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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脊髓炎應急預案

發布時間:2020-08-09 20:36:54

1、頸脊髓損傷的應急預案

野外和住院應急都不一樣,你是醫生的話你是學醫不精,你是患者可以原涼你不懂醫。野外應急禁止不正確的搬動,住院後的應急是盡早復位,激素抗炎蛋白脫水保護收損神經。手術時間最佳時間不能超過十二小時。要速做磁共振檢查看脊髓損傷的狀態而定完整的治療方案。
脊髓損傷導致截癱或不完全截癱並發肢體運動喪失,二便失禁,發病後西醫對脊髓損傷的治療採用手術減壓只能恢復椎管口徑免使受損脊髓再度而不能恢復脊髓功能,故多數患者會在無能力治療脊髓損傷的指導下讓患者用維生素,鉀鈷胺鼠神經生長因子等安慰治療而延誤了治療期為兩年的時間,最後導致導致永久性癱瘓或截癱,沒提供資料只能為你提供理論性治療方案1、採用中葯增強改善脊髓血液循環,使受損神經得到充分的血供。2、中西醫結合營養神經軟化瘢痕利於神經再生修復。3、中西復合再生神經技術治療興奮激活受損後麻痹休克的神經使受損神經獲得再生修復才能獲得運動,二便,感覺等功能最佳恢復。鍛煉方而要根據病情專業設計方案。提示,治療不當延誤治療受累神經會繼發缺血壞死,本病恢復無望,需幫助發來術前後磁共震照片為你指導。

2、鄉鎮衛生院傳染病疫情爆發流行和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對預案

為進一步加強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的管理,保障信息報告系統規范有效運行,及時准確掌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快速有效地處置各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特製定本規范。本規范適用於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職業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以及其他專業防治機構和醫療機構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的報告和管理。 一、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報告管理辦法》、《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等制定本規范。 二、基本原則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遵循依法報告、統一規范、屬地管理、准確及時、分級分類的原則。 三、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一)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根據《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要求,組織人員對本規范規定報告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核實、確認和分級。具體分級標准詳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指定專門機構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系統的技術管理,網路系統維護,網路人員的指導、培訓。 (三)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職業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或其他專業防治機構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的業務管理工作、網路直報和審核工作,定期匯總、分析轄區內相關領域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 (四)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負責報告發現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 (五)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職業病預防控制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或其他專業防治機構接受公眾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舉報、咨詢和監督,負責收集、核實、分析轄區內來源於其他渠道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 四、報告范圍與標准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范圍,包括可能構成或已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其報告標准不完全等同於《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判定標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確認、分級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一)傳染病 1、鼠疫:發現1 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2、霍亂:發現1 例及以上霍亂病例。 3、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發現1 例及以上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4、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發現1 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炭疽:發生1 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 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建築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3 例及以上皮膚炭疽或腸炭疽病例;或1 例及以上職業性炭疽病例。 6、甲肝/戊肝:1 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建築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5 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7、傷寒(副傷寒):1 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建築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5 例及以上傷寒(副傷寒)病例,或出現2 例及以上死亡。 8、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 天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建築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10 例及以上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現2 例及以上死亡。 9、麻疹:1 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建築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10 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10、風疹:1 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等集體單位發生10 例及以上風疹病例。 11、流行性腦脊髓膜炎:3 天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建築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3 例及以上流腦病例,或者有2 例及以上死亡。 12、登革熱:1 周內,一個縣(市、區)發生5 例及以上登革熱病例;或首次發現病例。 13、流行性出血熱:1 周內,同一自然村寨、社區、建築工地、學校等集體單位發生5 例(高發地區10 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熱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14、鉤端螺旋體病:1 周內,同一自然村寨、建築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5 例及以上鉤端螺旋體病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15、流行性乙型腦炎:1 周內,同一鄉鎮、街道等發生5 例及以上乙腦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16、瘧疾:以行政村為單位,1 個月內,發現5 例(高發地區10例)及以上當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 年內無當地感染病例報告的鄉鎮,以行政村為單位,1 個月內發現5 例及以上當地感染的病例;在惡性瘧流行地區,以鄉(鎮)為單位,1 個月內發現2 例及以上惡性瘧死亡病例;在非惡性瘧流行地區,出現輸入性惡性瘧繼發感染病例。 17、血吸蟲病:在未控制地區,以行政村為單位,2 周內發生急性血吸蟲病病例10 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點1 周內連續發生急性血吸蟲病病例5 例及以上;在傳播控制地區,以行政村為單位,2周內發生急性血吸蟲病5 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點1 周內連續發生急性血吸蟲病病例3 例及以上;在傳播阻斷地區或非流行區,發現當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釘螺。 18、流感:1 周內,在同一學校、幼兒園或其他集體單位發生30例及以上流感樣病例,或5 例及以上因流感樣症狀住院病例,或發生1 例及以上流感樣病例死亡。 19、流行性腮腺炎:1 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等集體單位中發生10 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20、感染性腹瀉(除霍亂、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1 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建築工地等集體單位中發生20 例及以上感染性腹瀉病例,或死亡1 例及以上。 21、猩紅熱:1 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等集體單位中,發生10例及以上猩紅熱病例。 22、水痘:1 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等集體單位中,發生10 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23、輸血性乙肝、丙肝、HIV: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發生3 例及以上輸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 感染。 24、新發或再發傳染病:發現本縣(區)從未發生過的傳染病或發生本縣近5 年從未報告的或國家宣布已消滅的傳染病。 25、不明原因肺炎:發現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二)食物中毒: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數30 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2、學校、幼兒園、建築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數5 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3、地區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數5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三)職業中毒: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 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 人及以上的。 (四)其他中毒:出現食物中毒、職業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 例及以上的事件。 (五)環境因素事件:發生環境因素改變所致的急性病例3 例及以上。 (六)意外輻射照射事件:出現意外輻射照射人員1 例及以上。 (七)傳染病菌、毒種丟失:發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亂、脊灰等菌毒種丟失事件。 (八)預防接種和預防服葯群體性不良反應: 1、群體性預防接種反應:一個預防接種單位一次預防接種活動中出現群體性疑似異常反應;或發生死亡。 2、群體預防性服葯反應:一個預防服葯點一次預防服葯活動中出現不良反應(或心因性反應)10 例及以上;或死亡1 例及以上。 (九)醫源性感染事件:醫源性、實驗室和醫院感染暴發。 (十)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2 周內,一個醫療機構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區、建築工地、學校等集體單位發生有相同臨床症狀的不明原因疾病3 例及以上。 (十一)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五、報告內容 (一)事件信息 信息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事件名稱、事件類別、發生時間、地點、涉及的地域范圍、人數、主要症狀與體征、可能的原因、已經採取的措施、事件的發展趨勢、下步工作計劃等。具體內容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卡》。 (二)事件發生、發展、控制過程信息 事件發生、發展、控制過程信息分為初次報告、進程報告、結案報告。 1、初次報告 報告內容包括事件名稱、初步判定的事件類別和性質、發生地點、發生時間、發病人數、死亡人數、主要的臨床症狀、可能原因、已採取的措施、報告單位、報告人員及通訊方式等。  2、進程報告 報告事件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件的診斷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勢態評估、控制措施等內容。同時,對初次報告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卡》進行補充和修正。重大及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至少按日進行進程報告。 3、結案報告 事件結束後,應進行結案信息報告。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分級標準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束後,由相應級別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評估,在確認事件終止後2 周內,對事件的發生和處理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其原因和影響因素,並提出今後對類似事件的防範和處置建議。 六、報告方式、時限和程序 獲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的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應當在2小時內以電話或傳真等方式向屬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具備網路直報條件的同時進行網路直報,直報的信息由指定的專業機構審核後進入國家資料庫。不具備網路直報條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應採用最快的通訊方式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卡》報送屬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卡》的專業機構,應對信息進行審核,確定真實性,2 小時內進行網路直報,同時以電話或傳真等方式報告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盡快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現場調查,如確認為實際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根據不同的級別,及時組織採取相應的措施,並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如尚未達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標準的,由專業防治機構密切跟蹤事態發展,隨時報告事態變化情況。 七、信息監控、分析與反饋 (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分析 1、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應根據衛生行政部門要求,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析制度,每日對網路報告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動態監控,定期進行分析、匯總,並根據需要隨時做出專題分析報告。 2、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析結果要以定期簡報或專題報告等形式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及時向下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和相同業務的專業機構反饋。 八、技術保障 國家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系統,為全國提供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網路平台,用於收集、處理、分析和傳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信息系統覆蓋中央、省、市(地)、縣(市)、鄉(鎮、街道)。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負責轄區內網路密碼的分配和管理。網路密碼定期更換,不能泄露和轉讓。 九、監督管理與考核指導 (一)監督與指導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對轄區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以及其他專業防治機構相關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和管理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二)檢查與考核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定期對本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工作按照本規范要求進行檢查與考核。

3、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修訂版

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2011年10月16日修訂)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范圍本
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乾旱、洪澇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發生自然災害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視情啟動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達到本預案響應啟動條件的,啟動本預案。
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
(2)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
(3)堅持政府主導、社會互助、災民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 2.1 國家減災委員會
國家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減災委)為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特別重大和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國家減災委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國家減災委辦公室負責與相關部門、地方的溝通聯絡,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災害救助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措施。
2.2 專家委員會
國家減災委設立專家委員會,對國家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咨詢和建議,為國家重大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應急救助和災後救助提出咨詢意見。 3.1 資金准備
民政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規定,建立和完善中央和地方救災資金分擔機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3.1.1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3.1.2 中央財政每年綜合考慮有關部門災情預測和上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於幫助解決遭受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地區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困難。
3.1.3 中央和地方政府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災資金安排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准。
3.1.4 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通過預備費保障受災群眾生活救助需要。
3.2 物資准備
3.2.1 合理規劃、建設中央和地方救災物資儲備庫,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路。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合理布局、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
3.2.2 制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建立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的要求儲備必要物資。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建立救災物資生產廠家名錄,健全應急采購和供貨機制。
3.2.3 制定完善救災物資質量技術標准、儲備庫建設和管理標准,完善全國救災物資儲備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保障和補償機制。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
3.3 通信和信息准備
3.3.1 通信運營部門應依法保障災情傳送的暢通。自然災害救助信息網路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情專用通信網路,確保信息暢通。
3.3.2 加強中央級災情管理系統建設,指導地方建設、管理救災通信網路,確保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時准確掌握重大災情。
3.3.3 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產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門間災情共享機制。
3.4 裝備和設施准備
中央各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並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設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並設置明顯標志。
3.5 人力資源准備
3.5.1 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援隊伍建設、民政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培育、發展和引導相關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隊伍,鼓勵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3.5.2 組織民政、國土資源、水利、農業、商務、衛生、安全監管、林業、地震、氣象、海洋、測繪地信等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的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3.5.3 推行災害信息員培訓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建立健全覆蓋中央、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居委會)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3.6 社會動員
准備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3.7 科技准備
3.7.1 建立健全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衛星星座、環境衛星、氣象衛星、海洋衛星、資源衛星、航空遙感等對地監測系統,發展地面應用系統和航空平台系統,建立基於遙感、地理信息系統、模擬模擬、計算機網路等技術的「天地空」一體化的災害監測預警、分析評估和應急決策支持系統。開展地方空間技術減災應用示範和培訓工作。
3.7.2 組織民政、國土資源、水利、農業、衛生、安全監管、林業、地震、氣象、海洋、測繪地信、中科院等方面專家開展災害風險調查,編制全國自然災害風險區劃圖,制定相關技術和管理標准。
3.7.3 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建立合作機制,鼓勵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3.7.4 利用空間與重大災害國際憲章、聯合國災害管理和天基信息平台等國際合作機制,拓展災害遙感信息資源渠道,加強國際合作。
3.7.5 開展國家應急廣播相關技術、標准研究,建立國家應急廣播體系,提供災情預警預報和減災救災信息的全面立體覆蓋。加快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建設,及時向公眾發布自然災害預警。
3.8 宣傳和培訓組織
開展全國性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組織好「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全國科普日」、「全國消防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增強公民防災減災意識。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減災示範社區建設。
組織開展地方政府分管領導、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非政府組織和志願者的培訓。 4.1 預警信息
氣象局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水利部的汛情、旱情預警信息,地震局的地震趨勢預測信息,國土資源部的地質災害預警信息,海洋局的海洋災害預警信息,林業局的森林火災和林業生物災害信息,農業部的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預警信息,測繪地信局的地理信息數據及時向國家減災委辦公室通報。
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預警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及時啟動救災預警響應,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相關省(區、市)通報。
4.2 災情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民政部和國家統計局制定的《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工作。
4.2.1 對於突發性自然災害,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後2小時內將本行政區域的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地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告;地市級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接報災情信息2小時內審核、匯總,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於本行政區域內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蹤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農田大面積受災等嚴重損失的自然災害,應在災害發生後2小時內同時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民政部。民政部接到災情報告後,在2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
4.2.2 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每天12時之前向民政部報告災情。災情穩定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在10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並向民政部報告。
4.2.3 對於乾旱災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在旱情初露、群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進行初報;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直至災情解除後上報核報。
4.2.4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減災委或者民政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涉災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5.1 啟動條件
相關部門發布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出現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採取應對措施的情況。
5.2 啟動程序
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根據有關部門發布的災害預警信息,決定啟動救災預警響應。
5.3 預警響應措施
預警響應啟動後,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立即啟動工作機制,組織協調預警響應工作。視情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及時向國家減災委領導、國家減災委成員單位報告並向社會發布預警響應啟動情況;向相關省份發出災害預警響應信息,提出災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強值班,根據有關部門發布的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分析評估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
(3)通知有關中央救災物資儲備庫做好救災物資准備工作,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准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
(4)派出預警響應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情況,檢查各項救災准備及應對工作情況。
(5)及時向國務院報告預警響應工作情況。
(6)做好啟動救災應急響應的各項准備工作。
5.4 預警響應終止
災害風險解除或演變為災害後,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決定預警響應終止。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國家減災委設定四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等級。Ⅰ級響應由國家減災委主任統一組織、領導;Ⅱ級響應由國家減災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長)組織協調;Ⅲ級響應由國家減災委秘書長組織協調;Ⅳ級響應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協調。國家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根據各響應等級的需要,切實履行好本部門的職責。
6.1 Ⅰ級響應
6.1.1 啟動條件
(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200人以上;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0萬人以上;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0萬間以上;
d.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30%以上,或400萬人以上。
(2)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6.1.2 啟動程序
向國家減災委提出進入Ⅰ級響應的建議;國家減災委決定進入Ⅰ級響應狀態。
6.1.3 響應措施
由國家減災委統一領導、組織自然災害減災救災工作。
(1)國家減災委主持會商,國家減災委成員單位、國家減災委專家委員會及有關受災省份參加,對災區抗災救災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2)國家減災委領導率有關部門赴災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災情會商,
(5)公安部負責災區社會治安工作,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工作,參與配合有關救災工作。總參謀部、武警總部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軍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地方人民政府運送、接卸、發放救災物資。
(6)發展改革委、農業部、商務部、糧食局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組織協調救援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葯等生產供應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指導災後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質量安全鑒定等工作。衛生部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民政部視情組織開展跨省(區、市)或者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呼籲國際救災援助,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國際救災捐贈款物。外交部協助做好救災的涉外工作。中國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和傷員救治工作。
(8)災情穩定後,
(9)國家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6.1.4 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國家減災委決定終止Ⅰ級響應。
6.1.5 由國務院統一組織開展的抗災救災,按有關規定執行。
6.2 Ⅱ級響應
6.2.1 啟動條件
a.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8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5萬間以上,20萬間以下;
d.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25%以上,或300萬人以上。
(2)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6.2.2 啟動程序
向國家減災委提出進入Ⅱ級響應的建議;國家減災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長)決定進入Ⅱ級響應狀態。
6.2.3 響應措施
由國家減災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長)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國家減災委副主任主持會商,國家減災委成員單位、國家減災委專家委員及有關受災省份參加,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派出由國家減災委副主任或民政部領導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國務院救災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國家減災委辦公室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系,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衛生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民政部視情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跨省(區、市)或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中國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加救災和傷員救治工作。
(6)災情穩定後,
(7)國家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6.2.4 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提出終止建議,由國家減災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長)決定終止Ⅱ級響應。
6.3 Ⅲ級響應
6.3.1 啟動條件a.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30萬人以上, 80萬人以下;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萬間以上,15萬間以下;
d.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20%以上,或200萬人以上。
(2) 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6.3.2 啟動程序
向國家減災委提出進入Ⅲ級響應的建議;國家減災委秘書長決定進入Ⅲ級響應狀態。
6.3.3 響應措施
由國家減災委秘書長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及受災省份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派出由民政部領導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衛生部指導受災省份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災情穩定後,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指導受災省份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並根據需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組織開展災後救助和心理援助。
(6)國家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6.3.4 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國家減災委秘書長決定終止Ⅲ級響應。
6.4 Ⅳ級響應
6.4.1 啟動條件
(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
c.倒塌房屋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以上,10萬間以下;
d.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15%以上,或100萬人以上。
(2)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6.4.2 啟動程序
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常務副主任決定進入Ⅳ級響應狀態。
6.4.3 響應措施
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國家減災委辦公室視情組織有關部門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6.4.4 響應的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決定終止Ⅳ級響應,報告國家減災委秘書長。
6.5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准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發布等。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減災委或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
災情穩定後,受災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評估、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6.6 其他情況
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標准可酌情調整。 7.1 過渡性生活救助
7.1.1 重大和特別重大災害發生後,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及災區民政部門評估災區過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7.1.2 財政部、民政部及時撥付過渡性生活救助資金。民政部指導災區人民政府做好過渡性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
7.1.3 民政部、財政部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後組織人員進行績效評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後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人民政府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民政部組織各地於每年9月下旬開始調查冬春受災群眾生活困難情況,會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受災群眾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
7.2.2 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難和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台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7.2.3 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或民政、財政部門的請款報告,結合災情評估情況,民政部、財政部確定資金補助方案,及時下撥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冬春受災群眾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7.2.4 民政部通過開展救災捐贈、對口支援、政府采購等方式解決受災群眾的過冬衣被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評估全國冬春期間中期和終期救助工作的績效。發展改革、財政、農業等部門落實好以工代賑、災歉減免政策,糧食部門確保糧食供應。
7.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尊重群眾意願,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布局,充分考慮災害因素。
7.3.1 民政部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小組,參考其他災害管理部門評估數據,對因災住房倒損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7.3.2 民政部收到受災省(區、市)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申請報告後,根據評估小組的倒房情況評估結果,按照中央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標准,提出資金補助建議,商財政部審核後下達。
7.3.3 住房重建工作結束後,地方各級民政部門應採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上一級民政部門。民政部收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上報本行政區域內的績效評估情況後,通過組成督查組開展實地抽查等方式,對全國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進行績效評估。
7.3.4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支持和質量監督等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3.5 由國務院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8.1 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監管
建立健全監察、審計、財政、民政、金融等部門參加的救災專項資金監管協調機制。各級民政、財政部門對救災資金管理使用,特別是基層發放工作進行專項檢查,跟蹤問效。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配合監察、審計部門對救災款物和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8.2 國際溝通與協作
積極開展國際間的救災交流,借鑒發達國家救災工作的經驗,進一步做好我國自然災害防範與處置工作。
8.3 獎勵與責任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表現突出而犧牲的人員,
8.4 預案演練
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協同國家減災委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劃並定期組織演練。
8.5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負責管理。預案實施後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應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並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後報國務院審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綜合協調機構根據本預案修訂本地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8.6 制訂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民政部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由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解釋。
8.7 預案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4、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由什麼組織制定?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的要求及衛生部的三定方案,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由衛生部來制定。

5、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由哪個部門制定

各地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當地政府批准。

1、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長備不懈的方針;

2、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應由衛生部制定、國務院批准;

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報告規范由衛生部建立;

4、當地政府是本地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構。

5、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與應急處理系統,衛生行政部門主要行使應急協調中心的職能。

6、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時限,省政府1小時內向衛生部報告,其他每個環節為2小時。

6、河南省手足口病等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防治應急預案(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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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腸道病毒是人類最常見的病毒,是微小核糖核酸病毒科的一個屬,主要包括柯薩奇病毒、埃可病毒、新型腸道病毒和脊髓灰質炎病毒等,共有70多個血清型,易致任何年齡段的人類和某些哺乳動物發病。該類病毒往往在人類胃腸道細胞侵襲繁殖,然後通過血液侵襲其他器官,引起各種典型或不典型的臨床表現,包括呼吸道感染、皰疹性咽峽炎、出疹性疾病、手足口病、無菌性腦膜炎、心臟疾患、流行性肌痛、嬰兒腹瀉、急性流行性結膜炎等。
腸道病毒傳染性強,易引起暴發或流行,以嬰幼兒發病為主。其中,手足口病是由多種腸道病毒引起的常見傳染病,大多數患者症狀輕微,以發熱和手、足、口腔等部位的皮疹或皰疹為主要特徵,可在托幼等嬰幼兒集中的機構與家庭引起暴發和局部流行。少數患者可並發無菌性腦膜炎、腦炎、急性弛緩性麻痹、呼吸道感染和心肌炎等,個別重症患兒病情進展快,易發生死亡。為有效做好我區手足口病等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的預防控制工作,制定本預案。
1.1目的
有效和及時預防、控制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暴發和流行,指導和規范全區范圍內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最大程度減少疫情對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發展。
1.2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河南省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辦法》、《焦作市手足口病等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防治應急預案(試行)》、《焦作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與應急處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工作原則
政府領導,部門配合;依法防控,科學應對;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群防群控,分級負責;快速反應,高效處置。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於在全區范圍內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暴發和流行且達到本預案規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標准時,衛生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衛生單位開展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2、應急組織體系及其職責
2.1衛生行政部門
根據疫情等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建議同級人民政府成立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的同時,要迅速成立防控工作指揮小組,其職責是:在同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轄區內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應急處理工作,統一調配應急技術力量和應急物資,組織實施各項防控措施;組織專業隊伍培訓和疫情應急處置演練;對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向同級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本轄區內發生的疫情應急處理情況。
2.2 應急處置專家小組
為了及時有效快速控制疫情,區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相應的應急處置專家小組:
⑴醫療救護專家小組。主要由傳染(感染)科、內科、兒科、急診科等專科的專家組成,參與病人的醫療救治。
⑵預防控制專家小組。由流行病學、病媒生物防制和衛生監督等專業人員組成,參與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
⑶檢測技術專家小組。由病原學和血清學等方面檢驗專家組成,負責病原學、血清學樣本的採集、運送、檢測及結果的判定等。
2.3 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
2.3.1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疫情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信息上報;開展疫情監測工作,參與和指導現場流行病學調查、疫區消毒;負責病例樣本的採集、檢測、上送;按照衛生部《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范》的要求,對疫情應急處理情況依照疫情的發生、發展、控制過程進行初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
2.3.2 醫療機構
⑴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成立由主要領導負責的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防治領導小組,負責病人的醫療救治,並做好病人隔離、院內消毒、疫情報告等工作。
⑵做好密切接觸者的醫學觀察。
⑶醫院、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開設感染性疾病科或腸道門診,負責完成門診和住院病人的登記、樣本採集、檢索和報告,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落實腸道感染性疾病防控措施。
2.3.3 衛生監督機構
衛生監督機構依法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的衛生監督檢查,督促規范各項應急處置措施的落實。依法加大對食品、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監督力度,加強對公共場所、托幼機構、學校等單位防控措施的監督檢查。
3、疫情分級
按照《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內涵的釋義(試行)》,根據手足口病疫情的發生例數、流行范圍、擴散趨勢和危害程度,結合當前防控工作需要,將手足口病疫情劃分為特別重大疫情(Ⅰ級)、重大疫情(Ⅱ級)、較大疫情(Ⅲ級)和一般疫情(Ⅳ級)四級。
4、監測、預警與報告
4.1監測
4.1.1 建立區、縣、鄉三級手足口病監測網路。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制定《全區手足口病監測技術方案》,並指導各地實施。各地要按照《全區手足口病監測技術方案》要求開展手足口病日常監測工作。
4.1.2 設置監測點。根據手足口病的流行特徵及防治工作需要,科學設置手足口病的監測點醫院(按疫情發生發展需要適時調整監測點的設置),各監測點醫院要根據手足口病發病特點和診斷標准開展病例監測,每日定時報告監測情況及收治病人的動態情況,實行「零報告」制度。在重點地區和高發季節,要加大對手足口病的監測力度和重症病例的主動搜索工作。
其它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按照手足口病發病特點和診斷標准,開展病人篩選,發現有可疑症狀的病人要及時向轄區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4.2 預警
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根據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及時分析其對公眾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預測,提出預防控制措施和建議,報同級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做出疫情預警。
4.3報告
在發生一種或幾種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暴發和流行時,區衛生局根據疫情性質和危害,可要求各醫療衛生單位進行日報告;衛生部列為法定傳染病管理的病例(如手足口病、急性出血性結膜炎和其它感染性腹瀉),要在24小時內進行網路直報,未列入法定傳染病管理的,也要加強疫情報告與管理。一旦出現暴發疫情,達到本預案中規定的疫情分級標准時,要按照《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范》要求,在2小時內通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系統進行網路直報。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為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的責任報告單位。執行職務的醫護人員和檢疫人員、疾病預防控制人員、鄉村醫生、個體開業醫生為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的責任報告人。
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責任報告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准確地報告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及其處置情況。
5、應急響應和終止
5.1應急響應原則
當轄區內疫情達到本預案中規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標准時,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分別由省、市、區三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重大疫情(Ⅱ級)、較大疫情(Ⅲ級)和一般疫情(Ⅳ級)的應急處置工作,並向當地政府提出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的建議。同時,要遵循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反應級別,以有效控制事件,減少危害和影響。對事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事件,應及時提升預警和反應級別;對范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事件,應相應降低預警和反應級別。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托幼機構、學校或重要活動期間發生的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要高度重視,可相應提高反應級別,確保迅速、有效控制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維護社會穩定。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應急處理要採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態發展。
各級專業機構在處置腸道病毒感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按照《手足口病預防控制指南(2008年版)》、《河南省手足口病防治技術方案(試行)》、《焦作市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實施方案(試行)》以及其它相關技術方案的要求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5.2應急響應措施
5.2.1衛生行政部門
(1)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疫情的調查與處理。
(2)組織專家小組對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疫情性質進行評估,確認疫情的級別,提出應急反應級別的建議。
(3)應急控制措施: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應急疫苗接種、預防服葯、病例及其密切接觸者隔離、疫區檢疫或交通封鎖等應急控制措施。
(4)督導檢查:區衛生局組織對全區或重點地區的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導和檢查。
(5)發布信息:按照「公開、透明、及時、准確」的原則和《衛生部法定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發布方案》、《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豫政辦明電[2008]83號)的規定,省衛生廳是我省發布疫情的唯一單位,負責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疫情信息,確保公眾的知情權,同時配合宣傳主管部門做好輿論宣傳和引導工作。未經省衛生廳認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散播有關疫情的消息。
(6)技術標准和規范的培訓:區衛生局針對衛生部、省衛生廳新制定的有關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技術標准、規范和防控指南等,及時組織開展培訓工作。
(7)普及衛生知識:針對事件性質,有針對性開展衛生知識宣教,提高公眾健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8)進行事件評估:組織專家對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採取的措施、效果評價等。
5.2.2醫療機構
(1)開展病人接診、收治和轉運工作,實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類管理,對疑似病人及時排除或確診。
(2)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標本的流行病學調查,做好標本採集工作。
(3)做好醫院內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垃圾和污水處理工作,防止院內交叉感染和污染環境。
5.2.3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信息收集與報告: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做好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的信息收集與分析工作,並根據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通過中國疾病信息報告系統開展網路直報或日報告。
(2)流行病學調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人員到達疫區現場後,應盡快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工作,提出並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鏈,並向相關地方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通報情況。
(3)實驗室檢測: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按有關技術規范採集標本,或指導醫療機構進行標本採集,開展實驗室檢測,如不具備條件,可送上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檢測。
(4)技術培訓: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轄區內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應急處理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
5.2.4衛生監督機構
(1)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相關單位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應急處理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
(2)圍繞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應急處理工作,開展食品衛生、環境衛生、職業衛生等的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3)協助衛生行政部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5.2.5非疫區地區的應急反應措施
未發生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疫情的地區應根據其鄰近地區疫情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疫區地區的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轄區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准備。
(3)加強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監測和報告工作,必要時建立專報制度。
(4)開展防治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5.3應急響應的終止
疫點(區)在各項防控措施均己落實,最後一例病例治癒後,經過一個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時可解除應急響應。當轄區所有的疫點、疫區宣布解除後,方可終止本轄區的應急響應。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疫區終末消毒合格,由啟動應急響應的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6、善後處理
6.1後期評估
疫情結束後,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包括疫情、現場調查處理、病人救治、措施效果、取得的經驗、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評估報告上報本級政府和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
6.2獎勵
衛生行政部門可對在應急處置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6.3責任
對在疫情監測、報告、調查、處置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7、保障措施
7.1 加強技術培訓,提高應對能力
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疾病預防控制人員的技術培訓,提高流行病學調查、監測、消毒處理和實驗室檢驗的能力;加強對醫務人員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防治知識的培訓,要求每一位接診醫務人員都要掌握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診療、預防控制和流行病學調查的相關知識,提高基層醫務人員早期發現病人的意識、能力和診療水平,切實做到早發現、早診斷、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7.2 完善檢測網路,提高檢測能力
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均應建立腸道病毒感染等急性傳染病檢測實驗室,專人負責,並選擇技術水平高、責任心強的技術人員承擔檢測工作。
7.3 加強生物安全管理,確保實驗室生物安全
(1)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科研機構要完善有關生物安全規章制度,配備必要的人員,健全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使生物安全管理做到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
(2)開展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檢測工作的實驗室必須符合我國實驗室生物安全的有關規定和要求,依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微生物和生物醫學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則(WS 233-2002)》和《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等規定開展工作。
(3) 各醫療衛生機構要對專業人員進行有關生物安全知識的培訓,提高專業人員生物安全防護意識和能力。
7.4 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措施落實
衛生行政部門要認真開展對腸道病毒感染防控措施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和指導,特別加強對重點地區的督導和檢查,督查應急預案制定、業務培訓、技術演練、疾病監測、疫情報告、傳染病預檢分診及疫情現場控制等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玩忽職守的人員要嚴肅處理。
7.5 做好物質儲備,保障經費支持
衛生行政部門要合理安排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應急工作經費,做好各類應急物資儲備,包括防護用品、應急預防性葯物、抗病毒治療和對症治療葯品、消殺葯械、檢測試劑等物資。
8、預案的制訂
7.1本預案由區衛生局組織制訂,並定期進行評估,根據疫情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更新、修訂和補充,並由區衛生局按規定公布。
7.2可能發生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流行的區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本預案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組織制訂本地區工作方案。
9、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區衛生局負責解釋。
10、 預案實施的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7、應急預案一級響應、二級響應、三級響應、四級響應的區別是什麼?

應急預案一級響應、二級響應、三級響應、四級響應有宣布進入響應的部門不同、人員傷亡數定義不同、倒塌房屋數定義不同的區別:

1、宣布進入響應的部門不同:一級響應是由由國務院副總理(國家減災委主任)決定進入一級響應狀態。二級響應由民政部部長決定進入二級響應狀態。三級響應由民政部分管副部長決定進入三級響應狀態並向部長報告。四級響應由民政部救災救濟司司長決定進入四級響應狀態並報分管副部長、部長。

2、人員傷亡數定義不同:死亡200人以上;緊急轉移安置100萬人以上對應一級響應狀態。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緊急轉移安置8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對應二級響應狀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緊急轉移安置30萬人以上、80萬人以下對應三級響應狀態。

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一次災害過程中: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發生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對應四級響應狀態。

3、倒塌房屋數定義不同:倒塌房屋20萬間以上對應一級響應狀態。倒塌房屋15萬間以上、20萬間以下對應二級響應狀態。倒塌房屋10萬間以上、15萬間以下對應三級響應狀態。倒塌房屋1萬間以上、10萬間以下對應四級響應狀態。

8、如何啟動傳染病突發疫情應急預案

衛生部令第37號,2006年8月24日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時、科學的防治決策信息,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傳染病防治法、應急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規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
第三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堅持依法管理,分級負責,快速准確,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鼓勵、支持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國際交流合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瞞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緩報、謊報。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照專業分工,承擔責任范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與管理工作,具體職責為:
(一)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行政轄區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進行監測、信息報告與管理;負責收集、核實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資料;設置專門的舉報、咨詢熱線電話,接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的報告、咨詢和監督;設置專門工作人員搜集各種來源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和實驗室,負責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與處理,搜索密切接觸者、追蹤傳染源,必要時進行隔離觀察;進行疫點消毒及其技術指導;標本的實驗室檢測檢驗及報告。
(三)負責公共衛生信息網路維護和管理,疫情資料的報告、分析、利用與反饋;建立監測信息資料庫,開展技術指導。
(四)對重點涉外機構或單位發生的疫情,由省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報告管理和檢查指導。
(五)負責人員培訓與指導,對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對轄區內醫院和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疫情報告和信息網路管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第九條 國家建立公共衛生信息監測體系,構建覆蓋國家、省、市(地)、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的信息網路系統,並向鄉(鎮)、村和城市社區延伸。
國家建立公共衛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礎衛生資源資料庫和管理應用軟體,適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法定傳染病、公共衛生和專病監測的信息採集、匯總、分析、報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承擔責任范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任務,具體職責為:
(一)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信息監測報告制度,包括報告卡和總登記簿、疫情收報、核對、自查、獎懲。
(二)執行首診負責制,嚴格門診工作日誌制度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報告制度,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專門的部門和人員,配備必要的設備,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監測信息的網路直接報告。
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等應按照規定時限,以最快通訊方式向發病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報告,並同時報出傳染病報告卡。
報告卡片郵寄信封應當印有明顯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疫情」標志及寫明XX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收的字樣。
(四)對醫生和實習生進行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工作的培訓。
(五)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標本采樣。
第十一條 流動人員中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報告、處理、疫情登記、統計,由診治地負責。
第十二條 鐵路、交通、民航、廠(場)礦所屬的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應按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第十三條 軍隊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軍人中的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直接報告。
軍隊所屬醫療衛生機構發現地方就診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按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第十四條 醫療衛生人員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將傳染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和個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轄區內各級醫療衛生機構負責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章 報告
第十六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采供血機構均為責任報告單位;其執行職務的人員和鄉村醫生、個體開業醫生均為責任疫情報告人,必須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疫情報告,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十七條 責任報告人在首次診斷傳染病病人後,應立即填寫傳染病報告卡。
傳染病報告卡由錄卡單位保留三年。
第十八條 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疫情報告人發現甲類傳染病和乙類傳染病中的肺炭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時,或發現其他傳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發時,應於2小時內將傳染病報告卡通過網路報告;未實行網路直報的責任報告單位應於2小時內以最快的通訊方式(電話、傳真)向當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於2小時內寄送出傳染病報告卡。
對其他乙、丙類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規定報告的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診斷後,實行網路直報的責任報告單位應於24小時內進行網路報告;未實行網路直報的責任報告單位應於24小時內寄送出傳染病報告卡。
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收到無網路直報條件責任報告單位報送的傳染病報告卡後,應於2小時內通過網路進行直報。
第十九條 獲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的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應當在2小時內以電話或傳真等方式向屬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具備網路直報條件的要同時進行網路直報,直報的信息由指定的專業機構審核後進入國家資料庫。不具備網路直報條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應採用最快的通訊方式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卡》報送屬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卡》的專業機構,應對信息進行審核,確定真實性,2小時內進行網路直報,同時以電話或傳真等方式報告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盡快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現場調查,如確認為實際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根據不同的級別,及時組織採取相應的措施,並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如尚未達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標準的,由專業防治機構密切跟蹤事態發展,隨時報告事態變化情況。
第二十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傳染病信息報告的其它事項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范(試行)》及《傳染病信息報告管理規范》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調查
第二十一條 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的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判定性質,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調查情況。
不同類別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應當按照《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規定要求執行。
第二十二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現場調查應包括以下工作內容:
(一)流行病學個案調查、密切接觸者追蹤調查和傳染病發病原因、發病情況、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調查;
(二)相關標本或樣品的采樣、技術分析、檢驗;
(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確證;
(四)衛生監測,包括生活資源受污染范圍和嚴重程度,必要時應在突發事件發生地及相鄰省市同時進行。
第二十三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有關領域的專業人員,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或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傳染病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根據調查情況提出劃定疫點、疫區的建議,對被污染的場所進行衛生處理,對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並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對疫點、疫區進行衛生處理,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並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採取措施;
(三)指導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傳染病疫情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管理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報告信息系統,各級責任報告單位使用統一的信息系統進行報告。
第二十六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積極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業人員進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調查、采樣與處理。
第五章 信息管理與通報
第二十七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所設與診治傳染病有關的科室應當建立門診日誌、住院登記簿和傳染病疫情登記簿。
第二十八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指定的部門和人員,負責本單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報告卡的收發和核對,設立傳染病報告登記簿,統一填報有關報表。
第二十九條 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報告卡、報表的收發、核對、疫情的報告和管理工作。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公共衛生監測體系網路系統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報告的信息資料,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報制度,常規監測時每月不少於三次疫情分析與通報,緊急情況下需每日進行疫情分析與通報。
第三十條 國境口岸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港口、機場、鐵路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國境衛生檢疫機構,發現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時,應當互相通報疫情。
第三十一條 發現人畜共患傳染病時,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農、林部門應當互相通報疫情。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和公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授權,及時通報和公布本行政區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發布內容包括:
(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性質、原因;
(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發生地及范圍;
(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的發病、傷亡及涉及的人員范圍;
(四)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處理措施和控制情況;
(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發生地的解除。
與港澳台地區及有關國家和世界衛生組織之間的交流與通報辦法另行制訂。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三十四條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的技術指導。
第三十六條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積極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責任報告單位或責任疫情報告人有瞞報、緩報、謊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情況時,應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會同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它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建立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關部門和人員負責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工作的;
(三)瞞報、緩報、謊報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它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瞞報、緩報、謊報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專門的流行病學調查隊伍,進行傳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三)在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後,未按規定派人進行現場調查的;
(四)未按規定上報疫情或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第四十條 執行職務的醫療衛生人員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證書。
責任報告單位和事件發生單位瞞報、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不報告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或傳染病疫情的,對其主要領導、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由其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態惡化等嚴重後果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個體或私營醫療保健機構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或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造成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傳播流行的,責令停業整改,並可以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其經營者、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未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報告職責,瞞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緩報、謊報的,對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美國進口普衛欣天 貓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醫療衛生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軍隊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9、鄉鎮中心衛生院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怎麼來寫

2011-5-8 10:56 黃代富5 | 一級
第一部分 總 則
一、目的
為及時、高效、妥善處置發生在我鎮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效應對並及時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造成的人民健康危害,做好醫療救護工作,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防止事態進一步擴散,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與健康,維護社會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特製定本預案。
二、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鎮范圍內發生的所有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控制工作。
三、基本原則
(一)預防為主
加強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和防範,及時發現並排除隱患,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
(二)快速反應
及時發現並上報可能存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建立信息通報快速通道,盡可能在最短時間內啟動預警機制。
(三)分類指導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類型,對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它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區別處理,以求達到最佳效果。
(四)及時處理
在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對受害者及時採取救治措施,做到快速、高效、及時,最大限度減輕危害造成的不利後果。
(五)屬地管理
我鎮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領導機構有權對轄鎮內的各種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資源進行統一調配。
第二部分 應急體制建設
一、行政機構、指揮機構及相關部門的職責
(一)政府機構職責
1、鎮政府:組織領導鎮轄區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控制工作;組織領導鎮轄區內各部門、各單位和廣大群眾落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置措施。
2、各村、社區:組織落實村、社區轄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關預防控制措施;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知識的宣傳。
(二)指揮機構組成
1、成立東鞏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指揮部,由政府主要領導任總指揮,分管領導任副總指揮,宣傳、紀委、衛生院、派出所、財政所、廣播站、學校、安監辦、愛衛會和各村(社區)等相關部門負責人任成員;
2、衛生院設立指揮中心,負責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委員會提出的建議進行分析、判斷,決定是否啟動預警機制,並由鎮政府批准。
3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中心日常工作由衛生院公共衛生科具體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啟動後,各有關部門及人員必須按照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分工進入應急狀態。
(三)指揮機構職責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區關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的決策和部署;統一指揮和協調全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2)、核實各項工作預案,分析、研究、判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程度,提出緊急應對措施;組織、協調成員部門(單位),配合各村、社區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和控制工作。
3)、對各村、社區、各有關部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督促。
4)、研究、處理其他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的重大事項。
(三)相關部門職責
1)衛生院:負責制定預防和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各項技術方案,及時掌握事件動態;負責組建由衛生管理、流行病學、臨床醫學、檢驗檢測等專業的專家組成的專家咨詢組;組建、培訓由流行病學、臨床醫學、實驗室檢驗、衛生監督、環境消毒等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應急機動隊伍和醫療急救隊伍,落實對受害者的救治措施,做好傳染病病人的流行病學調查、密切接觸者的醫學觀察及實驗室檢測工作;對事件現場進行衛生處置,提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控制措施以及監督措施的落實;開展健康教育,保護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擴散;協調政府各相關部門、各村、社區協同開展應急處置,確保在鎮政府的統一指揮下,使衛生防病和醫學救護工作高效、有序進行。必要時,提請區政府對疫區採取疫情緊急控制措施。
2)派出所:協助衛生及有關部門及時封鎖可疑區域,負責做好疫點、疫區現場封鎖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導,保障疫情處理車輛、人員迅速抵達疫區;對病人隔離治療、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不予配合的,負責採取強制隔離措施。
3)財政所:確保全鎮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工作所需資金,落實各項應急物資專款,撥付突發事件受害人的應急診療費用並能夠及時足額到位。
4)宣傳組:准確、及時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和本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的措施,為媒體采訪提供方便,保證社會透明度;負責做好群眾防病知識宣傳,提高群眾自我防範能力。
5)紀委:負責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工作中不履行職責、出現失職、瀆職、違紀的黨員領導幹部、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進行查處。
6)後勤組:負責各相關部門、各村、社區協調、溝通工作;協助宣傳等部門做好對外的新聞報道和宣傳工作;保證全鎮突發事件應急物資的儲備和供應;配合有關部門抓好市場秩序的整頓;督導鎮屬部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工作的落實;保證居民日常生活必需品的正常供應。
7)教育:負責全鎮教育系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工作,做好學校、托幼機構的健康教育工作;負責做好並落實學校內的有關突發事件的預防控制措施。
8)工商:貫徹執行中央、省、市、區下發的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各項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干預措施;負責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期市場價格的監督管理和市場葯品及相關商品的價格監測,嚴格控制物價上漲,並對市場價格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厲查處各種價格違法行為。
9)城建:負責全鎮垃圾、糞便的污染治理,配合愛國衛生運動,提高環境衛生水平;指導組織全鎮環衛系統強化環衛設施及裝備的消毒預防工作。
10)民政:協助做好對社區居民的安撫工作;負責困難地區、困難群眾的生活和醫療救助工作。
13)安監辦: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責令排除。
二、衛生專業應急處置工作網路
鎮衛生院組建東鞏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網路,具體職責如下:
(一)各村
在鎮政府的領導下,根據衛生院安排,協調本轄區內各有關部門、醫療機構,落實各項防病措施並開展督查,掌握本轄區的疫情動態,向鎮政府、衛生院報告;做好防病必需的技術和物資准備;指導開展環境消毒和個人防護;協助上級單位落實預防和控制措施,做好現場處理工作;依託社區開展居民健康教育。
(二)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確定監測點,建立監測網路,及時掌握、分析、報告疫情動態,提出防治對策;指導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承擔實驗室檢測任務;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處理,指導各村(社區)做好疫點處理工作;對各村(社區)和各村衛生所、個體診所人員開展業務培訓、指導和督查工作。
督促落實轄區內監測點和各有關單位做好突發衛生公共事件監測工作,及時上報監測信息;做好病人流行病學個案調查、樣品採集工作,及時報告事件動態情況;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處理工作。
(三)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建立由主要領導直接負責的突發衛生公共事件工作小組,建立院內工作流程,將各項工作落實到人。加強醫療機構內的消毒等預防工作,重視醫務人員的自身防護,防止醫源性感染。做好病例監測、篩選、報告,對有可疑症狀的病人在尚未明確診斷前要採取相應的臨時隔離措施,預防疾病傳播。
(四)急救中心
准備專用救護車和急救人員,負責轉運病人到指定醫療機構。
(五)衛生監督
重點開展對醫療機構、公共場所等單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預防控制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庫
鎮衛生院組建由衛生管理、流行病學、臨床醫學、自然疫源病學、微生物學、衛生監督、檢驗檢測、衛生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庫。專家庫下設傳染病及群體性原因不明疾病專業委員會、食物中毒專業委員會、職業中毒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成員名單由衛生院決定,專家庫日常管理工作由衛生院負責。
突發事件發生後,衛生院組織相應專業委員會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類型及危害程度分級,向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領導機構指揮中心提出是否啟動預警機制,或啟動何級預警機制的建議。
四、應急機動隊
衛生部門要組建規模適度、人才配比合理、專業素質高、精幹高效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動隊,人員由流行病學、臨床救護、急診醫學、衛生監督、實驗室檢測、消殺滅、後勤保障等方面專家和工作人員組成。根據工作需要可分為疾病控制應急分隊、後勤保障分隊、檢驗檢測分隊、醫療救護分隊等。上述隊伍分別由疾病控制和衛生監督及衛生院組建。突發事件發生時,由衛生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中心統一調度。
第三部分 經費和物資保障
一、經費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和控制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給予充分保障,並合理安排使用。經費包括處理突發事件所需的儀器設備、交通通訊工具、葯品、醫療用品、防護用品、事件受害人的緊急救治費用、急救人員防護費以及醫療廢水廢物處理處置費用等。
二、物資保障
(一)建立鎮政府常規儲備及臨時應急儲備庫。鎮政府常規儲備庫由財政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儲備物資數量應滿足我鎮較大規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暴發流行時的需要,由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指揮部統一調撥使用;臨時應急儲備庫應能滿足疫情發生時三天內我鎮疫點處理應急物資需求,由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管理,以供緊急調撥使用。具體物資儲備數量由鎮衛生院、財政所共同確定。
(二)各村(社區)要根據鎮應急預案,科學合理地制定各自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物資儲備計劃,參照鎮級儲備情況並結合各自實際,做好本轄村、社區物資儲備工作。
(三)儲備物資
1、消毒器械:過氧乙酸、含氯消毒劑、碘伏、殺蟲葯品、噴霧器和流行病調查人員、消毒專業人員現場防護設備(猴服、隔離帽、防護眼鏡、16層口罩、雨靴、一次性隔離衣、褲、帽、鞋套及口罩、一次性醫用橡膠手套、手電筒、一次性污物袋;化學性污染和放射性泄漏防護用品、防化服、氧氣桶、防護面具等);
2、中毒現場調查常備用品:注射器、消毒棉簽、消毒紗布、勺子、夾子、鑷子、酒精燈、酒精、滅菌塑料袋、廣口瓶、滅菌試管、樣品冷藏設備、溫度計、毒物快速分析設備、照相機、錄音機、攝像機、中毒診斷試劑(包括各類化學及生物標准品、診斷試劑盒)、特效治療葯物(抗毒素以及特效解毒葯等)
(四)物資供應
指定具備法定資質的若干骨幹企業作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所需物資生產基地,優先保證各種生產要素供應和供水供電等外部條件。
第四部分 預警體系建設
一、 監測網路建設
(一)建立健全並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網路,以現有信息網為基礎,充分利用農村財務管理網、計劃生育信息網等,完善區、鄉鎮、村三級報告網路。
(二)以鎮為單位,建立村監測點。依據人口分布合理布局,鎮級政府所在地醫院、車站、企業、學校設4個,村和社區設17個,每個監測點指定信息網路通訊員,具體承擔監測點的監測報告工作任務,並實行定期零病例報告制度。
(三)在現有監測系統的基礎上擴展監測范圍,擴展疾病監測種類。對未納入監測系統的相關疾病,如天花、沙門氏菌病等納入監測系統管理。對鼠疫、炭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質炎、霍亂、病毒性肝炎、流行性出血熱等實行重點管理。
(四)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網路和食物中毒監測網路,要加強生物毒素和化學毒素的監測。對有化學毒品儲存和運輸的廠礦、企業,易造成環境污染及人體危害和社會恐慌的重要場所進行衛生學評價,對可能出現的情況進行預測,做好相應的應急准備。
(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信息網路的基礎平台,形成微機網路化管理;加強疫情監測、相關資料分析交流,盡早發現和識別異常現象。
(六)參與全國聯網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資料庫,加強常規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系統、重點傳染病報告系統、疾病監測、職業危害因素和食物中毒報告系統的管理,保證監測系統的完整性、及時性、靈敏性、特異性。
二、預警系統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建立全鎮突發事件預警系統,建立健全預警報告制度,根據預警情況,制定監測計劃。在日常工作中,定期召開鎮、村兩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業務專家聯席會議,對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監測分析,並及時發出預警;在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易發季節到來之前,收集監測和報告資料,全面分析預測,作出預警報告,提出防範性措施;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跟蹤監測,掌握其變化情況,對可能出現的趨勢和問題及時進行預警。
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
(一)報告內容
1、初次報告。第一、必須報告信息:事件名稱、發生地點、發生時間、波及人群或潛在的威脅和影響、報告聯系單位人員及通訊方式。第二、盡可能報告的信息:事件的性質、范圍、嚴重程度、可能原因、已採取的措施,病例發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發展趨勢。
2、階段報告。報告事件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件的診斷和原因可能因素;在階段報告中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同時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
3、總結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束後,對事件的發生和處理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其原因和影響因素,並提出今後對類似事件的防範和處置建議。
(二)報告原則
初次報告要快,階段報告要新、准,總結報告要全。
(三)報告時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衛生所、個體診所和有關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向衛生院、縣衛生局報告;1、發生或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
2、發生或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
3、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的。
4、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的。
(四)報告方式
凡執行職務的醫療保健人員、疾病預防控制人員、衛生監督人員、個體開業醫生和基層監測點的報告人均為責任報告人,除按常規疫情報告、疾病監測及其它常規監測系統規定要求進行報告外,對發現的各種公共衛生異常現象要以最快方式向縣疾病控制機構報告。
第五部分 應急處理方案
一、應急處理要求
由鎮政府突發事件指揮部指揮協調全鎮各有關部門共同實施,並報告上級人民政府。由區衛生局應急指揮中心負責組建紅色應急機動隊,人員由流行病學、臨床救護、急診醫學、衛生監督、實驗室檢測、消殺滅菌、後勤保障等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分為疾病控制應急分隊、醫療救護分隊、檢驗檢測分隊、後勤保障分隊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動隊應在臨時現場指揮部領導下承擔現場處理工作任務。包括現場流行病學調查、現場污染物處理、標本採集、環境消毒、消殺滅菌、預防性服葯、預防接種、醫療救治等。
二、控制措施
(一)一般性控制措施
1.現場處置工作程序
(1)通過流行病學調查快速確定事件發生的可能原因,對可能的生物、毒素因子進行分類,確定疫區和目標人群;
(2)根據自然環境因素確定可能的污染范圍,對事件的危害程度和潛在危害進行判定;開展健康教育和社會動員,群防群治盡可能減少危害;
(3)對救護人員、疾病預防控制人員和物資的需求做出評估和調用;
(4)經過事件緊急處理,疫情消除後,進行後續監測,直至消除危害;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況核實;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分析原因,實驗室檢驗;提出採取控制措施的建議,包括疫區封鎖、人員疏散、消殺滅菌、隔離觀察、預防服葯、預防接種、健康教育和干預等;處理結果的總結、評估與上報。
2.醫療救護工作程序
第一、視傷亡情況設置傷病員分檢處。
第二、對現場傷亡情況的事態發展作出快速准確評價,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人數及種類;傷員主要的傷情、採取的措施及投入的醫療資源;急需解決的醫療救護問題。
第三、指揮、調遣現場及轄區內各醫療救護力量。
第四、向臨時現場指揮部匯報有關情況,並接受指令。
第五、在現場醫療救護中,依據受害者的傷病情況按輕、中、重、死亡分類,分別以「紅、黃、藍、黑」的傷病卡作出標志(傷病卡以5×3cm的不幹膠材料做成),置於傷病員的左胸部或其他明顯部位,便於醫療救護人員辨認並採取相應的急救措施。
第六、現場醫療救護過程中,本著先救命後治傷、先治重傷後治輕傷的原則,將經治傷員的血型、傷情、急救處置、注意事項等逐一填寫傷員情況單,並置於傷員衣袋內。
3.傷病員運送工作程序
傷病員經現場檢傷分類、處置後,要根據病情向就近的醫療機構分流。傷病員分流原則如下:
(1)接受傷病員的醫療機構,由臨時現場指揮部按照就近、有效的原則指定。
(2)傷病員現場經治的醫療文書要一式二份,及時向臨時現場指揮部報告匯總,並向接納傷病員的醫療機構提交。
(3)臨時現場指揮部指定的醫療機構必須無條件收治分流傷病員。
(4)運送傷病員途中需要監護的,由現場醫療救護指揮部派醫療人員護送。
(5)傷病員運送至醫療機構後,由收治醫療機構按急診急救工作程序處置。收治傷病員的醫療機構要成立專門的搶救小組,負責傷病員救治工作。
4.消毒處置
(1)根據現場情況,選擇消、殺、滅的器材、葯物劑型、濃度、施葯方法。
(2)保護食品、電器設施和其他有關物品,防止沾染葯物。
(3)實施消毒應先室內後室外、先地面後牆壁、先重點後一般、先飲水後污水的順序進行。
5.現場情況報告程序
由現場最高指揮者負責向上級報告現場情況。
6.新聞宣傳與信息發布
按上級有關指示,統一口徑,指定專人向媒體發布信息,其它任何人員未經授權不得對外公布相關信息。
(二)特殊性控制措施
根據突發事件的社會危害程度,可分別採取以下特殊控制措施:
1.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徵用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2.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並可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3.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需要,對食物和水源採取控制措施。
4.限制大型公眾聚會活動,停止公共娛樂活動。
5.局部區域或全鎮范圍內停工、停課、停業。
第六部分 正常時期准備工作
一、常規培訓
(一)培訓對象:
各級醫療機構全體醫護人員、社區及農村基層衛生人員、疾病預防控制及臨床的實驗研究人員、基層監測點責任報告人、各級應急機動隊成員等。
(二)培訓方式:
1、按時間分為應急培訓和長期培訓。
2、按類別分為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繼續醫學教育、崗位培訓、農村衛生人員在崗培訓、執業醫師資格和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考核培訓等。
3、培訓可採取靈活多樣的形式,充分利用現有的教育資源,注重發揮學術團體和高校的作用,確保培訓質量,定期組織現場模擬演練。
4、每年各級各類人員培訓時間不少於40學時,應急機動隊人員不少於80學時。
(三)培訓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臨床醫護人員傳染性疾病防治培訓教材》、《疾病預防控制人員傳染性疾病防治培訓教材》、《住院醫師傳染性疾病防治培訓教材》、《社區及農村基層衛生人員傳染性疾病防治培訓教材》等。
二、演練
各單位及相關人員應積極參與政府組織的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演練,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攝取應急准備、協調和應對能力,並對演練結果進行總結和評估,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
三、建立志願者隊伍
發揮社區群眾性組織的優勢,組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志願者隊伍,按照平戰結合、分類管理原則,形成

與衛生部脊髓炎應急預案相關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