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l3 4 l4 5 l5 s1椎間盤在身體哪個部位
L3:第三腰椎
L4:第四腰椎
L5: 第五腰椎
S1:第一骶椎(其實骶骨是5個骶椎融合成的一個整體)
L5/S1椎間盤就是第五腰椎和第一骶椎之間的椎間盤。
(1)脊柱圖l4擴展資料:
腰椎間盤突出的好發部位以L4~5椎間盤最為多見,佔58%~62%;L5~S1次之,佔38%~44%,極少部分發生於L3~4以上的椎間盤,2個椎間盤同時發病者佔5%~10%。L5~S1椎間盤是整個脊柱最下邊的2個椎間盤,是全身應力最集中的部位,承受的壓力最大。
腰椎活動度較大,脊柱做各種方向活動時對下位椎間盤,尤其是纖維環的牽拉力最大。因為骶椎是固定的而不參與脊柱活動,脊柱活動時骶椎不產生相應的協調緩沖動作,脊柱上位各節段的活動最終均集中在最下方的2個活動節上。因此,L4~5椎間盤損傷的機會最多。
在臨床上,腰椎間盤突出症的西醫治療方法以消炎止痛、牽引治療為主,對於緩解病情進展具有積極作用。腰椎間盤突出症是臨床的多發病,常見病,治療方法多,復發很難避免,這是由疾病本身決定的,糾正不良的生活習慣,是當前的主要工作。
2、骨質疏鬆,脊柱側彎,椎間盤突出,【脊柱側彎,椎間盤突出,L4-L5分節不全】
年紀很輕而有骨質疏鬆,說明全身情況不好;腰椎間盤突出症很可能是外傷性的。綜合情況不太好。請就近去專科醫院綜合診治。祝早日康復。
(黃仕榮大夫鄭重提醒:因不能面診患者,無法全面了解病情,以上建議僅供參考,具體診療請一定到醫院在醫生指導下進行!)
3、求一張詳細的人體骨骼圖,尤其是腰椎部分
詳圖沒有,不過腰椎L4L5的位置就在你平常系腰帶的位置就是了。椎間盤突出看看你的發病程度,如果沒有影響腿部的活動,還是保守治療。腿及腳部要是已經有明顯的放射性疼痛,還是建議你去醫院做了吧。我是7年前做的,L4L5加腰底椎間盤突出,椎管狹窄。現在一點事也沒。做的是椎板減壓術。
4、L5-s1椎間盤在哪個位置,要圖
L5: 第五腰椎
S1:第一骶椎(其實骶骨是5個骶椎融合成的一個整體)
L5/S1椎間盤就是第五腰椎和第一骶椎之間的椎間盤,看下圖(繁體註解,「骶」字寫法不同,你應能看懂,骨頭是黃色,兩者之間的藍色即是椎間盤)
5、我女兒現四歲,歲半時去湘雅醫院檢查說脊柱L3,L4先天性側彎。可現在還和正常同齡人一樣正常,只是背部...
脊柱側彎總的治療原則為在青春發育終止前盡可能地選擇非手術治療;遇到必須在此前手術的患者,也應先採取非手術治療方案以推遲手術年齡。其的治療方法分為保守治療和手術治療:
一,保守治療:適用於輕度側彎患者,其方法有很多種,如正骨、按摩、理療、懸吊牽引、支具等。
二,手術治療:內固定架矯正和外固定架矯正。如脊柱側彎矯形器。適應症為:
1、脊柱側彎科布角為20度~45度,且骨骼未發育成熟以前的特發性脊柱側彎患者,
2、先天性脊柱裂、先天性半椎體、腦癱、小兒麻痹後遺症等引起的脊柱側彎;
3、需手術治療的脊柱側彎嚴重者,術前穿戴矯形器用於防止畸形的發展。
6、脊椎的L3.L4在那個位置?
L3,L4就是第三、第四腰椎的意思。如圖:
脊柱是身體的支柱,位於背部正中,上端接顱骨,下端達尾骨尖。
脊柱分頸、胸、腰、骶及尾五段,上部長,能活動,好似支架,懸掛著胸壁和腹壁;下部短,比較固定。身體的重量和所受的震盪即由此傳達至下肢。
脊柱由脊椎骨及椎間盤構成,是一相當柔軟又能活動的結構。隨著身體的運動載荷,脊柱的形狀可有相當大的改變。脊柱的活動取決於椎間盤的完整,相關脊椎骨關節突間的和諧。
脊柱的長度,3/4是由椎體構成,1/4由椎間盤構成。
(6)脊柱圖l4擴展資料:腰椎腰1、腰2、腰3的位置在人體的後腰部正中線上,通常位置確定需要根據胸12的具體位置,找胸12之前需要先找到第12肋骨的肋骨頭。
肋骨頭位置大約在腰部與背部結合處,正中線旁開5-6公分左右的位置,能夠摸到肋軟骨頭,肋骨頭確定之後順著肋骨就可以找到第12胸椎,觸摸到胸椎棘突之後往下一個就是腰1椎體的棘突,再往下一個是腰2椎體棘突,再往下是腰3椎體棘突,這種方法是比較簡單一些的。
7、脊柱l4-5節輕度突出算不算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