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拇指肌腱斷裂工傷可以申請休息多久?
工傷休養時間按治療工傷醫療機構書面證明確認,滿一年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和各地規定,工傷停工留薪期,即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治療和出院後休養期間,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根據職工傷情出具的休假證明,有用人單位按當地勞動部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或者有爭議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江蘇省人民政府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二十五條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工傷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
第三條 工傷職工應及時將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或者休假證明報送給所在單位。由用人單位根據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錄》(見附件),確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並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
2、手指肌腱斷裂多長時間能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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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手指肌腱斷裂工傷能修多少天假
按治療工傷醫療機構書面證明確認,滿一年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和各地規定,工傷停工留薪期,即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治療和出院後休養期間,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根據職工傷情出具的休養證明,由用人單位按當地勞動部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或者有爭議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4、手指肌腱斷裂需要多久才能恢復?怎麼算誤工費?
1,誤工時間的計算
1、非持續性的誤工
這種誤工的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2、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
這種誤工的時間從受到傷害耽擱工作之日計算至定殘之日的前一天。
3、受害人因傷害死亡的
從侵權行為開始計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時止。
2、誤工費計算其他注意事項
1、誤工費包括:工資、資金、津貼、課酬等。
2、誤工費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職工作收入。
3、須以「實際減少」的收入賠償依據(差額賠償原則)。
如:受害人為某些單位人員時,其因受傷而誤工時,單位並不一定會扣發部分或全部收入。
4、受害人為企業經營者時不包括其所喪失的企業經營利益損失。
因為企業經營利益並非單純企業經營者勞動所創造,其還包括資金、設備、組織管理、知識產權等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但企業經營者在其不能工作的時間內僱傭與自己具有相同能力的人管理企業或財產的費用則應作誤工費予以賠償。
計算公式
1、有固定收入的:
誤工費=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
註:對有固定收入的,應當按照其實際減少的損失計算誤工費損失賠償。至於受害人是否能夠負擔得起,則是執行的問題。
2、無固定收入的:
2.1受害人能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
誤工費=誤工時間(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註:收入狀況的證明包括納稅憑證、單位出具的證明等。
2.2受害人不能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定型化標准):
誤工費=誤工時間(天)*相通、相近行業的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天/元)
註:「相通相近行業」判斷標准:
①產業分類標准;
②同一產業內的社會評價標准。
③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判斷標准(區別於民訴法上「受訴法院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