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頸椎病在部隊能評殘嗎

發布時間:2020-03-21 10:10:21

1、我這個在部隊能評殘嗎

肯定能的,訓練傷算是因公。最低也是9級。因病的話就評不上。那得看你們導員和軍醫怎麼寫。是因公還是因病。

2、部隊評殘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負傷致殘,依其喪失勞動能力及影響生活能力的程度, 評定傷殘等級,分為四等六級:(一)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完全喪失,日常生活需要專人照顧的,為 特等:1. 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關節以上)或三肢完全喪失功能;2. 兩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裝假肢;3. 脊髓或脊神經受傷致兩上肢完全癱瘓,或兩下肢完全癱瘓且伴有大小便失禁;4. 髖、膝、肩、肘關節中四個以上強直,功能完全喪失;5. 具有一等兩種殘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級的各一種殘情;6. 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上列殘情的。(二) 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基本喪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動需要人 扶助的,為一等:1. 兩肢部分失去(自腕、踝關節以上)或傷後髖、膝、肩、肘關節中三個強 直, 功能完全喪失;2. 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裝假肢;3. 脊髓或脊神經受傷致兩上肢基本癱瘓或兩下肢完全癱瘓;4. 顱腦損傷致一側上、下肢完全癱瘓;5. 兩手全掌完全喪失或攣縮畸形經矯形仍完全失去功能;6. 兩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側踝關節功能障礙;7. 顱腦損傷致成痴呆;8. 雙目失明;9. 咀嚼和語言機能完全喪失;10. 肝臟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11. 心臟損傷致主動脈返流,二尖瓣腱索斷裂;12. 胃全切除且小腸或結腸切除五分之一;13. 一側肺全切除兼有對側肺功能明顯障礙;14. 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並肺結核;15. 具有二等甲級兩種殘情或具有二等甲級和二等乙級的各一種殘情;16. 其他部位受傷或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上列殘情的。(三)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大部喪失,日常生活活動受到較大影響, 為二等甲級;1. 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關節以上)或功能完全喪失,兩足各失去二分之 一;2. 髖、膝、肩、肘關節中兩個強直,功能完全喪失;3. 兩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兩節以上(或三指傷後失去功能);4. 脊椎三個以上(不含骶尾椎)損傷制強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礙;5. 顱腦損傷致經常(每月兩次以上)發生癲癇;6. 兩耳全聾(電測聽檢查語音頻率平均值均在90分貝以上)且語言機能完全 喪失;7. 咀嚼機能完全喪失,或舌缺損三分之二以上;8. 雙目裸眼視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矯正;9. 大便或小便失禁,或傷後行永久性腸或膀胱造瘺;10. 傷後雙側睾丸失去或外生殖器缺損;11. 一側肺全切除或兩側肺各切除一葉;12. 胸廓改形術後嚴重影響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條以上。13. 一側腎切除兼有對側腎輕度損傷;14. 胃全切除或小腸或結腸切除三分之一以上;15. 肝肺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之二以上,或膀胱全切除;16. 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並肺結核;17. 具有二等乙級兩種殘情;18. 其他部位受傷或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上列殘情的。(四)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喪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動有一定困難的, 為二等乙級;1. 髖、膝、肩、肘關節中一個強直且功能完全喪失,或腕、 踝關節兩個以 上強直且功能重大障礙; 2. 兩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側食指全失, 或一手拇指全失兼 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兩節以上;3. 兩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4. 脊椎兩個以上(不含骶尾椎)損傷致強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礙;5. 語言功能完全喪失;6. 頜骨損傷,牙齒脫離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裝假牙; 頜骨缺損二分之一 或顳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及咀嚼困難;7. 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視力在0.3以下;或雙目裸眼視力均在0.1以下, 且不能矯正;8. 肺切除一葉且有較重並發症;9. 胃大部切除、或胃、腸、肝、 膀胱某一臟器多處受傷經行修補術或部分 切除且有較重並發症;10. 一側腎摘除;11. 燒傷後遺留瘢痕佔全身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12. 一期矽肺;13. 其他部位受傷或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上列殘情的。 (五)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動受到一定影響的,為三等 甲級:1. 一目失明,或雙目裸眼視力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矯正;2. 鼻子脫落,或雙鼻孔閉鎖不能修復;3. 兩耳全聾(電測聽檢查語言頻率平均值均在90分貝以上);4. 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節和同手食指失去兩節以上, 或一手拇指 末節和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兩節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5. 兩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兩個以上; 拇趾以外的 其他足趾失去五個以上,或五個以上跖趾關節強直;6. 脊椎一個椎體壓縮性骨折(壓縮二分之一以上),並伴有功能障礙;7. 長骨骨折畸形癒合或大關節(腕、踝關節以上)傷後畸形, 致影響功能且 不能矯正;8. 脾臟摘除;9. 面部燒傷後遺留瘢痕占面部三分之二以上;10. 其他部位受傷或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上列殘情的。(六)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動稍有不便的,為三等乙極:1. 語言不清;2. 一耳全聾,或兩耳聽覺有很大障礙(電測聽語音頻率平均值均在50分貝以 上) ;雙側耳廓全脫落或一側耳廓全脫兼有一側耳廓損傷;3. 雙目裸眼視力均在0.3以下且不能矯正,或一目裸眼視力在0.1以下, 且 不能矯正;4. 一手拇指失去末節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節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5. 一足拇趾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兩個以上;6. 一側睾丸摘除;7. 其他部位受傷,相當上列殘情的。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准表 (從2008年10月1日起執行) 單位:元/年 殘疾等級 殘疾性質 撫恤金標准 一級 因戰 22680 因公 21960 因病 21240 二級 因戰 20520 因公 19440 因病 18720 三級 因戰 18000 因公 16920 因病 15840 四級 因戰 14760 因公 13320 因病 12240 五級 因戰 11520 因公 10080 因病 9360 六級 因戰 9000 因公 8520 因病 7200 七級 因戰 6840 因公 6120 八級 因戰 4320 因公 3960 九級 因戰 3600 因公 2880 十級 因戰 2520 因公 2160 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定期撫恤金標准表 (從2008年10月1日起執行) 單位:元/年   烈屬 因公犧牲軍人遺屬 病故軍人遺屬 城鎮 6900 6180 5820 農村 4140 3960 3780

3、在部隊服役期間得了頸椎病算不算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4、在部隊做了椎間盤突出術,能評殘嗎

現在可以

5、軍人評殘標准!

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
一、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評定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負傷致殘,依其喪失勞動能力及影響生活能力的程度,評定傷殘等級,分為四等六級:

(一)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完全喪失,日常生活需要專人照顧的,為特等:
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關節以上)或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2.兩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裝假肢;
3.脊髓或脊神經受傷致兩上肢完全癱瘓,或兩下肢完全癱瘓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髖、膝、肩、肘關節中四個以上強直,功能完全喪失;
5.具有一等兩種殘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級的各一種殘情;
6.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上列殘情的。

(二)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基本喪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動需要人扶助的,為一等:
1.兩肢部分失去(自腕、踝關節以上)或傷後髖、膝、肩、肘關節中三個強直,功能完全喪失;
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裝假肢;
3.脊髓或脊神經受傷致兩上肢基本癱瘓或兩下肢完全癱瘓;
4.顱腦損傷致一側上、下肢完全癱瘓;
5.兩手全掌完全喪失或攣縮畸形經矯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兩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側踝關節功能障礙;
7.顱腦損傷致成痴呆;
8.雙目失明;
9.咀嚼和語言機能完全喪失;
10.肝臟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
11.心臟損傷致主動脈返流,二尖瓣腱索斷裂;
12.胃全部切除且小腸或結腸切除五分之一;
13.一側肺全切除兼有對側肺功能明顯障礙;
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並肺結核;
15.具有二等甲級兩種殘情或具有二等甲級和二等乙級的各一種殘情;
16.其他部位受傷或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於上列殘情的。

(三)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日常生活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為二等甲級:
1.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關節以上)或功能完全喪失;兩足各失去二分之一;
2.髖、膝、肩、肘關節中兩個強直,功能完全喪失;
3.兩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兩節以上(或三指傷後失去功能);
4.脊椎三個以上(不含骶尾椎)損傷致強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礙;
5.顱腦損傷致經常 (每月兩次以上)發生癲癇;
6.兩耳全聾(電測聽檢查語音頻率平均值均在90分貝以上)且語言機能完全喪失;
7.咀嚼機能完全喪失,或舌缺損三分之二以上;
8.雙目裸眼視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矯正;
9.大便或小便失禁,或傷後行永久性腸或膀胱造瘺;
10.傷後雙側睾丸失去或外生殖器缺損;
11.一側肺全切除或兩側肺各切除一葉;
12.胸廓改形術後嚴重影響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條以上;
13.一側腎切除兼有對側腎輕度損傷;
14.胃全切除或小腸或結腸切除三分之一以上;
15.肝臟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之二以上,或膀胱全切除;
16.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並肺結核;
17具有二等乙級兩種殘情;
18.其他部位受傷或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上列殘情的。

(四)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喪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動有一定困難的,為二等乙級:
1.髖、膝、肩、肘關節中一個強直且功能完全喪失,或腕、踝關節兩個以上強直且功能重大障礙;
2.兩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側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兩節以上;
3.兩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4.脊椎兩個以上(不含骶尾椎)損傷致強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礙;
5.語言功能完全喪失;
6.頜骨損傷,牙齒脫落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裝假牙;頜骨缺損二分之一以上或顳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及咀嚼困難;
7.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視力在0.3以下;或雙目裸眼視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矯正;
8.肺切除一葉且有較重並發症;
9.胃大部切除,或胃、腸、肝、膀胱某一臟器多處受傷經行修補術或部分切除且有較重並發症;
10.一側腎摘除;
11.燒傷後遺留瘢痕佔全身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
12.一期矽肺;
13.其他部位受傷或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上列殘情的。

(五)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動受到一定影響的,為三等甲級:
1.一目失明,或雙目裸眼視力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矯正;
2.鼻子脫落,或雙鼻孔閉鎖不能修復;
3.兩耳全聾(電測聽檢查語音頻率平均值均在90分貝以上);
4.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節和同手食指失去兩節以上,或一手拇指末節和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兩節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
5.兩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兩個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個以上,或五個以上跖趾關節強直;
6.脊椎一個椎體壓縮性骨折(壓縮二分之一以上),並伴有功能障礙;
7.長骨骨折畸形癒合或大關節(腕、踝關節以上)傷後畸形,致影響功能且不能矯正;
8.脾臟摘除;
9.面部燒傷後遺留瘢痕占面部三分之二以上;
10.其他部位受傷或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上列殘情的。

(六)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動稍有不便的,為三等乙級;
1.語言不清:
2.一耳全聾,或兩耳聽覺有很大障礙(電測聽語音頻率平均值均在50分貝以上);雙側耳廓全脫落或一側耳廓全脫兼有一側耳廓損傷;
3.雙目裸眼視力均在0.3以下且不能矯正,或一目裸眼視力在0.1以下且不能矯正;
4.一手拇指失去末節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節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
5.一足拇趾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兩個以上;
6.一側睾丸摘除;
7.其他部位受傷,相當上列殘情的。

二、革命傷殘軍人評定病殘的條件

義務兵在服役期間患病,經醫療基本終結,退伍時依其喪失勞動能力及影響生活能力的程度,評定病殘等級,病殘分為兩等三級:

(一)具有下列殘情之一,致勞動能力基本喪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動需要人扶助的,為一等;
1.腦、脊髓疾病或手術後遺症而致痴呆,或兩肢以上癱瘓;
2.眼疾患致雙目失明;
3.其他疾患相當上列殘情的。

(二)具有下列殘情之一,致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日常生活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為二等甲級:
1.腦、脊髓疾病或手術後遺症致一側癱瘓,或兩肢以上功能嚴重障礙,或智力嚴重障礙;
2.一側肺全切除,或兩側肺各切除一葉伴有呼吸功能不全;
3.肝硬化伴有少量腹水長期不消退,或反復出現消化道出血;行門靜脈高壓症分流術;
4.各種心臟疾病或心臟手術後,心功能失調達三級,並經長期治療不能緩解;
5.一側腎切除兼有對側腎功能損害;雙側腎疾患致功能不全,尿素氮8.93毫摩爾/升(25毫克%)以上,酚紅排泄試驗二小時共排出低於30%;
6.胃全部切除,小腸或結腸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7.肝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8.眼疾患致雙目裸眼視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恢復和矯正;
9.其他疾患相當上列殘情的。

(三)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喪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動有一定困難的,為二等乙級:
1.腦、脊髓疾病或手術後遺症致肢體部分癱瘓;
2.各種心臟病或心臟手術後,心功能失調達二級,並經長期治療不能緩解;
3.胃大部切除且伴有較重並發症;
4.早期肝硬化:肝腫大、質地中等硬度,並伴有蜘蛛痣或肝掌、脾腫大;谷丙轉氨酶持續升高,並伴有絮濁試驗明顯異常或血漿蛋白減低、丙種球蛋白明顯升高;
5.肺切除兩葉,或切除一葉並作胸廓成形術;
6.一側腎切除;慢性腎炎:尿蛋白持續在(++)以上,尿素氮持續高於正常值,酚紅排泄試驗二小時共排出30~50%;
7.小腸或結腸切除三分之一伴有較重並發症;
8.再生障礙性貧血:血紅蛋白長期持續在80克/升(8克%)以下,白細胞總數3.5×109/L(3500/立方毫升)以下,血小板在50×109/L(5萬/立方毫升)以下;
9.糖尿病:空腹血糖8.4毫摩爾/升(150毫克%)以上,空腹尿糖持續在(++)以上,尚需葯物維持治療;
10.類風濕關節炎致大關節強直、畸形、功能嚴重障礙;
11.眼疾患致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視力在0.3以下;或雙目裸眼視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矯正;
12.其他疾患相當上列殘情的。

6、我是三級士官在部隊時間長了得了頸椎病可以評殘嗎

我有一個戰友,四級士官,腰肌勞損,評殘成功,花了20w。但我不知道內容,贊同1樓觀點

7、在部隊訓練中受傷能否評殘?受

評殘是有嚴格標準的,如果你的受傷程度達到了評殘的程度,應該可以的,不過要抓緊時間的,從受傷到評殘鑒定是有時間要求的。一般部隊不願意給官兵評殘,因為一個單位評出了傷殘人員後,將影響到該單位的成績,影響到領導的成績,往往他們都是採取拖的辦法,來延緩給你評殘,把問題留給以後,甚至給你拖黃了。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8、在部隊受傷時間過長,能評殘嗎

部隊是不是也要和地方上一樣啊,我有個同事地方上的,去年受傷了,屬於工傷,去一個殘聯承認的醫院檢查評的,11級,有證明紙一張,沒有頒發小綠本,你那個部隊的,是不是屬於殘疾,能不能評得部隊說了算。你最好去部隊問問清楚。

9、最新軍人評殘標准十級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已經失效)

十、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有輕度功能障礙的,為十級:

1.腦外傷半年後有發作性頭痛,住院超過1個月,腦電圖異常(3次以上);

2.腦外傷後,邊緣智能;

3.腦外傷後顱骨缺損3cm2~9cm2或顱骨缺損≥9cm2行顱骨修補術後;

4.顱內異物;

5.除拇指外,其餘任一手指末節缺失;

6.脊柱椎體骨折,前緣高度壓縮<1/2,無需手術;

7.四肢長骨幹骨折術後;

8.肌腱韌帶損傷術後合並輕度功能障礙;

9.兩節及以上脊柱橫突骨折不癒合合並腰痛;

10.創傷後四肢大關節之一輕度功能不全;

11.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

12.面部瘢痕>2%;

13.頭皮缺損或瘢痕性禿發>5%;

14.一眼矯正視力≤0.5,另眼矯正視力≥0.8;

15.雙眼矯正視力<0.8;

16.放射性或外傷性白內障Ⅰ-Ⅱ期;

17.放射性或外傷性白內障術後人工晶狀體眼,矯正視力正常或術後無晶體眼,矯正視力正常;

1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術矯正,但仍影響外觀;

1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術,但仍影響外觀;

20.瞼球粘連影響轉動,行成形術,但眼球轉動仍有限制;

21.晶狀體部分脫位;

22.角鞏膜穿通傷治癒;

23.眶內異物未取出;

24.外傷性瞳孔散大;

25.感音神經性聾,雙耳聽力損失≥30dBHL或一耳聽力損失≥70dBHL;

26.前庭功能障礙,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27.嚴重聲音嘶啞;

28.一耳或雙耳再造術後;

29.嗅覺完全喪失;

30.單側鼻腔和(或)鼻孔閉鎖;

31.一側顳下頜關節功能不全,張口度<2.5cm;

32.頜面部有異物存留;

33.牙槽骨損傷長度>4cm,牙脫落4顆以上;

34.肋骨骨折≥3根;

35.肺內異物存留;

36.腹腔臟器損傷修補術後;

37.一側卵巢部分切除;

38.異物色素沉著或色素脫失超過顏面總面積25%。

傷殘等級評定標准

十級傷殘

1.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9)頸椎病在部隊能評殘嗎擴展資料

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是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傷殘等級評定標准並無統一的鑒定標准。不同的對象不同事由導致的傷殘適用不同的傷殘鑒定標准。

參考資料:網路-傷殘等級評定標准 郴州市政府門戶網站-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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