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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柱側彎十級

發布時間:2021-02-06 01:32:38

1、傷殘鑒定標準的十級評定

一、首先,在明確十級傷殘鑒定的具體標准之前,應明確相應的劃分依據,分別是:

1.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二、其次,十級傷殘的具體鑒定標准為:

(一)、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2、外傷性癲癇,葯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

3、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

4、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5、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6、斜視、復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視覺障礙;

7、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

8、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

9、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

10、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二)、頭面部損傷致:

1、一眼低視力1級;

2、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

3、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0°);

4、淚小管損傷,遺留溢淚症狀;

5、眼內異物存留

6、外傷性白內障;

7、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4枚以上;

9、口腔損傷,牙齒脫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輕度張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

13、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10cm以上;

16、面部細小疲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平方厘米以上;

17、頭皮無毛發40平方厘米以上;

18、顱骨缺損4平方厘米以上,遺留神經系統輕度症狀和體征;或顱骨缺損6平方厘米以上,無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19、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損傷致:

1、頸椎腰椎畸形愈台,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癒合,輕度影響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體三分之一以上壓縮性骨折

(四)、頸部損傷致:

1、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2、輕度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3、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損傷致:

1、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補;

4、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損傷致:

1、胃、腸、消化腺等破裂修補;

2、膽囊破裂修補;

3、腸系膜損傷修補;

4、脾破裂修補;

5、腎破裂修補或腎功能輕度障礙;

6、膈肌破裂修補。

(七)、盆部損傷致:

1、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癒合;

3、一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4、一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5、子宮破裂修補;

6、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7、膀胱破裂修補;

8、尿道輕度狹窄;

9、直腸、肛門損傷,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礙。

(八)、會陰部損傷致:

1、陰莖龜頭缺失25%以上;

2、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

3、一側輸精管缺失;

4、一側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5、陰囊損傷,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影響功能。

(十)、肢體損傷致:

1、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以上;

2、雙手感覺缺失25%以上;

3、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5、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20%以上;

6、雙上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7、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線性骨折;

9、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膚損傷致癱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以上。

2、政法幹警體檢嚴格嗎?有輕微脊柱側彎會不會通不過體檢啊?

政法幹警招錄體檢參考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准(試行):
本標准適用於報考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職位公務員的考生。報考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職位公務員的考生,其身體條件應當符合《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試行)》和本標准有關職位對身體條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職位
第一條 單側裸眼視力低於4.8,不合格(國家安全機關專業技術職位除外)。法醫、物證檢驗及鑒定、信息通信、網路安全管理、金融財會、外語及少數民族語言翻譯、交通安全技術、安全防範技術、排爆、警犬技術等職位,單側矯正視力低於5.0,不合格。
第二條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醫、物證檢驗及鑒定職位,不合格。
第三條 影響面容且難以治癒的皮膚病(如白癜風、銀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觀存在明顯疾病特徵(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矯正的斜頸、步態異常等),不合格。
第四條 文身,不合格。
第五條 肢體功能障礙,不合格。
第六條 單側耳語聽力低於5米,不合格。
第七條 嗅覺遲鈍,不合格。
第八條 乙肝病原攜帶者,特警職位,不合格。
第九條 中國民航空中警察職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准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IVb級體檢合格證(67.415(c)項除外)的醫學標准,合格。
第十條 海關海上緝私船舶駕駛職位、海上緝私輪機管理職位、海上緝私查私職位、出入境邊防檢查船舶駕駛職位,還需執行船員健康檢查國家標准和《關於調整有關船員健康檢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員[2010]306號)。
第二部分 其他職位
第十一條 色弱,口岸現場旅客檢查職位、海關貨物查驗職位、測繪及地圖印刷方面職位、醫學檢驗職位、紡織品檢驗監管職位、儀器檢驗監管職位、化妝品檢驗監管職位及動植物檢疫職位,不合格;色盲(單色識別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門職位、機電檢驗監管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化礦產品檢驗監管職位、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職位及登輪檢疫鑒定職位,不合格。
第十二條 肢體功能障礙,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職位、登輪檢疫鑒定職位、現場查驗職位及海關貨物查驗職位,不合格。
第十三條 雙側耳語聽力均低於5米,機電檢驗監管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化礦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動物檢疫職位及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職位,不合格。
第十四條 嗅覺遲鈍,食品檢驗監管職位、化妝品檢驗監管職位、動植物檢疫職位、醫學檢驗職位、衛生檢疫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及海關貨物查驗職位,不合格。
第十五條 傳染性、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醫學檢驗職位、衛生檢疫職位、食品檢驗監管職位、化妝品檢驗監管職位、動植物檢疫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及口岸現場旅客檢查職位,不合格。
第十六條 中國民航飛行技術監管職位,執行《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准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的Ⅰ級(67.115(5)項除外)或Ⅱ級體檢合格證的醫學標准。
第十七條 水上作業人員職位,執行船員健康檢查國家標准和《關於調整有關船員健康檢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員[2010]306號)。
《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准(試行)》操作說明
1、體檢醫院與醫務人員在體檢前應明確需要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准(試行)》執行的職位及項目。
2、體檢應在獨立場所進行,要保持安靜,減少外界干擾。人民警察體檢要做到封閉式體檢。
3、考生體檢前,必須詳細填寫報考職位。
4、《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准(試行)》中的所有體檢項目均不進行復檢。
5、佩帶隱形眼鏡的考生在眼科檢查前應先摘掉隱形眼鏡,再進行視力檢查。義眼者應向眼科醫生講明。
6、色覺檢查:必須由專科護士或醫師檢查。用俞自萍等人編印的《色盲檢查圖》,或空軍後勤部衛生部編印的《色覺檢查圖》,檢查時考生雙眼以距離圖面60-80cm為標准,不得使用有色眼鏡,考生須在3-5秒內讀出顏色名稱。
7、單色識別能力檢查方法:⑴ 檢查者從紅、黃、綠、藍、紫各種顏色中任選出一種讓考生識別,在3-5秒內讀出顏色名稱。⑵ 檢查者任意講出一種顏色名稱,讓考生在3-5秒內從紅、黃、綠、藍、紫各種顏色中找出該種顏色。以上兩種方法也可交替進行。
8、色弱者不合格的職位,色盲者也不合格。
9、嗅覺檢查:用醋、酒精、水三種,全能辨別者為正常,能辨別1-2種為遲鈍,三種均不能辨別者為喪失。
10、嗅覺遲鈍者不合格的職位,嗅覺喪失者也不合格。
11、只有特警職位才可進行乙肝表面抗原檢查。
12、文身:是指皮膚刺有「點、字、圖案」,或雖經手術處理仍留有明顯文身瘢痕。
13、肢體(包括脊柱)功能障礙:是指因各種原因造成肢體殘缺、畸形、麻痹等,以致引起永久性人體運動功能不同程度的受限。
14、本體檢標准中有關數值的表述方法:凡用「低於…」詞表述的,不含該數值本身。

3、2017十級傷殘鑒定標准

4、脊椎側彎駝背可以辦幾級殘疾證

?

5、脊柱側彎能辦殘疾證嗎

有網友問:脊柱側彎手術後算殘疾人嗎?如何算那請問是幾級殘疾?在此,我將我在當地殘聯做義務專職委員所了解的有關殘疾人的優惠政策和程序做個介紹:
首先,脊柱側彎患者無任術前還是術後都可以辦殘疾證,我知道,很多人因不知道殘疾證怎麼辦理,不了解國家對持有殘疾證的殘疾人提供哪些服務及優惠政策,而失去了很多權利和機會。也有患者是因為無法正視自己的疾病過不了自己心裡的坎,也有的是認為自己已經很強大,或父母條件很好,無需政策扶持,所以領證必須自願提出申請。
一、辦證手續和程序一般為(各地可能稍有出入)。
1、帶上醫院出院小結;
2、X光片子;
3、你自己因術後脊柱活動受限、不能負重的申請;(註:術前的患友,無需上述醫院證明,只要親自去殘聯申請,辦證人員目測就行。)
4、居住地社區戶籍證明,
5、四張二寸照片;
6、到當地殘聯辦理。
二、一般可評定為3-4級殘。
三、可享受的優惠政策(各地會稍有出入):
1、考上高中包括職中(公辦)家庭經濟困難可通過社區向殘聯申請一定的學費補助;
2、考上大專或本科(公辦)可通過社區向殘聯申請獎學金,每學年都有;
3、參加自考的大學生在取得大專或本科文憑後也可申請同等的獎學金。
4、自主就業的殘疾人可享受國家工商管理費、營業執照費、稅收減免政策。
5、可以憑殘疾證進入社會福利企業工作,企業主必須幫你交齊五險一金,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6、有了殘疾證,到在大城市如北京旅遊、就醫等可以享受公交乘車免費;游覽公園、名勝半價門票的待遇。
7、其他。

6、什麼程度會到十級傷殘

工傷還是交通事故傷殘,不同類型的傷殘標准不一樣。
十級傷殘鑒定標准 默認分類 2011-02-10 17:40:40 閱讀388 評論0 字型大小:大中小 訂閱
目前,傷殘鑒定並無統一的鑒定標准。不同的對象不同事由傷殘鑒定適用不同的鑒定標准。以下是現實生活中比較常見和實用的五種鑒定標准,余偉安律師歸納起來供大家參閱。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正確的鑒定標准。在具體的案件中如果當事人有不理解的地方或者持有異議可以和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專家余偉安律師咨詢交流。一、工傷職業病勞動能力鑒定【鑒定標准】《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06》【適用范圍】工傷職業病【具體規定】j)十級
1)符合中度毀容標准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 cm2(註:2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外傷後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5)稚間盤突出症未做手術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7)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 cm2(註:2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積>50 cm2(註:2為平方),並有明顯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指外,餘3~4指末節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積>100 cm2(註:2為平方);
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15)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眼矯正視力≥0. 8 ;
17)雙眼矯正視力≤0. 8 ;
1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1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人工晶狀體眼,矯正視力正常者;
22)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矯正視力正常者;
23)晶狀體部分脫位;
24)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6)外傷性瞳孔放大,
27)角鞏膜穿通傷治癒者;
28)雙耳聽力損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30)鉻鼻病(無症狀者);
31)嗅覺喪失;
32)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
33)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I度;
34)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5)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36)鼻中隔穿孔;
37)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8)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後,胸膜粘連增厚;
39)開胸探查術後;
40)肝外傷保守治療後;
41)胰損傷保守治療後;
42)脾損傷保守治療後;
43)腎損傷保守治療後;
44)膀胱外傷保守治療後;
45)卵巢修補術後;
46)輸卵管修補術後;
47)乳腺修補術後;
48)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49)慢性輕度磷中毒;
50)工業性氟病I期;
51)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
52)減壓性骨壞死I期;
53)一度牙酸蝕病;
54)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二、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鑒定標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適用范圍】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具體規定】4.10  Ⅹ級傷殘4.10.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a)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b)外傷性癲癇,葯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c) 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d) 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e) 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f) 斜視、復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視覺障礙;g) 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 h) 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i) 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j) 影響陰莖勃起功能。4.10.2 頭面部損傷致:a) 一眼低視力1級;b) 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c) 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0°);d) 淚小管損傷,遺留溢淚症狀;e) 眼內異物存留;f) 外傷性白內障;g) 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h)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4枚以上;i) 口腔損傷,牙齒脫落8枚以上;j) 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輕度張口受限;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l) 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m) 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n) 鼻尖缺失(或畸形);o)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cm2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10cm以上;p) 面部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cm2以上;q) 頭皮無毛發40cm2以上;r) 顱骨缺損4cm2以上,遺留神經系統輕度症狀和體征;或顱骨缺損6cm2以上,無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s) 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8立方厘米以上。4.10.3 脊柱損傷致:a) 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b) 胸椎畸形癒合,輕度影響呼吸功能;c) 胸椎或腰椎一椎體三分之一以上壓縮性骨折。4.10.4 頸部損傷致: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b) 輕度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c) 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20cm2以上。4.10.5 胸部損傷致:a) 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c) 肺破裂修補;d) 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4.10.6 腹部損傷致:a) 胃、腸、消化腺等破裂修補;b) 膽囊破裂修補;c) 腸系膜損傷修補;d) 脾破裂修補;e) 腎破裂修補或腎功能輕度障礙;f) 膈肌破裂修補。4.10.7 盆部損傷致: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b) 骨盆畸形癒合;c) 一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d) 一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e) 子宮破裂修補;f) 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g) 膀胱破裂修補;h) 尿道輕度狹窄;i) 直腸、肛門損傷,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礙。4.10.8 會陰部損傷致:a) 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25%以上;b) 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c) 一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d) 一側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縮;e) 陰囊損傷,瘢痕形成50%以上。4.10.9 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影響功能。4.10.10 肢體損傷致: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以上;b) 雙手感覺缺失25%以上;c) 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d) 一足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e) 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20%以上;f) 雙上肢長度相差4cm以上;g) 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h) 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線性骨折;i) 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4.10.11 皮膚損傷致癱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以上。 三、醫療事故【鑒定標准】醫療事故分級標准(試行)(2002)【適用范圍】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傷殘程度評定。【具體規定】本標准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對應傷殘等級為十級。(五)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腦葉缺失後輕度智力障礙;2、發聲或言語不暢;3、雙眼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20ms(毫秒),矯正視力<0.6,視野半徑<50°;4、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5、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於31dbHL(分貝)或一耳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於71dbHL(分貝);6、耳郭缺損大於1/3而小於2/3;7、甲狀腺功能低下;8、支氣管損傷需行手術治療;9、器械或異物誤入消化道,需開腹取出;10、一拇指指關節功能不全;11、雙小腿肌力IV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輕度失禁;12、手術後當時引起脊柱側彎30度以上;13、手術後當時引起脊柱後凸成角(胸段大於60度,胸腰段大於30度,腰段大於20度以上);14、原有脊柱、軀干或肢體畸形又嚴重加重;15、損傷重要臟器,修補後功能有輕微障礙。 四、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鑒定標准】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試行)(2005)【適用范圍】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體損傷殘疾程度的鑒定。【具體規定】2.10十級殘疾
2.10.1邊緣智能狀態。
2.10.2人格改變。
2.10.3顱骨缺失6cm2以上。
2.10.4顱腦損傷經開顱手術治療(單純減壓術除外)。
2.10.5腦脊液漏修補術後。
2.10.6雙側前庭功能障礙。
2.10.7顱內異物。
2.10.8頭皮損傷瘢痕形成或無毛發,面積達40cm2以上。
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條索狀瘢痕10cm以上。
2.10.10面部細小斑痕或色素明顯改變10cm2以上 。
2.10.11一側面神經不完全性麻痹。
2.10.12一側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損(或畸形),最長徑線1cm以上,影響容貌。
2.10.14唇部分缺損顯露2牙寬度,12牙冠以上。
2.10.15面顱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癒合,影響容貌。
2.10.16一眼低視力1級,或視野半徑≤20。
2.10.17一側上瞼下垂遮蓋部分瞳孔。
2.10.18一側眼瞼畸形,影響容貌及功能。
2.10.19雙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傷性復視伴眼球運動受限或內 陷2mm以上,或外傷性斜視15以上。
2.10.21一眼角膜移植術,或外傷後無虹膜,或睫狀體脫離術後低眼壓。
2.10.22一眼外傷性白內障,須手術治療。
2.10.23外傷性青光眼,需葯物維持治療。
2.10.24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善溢淚。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雙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一耳聽力損失≥56 dBHL。
2.10.27顳下頜關節損失,張口困難Ⅰ級。
2.10.28牙齒脫落4枚以上。
2.10.29頸部損傷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25%以上。
2.10.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癒合。
2.10.312肋以上缺失。
2.10.32胸導管損傷。
2.10.33肺修補術或異物經手術治療。
2.10.34膈肌修補術。
2.10.35食道、胃、腸修補術。
2.10.36肝、脾修補術。
2.10.37腎修補術。
2.10.38輕度排尿障礙。
2.10.39膀胱修補術。
2.10.40一側輸精管缺失不能修復。
2.10.41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宮、卵巢、輸卵管修補術。
2.10.43樞椎齒突骨折。
2.10.44頸椎骨折後遺有後縱韌帶骨化。
2.10.45脊椎壓縮性骨折,前緣高度壓縮12以上。
2.10.46椎體骨折(壓縮性、撕脫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癒合。
2.10.48雙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喪失5%以上。
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遺有2cm以上短縮畸形。
2.10.51肩、肘、腕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2.10.53股骨、脛骨幹骨折,遺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轉>10。
2.10.54下肢骨折遺有短縮畸形。
2.10.55一側髕骨切除。
2.10.56一側半月板切除。
2.10.57一側膝關節附韌帶完全斷裂。
2.10.58膝關節內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長骨骨骺骨折。
2.10.60髖、膝、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
2.10.61雙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喪失25%以上。
2.10.62體內大量異物存留。
2.10.63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以上。五、軍人殘疾等級評定【鑒定標准】《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試行)》【適用范圍】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具體規定】(十)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有輕度功能障礙的,為十級:1.腦外傷半年後有發作性頭痛伴腦電圖異常(3次以上);2.腦外傷後,邊緣智能; 3.腦外傷後顱骨缺損3cm2~9cm2或顱骨缺損≥9cm2行顱骨修補術後;4.顱內異物;5.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6.面部瘢痕>2%; 7.一眼矯正視力≤0.5,另眼矯正視力≥0.8;8.雙眼矯正視力<0.8;9.放射性或外傷性白內障Ⅰ~Ⅱ期;10.眶內異物未取出;11.第Ⅴ對顱神經眼支麻痹;12.外傷性瞳孔散大;13.雙耳聽力損失≥30dBHL或一耳聽力損失≥70dBHL;14.前庭功能障礙,閉眼不能並足站立;15.嚴重聲音嘶啞;16.一耳或雙耳再造術後;17.嗅覺完全喪失;18.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19.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度<2.5cm;20.頜面部有異物存留;21.一側不完全性面癱;22.肋骨骨折>3根並胸廓畸形;23.肺內異物存留;24.腹腔臟器損傷修補術後;25.異物色素沉著或色素脫失超過顏面總面積1/4。

7、傷到什麼程度才能達到十級傷殘????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T16180-2014)《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十級傷殘評定原則為「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2、十級傷殘條款系列凡符合上述情況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十級。1)符合中度毀容標准之一項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cm2;3)全身瘢痕面積<5%,但≥1%;4)急性外傷導致椎間盤髓核突出,並伴神經刺激征者;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6)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7)手背植皮面積>50cm2,並有明顯瘢痕;8)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10)足背植皮面積>l00cm2;11)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12)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者;13)四肢大關節肌腱及韌帶撕裂傷術後遺留輕度功能障礙;14)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及Ⅱ度以上者;15)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跟矯正視力≥0.8;16)雙眼矯正視力≤0.8;17)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18)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19)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20)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人工晶狀體跟,矯正視力正常者;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I度~Ⅱ度(或輕度、中度),矯正視力正常者;22)晶狀體部分脫位;23)眶內異物未取出者;24)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25)外傷性瞳孔放大;26)角鞏膜穿通傷治癒者;27)雙耳聽力損失≥26dB,或一耳≥56dB;28)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29鉻鼻病(無症狀者);30)嗅覺喪失;31)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32)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I度;33)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34)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35)鼻中隔穿孔;36)一側不完全性面癱;37)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後,胸膜粘連增厚;38)腹腔臟器挫裂傷保守治療後;39)乳腺修補術後;40)放射性損傷導致免疫功能輕度減退;41)慢性輕度磷中毒;42)氟及其他無機化合物中毒慢性輕度中毒;43)井下工人滑囊炎;44)減壓性骨壞死I期;45)一度牙酸蝕病;46)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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