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肌筋膜炎的人可以用熱水泡腳嗎
你好,熱水容易燙傷皮膚,建議用60-70攝氏度的溫水泡腳
2、肌腱膜炎是什麼?怎麼治療
肌腱炎俗稱「脈窩風」,在中醫屬於「勞損」的范疇,病人會感到關節有不同程度的疼痛、麻木、僵硬、腫脹等症狀,通常關節晨僵的感覺在起床後最為明顯,而症狀並不會隨著活動頻繁而明顯緩解。中醫對肌腱有修復作用,從而能從根本上治療肌腱膜炎。葯品可以選擇肌.腱.膏,肌.腱.膏作為中醫治療肌腱炎之名方,汲取傳統中醫骨科精髓,具有活血化瘀、行氣止痛的功效。
3、麗萍微ll雕的肌筋膜技術是怎麼祛疤?真的可以完全的去掉嗎?
狗屁,她是掌握人,人,都有愛美之心,利用這一點,騙起別人的錢材,我有一個朋友做過,臉上,為了達到目地,花了好幾萬,到頭竹籃打水,人材兩空。
4、怎樣治療肌腱膜炎
筋膜炎是指肌肉和筋膜的無菌性炎症反應,當機體受到風寒侵襲、疲勞、外傷或睡眠位置不當等外界不良因素刺激時,可以誘發肌肉筋膜炎的的急性發作,肩頸腰部的肌肉、韌帶、關節囊的急性或慢性的損傷、勞損等是本病的基本病因。由於在急性期沒有得到徹底的治療而轉入慢性;或者由於病人受到反復的勞損,風寒等不良刺激,可以反復出現持續或者間斷的慢性肌肉疼痛、酸軟無力等症狀。肌筋膜炎臨床多表現為發病部位疼痛,多為酸痛不適,肌肉僵硬板滯,或有重壓感,有時可及皮下可觸及變性的肌筋膜及纖維小結。晨起或天氣變化及受涼後症狀加重,活動後則疼痛減輕,常反復發作。急性發作時,局部肌肉緊張、痙攣,活動受限。
5、肌腱膜炎好不好治療?
什麼是『肌腱肌膜炎』呢?簡單的來解釋就是肌腱肌膜發炎導致的一種疼痛,主要的發生原因是反覆性肌肉拉傷、姿勢不良、情緒壓力或內分泌失調等,但在臨床上,卻不見發炎常見的紅腫熱現象。 者的疼痛常發生在頸部及背部,按壓時會有數個壓痛點產生,當壓迫到這些痛點時,會有一種被點到穴道的感覺,而這種疼痛會沿著肌腱肌膜的方向分布,與一般骨刺的疼痛不同。骨刺所引起的疼痛會沿著神經根的分布傳開,而且神經根支配的部位會有麻木感;而肌腱肌膜炎是分不出那裡痛、毫無章法的疼痛,較少有麻木感。 中醫對肌腱膜有修復作用,從而能從根本上治療肌腱膜炎。可以選擇肌腱膏,肌腱膏作為中醫治療肌腱炎之名方,汲取傳統中醫骨科精髓,葯效神奇顯著,具有活血化瘀、行氣止痛的功效,可迅速消除疼痛,有效改善患處肌腱周圍組織微循環,從根本上切斷病機,修復肌腱組織。
6、肌腱膜炎是什麼病?
腱肌膜炎,肌腱肌膜發炎所造成的一個疼痛,原因是因為繁復肌肉拉傷、內分泌失調、姿勢不良、情緒壓力、運動傷害等所引起,症狀上卻不發現有發炎的紅腫熱的現象。按壓時會有壓痛點像是被電到穴道的感覺,通常不會有麻木感,而是一種到處全身酸痛、痛點容易轉移的現象。肌腱肌膜炎最常發現與中年女性、上班族、家庭主婦,也是慢性疼痛癥候群之一。
肌腱肌膜炎是一種慢性疼痛,不見得與骨質疏鬆有關,也不見得與退化性關節炎有關,因此需要專業醫師小心診斷,肌腱肌膜炎可以用非類固醇消炎葯來治療,有人用肉毒桿菌直接注射痛點,三環抗憂郁葯也是可以用的方式,有人配用肌肉鬆弛劑來處理。
肌腱肌膜炎容易造成極大的生理與心理壓力,除了減少點的症狀之外,也必須做生活上、運動上、行為上調整,才能夠預防肌腱肌膜炎的復發與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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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何為肱二頭肌腱膜,有何臨床表現,為什麼
肱二頭肌位於上臂前側,整肌呈梭形。肱二頭肌有長,短二頭故名。長頭起於肩胛骨盂上粗隆,短頭起於肩胛骨喙突.長,短二頭於肱骨中部匯合為肌腹,下行至肱骨下端,集成肌腱止於橈骨粗隆和前臂筋腱膜。
8、燙傷如何鑒定
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
(1990年6月20日「兩院兩部」共同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 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
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鑒定提供依據。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 造成組織、器
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鑒定損傷程度, 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
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並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 也可以由司
法機關聘請或者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鑒定人有權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
法律規定。
第二章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厘米(兒童達10平方厘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
厘米(兒童達5平方厘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 8厘米, 兒童達 6厘米; 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
6厘米,兒童達4厘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 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
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
1個級別。
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致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10%,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
耳的15%;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
減退達30分貝。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
(一)口唇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 顳下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度 (上下切牙
切緣間距)小於3厘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 厘米 (兒童達 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
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創。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 單條長 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
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 5厘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 8厘米。
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徵象的。
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占體表總面積6%以上。
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 (兒童達 8厘米)或者
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 皮膚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
(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
(二)缺失半個指節;
(三)損傷後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
(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條 足損傷
(一)2節趾骨骨折;
(二)缺失1個趾節;
(三)庶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庶跗關節脫位。撕脫骨
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 四肢長骨骨折; 臏骨骨折。
第二十六條 肢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
損傷後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
第四章 軀幹部和會陰部損傷
第二十七條 軀幹部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二十八條 軀幹部創口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 軀幹部穿透創未傷及內臟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經的。
第三十條 胸部損傷引起氣胸、血胸或者較大面積的單純性皮下氣腫,未出現呼
吸困難。
第三十一條 胸部受擠壓, 出現窒息徵象。
第三十二條 肩胛骨、鎖骨或者胸骨骨折; 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脫位.
第三十三條 肋骨骨折 (一處單純性肋骨線形骨折除外) 。
第三十四條 女性乳房損傷導致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失; 一側乳房乳腺
導管損傷。
第三十五條 腹部閉合性損傷確證胃、腸、肝、脾或者胰挫傷。
第三十六條 外傷性血尿 (顯微鏡檢查紅細胞>10/高倍視野) 持續時間超過二周。
第三十七條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10平方厘米 (兒童酌減) 或者血腫二周內不能
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條 陰莖挫傷致排尿困難; 陰莖部分缺損、畸形; 陰囊撕脫傷、陰囊血
腫、鞘膜積血;一側睾丸脫位、扭轉或者萎縮。
第三十九條 會陰、陰囊創口長度達 2厘米; 陰莖創口長度達 1厘米。
第四十條 外傷性肛裂、肛瘺或者肛管狹窄。
第四十一條 陰道撕裂傷、子宮或者附件損傷。
第四十二條 損傷致孕婦難免流產。
第四十三條 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脫位; 外傷性椎間盤突出; 外傷影響脊髓功能
短期內能恢復的。
第四十四條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損傷
第四十五條 燒、燙傷
(一)燒燙傷占體表面積
淺二度5%以上(兒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兒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頭、手、會陰部二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外形、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
(三)呼吸道燒燙傷。
第四十六條 凍傷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第四十七條 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條 損傷致異物存留深部軟組織內。
第四十九條 各種損傷出血出現休克前期症狀體征的。
第五十條 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五十一條 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其他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損傷, 致人體組織、器官結構輕度損
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多種損傷均未達本標準的, 不能簡單相加作為輕傷。若有三種(類)
損傷均接近本標準的,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
第五十四條 本標准所定各種數據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數。
第五十五條 本標准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法醫學鑒定。
第五十六條 本標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