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右手食指肌腱斷裂2根,術後需要怎麼恢復才能嚮往常一樣呢?
被玻璃劃傷,右手手背有4CM傷口,傷至右手食指肌腱,斷裂2根,已做了肌腱吻合術。向下收回可以,手術已經過去6天,向上翹起有一定困難,有點疼痛...就是怕以後傷口癒合不好恢復其功能.術後需要怎麼恢復才能嚮往常一樣呢?謝謝。
2、左手食指肌腱斷裂能去做傷殘鑒定嗎? 一般能評上幾級傷殘?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根據你所說的傷情,結合《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如果僅僅是肌腱斷裂沒有傷到骨頭的話,估計很難達到傷殘等級,具體的結果要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專家組的鑒定結論了;
二、如經勞動能力鑒定達不到傷殘等級的工傷,可以享受如下工傷待遇:
(1)醫葯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
(2)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治療、康復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
(3)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
(4)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你們當地標准發放;
(2)食指肌腱斷裂需要住院擴展資料:
一、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有以下幾種情況:
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造成傷殘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造成死亡的賠償
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4、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
職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要分不同情況而定。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職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二、非法用工單位 傷亡人員 一次性賠償辦法
第一條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授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第三條 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後確定。
勞動能力鑒定按照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3、食指肌腱斷裂三分之二還需要把連著的剪斷再縫合嗎?
肌腱斷裂必須得吻合啊,必須得行肌腱吻合術。這樣才能夠恢復功能。
4、高分求助,左手食指肌腱斷裂
手術治療:如果是伸肌腱斷裂的話,一般伸肌腱止點斷裂多為戳傷,遠側指間關節突然屈曲而撕脫伸腱附著點,局部切割傷亦可割斷。表現為錘狀指畸形,部分病人伴有撕脫骨折。如果是屈肌腱斷裂的話,患者一般呈甚至狀態。肌腱斷裂首選手術治療,切開將肌腱吻合,這是治療的根本。手術後給予消炎治療。
2石膏外固定:手指伸肌腱斷裂時手指置於遠側指間關節過伸,近側指間關節屈曲位,使伸肌腱鬆弛,用石膏或鋁板固定4~6周。如果是屈肌腱斷裂的話,將手指屈曲,行石膏外固定4-6周,拆除石膏後行功能鍛煉。
3功能鍛煉:石膏固定後肌腱的功能鍛煉:屈腕關節30度,盡量握拳到位,然後在保持指間關節屈曲的情況下伸掌指關節,屈曲掌指關節,每次盡量達到正常位置,不要怕疼,實在達不到可以用另一隻手幫忙,不要暴力,盡量做到柔和,持續。
5、上班右手食指肌腱斷裂沒有評到級怎麼賠償 月工資四千
1、因工受傷未達到傷殘的情況下,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用、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待遇不變;
2、法律規定:
1)《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