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醫講脊髓炎得治療方案是什麼?
1、濕熱內盛型脊髓炎
治法:清熱利濕,通經活絡,緩解脊髓炎。
方葯:牛膝、羌活、獨活各12g,黃柏、防已、萆薢各10g,蒼術、木瓜各6g。發熱身重加生石膏、薏苡仁;肌膚瘙癢加苦參、白鮮皮;小便癃閉不通加竹葉、木通。
2、邪郁肺衛型脊髓炎
治法:疏風解表,清肺潤燥,緩解脊髓炎。
方葯:葛根、黃芩、桑葉各12g,麥冬、沙參、玉竹各10g,生地、黃連各6g。身熱明顯加知母、青黛;肢體無力加牛膝、絲瓜絡;嗆咳、吞咽困難加遠志、菖蒲、桑白皮。
3、氣虛血滯型脊髓炎
治法:益氣養血,活血通絡,緩解脊髓炎。
方葯:黃芪、赤白芍各15g,當歸、生地、雞血藤各12g,桃仁、紅花、牛膝各6g。上肢癱瘓加桑枝、五加皮;下肢無力加木瓜、杜仲;肌肉萎縮加黨參、山葯。
4、肝腎陰虛型脊髓炎
治法:補益肝腎,強筋壯骨,緩解脊髓炎。
方葯:知母、龜板、白芍各12g,熟地、牛膝、當歸各10g,枸杞子、黃柏各6g。肢體屈曲拘攣加伸筋草、絲瓜絡;遺尿加桑螵蛸、益智仁;肌膚麻木不仁加雞血藤、紅花。
2、醫療糾紛訴訟狀範文
給你找了張民事訴訟狀範文
原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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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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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請求:
1. 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40萬元、誤工費3萬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00元、陪護費2萬元、殘疾生活補助費216000元、殘疾用具費35萬元、被扶養人生活費9萬元、交通費1000元、住宿費2萬元,共計人民幣113.4萬元。
2. 判令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41901元。
3. 判令被告賠償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原告近親屬(2人)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共計人民幣4832元。
4. 判令被告承擔本案醫療事故鑒定費及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2001 年10月14日21點許因背痛,於2001年10月14日23點左右就診於神州醫院急診科。到急症科後方出現雙腳麻木,繼之胸部以下失去知覺、不能運動。當時診斷:「1、急性脊髓炎,2、脊髓內腫瘤待排?」15日1點20分左右攝胸段CT檢查,報告:「T4—T12節段脊髓內連續低密度陰影」,僅予脫水、對症處理。15日9時許神內科會診,讀CT:「T4—T12硬膜下高密度影」,診為:「1、脊髓硬膜下出血?2、脊髓硬膜下膿腫?」15日12時許行胸段脊髓磁共振,口頭報告:「頸胸段出血原因待查?」下午4時許又行頸胸段脊髓磁共振增強掃描,印象:「頸6—胸4段椎管內硬膜外轉為性病變,考慮腫瘤可能性大」。將患者收入骨科,入科後患者進一步惡化,經神經外科會診,轉入腦病中心。晚上11時許行血管造影和脊膜出血栓塞術,確診為:「硬脊膜外血腫」。16 日10點30分,患者方進入手術室行椎板切除血腫清除術。術後行康復治療。半年來,患者無一點恢復,仍為左胸2,右胸4以下的高位截癱,斷送了患者即將出國深造的美好前途。
硬脊膜外血腫是急診外科疾病。及時手術解除血腫壓迫,脊髓的功能可望部分或全部恢復,如果壓迫時間過久,脊髓因血液循環障礙而發生軟化、萎縮或瘢痕形成,則癱瘓難以恢復。特別強調受壓後6小時之內發生脊髓中心壞死之前進行手術,受壓後24小時為早期,如不放棄早期手術時間,則可以保存脊髓部分白質,使患者恢復不癱。然而患者在醫院後逐漸癱瘓的,就診這樣及時,卻被人為的延誤診斷、人為的延誤手術,使患者失去寶貴的站起機會,醫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患者是年青人,既往有過背痛,卻從沒有肢體麻木、無力。在無外傷,僅短時背痛、而無其它全身症狀和局部症狀情況下,突發截癱卻一點沒想到硬脊膜外血腫或硬脊膜下血腫的可能,簡直不可思議。在CT中得不到結論時,為什麼要「待明日」才做對神經系統敏感性強、解析度高的MRI?不可饒恕的是CT室的不負責:1、胸椎CT竟沒把胸椎掃完,2、竟沒看到CT中一明顯的血腫影像,3、明顯的高密度影像,竟得出「連續低密度陰影」,導致診斷方向性的錯誤,4、CT報告、會診意見都提到T4—T12的異常,然而最後的幾個胸椎根本沒掃到,何來的結論。正由於臨床醫師和CT室醫師的不負責,癱後6小時這一手術黃金時間就這樣耽誤了,患者就此失去了完全康復的機會。
15 日晨9時許會診意見:「脊髓硬膜下出血?脊髓硬膜下膿腫?」應該清楚該兩種病手術時間需針分奪秒,為什麼不積極做相應的檢查或行椎管探查術?拖延到中午 12時才做MRI,此時的MRI檢查也錯誤百出:1、申請的胸椎MRI,卻主掃頸椎,而胸椎竟只掃到第7胸椎,2、申請的是胸椎MRI增強,也交了增強費,卻未作增強掃描,3、MRI竟只做了矢位,而忘了做最重要的軸位。這么多的人為錯誤拖延著診斷時間,也導致下午4時許的MRI重做。4、重做的MRI 已能明確診斷硬脊膜外血腫,卻得出「頸6—胸4段椎管內硬膜外轉為性病變,考慮腫瘤可能性大。」何謂「轉為性病變」?內行人士也無法理解,怎能指導臨床?如果閱片認真些,結合臨床,就能明確此診斷,患者就能盡早手術,關鍵是爭取到不全癱的手術機會,也避免了業內人多不主張的風險性大、並發症嚴重的血管造影和脊膜出血栓塞術。
15日晚23時許血管造影術才確診了「脊髓血管畸形破裂引起的硬脊膜外血腫」這一診斷。此病一診斷出,就意味著一分一秒皆黃金,爭分奪秒是康復,立即手術是患者最後的希望。然醫務人員竟漠然視之,拖延到16日10時以後方把患者送進手術室。受壓35小時的手術意義有多大?可想而知是徒勞之舉。
神州醫院是三甲醫院,硬軟體強,有腦外科和脊柱外科,門診病歷上特別提到:腦脊髓動靜脈畸形為醫院專科特色。有如此雄厚的診治條件,患者卻在醫方一次次不負責中失去寶貴的機會。醫院負有不可推卸的醫療損害責任,應當賠償患者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綜上所述,由於被告方醫務人員違反診療常規,嚴重失職,延誤了原告寶貴的治療時間,從而直接導致了完全不能康復的後果並間接導致原告目前反復並發症的狀況,原告認為被告應為此承擔過失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之有關規定,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為不幸的原告及其家屬做主,討回公道!
此致
神州市大山區人民法院
3、醫療損害賠償起訴狀怎麼寫才有效
原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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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請求:
1.
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40萬元、誤工費3萬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00元、陪護費2萬元、殘疾生活補助費216000元、殘疾用具費35萬元、被扶養人生活費9萬元、交通費1000元、住宿費2萬元,共計人民幣113.4萬元。
2. 判令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41901元。
3. 判令被告賠償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原告近親屬(2人)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共計人民幣4832元。
4. 判令被告承擔本案醫療事故鑒定費及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2001
年10月14日21點許因背痛,於2001年10月14日23點左右就診於神州醫院急診科。到急症科後方出現雙腳麻木,繼之胸部以下失去知覺、不能運動。當時診斷:「1、急性脊髓炎,2、脊髓內腫瘤待排?」15日1點20分左右攝胸段CT檢查,報告:「T4—T12節段脊髓內連續低密度陰影」,僅予脫水、對症處理。15日9時許神內科會診,讀CT:「T4—T12硬膜下高密度影」,診為:「1、脊髓硬膜下出血?2、脊髓硬膜下膿腫?」15日12時許行胸段脊髓磁共振,口頭報告:「頸胸段出血原因待查?」下午4時許又行頸胸段脊髓磁共振增強掃描,印象:「頸6—胸4段椎管內硬膜外轉為性病變,考慮腫瘤可能性大」。將患者收入骨科,入科後患者進一步惡化,經神經外科會診,轉入腦病中心。晚上11時許行血管造影和脊膜出血栓塞術,確診為:「硬脊膜外血腫」。16
日10點30分,患者方進入手術室行椎板切除血腫清除術。術後行康復治療。半年來,患者無一點恢復,仍為左胸2,右胸4以下的高位截癱,斷送了患者即將出國深造的美好前途。
硬脊膜外血腫是急診外科疾病。及時手術解除血腫壓迫,脊髓的功能可望部分或全部恢復,如果壓迫時間過久,脊髓因血液循環障礙而發生軟化、萎縮或瘢痕形成,則癱瘓難以恢復。特別強調受壓後6小時之內發生脊髓中心壞死之前進行手術,受壓後24小時為早期,如不放棄早期手術時間,則可以保存脊髓部分白質,使患者恢復不癱。然而患者在醫院後逐漸癱瘓的,就診這樣及時,卻被人為的延誤診斷、人為的延誤手術,使患者失去寶貴的站起機會,醫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患者是年青人,既往有過背痛,卻從沒有肢體麻木、無力。在無外傷,僅短時背痛、而無其它全身症狀和局部症狀情況下,突發截癱卻一點沒想到硬脊膜外血腫或硬脊膜下血腫的可能,簡直不可思議。在CT中得不到結論時,為什麼要「待明日」才做對神經系統敏感性強、解析度高的MRI?不可饒恕的是CT室的不負責:1、胸椎CT竟沒把胸椎掃完,2、竟沒看到CT中一明顯的血腫影像,3、明顯的高密度影像,竟得出「連續低密度陰影」,導致診斷方向性的錯誤,4、CT報告、會診意見都提到T4—T12的異常,然而最後的幾個胸椎根本沒掃到,何來的結論。正由於臨床醫師和CT室醫師的不負責,癱後6小時這一手術黃金時間就這樣耽誤了,患者就此失去了完全康復的機會。
15 日晨9時許會診意見:「脊髓硬膜下出血?脊髓硬膜下膿腫?」應該清楚該兩種病手術時間需針分奪秒,為什麼不積極做相應的檢查或行椎管探查術?拖延到中午
12時才做MRI,此時的MRI檢查也錯誤百出:1、申請的胸椎MRI,卻主掃頸椎,而胸椎竟只掃到第7胸椎,2、申請的是胸椎MRI增強,也交了增強費,卻未作增強掃描,3、MRI竟只做了矢位,而忘了做最重要的軸位。這么多的人為錯誤拖延著診斷時間,也導致下午4時許的MRI重做。4、重做的MRI
已能明確診斷硬脊膜外血腫,卻得出「頸6—胸4段椎管內硬膜外轉為性病變,考慮腫瘤可能性大。」何謂「轉為性病變」?內行人士也無法理解,怎能指導臨床?如果閱片認真些,結合臨床,就能明確此診斷,患者就能盡早手術,關鍵是爭取到不全癱的手術機會,也避免了業內人多不主張的風險性大、並發症嚴重的血管造影和脊膜出血栓塞術。
15日晚23時許血管造影術才確診了「脊髓血管畸形破裂引起的硬脊膜外血腫」這一診斷。此病一診斷出,就意味著一分一秒皆黃金,爭分奪秒是康復,立即手術是患者最後的希望。然醫務人員竟漠然視之,拖延到16日10時以後方把患者送進手術室。受壓35小時的手術意義有多大?可想而知是徒勞之舉。
神州醫院是三甲醫院,硬軟體強,有腦外科和脊柱外科,門診病歷上特別提到:腦脊髓動靜脈畸形為醫院專科特色。有如此雄厚的診治條件,患者卻在醫方一次次不負責中失去寶貴的機會。醫院負有不可推卸的醫療損害責任,應當賠償患者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綜上所述,由於被告方醫務人員違反診療常規,嚴重失職,延誤了原告寶貴的治療時間,從而直接導致了完全不能康復的後果並間接導致原告目前反復並發症的狀況,原告認為被告應為此承擔過失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之有關規定,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為不幸的原告及其家屬做主,討回公道!
此致
xxxxxx區人民法院
4、脊髓炎能不能治療康復?
脊髓炎一般能夠治好,特別是輕度的脊髓炎,這是一種自身免疫性疾病,發作時病人可能會有暫時性的截癱、神經功能障礙等情況。經過系統的治療以後,炎症慢慢改善,功能會逐漸好轉。但是嚴重脊髓炎會導致脊髓細胞神經元破壞,引起不可逆性的損傷,導致截癱感覺異常,可能得不到有效的緩解或留下有後遺症。需要做進一步的磁共振檢查,才能夠明確是哪一種類型的脊髓炎症,才能進一步評估脊髓炎的治療效果。
在目前的醫療條件下,急性脊髓炎很少會導致死亡,約70%以上的患者能夠恢復行走和自主排尿及排便的功能。預後的好壞與病情的嚴重程度,是否有並發症及治療和護理措施是否得當有關。盡可能的減輕脊髓損害,促進脊髓功能恢復,積極防治並發症,最大限度地提高患者生存質量,是治療急性脊髓炎的主要原則。由於患者肢體癱瘓、卧床、膀胱和直腸功能損害,加之患病時抵抗力下降,患者極易出現褥瘡、肺炎、泌尿系統感染等並發症。患病時焦慮、恐懼、依賴等不良情緒和行為,對疾病的好轉和康復亦有負面影響。因此,良好細致的整體護理是非常有必要的。應該了解、評價患者的心理狀態,針對性地做到細致的心理工作,讓患者對疾病有客觀的了解,消除緊張恐懼的心理,以樂觀積極的態度與醫護人員配合。應該保持皮膚的乾燥,床褥要松軟、平整,對容易受到擠壓的部位,如足跟、臀部等,可使用氣圈和海綿墊。加強膀胱功能障礙的護理,加強呼吸道和直腸功能的護理,對於患者的康復也非常重要。
5、怎樣申請醫療事故賠償
原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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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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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請求:
1.
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40萬元、誤工費3萬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00元、陪護費2萬元、殘疾生活補助費216000元、殘疾用具費35萬元、被扶養人生活費9萬元、交通費1000元、住宿費2萬元,共計人民幣113.4萬元。
2. 判令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41901元。
3. 判令被告賠償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原告近親屬(2人)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共計人民幣4832元。
4. 判令被告承擔本案醫療事故鑒定費及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2001
年10月14日21點許因背痛,於2001年10月14日23點左右就診於神州醫院急診科。到急症科後方出現雙腳麻木,繼之胸部以下失去知覺、不能運動。當時診斷:「1、急性脊髓炎,2、脊髓內腫瘤待排?」15日1點20分左右攝胸段CT檢查,報告:「T4—T12節段脊髓內連續低密度陰影」,僅予脫水、對症處理。15日9時許神內科會診,讀CT:「T4—T12硬膜下高密度影」,診為:「1、脊髓硬膜下出血?2、脊髓硬膜下膿腫?」15日12時許行胸段脊髓磁共振,口頭報告:「頸胸段出血原因待查?」下午4時許又行頸胸段脊髓磁共振增強掃描,印象:「頸6—胸4段椎管內硬膜外轉為性病變,考慮腫瘤可能性大」。將患者收入骨科,入科後患者進一步惡化,經神經外科會診,轉入腦病中心。晚上11時許行血管造影和脊膜出血栓塞術,確診為:「硬脊膜外血腫」。16
日10點30分,患者方進入手術室行椎板切除血腫清除術。術後行康復治療。半年來,患者無一點恢復,仍為左胸2,右胸4以下的高位截癱,斷送了患者即將出國深造的美好前途。
硬脊膜外血腫是急診外科疾病。及時手術解除血腫壓迫,脊髓的功能可望部分或全部恢復,如果壓迫時間過久,脊髓因血液循環障礙而發生軟化、萎縮或瘢痕形成,則癱瘓難以恢復。特別強調受壓後6小時之內發生脊髓中心壞死之前進行手術,受壓後24小時為早期,如不放棄早期手術時間,則可以保存脊髓部分白質,使患者恢復不癱。然而患者在醫院後逐漸癱瘓的,就診這樣及時,卻被人為的延誤診斷、人為的延誤手術,使患者失去寶貴的站起機會,醫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患者是年青人,既往有過背痛,卻從沒有肢體麻木、無力。在無外傷,僅短時背痛、而無其它全身症狀和局部症狀情況下,突發截癱卻一點沒想到硬脊膜外血腫或硬脊膜下血腫的可能,簡直不可思議。在CT中得不到結論時,為什麼要「待明日」才做對神經系統敏感性強、解析度高的MRI?不可饒恕的是CT室的不負責:1、胸椎CT竟沒把胸椎掃完,2、竟沒看到CT中一明顯的血腫影像,3、明顯的高密度影像,竟得出「連續低密度陰影」,導致診斷方向性的錯誤,4、CT報告、會診意見都提到T4—T12的異常,然而最後的幾個胸椎根本沒掃到,何來的結論。正由於臨床醫師和CT室醫師的不負責,癱後6小時這一手術黃金時間就這樣耽誤了,患者就此失去了完全康復的機會。
15 日晨9時許會診意見:「脊髓硬膜下出血?脊髓硬膜下膿腫?」應該清楚該兩種病手術時間需針分奪秒,為什麼不積極做相應的檢查或行椎管探查術?拖延到中午
12時才做MRI,此時的MRI檢查也錯誤百出:1、申請的胸椎MRI,卻主掃頸椎,而胸椎竟只掃到第7胸椎,2、申請的是胸椎MRI增強,也交了增強費,卻未作增強掃描,3、MRI竟只做了矢位,而忘了做最重要的軸位。這么多的人為錯誤拖延著診斷時間,也導致下午4時許的MRI重做。4、重做的MRI
已能明確診斷硬脊膜外血腫,卻得出「頸6—胸4段椎管內硬膜外轉為性病變,考慮腫瘤可能性大。」何謂「轉為性病變」?內行人士也無法理解,怎能指導臨床?如果閱片認真些,結合臨床,就能明確此診斷,患者就能盡早手術,關鍵是爭取到不全癱的手術機會,也避免了業內人多不主張的風險性大、並發症嚴重的血管造影和脊膜出血栓塞術。
15日晚23時許血管造影術才確診了「脊髓血管畸形破裂引起的硬脊膜外血腫」這一診斷。此病一診斷出,就意味著一分一秒皆黃金,爭分奪秒是康復,立即手術是患者最後的希望。然醫務人員竟漠然視之,拖延到16日10時以後方把患者送進手術室。受壓35小時的手術意義有多大?可想而知是徒勞之舉。
神州醫院是三甲醫院,硬軟體強,有腦外科和脊柱外科,門診病歷上特別提到:腦脊髓動靜脈畸形為醫院專科特色。有如此雄厚的診治條件,患者卻在醫方一次次不負責中失去寶貴的機會。醫院負有不可推卸的醫療損害責任,應當賠償患者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綜上所述,由於被告方醫務人員違反診療常規,嚴重失職,延誤了原告寶貴的治療時間,從而直接導致了完全不能康復的後果並間接導致原告目前反復並發症的狀況,原告認為被告應為此承擔過失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之有關規定,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為不幸的原告及其家屬做主,討回公道!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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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婆婆得的是脊髓炎,農村合作醫療算不算重大急病給報銷
此病溝上重大疾病了。要搶是正確診治才能有恢復之望。急性脊髓炎必致脊髓水腫而致脊髓神經功能障礙而發生截癱,西醫以激素和蛋白治療可控病情繼發嚴重的脊髓損害但不能恢復神經,其神經功能的恢復一是靠自身修復,二是靠葯物對神經的營養和興奮激活,如發病時間過長,脊髓會因缺血過久繼發缺血性軟化萎縮,其病症的恢復就更加困難,且會導致永久性的痙攣性截癱。理論性治療方案:中葯營養神經增強改善脊髓微循環的血運使受累麻痹不全的神經得到充分的血供預防繼發性缺血性受累神變性。同時興奮脊髓激活麻痹休克的神經才能獲得運動,二便等各種功能的最佳恢復,並需合理的功能鍛煉才能獲得功能重建,。需指導請發來發病時和最近的磁共震照片。
7、中醫怎麼治療脊髓炎?
中醫對疾病的治療,一直都有好的療效,不能同治標的西醫比,中醫注重的是治本。在進行強制性脊柱炎的治療時,選用中醫的方法,治療的目的主要是以補氣、補血、補腎陰、補腎陽、活血化瘀疏通督脈為核心,對強直性脊柱炎從病情、病因、病理、心理、辯證五個方面進行精細化診斷,再按平衡治療、局部修復治療、病灶靶向治療的要求出發,通過內服中葯治療、中醫治療、心理疏導治療、康復治療等,達到臨床治癒的目的。
同時,中醫對疾病的治療需要一定的原則,如在治療強制性脊柱炎時,所需的治療原則為辯證論治,分期制宜,不同患者的發病機制有所不同,治療時所遵守的原則就會有差別。
總之,不管選用怎樣的方法進行強制性脊柱炎的治療,但是治療的目的都是要緩解病情,控制症狀,降低致殘率,所以患者在選用治療方法時,要結合與病情選用,合理的治療。
8、醫療糾紛賠償申請應該怎麼打,提交給誰處理
原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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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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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請求:
1.
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40萬元、誤工費3萬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00元、陪護費2萬元、殘疾生活補助費216000元、殘疾用具費35萬元、被扶養人生活費9萬元、交通費1000元、住宿費2萬元,共計人民幣113.4萬元。
2. 判令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41901元。
3. 判令被告賠償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原告近親屬(2人)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共計人民幣4832元。
4. 判令被告承擔本案醫療事故鑒定費及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2001
年10月14日21點許因背痛,於2001年10月14日23點左右就診於神州醫院急診科。到急症科後方出現雙腳麻木,繼之胸部以下失去知覺、不能運動。當時診斷:「1、急性脊髓炎,2、脊髓內腫瘤待排?」15日1點20分左右攝胸段CT檢查,報告:「T4—T12節段脊髓內連續低密度陰影」,僅予脫水、對症處理。15日9時許神內科會診,讀CT:「T4—T12硬膜下高密度影」,診為:「1、脊髓硬膜下出血?2、脊髓硬膜下膿腫?」15日12時許行胸段脊髓磁共振,口頭報告:「頸胸段出血原因待查?」下午4時許又行頸胸段脊髓磁共振增強掃描,印象:「頸6—胸4段椎管內硬膜外轉為性病變,考慮腫瘤可能性大」。將患者收入骨科,入科後患者進一步惡化,經神經外科會診,轉入腦病中心。晚上11時許行血管造影和脊膜出血栓塞術,確診為:「硬脊膜外血腫」。16
日10點30分,患者方進入手術室行椎板切除血腫清除術。術後行康復治療。半年來,患者無一點恢復,仍為左胸2,右胸4以下的高位截癱,斷送了患者即將出國深造的美好前途。
硬脊膜外血腫是急診外科疾病。及時手術解除血腫壓迫,脊髓的功能可望部分或全部恢復,如果壓迫時間過久,脊髓因血液循環障礙而發生軟化、萎縮或瘢痕形成,則癱瘓難以恢復。特別強調受壓後6小時之內發生脊髓中心壞死之前進行手術,受壓後24小時為早期,如不放棄早期手術時間,則可以保存脊髓部分白質,使患者恢復不癱。然而患者在醫院後逐漸癱瘓的,就診這樣及時,卻被人為的延誤診斷、人為的延誤手術,使患者失去寶貴的站起機會,醫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患者是年青人,既往有過背痛,卻從沒有肢體麻木、無力。在無外傷,僅短時背痛、而無其它全身症狀和局部症狀情況下,突發截癱卻一點沒想到硬脊膜外血腫或硬脊膜下血腫的可能,簡直不可思議。在CT中得不到結論時,為什麼要「待明日」才做對神經系統敏感性強、解析度高的MRI?不可饒恕的是CT室的不負責:1、胸椎CT竟沒把胸椎掃完,2、竟沒看到CT中一明顯的血腫影像,3、明顯的高密度影像,竟得出「連續低密度陰影」,導致診斷方向性的錯誤,4、CT報告、會診意見都提到T4—T12的異常,然而最後的幾個胸椎根本沒掃到,何來的結論。正由於臨床醫師和CT室醫師的不負責,癱後6小時這一手術黃金時間就這樣耽誤了,患者就此失去了完全康復的機會。
15 日晨9時許會診意見:「脊髓硬膜下出血?脊髓硬膜下膿腫?」應該清楚該兩種病手術時間需針分奪秒,為什麼不積極做相應的檢查或行椎管探查術?拖延到中午
12時才做MRI,此時的MRI檢查也錯誤百出:1、申請的胸椎MRI,卻主掃頸椎,而胸椎竟只掃到第7胸椎,2、申請的是胸椎MRI增強,也交了增強費,卻未作增強掃描,3、MRI竟只做了矢位,而忘了做最重要的軸位。這么多的人為錯誤拖延著診斷時間,也導致下午4時許的MRI重做。4、重做的MRI
已能明確診斷硬脊膜外血腫,卻得出「頸6—胸4段椎管內硬膜外轉為性病變,考慮腫瘤可能性大。」何謂「轉為性病變」?內行人士也無法理解,怎能指導臨床?如果閱片認真些,結合臨床,就能明確此診斷,患者就能盡早手術,關鍵是爭取到不全癱的手術機會,也避免了業內人多不主張的風險性大、並發症嚴重的血管造影和脊膜出血栓塞術。
15日晚23時許血管造影術才確診了「脊髓血管畸形破裂引起的硬脊膜外血腫」這一診斷。此病一診斷出,就意味著一分一秒皆黃金,爭分奪秒是康復,立即手術是患者最後的希望。然醫務人員竟漠然視之,拖延到16日10時以後方把患者送進手術室。受壓35小時的手術意義有多大?可想而知是徒勞之舉。
神州醫院是三甲醫院,硬軟體強,有腦外科和脊柱外科,門診病歷上特別提到:腦脊髓動靜脈畸形為醫院專科特色。有如此雄厚的診治條件,患者卻在醫方一次次不負責中失去寶貴的機會。醫院負有不可推卸的醫療損害責任,應當賠償患者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綜上所述,由於被告方醫務人員違反診療常規,嚴重失職,延誤了原告寶貴的治療時間,從而直接導致了完全不能康復的後果並間接導致原告目前反復並發症的狀況,原告認為被告應為此承擔過失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之有關規定,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為不幸的原告及其家屬做主,討回公道!
此致
xxxxxx區人民法院 收起
9、脊髓炎中醫應該如何治療?
中醫來認為腎主骨生髓自如果出現了脊髓炎,可以使用一些補腎的葯物來進行調理,也可以從中葯食材上來進行調理例如可以多吃一些鹿茸、骨碎補、淫羊藿、續斷。這些補腎的中葯都能夠強筋健骨對於治療脊髓炎性的疾病有很好的幫助作用,平時也要鍛煉身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