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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鷹脊柱健康公益基金會金理事長

發布時間:2021-05-01 07:26:55

1、北京海鷹脊柱健康公益基金會怎麼樣?

簡介:北京市海鷹脊柱健康公益基金會成立於2011年,是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記注冊的非公募基金會。是目前唯一直接開展脊柱病相關的工作慈善機構,主要開展:脊柱貧病患者醫學救助和骨科醫生培訓項目。
注冊資本:200萬人民幣

2、在北京成立慈善基金會都需要什麼

成立基金會有什麼好處所需材料及流程

成立條件及所需資料:
需要:1個理事長,1個副理事長,3個理事,1個監事,1個秘書長
需要:4個專職人員,提供從業簡歷、是否為京籍人員。
產權證、房租協議或購房協議或無償使用證明及住所證明(房產用途為商用或辦公)。
理事長即法人、捐贈人即發起人(可以是多個)、第一屆若發起基金會的自然人、必須是理事長或副理事長或秘書長。
確認發起人是誰(可以是個人或單位、不得個人同單位共同出資發起)。
200萬原始資金
所有人員提供一寸照片及身份證復印件2份
所有人填寫近五年內無犯罪證明的承諾書
理事會成員至少三名北京懷柔戶籍
如果企業設立了慈善基金會,可以自行向社會捐款、捐物等。但由於企業慈善基金會的性質,所以沒有權利向社會進行籌款籌物;企業進行大規模慈善投資,比如建立希望學校、希望公園、幫助殘疾人中心等,需經過浙江省民政廳的申報手續,然後經過土地管理局的審批。
既然慈善基金會是一個完全公益性的部門,那麼是什麼「好處」讓企業如此熱衷於慈善事業呢?
根據西方經濟學,公民和企業可以選擇兩種不同的途徑履行納稅人的職責:他們可以將自己的一部分收入作為稅交納給政府;或者作為社會捐款捐獻給慈善事業。兩者沒有先後,更沒有差別。這樣一來,個人和企業與其將稅務繳納給政府,由他們決定這筆費用的公共支出,還不如將自己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回饋,直接用於公益或福利事業。由此得出「慈善好處」之一:企業個人不通過政府途徑=免稅

3、李琳公益慈善基金會的晚會

2013年1月24日,愛的華章——李琳公益慈善之夜大型晚會暨2013百名部長將軍新春團拜會在京舉行。
由李琳公益慈善基金會冠名,中國愛心工程委員會、中國公益事業聯合會主辦,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未來研究會 、人民政協報、和也健康科技等單位協辦的「愛的華章——李琳公益慈善之夜晚會暨2013百名部長將軍新春團拜會」在國家會議中心舉行隆重舉行。
中國愛心工程委員會和中國公益事業聯合執行會長李憲梅在致辭中說:「團拜會充滿了慈善,充滿了孝道,充滿了愛的奉獻,今天讓我們親眼見證了這些愛心大使們在為社會創造了巨大的經濟價值的同時,又舉起了社會責任大旗,自覺的為社會做貢獻,這種愛國愛民的崇高精神令人贊揚和欽佩」。
據悉,2011年8月,中國網公益中國頻道首個以慈善家命名的欄目——李琳公益欄目正式上線。為了更好的擴大公益影響力,李琳公益慈善基金會也將正式落地於北京,著力於宣傳企業家的公益精神,鼓勵和增強更多愛心人士投身公益事業。而李琳公益慈善基金會理事長李琳也在講話中介紹:「李琳公益慈善基金會旨在整合社會資源,為愛心人士建立起幫貧濟困的平台,堅持「依靠社會辦慈善,辦好慈善為社會」的慈善宗旨,本著「以人為本、扶危濟困、和諧誠信、務實創新」的理念,逐漸步入了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的軌道,使慈善事業保持良好的發展態勢。」

4、中國扶貧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中國扶貧基金會章程(2005年4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扶貧基金會。英文譯名China Foundation for Poverty Alleviation,縮寫CFPA。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境外。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扶持貧困社區和人口改善生產條件、生活條件、健康條件並提高其素質和能力,實現脫貧致富和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壹仟萬元,來源於有關組織與企業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區雙榆樹西里36號南樓四、五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接受海內外熱心支持中國扶貧事業的政府、組織、團體、企業和個人提供的資金、物資捐贈及技術援助;
(二)按照合法、自願、有效的原則,開展各種扶貧濟困活動,通過各種渠道,募集扶貧資金、物資等;
(三)資助中國貧困社區進行必要的教育、衛生、環境和文化建設;
(四)扶持貧困家庭和人口改善其生產條件和生活條件,促進其素質和能力提高,以達脫貧致富之目的;
(五)對遭受自然災害的地區進行緊急救援,減輕災民的疾苦,實施災後重建;
(六)促進中國貧困地區與沿海經濟發達地區以及海外的聯系、交流與培訓,為貧困地區的開發儲備人才;
(七)為一切關懷、支持和熱心中國扶貧事業的海內外政府、組織、團體、企業和個人開展的消除貧困等公益活動提供優良的咨詢、代管和服務等扶貧合作;
(八)積極參與公共事務,自覺承擔社會責任,為推進社會公共事務問責制度的建設而努力;
(九)本基金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設立人民幣帳戶和外匯帳戶,實行獨立核算。按照科學、合法、公開的原則對基金的募集和使用進行管理。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不少於5名,不多於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於中國扶貧事業的知名人士;
(二)對中國扶貧事業有重要貢獻者;
(三)本基金會主要捐助人;
(四)公益扶貧領域的專家學者。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基金會的選舉、被選舉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基金會舉辦的活動的權利;
(三)對基金會工作的批評、監督和建議權;
(四)遵守本基金會章程,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五)熱心和支持本基金會的工作;
(六)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有1/3以上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可由提議理事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須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理事會會議閉會期間,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決議原則框架范圍內代行理事會職權,確有重大事項需要決策又難以及時召開理事會的,召開常務理事會先行決策,再於理事會認可。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五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至5人。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七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八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條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四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實施本基金會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捐贈支出;
(二)公益資助項目的管理費用支出;
(三)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面向社會公眾的募捐活動;
(二)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實施規模較大的募捐活動;
(三)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自行解散。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繼續履行已經簽定的對貧困地區及貧困人口進行資助項目的合同。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5年4月4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5、沃爾沃汽車向上海市志願服務公益基金會捐贈防護物資

今日上午,沃爾沃汽車向上海市志願服務公益基金會捐贈價值近百萬元的疫情防控保障物資,助力社區工作者與志願者構築好上海市聯防聯控、群防群控的防護牆,確保城市安全與市民身體健康。上海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市文明辦主任潘敏,上海市文明辦副主任、市志願者協會副會長蔡偉民,市志願者協會副會長、市志願服務公益基金會理事長陳振民,沃爾沃汽車集團全球高級副總裁、沃爾沃汽車亞太區總裁兼CEO袁小林,沃爾沃汽車亞太區企業傳播副總裁趙琴等出席了捐贈儀式。這是繼落實捐贈共計1100萬元的緊急醫療物資和專項資金後,沃爾沃汽車再次為疫情防控作出貢獻。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以來,上海社區工作者和志願者始終奮戰在疫情防控前線。他們不顧個人安危,不分晝夜地堅守在不同崗位,為上海市民構建起安全的疫情防控網,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保障。沃爾沃汽車了解到抗疫前線的物資需求,緊急從海外渠道籌集了價值近百萬元的符合N95標準的口罩,為奮戰在上海疫情防控一線的基層社區工作者和志願者補充提供必需的物資保障和防護用品。

潘敏表示,疫情發生以來,全市文明辦系統和文明創建主體積極發揮應有作用,牢牢把握「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準施策」的要求,把疫情防控工作作為當前最重要的任務,充分調動各類傳播陣地和資源,充分發揮精神文明建設戰線廣泛發動群眾、密切聯系群眾的優勢,大力開展疫情防控社會面宣傳,多渠道宣傳普及疫情防控相關知識,廣泛組織發動、全面投入疫情防控志願服務,努力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做出應有的貢獻。潘敏同時呼籲,全市廣大企業和社會各界進一步展現責任擔當和奉獻精神,踴躍捐款捐物,積極奉獻愛心,為疫情防控貢獻更大力量。他要求市志願服務公益基金會要進一步擔當好為疫情防控募捐款物的光榮使命,做細做實工作,規范有序組織好社會捐贈活動,嚴格管好每一筆善款善物,及時規范送到抗疫一線,讓愛心企業和人士放心滿意,讓受贈物資發揮最大效應。要大力宣傳愛心企業和愛心人士的捐贈事跡,進一步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精神,匯集全社會參與支持疫情防控的強大正能量。

陳振民表示,市志願服務公益基金會第一時間發出《關於為支援疫情防控一線基層社區工作者和志願者捐贈防護用品的倡議》,組織開展公開募集活動,得到了眾多愛心單位愛心人士的積極響應。通過物資募集和用捐贈資金采購,至今已向全市16個區的所有街鎮發放了四批防護用品。包括80多萬只口罩、1.19萬桶消毒液、59.31萬只乳膠手套、4.95萬件一次性雨衣和防護服、面罩、防護鏡、體溫計、免洗手消毒液等各類防護用品,有效的緩解了基層一線防控物資的困難,為奮戰在一線的基層社區工作者和志願者送去了全社會的關心和愛護。此外,陳振民還在2月初第一時間向武漢志願者送去一整車的防護用品,轉達了上海志願者的關切之情。

沃爾沃汽車集團全球高級副總裁、沃爾沃汽車亞太區總裁兼CEO袁小林表示:「社區工作者與志願者們奮戰在疫情防控一線的身影,令人感動和欽佩。沃爾沃汽車心繫他們的安危,希望用實際行動守護他們的平安。這是沃爾沃汽車面對疫情所應盡的企業社會責任,也是向他們表達的一份敬意與關愛。」日前,沃爾沃汽車向上海市公共衛生臨床中心捐贈的中央監護系統已完成安裝調試,可應用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的臨床救治。該系統能直接與床旁監護設備連接,集中存儲、共享患者的數據,讓一線醫護人員在中央監護站實時查看患者的生命體征等各項指標,進而據此決定相應的介入操作,極大地提升了醫護人員的工作效率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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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6、北京海鷹脊柱健康公益基金會怎麼聯系

北京海鷹脊柱公益基金會,是由北京大學人民醫院脊柱外科主任劉海鷹教授和前奧運冠軍李寧等社會各界愛心人士共同發起,在中國科學院、中華醫學會等部門和機構的支持下,於2011年10月18日得到北京市民政局正式批准,成為我國首家專項資助脊柱相關疾病的公益性基金會。
找一下北京大學人民醫院,脊柱外科主任劉海鷹教授就應該能找到了

7、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英文譯名: CHINA POSTDOCTORAL SCIENCE FOUNDATION,縮寫:CPS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國內、國(境)外。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鼓勵和支持具有創新思維和創新能力的年輕優秀博士後研究人員開展科研工作,培養他們迅速成長為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跨學科、復合型、戰略型高層次人才。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來源於國家財政撥款。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是北京市海淀區學院路30號博士後公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募捐活動,增加基金本金收益,爭取財政支持,擴大基金來源,加大對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投入力度;
(二)編制基金經費預算,開展基金面上資助和特別資助工作,管理與監督基金經費的使用,開展基金資助效益評估;
(三)同國內、國(境)外基金和學術等組織進行交流與合作;
(四)受主管部門委託和指導,開展下列工作:
1、組織博士後工作管理人員業務培訓;
2、承擔中國優秀博士後評選的事務工作;
3、開展博士後科技成果轉化、社會咨詢等服務活動;
4、組織博士後工作的有關宣傳活動和信息化建設。
5、辦理北京地區博士後研究人員的進出站手續;
6、辦理博士後日常經費撥款事宜;
7、承擔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評估和評審的事務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基金會由 25 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 5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理事的資格:
(一)國內著名專家以及與本基金會業務工作密切相關的專業人員;
(二)熱心支持並積極參與博士後事業;
(三)身體健康。
第九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部門、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能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五)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 對基金會工作的知情權;
(二) 參與理事會的重要決策活動,具有表決權;
(三) 本理事會的選舉權;
(四) 對基金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五) 執行理事會決議;
(六) 完成理事會交辦的工作;
(七)向理事會反映情況,提供信息,維護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八) 為基金會募集資金。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五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1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七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八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副理事長兼秘書長,為本基金會執行理事長。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執行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 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三) 負責制定年度資助計劃,組織資助評審工作;
(四) 制訂年度預算,負責日常開支;
(五) 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六) 受理事長委託,簽署有關文件;
(七)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八)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 國家年度財政撥款;
(二) 基金本金收益;
(三) 國內、國(境)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四) 在國內、國(境)外組織募捐的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第三十五條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 資助博士後研究人員開展科研工作;
(二) 組織基金評審工作的各項支出;
(三) 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
(四) 行政辦公支出。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資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二)在全國范圍或在國(境)外開展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二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第五十五條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
(一)國家撥款和由此產生的收益全部上繳國庫;
(二)各類捐贈用於博士後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7年5月29日理事長會議通過。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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