雜音按臨床分級法分為六級。
A3.4.2心臟功能性收縮期雜音,一般指心尖區或肺動脈瓣區不超過2級,且柔和、吹風樣、不傳導。如有疑問可通過超聲心動圖檢查判定。
A3.5肝臟觸診
A3.5.1受檢者應取仰卧位,屈膝,腹肌放鬆,用腹式呼吸。檢查者應站於受檢者右側,用右手指掌緊貼腹壁,沿腹直肌右側緣,由下向上隨受檢者腹式呼吸接近肋弓。觸診宜輕用力,防止將肝臟推向後方。
A3.5.2肝臟大小應以厘米為計算單位。觸及肝臟時,應囑受檢者吸氣,使腹壁與肋弓相平時的大小為准。測量右葉時,應以右鎖骨中線與肋弓的交叉點為其始點,與肋弓成直角量至肝下緣為止。局限型肝大者應測肋緣下肝臟最大距離。測肝左葉時,應以劍突下緣為測量起點,垂直量至肝下緣。
A3.5.3判定肝臟大小時應注意肝臟邊緣厚薄硬度;觸壓痛,肝臟表面是否光滑及上界位置;需與腹直肌鞘、右腎、膽囊鑒別。同時應考慮到飯前飯後、運動前後、呼吸深淺、體型等。
A3.6脾臟觸診
A3.6.1受檢者應取仰卧位,屈膝,行用腹式呼吸,腹肌放鬆,檢查者應站於受檢者右側,用左手掌置於受檢者第七至第十肋骨處,右手平放腹部與左肋緣下成直角方向,手指末端稍彎曲,逐漸由下向上接近肋緣,輕壓腹壁,受檢者深吸氣時進行觸診。輕度腫大的脾臟仰卧位常不易觸及,可令其右側卧位用雙手觸診法檢查。
A3.6.2脾臟大小應以厘米為計算單位。受檢者應取仰卧位吸氣至腹壁與肋弓相平,此時觸及的脾臟最遠點與肋緣垂直距離為脾臟大小。觸診後應再作叩診。判斷脾臟大小時應注意脾臟邊緣厚薄、硬度、壓痛或叩痛,表面是否光滑,並應與腹部腫塊相鑒別。
A3.6.3 超聲顯像對脾臟腫大程度的確定為:脾臟的厚度超過4cm,或脾臟長度超過12cm,應考慮有脾腫大可能。正常脾臟在肋緣下不能探及,當在肋緣下顯示脾臟聲像圖時,除脾下垂外,應提示脾腫大。脾臟前緣超出腋前線,亦應提示脾腫大。
A3.6.3.1 脾臟輕度腫大——在仰卧位平吸氣時,肋緣下剛可探及脾臟,深吸氣時,脾下緣約在肋下緣2cm~3cm。
A3.6.3.2 脾臟中度腫大——在仰卧位平吸氣或呼氣時肋緣下均可探及脾臟,深吸氣時脾下緣在肋緣下超過3cm,直至平臍。
A3.6.3.3脾臟重度腫大——脾下緣超過臍孔水平,有的甚至可達盆腔。
A3.7腎臟觸診
一般受檢者應採取卧位,必要時可作坐、立位觸診。其大小應以厘米為計算單位。應注意腎臟的大小、形狀、硬度、表面狀態、敏感度及移動度,並應與腹部腫塊相鑒別。
A4 眼科
A4.1常規檢查項目
常規檢查項目應包括:
a)病史搜集;
b)一般檢查;
c)眼瞼、結膜、淚器;
d)角膜、鞏膜;
e)前房、虹膜、瞳孔;
f)晶狀體;
g)玻璃體;
h)眼底;
i)視覺功能檢查;
j)遠視力;
k)近視力;
l)色覺;
m)隱斜視;
n)視野(必要時);
o)暗適應(必要時);
p)屈光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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