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定醫療項有哪些
門診特定項目包括下列范圍:
1、在二、三級定點醫院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進行的治療;
2、在一級定點醫院或者基層醫療機構開設的家庭病床進行的治療;
3、患惡性腫瘤、尿毒症,在指定的定點醫院進行的門診化學治療、放射治療或者透析治療;
4、經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在指定的定點醫院施行腎移植手術後,繼續在其門診進行的抗排異治療;
5、其他經市政府批准增設的疾病或者治療項目。
特殊病種目錄和確認標准
1、消化系統疾病
(1)門脈高壓症:確需住院施行手術治療者。
(2)肝硬化:失代償期肝硬化,包括肝功能顯著障礙、腹水、嘔血、黑便和肝昏迷者。
(3)急性胰腺炎:確需住院治療,並需與消化性潰瘍穿孔、膽囊炎、腸便阻、急性必肌梗塞相鑒別時。
(4)腸結核:出現腸粘連或腸梗阻確需住院治療者。
(5)結核性腹膜炎:有腹水、腸粘連或者腹部包塊確需住院治療者。
(6)食道癌、胃癌、肝癌、結腸直腸癌、壺腹周圍癌等癌症:確需住院施行手術治療者。
2、呼吸系統疾病
膿胸:(1)急性膿胸需住院引流者;(2)慢性膿胸需行包膜剝脫術或需施行胸廓成形術者。
肺膿腫:(1)急性肺化膿症合並有膿胸、支氣管胸膜瘺需住院施行手術治療者;(2)慢性肺化膿症患肺呈不可逆毀損性改彎需行肺切除術者。
肺結核:損壞肺、慢性纖維空洞而遺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各型肺結核反復大咯血,有明顯臨床中毒症狀確需住院治療者。
肺癌:已確診需手術治療或化療等綜合治療得。
3、心臟血管疾病
高血壓病:(1)高血壓腦病;(2)明確診斷,門診治療無效或病情惡化確需住院治療者。
冠心病心房顫動;發作較頻繁確需住院治療者。
缺血性心臟病(包括原發性心臟聚停、心絞痛、心肌梗塞、缺血性心臟病中的心力衰竭、心律失常):(1)勞累性心絞痛:每天發作數次或痛較劇烈伴有出汗者;(2)自發性心絞痛:每天發作多次,發作持續時間較長,疼痛難以忍受伴有出汗者;(3)急性心肌梗塞或陳舊性心肌梗塞。
心肌病:(1)有心律失常表現;(2)心臟擴大,伴有其他臨床表現或有心衰;(3)有體或肺循環栓塞;(4)有暈厥現象或嚴重心絞痛。
充血性心力衰竭確需住院治療者。
急性心包炎:大量滲液出現心包填塞徵象須住院治療者。
縮窄性心包炎:症狀明顯且逐漸加重確需住院手術治療者。
風濕性必臟病:二尖瓣狹窄或關閉不全:確需住院手術治療者。
法樂氏四聯症:出現及栓塞、腦膿腫、細菌性心內膜炎、大咳血、心力衰竭等嚴重並發症者。
4、泌尿系統疾病
慢性腎功能衰竭:(1)尿毒症須住院治療者;(2)氮質血病確需住院治療者。
腎、膀胱、睾丸腫瘤、嗜鉻細胸瘤、陰莖癌等癌症;確需住院手術治療者。
腎結核:需施行病腎切除術者。
5、血液系統疾病
缺鐵性貧血:因缺鐵引起的繼發病需住院治療者。
再生障礙性貧血:(1)全血細胞減少,血色素<8g/dl,(80g/L),白細胞<3500/mm3(3500×106/L);血小板<6萬mm3(6×1012/L);(2)合並急性感染或內臟出血者。
重型地中海貧血:貧血明顯並有肝脾腫大需經常輸血治療者。
陣發性睡眠性血紅蛋白尿:(1)確診病例需住院治療者。(2)嚴重貧血需經常輸生理鹽水洗滌後的紅細胞才能控制病情者。
白血病:(1)急性白血病:①確診病例須住院治療者;②經治療後完全緩解出院,需行鞏固治療者;③復發病例。(2)民性粒細胞白血病:①確診病例需住院治療者;②出現各種並發症,如:出血、感染、脾梗塞、脾周圍炎或有明顯苞脾壓迫症狀者;③慢粒急變。
惡性淋巴瘤:(1)確診病例確需住院治療者;(2)復發病例。
特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出血傾向明顯,特別是有內臟出血需住院治療者。
血友病:關節、肌肉深部組織、消化道、泌尿道、顱內等較嚴重出血者。
多發性骨髓瘤:(骨痛明顯,X光攝片見有多數大小水等的溶骨性破壞區或廣泛的骨質疏鬆表現;(2)確需住院治療者。
6、內分泌系統病症
糖尿病;(1)酮症酸中毒或無酸中毒而酮體持續陽性者;(2)高滲性非酮症性昏迷;(3)低血糖昏迷;(4)合並急性感染。
甲狀腺機能亢進:(1)有嚴重合並症需住院治療者;(2)甲亢危象或可疑甲亢危象。
甲狀腺癌:確診病例需住院治療者。
7、神經系統疾病
(1)精神分裂症;精神病期確需住院治療者。
(2)情感性精神障礙:有躁狂發作或抑鬱發作需住院治療者。
(3)反應性精神障礙:興奮、躁動、抑鬱、木僵、焦慮不安等症狀明顯確需住院治療者。
(4)急性脊髓炎:脊髓受損症狀明顯(即感覺、運動障礙,植物神經功能障礙明顯)確需住院治療者。
(5)急性腦血管病
缺血性腦血管病(包括暫時性腦局部缺血發作,腦血栓形成、腦栓塞):①嚴重的新發病例須住院治療者;②偏癱,肌力四級,活動不便者。
出血性腦血管病(包括腦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新發病例須即時住院治療者。
(6)顱腦損傷:開放傷或重型閉合性傷確需住院觀察治療者。
(7)腦膿腫:確需住院行外科處理者。
(8)顱內、椎管內腫瘤:確需住院手術治療者。
(9)運動神經元病:肢體功能明顯障礙,生活難以自理;有球麻痹症狀出現。
(10)震顫性訂痹:症狀明顯確需住院治療者。
(11)舞蹈病:有明顯不自主運動或明顯風濕活動確需住院治療者。
(12)重症肌無力:呼吸肌受損害,出現咱吸困難;肌無力症狀加重確需住院治療者;需作胸腺手術或行放大鏡射治療者。
(13)周期性訂痹:四肢肌力3級以下或必肌、呼吸肌受累確需住院治療者。
(14)結核性腦膜炎:確需住院治療者。
8、骨科疾病
(1)化膿性骨髓炎:經抗菌素治療仍不能控制症狀,需手術治療者。
(2)惡性骨腫瘤:需進行大劑量化療或手術治療者。
(3)人工關節手術:四肌各大關節強直、股骨頭壞死等需進行人工關節置換術者。
(4)脊椎骨折:確需住院施行手術治療者。
(5)脊椎骨折伴脊髓、馬尾損傷。
9、婦立科疾病
(1)外陰癌、宮頸癌、宮體腺癌、卵巢惡性腫瘤、滋養葉細胞腫瘤:確需住院手術治療者。
(2)乳腺癌:確需住院施行手術治療者。
10、五官科疾病
(1)青光眼:確需住院手術治療者。
(2)眶內腫瘤:確需住院手術治療者。
(3)耳源性顱內並發症(側竇血栓性靜脈炎或腦腦膿腫、腦膜炎)確需住院手術治療者。
(4)鼻部惡性腫瘤、喉癌等癌症:確需住院治療者。
(5)頜骨骨髓炎:確需住院治療者。
(6)口腔頜面部惡性腫瘤:確需住院治療者。
11、結締組織疾病
(1)紅斑性狼瘡:盤狀紅斑狼瘡和系統性紅斑狼瘡具有活動性病變確需住院治療者;或系統性紅斑狼瘡出現明顯腎損傷、心臟病變、中樞神經受損或嚴重的關節受損者。
(2)多肌炎和皮肌炎:有明顯肌肉萎縮,肌肉有明顯腫脹、壓痛及運動障礙;或有活動性病變需住院治療者。
(3)進行性系統性硬化症(硬皮症,PSS):水腫期,有內臟受累,或有其它活動性病變確需住院治療者。
(4)強直性脊柱炎(AS):有關節或全身性活動病變確住院治療者。
12、物理化學因素疾病
(1)塵肺病:有合並症確需住院治療者。
(2)慢性重度鉛中毒、錳中毒、三硝基甲苯中毒、苯中毒(金屬)汞中毒:確需住院治療者。
(3)急、慢性重度有機磷農葯中毒。
(4)急性一氮化碳中毒。
(5)急性氯氣中毒有並發症者。
(6)放射病:急、慢性放射病,造血功能嚴重障礙或有明顯並發症確需住院治療者。
參見:《關於印發<廣州市職工特殊病種目錄和確認標准>的通知》(穗勞福字[19]7號)
執行日期:19年11月18日
城鎮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目標
力爭在3年內,初步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我市建設現代化中心城市要求的城鎮醫葯衛生體制,促進醫葯衛生行業健康發展,讓群眾享有價格合理、質量優良的醫療服務,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參見:《印發〈廣州市城鎮醫葯衛生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穗府[2001]30號)
執行日期:2001年5月15日
城鎮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原則
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相配套,與我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優先發展和保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支持醫葯高新技術項目的研究與開發;引入競爭機制,改進醫德、醫風,優化醫葯衛生資源配置,提高醫葯衛生服務的質量和效率,抑制醫葯費用過快增長。
參見:《印發〈廣州市城鎮醫葯衛生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穗府[2001]30號)
執行日期:2001年5月15日
醫葯衛生行業管理職能
衛生行政部門要切實轉變職能,政事分開,打破醫療機構的行政隸屬關系和所有制界限,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加強對我市衛生工作的行業管理。行業管理職能有:制定實施衛生發展規劃和宏觀調控政策;嚴格依法監管衛生服務和產品的許可、准入、質量與行為;對醫療單位和醫務人員違反規定濫開處方葯品,隨意對病人進行不必要的檢查等行為嚴格監督,從嚴處理;嚴禁各種非法行醫;規范和監管衛生執行活動;管理和發布衛生服務信息等。參見:《印發〈廣州市城鎮醫葯衛生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穗府[2001]30號)
執行日期:2001年5月15日
衛生資源的宏觀管理
由市計委牽頭,會同市衛生局、市財政局和市規劃局制定《廣州區域衛生規劃》。在《廣州區域衛生規劃》指導下,逐步調整衛生資源的存量,嚴格控制增量。對衛生資源供大於求的地區,不再新建或擴建醫療機構,減少過多的床位,逐步引導衛生資源向薄弱地區和基層、社區衛生組織流動。開展業務培訓,提高人員素質,培養全科醫生。嚴格審批大型醫療設備配置,調整現有設備分布,提高使用效率。對醫療服務量長期不足,難以正常運轉的醫療機構,引導其拓展老年護理、康復等服務領域,或通過兼並、撤銷等方式進行調整。對從企業分離出來又不符合社會需求的醫療機構,要逐步進行撤並,鼓勵各類醫療機構合作、合並,建立醫療服務集團。
參見:《印發〈廣州市城鎮醫葯衛生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穗府[2001]30號)
執行日期:2001年5月15日
衛生執法監督和預防保健
撤銷市,區、縣級市衛生防疫站,組建市、區、縣級市衛生監督所和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原來由有關衛生事業單位承擔的衛生監督職能,由衛生監督所承擔。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傳染病預防控制和惡性腫瘤、心腦血管疾病、糖尿病等慢性非傳染性疾病預防控制以及衛生檢驗職能。
由市衛生局根據《關於印發廣東省、市、縣衛生監督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衛[2000]145號)的有關精神,制定《關於組建廣州市、區、縣級市衛生監督所和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實施方案》,經市編辦、人事、財政等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參見:《印發〈廣州市城鎮醫葯衛生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穗府[2001]30號)
執行日期:2001年5月15日
醫療衛生財政補助的范圍和方式
1、由市財政局牽頭會同市計委和市衛生局,根據財政部、國家計委、衛生部印發的《關於衛生事業補助政策的意見》(財社[2000]17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關於廣州市衛生事業補助政策的意見》。
2、各級財政、計劃、衛生部門要按照公共財政和分級財政體制的要求,制定各級財政對衛生事業提供資金補助的范圍、內容和補助方式。
3、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組織以定額補助為主,由同級財政核定後予以安排。主要根據社區衛生服務組織承擔的社區人口預防保健和最基本的醫療服務任務核定補助經費。
4、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衛生監督執法機構履行衛生管理和監督職責所需的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支出,在進行執法監督過程中取得的收入全部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5、疾病控制和婦幼保健等公共衛生事業機構向社會提供公共衛生服務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統籌安排。人員、公務和業務經費的補助,按照標準定額及公共衛生事業機構承擔的工作任務的情況核定。疾病控制和婦幼保健事業機構從事疾病控制、婦幼保健工作所取得的各項收入,按規定全部上繳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部用於衛生事業。
6、政府舉辦的各類衛生機構的基本建設及大型設備的購置、維修、由政府按區域衛生規劃的要求給予安排。衛生事業預算內基建投資項目主要包括:公立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健康教育、疾病控制及婦幼保健等事業機構、衛生監督執法機構的新建、改擴建工程和限額以上的大中型醫療設備購置。其建設資金由同級計劃部門根據項目功能、規模核定安排。基本建設項目要嚴格實施項目法人責任制,並按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建設和管理。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可以通過銀行貸款、國外政府貸款、自籌和接受捐助等多種形式籌措資金,加快發展建設。
參見:《印發〈廣州市城鎮醫葯衛生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穗府[2001]30號)
執行日期:2001年5月25日
第一批指定提供家庭病床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
海珠區紅十字會醫院(海珠區龍鳳街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廣州市東山區第二人民醫院、越秀區第二人民醫院東風分院(東風街社區衛生服務站)、廣州市荔灣區中西醫結合醫院(廣州市荔灣區第四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參見:《關於開展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家庭病床服務的通知》(穗勞社醫[2002]8號)
執行日期:2002年4月26日
設立家庭病床服務的病種范圍
1、腦血管因意外康復期;
2、惡性腫瘤晚期;
3、慢性組織阻塞性肺病急性發作;
4、需卧床的骨折;
5、慢性心功能衰竭二級以上;
6、慢性全身衰竭;
7、在家進行腹膜透折的尿毒症;
8、長期留置導尿管的重度尿路梗阻性疾病。
參見:《關於開展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家庭病床服務的通知》(穗勞社醫[2002]8號)
執行日期:2002年4月26日
參保人員就醫每次處方葯控制量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每次處方葯控制量:
急性疾病不得超過3日量,一般慢性病不得超過7日量;患有特殊慢性疾病且病情穩定需長期服用同一類葯物的,不得超過30日量。
參見:《關於印發〈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就醫和個人醫療帳戶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勞社醫[2001]19號)
執行日期:2001年11月26日
門診治療醫療費的支付
1、門診、急診的醫療費用直接從參保人員的個人醫療帳戶中扣劃,個人醫療帳戶不足支付時,由參保人員個人自付。2、參保人員到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後,可持定點醫療機構主診醫生簽名和定點醫療機構蓋章的處方,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配葯,也可持醫療保險卡到定點零售葯店購買基本醫療范圍內的非處方葯品,其費用在個人醫療帳戶中劃扣,個人醫療帳戶不足支付時,由參保人員個人自付。
參見:《關於印發〈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就醫和個人醫療帳戶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勞社醫[2001]19號)
執行日期:2001年11月26日
門診特定項目治療手續的辦理
接受門診特定項目治療的參保人員,就醫時按以下辦法辦理有關手續:
1、因急診需在二、三級定點醫院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治療的,由醫院主診醫生確認並辦理留觀手續。
2、因惡性腫瘤或尿毒症,需在門診進行化學治療、放射治療或透析治療的,腎移植手術後在門診進行抗排異治療的,由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主診醫生提供病歷摘要,提出診治理由,填寫《廣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項目診斷證明書》(一式二份),經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或科主任簽字,定點醫療機構醫務部門審核蓋章,由參保人員或所在單位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同意後,在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治療。
3、需要開設家庭病床治療的,由參保人提出申請,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項目家庭病床病種范圍和設置標准,經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後,在其指定的一級定點醫療機構(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開設的家庭病床進行治療。
上述基本醫療費用中屬個人支付部分,在參保人員個人醫療帳戶中劃扣,個人醫療帳戶不足時,由參保人員個人自付。
參見:《關於印發〈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就醫和個人醫療帳戶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勞社醫[2001]19號)
執行日期:2001年11月26日
住院治療醫療費的支付
1、參保人員患病經定點醫療機構診斷需要住院治療的,持醫療保險卡辦理住院手續。
2、參保人員住院期間,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每日向參保人員提供住院醫療費用的明細清單。 3、醫療機構使用屬個人自費的葯品、診療項目及服務設施的,須經病者或家屬簽字同意。 4、參保人員住院治療符合出院標准不按規定日期出院的,自定點醫療機構醫囑出院日期之次日起發生的費用由個人自負。 5、出院帶葯量一般不超過7日。住院的基本醫療費用中屬個人支付部分,在參保人員個人醫療帳戶中扣劃,個人醫療帳戶不足支付時,由參保人員個人自付。
參見:《關於印發〈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就醫和個人醫療帳戶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勞社醫[2001]19號)
執行日期:2001年11月26日
轉院治療醫療費的支付
1、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在市內轉院治療時,須經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主診醫生提供病歷摘要,提出轉診理由,填寫《廣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院登記表》,經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或科主任簽字,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務部門審核蓋章,並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急、危重病例可先行轉院,並於5個工作日內補辦轉院備案手續。
2、凡患有本市可以治療的疾病和已開展的診療項目,原則上不能轉診市外。本市醫療機構無條件進行檢查、治療、搶救的患者,需轉市外公立醫療機構就診住院的,須經本市二家及以上醫院專家會診同意後,由定點醫療機構主診醫生填寫《廣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院申請表》,經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或科主任簽字,醫務部門審核蓋章,由定點醫療機構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後方轉院。
3、參保人員經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在住院期間轉院治療的,其起付標准按一次住院處理。轉入醫院起付標准費用高於轉出醫院的,參保人員須在轉入醫院補交起付標准費用差額;低於轉出醫院的,不需另付起付標准醫療費用。
參見:《關於印發〈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就醫和個人醫療帳戶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勞社醫[2001]19號)
執行日期:2001年11月26日
異地就醫醫療費的支付
1、常駐境內異地工作和退休異地安置的參保人員,由用人單位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確認手續,其個人醫療帳戶金額發還本人,用於支付門診一般疾病費用,參保人員患病時可到當地公立醫院就醫;住院(含急診留院觀察)醫療費用由個人先予墊支,屬基本醫療統籌基金支付的,憑住院病歷的復印件、醫療費用明細清單和醫療費用的支付收據,由參保單位匯總,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
2、參保人員到外地(不包括港、澳、台地區)出差、學習、探親期間患病時,可到當地公立醫院就醫,門診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個人支付;住院(含急診留院觀察)醫療費用,屬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憑住院病歷的復印件、醫療費用明細清單和醫療費用的支付收據,由用人單位匯總,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
3、出境定居的參保人員臨時回境內就醫的,在本市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的相應待遇。
參見:《關於印發〈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就醫和個人醫療帳戶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勞社醫[2001]19號)
執行日期:2001年11月26日
廣州市職工難治病范圍的確認標准
難治病是指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目前醫療手段尚無法或難於治癒,病情處於進行性惡化狀態,一般屬"不可逆"的嚴重傷病;即一般說的"絕症"。
1、各種晚期惡性腫瘤,經過系統治療後病情仍在進展,並有較明顯合並症。
2、顱腦損傷或疾病致長期(≥6個月)昏迷、去腦皮層狀態者。
3、急性腦血管病或顱內良性器質性疾病(包括變性疾病、脫髓鞘疾病等)經半年以上治療後,有以下情況之一者:
(1)三個以上肢體癱瘓、肌力在二級者(含二級,下同);
(2)遺有完全性失語者;
(3)嚴重共濟失調,不能獨立行走者;
(4)四肢癱瘓(肌力三級)遺有嚴重精神障礙和嚴重智能減退者。
4、脊髓疾病(包括:急性脊髓炎經治療半年至1年,變性疾病,脊髓血管病,脊髓壓迫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1)兩個肢體癱瘓,肌力在一級以下者;
(2)三個肢體癱瘓,肌力在二級以下者;
(3)四個肢體癱瘓,肌力在三級以下者;
(4)兩個或兩個以上肢體癱瘓伴有大小便失禁或者伴有呼吸困難者。
5、全身型重症肌無力,手術或長期服葯治療,症狀未能緩解者。
6、各種原因導致的心臟病,心功能經常Ⅳ級者。
7、各種原因導致的長期呼吸困難,需輔助呼吸,有低氧血症者。
8、中末期肝病合並肝性腦病者。
9、不可逆轉的慢性腎功能衰竭期。
10、 各種維系生命的器官移植術後。
11、呼吸系統、消化系統疾患的手術後遺留有難以治癒的瘺和
消化道出血等嚴重並發症,如導致呼吸困難三級、營養障礙致惡液質等。
12、大面積燒傷後,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各大關節功能大部分喪失者。
13、各種原因致雙眼全盲者。
14、經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屬"不可逆"的嚴重傷病。
參見:關於印發《廣州市職工難治病、重病、較重傷病范圍確認標准》的通知 (穗勞社工傷[2003]2號)
發布日期: 2003年7月4日
執行日期: 2003年7月4日
廣州市職工重病范圍確認標准
重病指尚未達到難治病的嚴重程度,但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且病情有明顯的活動病灶或反復不愈,經常需住院治療才能緩解症狀的重症傷病:
1、冠心病伴有頻發典型心絞痛或伴有嚴重惡性心律失常;各類心臟病心功能經常在Ⅱ~Ⅲ級者。
2、肝硬化失代償期(反復出現黃疸、腹水、浮腫),脾功能亢進者。
3、各種慢性腎臟疾病或泌尿系統疾患,導致慢性腎功能不全,經常出現氮質血症和酸中毒者。
4、Ⅱ期高血壓病,多次測血壓≥180/110mmHg,合並心、腎、腦、大動脈等器質性改變致功能不全者。
5、各種代謝性或內分泌疾病,結締組織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導致心、腦、腎、肺、肝等一個以上主要臟器嚴重合並症。
6、重性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器質性精神障礙、癲癇性精神障礙、外傷性精神障礙等)時有發作,經常需住院治療者。
7、重度癲癇。
8、肺損傷或部分切除後或中重度支氣管擴張、特發性肺纖維化、哮喘、慢性支氣管炎倂肺氣種等疾病反復發作,經系統治療效果不顯著,呼吸困難中至重度者。
9、慢性肺結核反復排菌者。
10、糖尿病臨床症狀明顯,經系統治療血糖控制欠佳,反復出現酮症酸中毒者。
11、各種原因導致的嚴重貧血、血小板減少、凝血功能障礙,經常需輸血治療者。
12、各種原因導致的嚴重免疫功能減退伴發嚴重感染者。
13、慢性骨髓炎久治不愈的瘺管,多次手術無效者。
14、強直性脊柱炎全脊柱伴大關節僵硬強直者。
15、各種消化系統、泌尿系統疾病需要永久造口者。
16、各種原因致雙耳聾。
17、各種原因致雙眼視力≤0.05不能矯正者。
18、口腔頜面部腫瘤根治後。
19、經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其他重症傷病。
參見:關於印發《廣州市職工難治病、重病、較重傷病范圍確認標准》的通知 (穗勞社工傷[2003]2號)
發布日期: 2003年7月4日
執行日期: 2003年7月4日
廣州市職工較重傷病范圍確認標准
較重傷病是不屬於前兩款病情的傷病,但具有下列條件之一,屬於病情較重,且在其醫療期滿被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傷病尚未痊癒需繼續治療的傷病:
1、各種惡性腫瘤,經綜合治療後,病情緩解,尚需治療(化療、放療等)者。
2、顱腦損傷後遺留有較嚴重的合並症需要手術治療者。
3、乙型和丙型肝炎,肝功能反復異常者。
4、中度癲癇。
5、各種代謝性或內分泌疾病,結締組織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有臨床症狀或化驗異常,需終身服葯治療者。
6、內科治療無效的頑固性潰瘍,或出現急性穿孔、大出血、瘢痕性幽門狹窄等並發症需手術治療者。
7、較嚴重的椎間盤突出症近期(1個月內)需手術治療者。
8、長管狀骨或椎體骨折尚需拆除內固定物者;或一側股骨頭缺血壞死者。
9、關節外傷或因傷手術後,殘留創傷性關節炎或反復積液,伴功能輕度受損者。
10、各種原因所致腸梗阻,反復發作,需住院治療方緩解者。
11、腹部手術手,遺留症狀反復發作,需住院治療者。
12、疝反復發作,需手術治療者。
13、尿道狹窄需定期行擴張術者。
14、放射性治療的合並症經久不愈者。
15、燒傷後尚需植皮者。
16、未育婦女因疾患近期(1個月內)需手術切除雙側乳腺或輸卵管,或需切除子宮者。
17、因疾患需1個月內手術切除雙側卵巢者。
18、一眼全盲,另眼矯正視力1.0以下者。
19、單耳聽力損失超過60分貝以上,另一耳聽力損失30分貝以下者。
20、其他經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的較重傷病。
2、米樂松的適應症
除非用於某些內分泌失調的疾病的替代治療,糖皮質激素僅僅是一種對症治療的葯物。1、抗炎治療:-風濕性疾病:作為短期使用的輔助葯物(幫助患者渡過急性期或危重期),用於:創傷後骨關節炎;骨關節炎引發的滑膜炎;類風濕性關節炎:包括幼年型類風濕性關節炎(個別患者可能需要低劑量維持治療);急性或亞急性滑囊炎;上踝炎;急性非特異性踺鞘炎;急性痛風性關節炎;銀屑病關節炎;強直性脊柱炎。-膠原疾病(免疫復合物疾病):用於下列疾病危重期或維持治療:系統性紅斑狼瘡(和狼瘡性腎炎);急性風濕性心肌炎;全身性皮肌炎(多發性肌炎);結節性多動脈炎;古德帕斯徹綜合征(Good pasture』s Syndrome)。-皮膚疾病:天皰瘡;嚴重的多形紅斑(Stevens-Johnson綜合征);剝脫性皮炎;大皰皰疹性皮炎;嚴重的脂溢性皮炎;嚴重的銀屑病;蕈樣真菌病;蕁麻疹。-過敏狀態:用於控制如下以常規療法難以處理的嚴重的或造成機能損傷的過敏性疾病: 支氣管哮喘;接觸性皮炎;異位性皮炎;血清病;季節性或全年性過敏性鼻炎;葯物過敏反應;蕁麻疹樣輸血反應;急性非感染性喉頭水腫(腎上腺素為首選葯物)。-眼部疾病:嚴重的眼部急慢性過敏和炎症,例如:眼部帶狀皰疹;虹膜炎、虹膜睫狀體炎;脈絡膜視網膜炎;擴散型後房色素層炎和脈絡膜炎;視神經炎;交感性眼炎。-胃腸道疾病:幫助患者渡過以下疾病的危重期:潰瘍性結腸炎(全身治療);局限性回腸炎(全身治療)。-呼吸道疾病:肺部肉瘤病;鈹中毒;與適當的抗結核化療法合用於暴發性或擴散型肺結核;其它方法不能控制的呂弗勒氏綜合症(Loffler』s Syndrome);吸入性肺炎。-水腫狀態:用於無尿毒症的自發性或狼瘡性腎病綜合征的利尿及緩解蛋白尿。2、免疫抑制治療: -器官移植3、治療血液疾病及腫瘤:-血液疾病:獲得性(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貧血;成人自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僅允許靜脈注射,禁忌肌內注射);成人繼發性血小板減少;成紅細胞減少(紅細胞性貧血);先天性(紅細胞)再生不良性貧血。-腫瘤:用於下列疾病的姑息治療;成人白血病和淋巴瘤;兒童急性白血病。4、治療休克:腎上腺皮質機能不全誘發的休克,或因腎上腺皮質機能不全而使休克對常規治療無反應(氫化可的松為常用葯;若不希望有鹽皮質激素活性,可使用甲基強的松龍)。對常規治療無反應的失血性、創傷性及手術性休克。盡管沒有完善的(雙盲對照)1臨床研究,但動物實驗的資料顯示甲潑尼龍可能對常規療法(例如:補液)無效的休克有效。同時請參見「注意事項」中的「感染性休克」部分。5、其它:-神經系統:由原發性或轉移性腫瘤、和(或)手術及放療引起的腦水腫;多發性硬化症急性危重期;急性脊髓損傷治療應在創傷後8小時內開始。 -與適當的抗結核化療法合用,用於伴有蛛網膜下腔阻塞或趨於阻塞的結核性腦膜炎。 -累及神經或心肌的旋毛蟲病。 -預防癌症化療引起的惡心、嘔吐。6、內分泌失調:原發性或繼發性腎上腺皮質機能不全;急性腎上腺皮質機能不全;(以上疾病氫化可的松或可的松為首選葯物,如有需要,合成的糖皮質激素可與鹽皮質激素合用。)已知患有或可能患有腎上腺皮質機能不全的患者,在手術前和發生嚴重創傷或疾病時給葯。先天性腎上腺增生;非化膿性甲狀腺炎;癌症引起的高鈣血症。
3、注射用甲潑尼龍琥珀酸鈉的適應症
除非用於某些內分泌疾病的替代治療,糖皮質激素僅僅是一種對症治療的葯物。抗炎治療-- 風濕性疾病作為短期使用的輔助葯物(幫助患者度過急性期或危重期),用於:創傷後骨關節炎骨關節炎引發的滑膜炎類風濕性關節炎,包括幼年型類風濕性關節炎(個別患者可能需要低劑量維持治療)急性或亞急性滑囊炎上踝炎急性非特異性踺鞘炎急性痛風性關節炎銀屑病關節炎強直性脊柱炎-- 膠原疾病(免疫復合物疾病)用於下列疾病危重期或維持治療:系統性紅斑狼瘡(和狼瘡性腎炎)急性風濕性心肌炎全身性皮肌炎(多發性肌炎)結節性多動脈炎古德帕斯徹綜合征(Good Pasture』s Syndrome)-- 皮膚疾病天皰瘡嚴重的多形紅斑(Stevens-Johnson綜合征)剝脫性皮炎大皰皰疹性皮炎嚴重的脂溢性皮炎嚴重的銀屑病蕈樣真菌病蕁麻疹-- 過敏狀態用於控制如下以常規療法難以處理的嚴重的或造成機能損傷的過敏性疾病:支氣管哮喘接觸性皮炎異位性皮炎血清病季節性或全年性過敏性鼻炎葯物過敏反應蕁麻疹樣輸血反應急性非感染性喉頭水腫(腎上腺素為首選葯物)-- 眼部疾病嚴重的眼部急慢性過敏和炎症,例如:眼部帶狀皰疹虹膜炎、虹膜睫狀體炎脈絡膜視網膜炎擴散性後房色素層炎和脈絡膜炎視神經炎交感性眼炎-- 胃腸道疾病幫助患者度過以下疾病的危重期:潰瘍性結腸炎(全身治療)局限性回腸炎(全身治療)-- 呼吸道疾病肺部肉瘤病鈹中毒與適當的抗結核化療法合用於暴發性或擴散性肺結核其它方法不能控制的呂弗勒氏綜合征(Loeffler』s Syndrom)吸入性肺炎-- 水腫狀態用於無尿毒症的自發性或狼瘡性腎病綜合征的利尿及緩解蛋白尿免疫抑制治療-- 器官移植治療血液疾病及腫瘤-- 血液疾病獲得性(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貧血成人自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癲(僅允許靜脈注射,禁忌肌肉注射)成人繼發性血小板減少幼紅細胞減少(紅細胞性貧血)先天性(紅細胞)再生不良性貧血-- 腫瘤用於下列疾病的姑息治療:成人白血病和淋巴瘤兒童急性白血病治療休克繼發於腎上腺皮質機能不全的休克,或因可能存在的腎上腺皮質機能不全而使休克對常規治療無反應(常用葯是氫化可的松;若不希望有鹽皮質激素活性,可使用甲潑尼龍)。對常規治療無反應的失血性、創傷性及手術性休克。盡管沒有完善的(雙盲對照)臨床研究,但動物實驗的資料顯示本品®可能對常規療法(例如:補液)無效的休克有效。同時請參閱【注意事項】中的「感染性休克」部分。其它-- 神經系統由原發性或轉移性腫瘤、或手術及放療引起的腦水腫多發性硬化症急性危重期急性脊髓損傷。治療應在創傷後8小時內開始。-- 與適當的抗結核化療法合用,用於伴有蛛網膜下腔阻塞或趨於阻塞的結核性腦膜炎-- 累及神經或心肌的旋毛蟲病-- 預防癌症化療引起的惡心、嘔吐內分泌失調原發性或繼發性腎上腺皮質機能不全急性腎上腺皮質機能不全以上疾病,氫化可的松或可的松為首選葯物;如有需要,合成的糖皮質激素可與鹽皮質激素合用。已知患有或可能患有腎上腺機能不全的患者,在手術前和發生嚴重創傷或疾病時給葯尚不明確。先天性腎上腺增生非化膿性甲狀腺炎癌症引起的高鈣血症
4、美卓樂的介紹
美卓樂(甲潑尼龍片),適應症為糖皮質激素只能作為對症治療,只有在某些內分泌失調的情況下,才能作為替代葯品。甲潑尼龍片可用於以下情況:非內分泌失調症1.風濕性疾病作為輔助療法短期使用(幫助患者度過急性期或危重期),用於:銀屑病性關節炎類風濕性關節炎,包括青少年類風濕性關節炎(有些患者可能需要低劑量維持治療)強直性脊柱炎急性或亞急性滑囊炎急性非特異性踺鞘炎急性痛風性關節炎創傷後骨關節炎骨關節炎引發的滑膜炎上踝炎2.膠原疾病用於疾病危重期或作為下列疾病的維持治療:系統性紅斑狼瘡全身性皮肌炎(多肌炎)風濕性多肌痛巨細胞關節炎急性風濕性心肌炎3.皮膚疾病天皰瘡大皰皰疹性皮炎嚴重的各類紅斑病(Steven-Johnson 綜合症)剝脫性皮炎覃樣真菌病嚴重的銀屑病嚴重的脂溢性皮炎4.過敏狀態用於控制如下以常規療法難以處理的嚴重或損傷機能的過敏性疾病:季節性或全年性過敏性鼻炎血清病支氣管哮喘葯物過敏反應接觸性皮炎異位性皮炎5.眼部疾病眼部及其附件嚴重的急慢性過敏和炎症反應,例如:過敏性角膜邊緣潰瘍眼部帶狀皰疹前視網膜炎擴散性後房色素層炎和脈絡膜炎交感性眼炎過敏性結膜炎角膜炎脈絡膜視網膜炎視神經炎虹膜炎、虹膜睫狀體炎6.呼吸道疾病有症狀的肺部肉芽腫其它方法不能控制的呂弗勒氏綜合症(Loeffler』s Syndrome)鈹中毒與適當的抗結核化療法合用於暴發性或擴散性肺結核吸入性肺炎7.血液病成人特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成人繼發性血小板減少症獲得性(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貧血成紅細胞減少症(RBC貧血)先天性(紅細胞)低增生性貧血8.腫瘤用於下列疾病的緩解治療;成人白血病和淋巴瘤兒童急性白血病9.水腫狀態用於無尿毒症的自發性或狼瘡性腎病綜合征的利尿及緩解蛋白尿10.胃腸道疾病幫助患者度過以下疾病的危重期:潰瘍性結腸炎局限性回腸炎11.神經系統各類硬化症的急性惡化腦部腫瘤引起的水腫12.其它與適當的抗結核化療法合用,用於伴有蛛網膜下腔阻塞或趨於阻塞的結核性腦膜炎累及神經或心肌的旋毛蟲病13.器官移植內分泌失調疾病原發或繼發性腎上腺皮質不全(氫化可的松和可的松為首選葯物,如有需要,合成的糖皮質激素可與鹽皮質激素合用,在嬰兒期,鹽皮質激素的供給尤為重要)先天性腎上腺增生非化膿性甲狀腺炎癌症引起的高鈣血症
5、尿毒症時腰會痛,這是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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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甲強龍的適應症
除非用於某些內分泌疾病的替代治療,糖皮質激素僅僅是一種對症治療的葯物。抗炎治療-- 風濕性疾病作為短期使用的輔助葯物(幫助患者度過急性期或危重期),用於:創傷後骨關節炎骨關節炎引發的滑膜炎類風濕性關節炎,包括幼年型類風濕性關節炎(個別患者可能需要低劑量維持治療)急性或亞急性滑囊炎上踝炎急性非特異性踺鞘炎急性痛風性關節炎銀屑病關節炎強直性脊柱炎-- 膠原疾病(免疫復合物疾病)用於下列疾病危重期或維持治療:系統性紅斑狼瘡(和狼瘡性腎炎)急性風濕性心肌炎全身性皮肌炎(多發性肌炎)結節性多動脈炎古德帕斯徹綜合征(Good Pasture』s Syndrome)-- 皮膚疾病天皰瘡嚴重的多形紅斑(Stevens-Johnson綜合征)剝脫性皮炎大皰皰疹性皮炎嚴重的脂溢性皮炎嚴重的銀屑病蕈樣真菌病蕁麻疹-- 過敏狀態用於控制如下以常規療法難以處理的嚴重的或造成機能損傷的過敏性疾病:支氣管哮喘接觸性皮炎異位性皮炎血清病季節性或全年性過敏性鼻炎葯物過敏反應蕁麻疹樣輸血反應急性非感染性喉頭水腫(腎上腺素為首選葯物)-- 眼部疾病嚴重的眼部急慢性過敏和炎症,例如:眼部帶狀皰疹虹膜炎、虹膜睫狀體炎脈絡膜視網膜炎擴散性後房色素層炎和脈絡膜炎視神經炎交感性眼炎-- 胃腸道疾病幫助患者度過以下疾病的危重期:潰瘍性結腸炎(全身治療)局限性回腸炎(全身治療)-- 呼吸道疾病肺部肉瘤病鈹中毒與適當的抗結核化療法合用於暴發性或擴散性肺結核其它方法不能控制的呂弗勒氏綜合征(Loeffler』s Syndrom)吸入性肺炎-- 水腫狀態用於無尿毒症的自發性或狼瘡性腎病綜合征的利尿及緩解蛋白尿免疫抑制治療-- 器官移植治療血液疾病及腫瘤-- 血液疾病獲得性(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貧血成人自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癲(僅允許靜脈注射,禁忌肌肉注射)成人繼發性血小板減少幼紅細胞減少(紅細胞性貧血)先天性(紅細胞)再生不良性貧血-- 腫瘤用於下列疾病的姑息治療:成人白血病和淋巴瘤兒童急性白血病治療休克繼發於腎上腺皮質機能不全的休克,或因可能存在的腎上腺皮質機能不全而使休克對常規治療無反應(常用葯是氫化可的松;若不希望有鹽皮質激素活性,可使用甲潑尼龍)。對常規治療無反應的失血性、創傷性及手術性休克。盡管沒有完善的(雙盲對照)臨床研究,但動物實驗的資料顯示本品®可能對常規療法(例如:補液)無效的休克有效。同時請參閱【注意事項】中的「感染性休克」部分。其它-- 神經系統由原發性或轉移性腫瘤、或手術及放療引起的腦水腫多發性硬化症急性危重期急性脊髓損傷。治療應在創傷後8小時內開始。-- 與適當的抗結核化療法合用,用於伴有蛛網膜下腔阻塞或趨於阻塞的結核性腦膜炎-- 累及神經或心肌的旋毛蟲病-- 預防癌症化療引起的惡心、嘔吐內分泌失調原發性或繼發性腎上腺皮質機能不全急性腎上腺皮質機能不全以上疾病,氫化可的松或可的松為首選葯物;如有需要,合成的糖皮質激素可與鹽皮質激素合用。已知患有或可能患有腎上腺機能不全的患者,在手術前和發生嚴重創傷或疾病時給葯尚不明確。先天性腎上腺增生非化膿性甲狀腺炎癌症引起的高鈣血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