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頸椎痛辭職

發布時間:2020-03-28 17:49:04

1、辭職後查出嚴重頸椎病 如果是職業病我該怎麼維權

頸椎病不在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目錄中,不屬於職業病,維權沒有意義

2、頸椎病不能繼續工作 在勞動法中應該怎麼提出辭職?

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提前一個月書面提交辭職報告後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參照《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想辭職,頸椎病求幫忙做個辭職報告謝謝。

辭職不用太委婉,還是直截了當的比較好。辭職報告****公司人事部本人***(姓名)身份證號#######,於***年**月**日正式進入公司***部門任**職務。現在因為本人個人原因,希望辭去公司職務,並於本辭職報告遞交後一個月正式離職,請盡快安排接替人員,以免影響公司業務。並請協助相關離職手續。在公司任職以來,由於各位領導的培養,同事們的積極配合,再加上本人的勤奮努力,工作上取得了一些成績,自己也收獲不少,在此一並表示感謝。希望以後公司業務蒸蒸日上,走向更美好的未來。此致,敬祝工安!***(你的姓名)日期:

4、頸椎不好想辭職報告

1、員工辭職,只需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單位,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單位就可以了,到期直接辦理離職手續,並且要求單位結清工資即可。並不需要什麼理由。如果單位拒絕支付工資,那麼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
2、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為了工作得了很嚴重的頸椎病,我需要辭職嗎

辭職?如果這份工作對你來說不那麼重要的話!否則就請假唄!但是休息是必然的,因為身體是革命的本錢,如果老闆覺得你請假就沒必要留你了,那說明你在他心裡的價值和能力也是可有可無的!

6、本人由於身體不適(頸椎病)准備辭職,已經交了10個月的5險,現在想退掉。請問能退還自己每個月所交的

估計不能退的,除非你不在了,你家人可以繼承,失業可以領取好像是一年的生活補助,一年後不管了

7、本人有頸椎病,想直接辭職,領導不準。

嚇唬領導啊。你說你的病情已經很嚴重了。醫生要你馬上住院接受手術治療,不然會有癱瘓的危險,找你家人一起去見領導,讓你家人來說這些話,最後再說如果出了事,只要領導現在立下字據,宣布承擔你以後一切醫療費用你就願意繼續呆在原來的工作崗位,(我覺得你領導應該會答應你的要求,他負不起責任)

8、我得了頸椎病不能上班了,要是辭職 會扣工資嗎

一、辭職:1.若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情形,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關系,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2.若不存在法定過錯,則需要提前30日(試用期提前3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到期後勞動合同即可解除。注意保存已遞交的證據,可採取郵寄的方式遞交。

二、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不得無故剋扣。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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