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左肩膀受了工傷(骨科醫生進)
根據你所描述的情況,已經排除了骨折、關節脫位的可能,那就是軟組織損傷,肩部相對重要的就是損傷肩關節的關節囊,關節囊撕裂至少需要肩關節制動三周。三周後逐漸行肩關節的活動。不需要你所說的100天。此間傷肢不要負重,不要到後期感到肩關節無疼痛後就不制專動了,這是錯誤了。局部腫脹在受損早期可以冰敷,你這個距今天(9月16號)都這么久了,腫脹也消得差不屬多了,無需特殊的物理及葯物治療。
2、在單位辦公桌在窗戶旁邊吹冷風得肩周炎算工傷嗎
肩周炎屬於見病種並屬於職業病所能百認定工傷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列情形應認定工傷: ()工作間工作場所內工作原受度事故傷害; (二)工作間前工作場所內事與工作關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事知故傷害; (三)工作間工作場所內履行工作職責受暴力等意外傷害;道 (四)患職業病; (五)工外期間由於工作原受傷害或者發事故落明; (六)班途受非本主要責專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屬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 (七)律、行政規規定應認定工傷其情形
3、天天上班搬貨物,貨物又多又重,導致肩周炎為什麼不能簽定工傷?
很多權利都是國家規定的,但是企業里邊卻不是這么執行,這種情況有很多。很多實際的東西沒法好好的落實,這也是沒辦法的。很多事情有時候就是這么無奈。
4、工作時因肩周炎導致手臂痛算不算工傷
不算,肩周炎是慢性疾病,不屬於傷。疾病發作屬於醫療保險范疇。
5、在公司工作了十年 肩周炎算能鑒定是工傷
員工肩周炎並不屬於職業病,不能認定為工傷。復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製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6、工作期間累成肩周炎是工傷嗎
勞動者可以到勞動局工傷科申請職業病鑒定,職業病也是工傷的一種。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7、工傷導致肩鎖關節分離,韌帶斷裂,創傷性肩周炎,休息半年後仍有活動限制,還可以繼續請工傷假嗎?
實話實說,把你的實際情況如實告知就行,鑒定中心一鑒定也能知曉你的恢復情況,這個沒啥到時候他們也會如實填寫你的傷情恢復報告,再說你確實還沒恢復好還有疼痛感且胳膊不能高台
8、摔跤摔出了肩周炎,算工傷嗎?在上班期
因疾病能認定為工傷只有兩種情況:上班時間突發急病經搶求48小時之內死亡的、職業病。
所以,若肩周炎不認定為職工病的情況下,不可能認定為工傷。
而且據我所知,肓周炎不可能是摔跤摔出來的。
9、肩周炎屬工傷嗎?
10、肩周炎是不是工傷,在上班的時候的引起
您好,肩周炎是屬於常見病的一種,並不屬於職業病,所以不能認定為工傷。工傷認定,只能是《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裡面規定的種類才可以。
對於工傷范圍認定,參考法條:
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范圍為: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繫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於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軍人復原專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9.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工傷。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受傷指的應當是在合理時間、路線上發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
關於工傷分類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