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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毒強直性脊柱炎

發布時間:2021-03-31 19:59:02

1、強直性脊髓炎和強直性脊柱炎又什麼區別

兩種不同病

1.強直性脊柱炎(Anky losing spondy litis,簡稱AS)是一種血清反應陰性,常見的骨關節疾病,多見於青年男性,16~32歲發病較多,多數患者呈隱匿發病,病變早期呈轉移性、上行性腰背疼痛,以下腰痛最多見,伴有睏倦乏力,消瘦氣短、貧血狀,少數可伴有低燒,以及晨僵,夜間翻身困難,起床費力或活動受限,一種姿勢保持長久症狀明顯,此時常被忽視為腰肌勞損等其他疾病,常常不能引起人們的重視,本病發展緩慢,可遷延10~20年,發展到後期,病情發展往往較快,很短時間內形成駝背畸形,關節強直,X線片中發現脊柱已形成竹節樣改變,並出現全身症狀及內臟受累,有少數病人卧床癱瘓,甚至死亡。
2.強直性脊髓炎
這是一種綜合征,不是一種疾病,脊髓出現累及灰質與白質的急性炎症,可波及胸段脊髓一個或多個鄰近的節段.
病因往往不明,但有些病例發生在非特異性病毒感染或免疫接種之後,提示與免疫相關的病因;另一些病例則與血管炎,靜脈注射苯丙胺或海洛因,萊姆病,梅毒,結核或寄生蟲,或真菌感染有關.
症狀和體征
通常,從足部與腿部開始的上升性無力與麻木以及排尿困難在數天之內發展出來;再經過數天可以進展到嚴重的地步,通常出現在病變水平以下感覺與運動功能完全喪失的截癱,伴尿瀦留與排便功能失控.偶爾,後柱內傳導束的功能有保存,至少在初期是如此.可有下腰背痛,頭痛與頸項強直.本綜合征偶爾可有復發.
診斷和治療
急性橫貫性脊髓炎必須與吉蘭-巴雷綜合征,脊髓前動脈閉塞以及特別是由硬脊膜外膿腫,血腫或腫瘤引起的急性脊髓壓迫症相鑒別.應該考慮到的急性橫貫性脊髓炎可以有治療措施的病因有急性腦膜血管型梅毒,支原體感染和多發性硬化.
腦脊液檢查可發現單核細胞,蛋白定量略有增高.MRI可排除擴展性的髓外病變.MRI或脊腔造影術可能顯示脊髓有腫脹,偶爾在病變水平引起蛛網膜下腔的阻塞.如進行脊腔造影術,應作病人仰卧位與俯卧位雙重檢查以排除血管畸形.在少見的結締組織血管性疾病伴發的病例中有血清學方面異常的發現.
如未能找到明確的病因,治療限於對症或非特異性處理.如有伴發的情況,例如血管炎,應予治療.腎上腺皮質激素的療效未能得到證實,除了在繼發於多發性硬化的脊髓炎病例中ACTH或皮質激素可能導致症狀的逆轉.不過,由於在特發性病例中也可能存在免疫系統的致病機制,往往都給予強的松治療.除了病毒性腦膜腦炎之外,大多數病例都後遺有嚴重的神經障礙.一般說來,病程演進愈急則預後愈好.
3.目前北京301醫院治療這兩種疾病效果比較顯著.

2、反應性關節炎是什麼病?

反應性關節炎最常見的病因是細菌感染,例如肺炎鏈球菌感染引起的肺炎,或肢體開放性外傷以後,局部造成的金黃色葡萄球菌感染。
原發病灶感染一段時間後,會出現遠處關節感染,常累及髖關節、膝關節等大關節。梅毒感染也可以引起反應性關節炎。非細菌性感染引起的反應性關節炎主要見於自身免疫性疾病,例如強直性脊柱炎、類風濕性關節炎、系統性紅斑狼瘡等,治療以後產生的反應性關節炎。
還有一些病因目前尚未明確,考慮與自身免疫性疾病合並腫瘤性疾病有關,例如乾燥綜合征合並肺癌,治療後出現的反應性關節炎。

3、公務員既往病史怎麼填 強直性脊柱炎

一、公務員報考線上報名,過往病史一欄,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即可,疾病名稱、程度等。
二、公務員錄用體檢標准,合格要求:
第一條 風濕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克山病等器質性心臟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者或經手術治癒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排除心臟病理性改變,合格:
(一)心臟聽診有生理性雜音;
(二)每分鍾少於6次的偶發期前收縮(有心肌炎史者從嚴掌握);
(三)心率每分鍾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電圖有異常的其他情況。
第二條 血壓在下列范圍內,合格:
收縮壓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張壓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條 血液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0g/L、女性高於80g/L,合格。
第四條 結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況合格:
(一)原發性肺結核、繼發性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臨床治癒後穩定1年無變化者;
(二)肺外結核病: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淋巴結核等,臨床治癒後2年無復發,經專科醫院檢查無變化者。
第五條 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條 嚴重慢性胃、腸疾病,不合格。胃潰瘍或十二指腸潰瘍已癒合,1年內無出血史,1年以上無症狀者,合格;胃次全切除術後無嚴重並發症者,合格。
第七條 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條 各種惡性腫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條 急慢性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條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內分泌系統疾病,不合格。甲狀腺功能亢進治癒後1年無症狀和體征者,合格。
第十一條 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遊症、嚴重的神經官能症(經常頭痛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不合格。
第十二條 紅斑狼瘡、皮肌炎和/或多發性肌炎、硬皮病、結節性多動脈炎、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各種彌漫性結締組織疾病,大動脈炎,不合格。
第十三條 晚期血吸蟲病,晚期血絲蟲病兼有橡皮腫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條 顱骨缺損、顱內異物存留、顱腦畸形、腦外傷後綜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條 嚴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條 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不合格。
第十七條 有梗阻的膽結石或泌尿系結石,不合格。
第十八條 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條 雙眼矯正視力均低於0.8(標准對數視力4.9)或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條 雙耳均有聽力障礙,在佩戴助聽器情況下,雙耳在3米以內耳語仍聽不見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 未納入體檢標准,影響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嚴重疾病,不合格。
具體體檢情況,以醫院出具的檢查結果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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