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良性骨腫瘤症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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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良性骨腫瘤該如何治療?
發現早治療是我們一直的目標,通常情況良性骨腫瘤的治療方法就是常見手術切除方法之一,早期良性骨腫瘤預後比較好.下面詳細為您介紹良性骨腫瘤的治療方法. 1)腫瘤刮除填充術:目的完整的切除腫瘤,用於向骨外生長的腫瘤,或髓腔內生長的良性硬化性腫瘤。 2)腫瘤截除術:分為病損骨幹節段性的切除,位於關節端的骨腫瘤以及全段骨切除的病人,手術後大部分需移植骨(少數腫瘤比較大或已經有骨折的良性腫瘤可以應用這種手術)。 對於良性骨腫瘤的治療後的骨連續的重建手術:大部分骨腫瘤的手術都需要切除一部分骨因此必須將骨缺損進行重建,否則會留下嚴重的功能障礙。對於骨缺損比較小的腫瘤病人,自體骨移植是一種傳統而且有效的重建方法,取骨多取髂骨和腓骨的中上段,不會影響患者術後運動和生活質量。而對於骨缺損比較大的病人,可能就有必要行保肢重建手術了。這又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方法: 1)人工假體的置換:是目前的保肢重建中應用的最廣泛,效果最好的方法。 2)骨移植:是組織移植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骨組織的保存也要比皮、筋膜、肌腱、血管以及其他移植組織容易的多。這里骨移植主要指自體、同種異體骨與人工骨聯合移植。 3)瘤骨的滅活再利用:把病段的骨取出,經過特殊的滅活處理後,再植入人體,重建肢體的功能,具有較好的生物學重建和無免疫排斥反應以及操作方法簡單易行,較為安全等優點。 4)軟組織的修復:由於腫瘤病人手術中需要廣泛的切除軟組織,因此軟組織的修復在關節部位的腫瘤保肢切除手術後和功能重建過程中就顯得極為重要,甚至直接關繫到了患者今後的生活的質量。
3、良性骨腫瘤術後復發率?
要是良性腫瘤切除手術的話。復發率很低,不到百分之5。你要比較擔心這些東西呢,我推薦你半年。去醫院檢查一會就可以了。一般檢查兩年也就是4回,不復發就沒事兒了。
4、怎樣區分骨腫瘤惡性還是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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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良性骨腫瘤必須做手術嗎?【良性骨腫瘤】
從片子上看,應該是個良性的骨腫瘤,可能是骨囊腫或動脈瘤樣骨囊腫。但是骨腫瘤的診斷要臨床、影像學、病理三結合,最終確診要靠手術切除標本的病理。
良性骨腫瘤從醫學的角度上說,除非手術的創傷很大得不償失,都有手術的必要,一般稱為限期手術,就是發現後不要拖很久就要安排手術。因為骨腫瘤會發展,也有很小的惡變的可能性,也有可能侵蝕骨質造成病理性的骨折。
結合你的情況,片子上看,股骨上段的骨質尚堅強,不容易骨折,建議每隔兩個月復查X線片,觀察腫瘤的發展速度,若腫瘤靜止或發展緩慢,可等考研結束後住院手術。手術方案可以考慮:大腿上段做手術切口,股骨上段外側骨皮質開骨窗,清除病灶送病理檢查,病灶空洞內植入異體骨。
(黃守行大夫鄭重提醒:因不能面診患者,無法全面了解病情,以上建議僅供參考,具體診療請一定到醫院在醫生指導下進行!)
6、良性與惡性骨腫瘤有什麼不同?
良性骨腫瘤的「良」是較之惡性者來講的,它主要表現在腫瘤的發展、組織破壞、治療及預後等方面。對良性骨腫瘤有全面的認識,可以幫助人們盡早從嚴重的心理壓力中解脫,從而更積極地配合治療,盡快恢復健康。
7、怎樣區分骨腫瘤惡性還是良性?
首先就是區分這兩者疾病的全身反應:良性骨腫瘤和惡性骨腫瘤除了在體溫、血象、血沉這些方面有區別之外,而良性骨腫瘤的病人在一般情況下是好的,其疼痛是比較少,而惡性骨腫瘤的病人則是有消瘦、貧血、疼痛的明顯症狀,在晚期時還多有明顯的惡病質。其次就是它們的發展速度;良性骨腫瘤一般發展是很緩慢的,有時一些疾病是會發展到一定的年齡時,是會立即停止發展。而惡性腫瘤則不一樣,而且其發展會很迅速,甚至上會形成巨大的腫塊,其表面的靜脈會怒張。兩者疾病有無轉移的現象:因良性骨腫瘤一般是不會發生轉移,而原發的惡性骨腫瘤則會比較容易發生內臟和他骨的轉移。還有這兩者疾病在x線下是可見的;其良性骨腫瘤的界限大多是比較清楚的,與正常的骨質之間會有明確的分界線,在一般情況下是會無骨膜的反應,如有反應,骨膜新骨也是會比較規則和整齊的。而惡性骨瘤則是邊界不清楚,與正常的骨質之間會有分界不清,骨膜反應紊亂,甚至會形成日光的放射症狀。
8、股骨纖維瘤(股骨良性腫瘤)算慢性病嗎?
你的問題是是否可以認定工傷對吧。可以認定。你看以下勞動法的規定。你應該屬於第四條。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