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骨瘤會導致死亡嗎??
骨肉瘤 還是 骨巨細胞瘤啊 ~~》?常見的 骨瘤分這兩種 前者是惡性 後者良性~ 自然惡性預後差 , 良性比較好;餓
2、骨髓瘤患者血糖高會致死嗎?
在繁忙的糖尿病診所中,糖尿病醫師常常將腎病和糖尿病等同於「糖尿病腎病」。在某些特定臨床線索下,糖尿病醫師應該想到非糖尿病腎臟疾病的可能,因這在患者的治療中有重要的意義。在此,我們報道了一例糖尿病合並多發性骨髓瘤患者表現為「糖尿病腎病」。
患者老年女性,65 歲,因「持續乏力原因待查「入院。既往有 2 型糖尿病病史 10 年,血糖控制欠佳。近期於外院檢查提示腎功能受損,尿素氮 53mg/dl(10-50), 血清肌酐 2.3mg/dl(0.4-1.3)。腎臟彩超未見明顯異常。尿液分析提示微量白蛋白尿。考慮到患者糖尿病病程長,結合腎功能參數升高,診斷為」糖尿病腎病「,給予保腎對症治療,患者臨床症狀無改善,隨後自動出院。
詳細詢問病史顯示患者有間歇性發熱病史,並且入院前後一個月期間體重顯著下降。體格檢查發現患者結膜蒼白,伴有惡病質。裂隙燈下眼底檢查沒有發現糖尿病視網膜病變的證據。
血液檢查提示正常細胞性貧血,血紅蛋白 8.9g/dl。糖化血紅蛋白 9.6%。血培養和尿培養均為陰性。患者伴有輕度高鈣血症,紅細胞沉降率(ESR)升高,為 102mm/h。結合患者有貧血,ESR 升高,輕度高鈣血症,並且無明顯蛋白尿和視網膜病變,其「糖尿病腎病」診斷應重新考慮。
外周血塗片未見異常。尿本周蛋白陰性。進一步行骨髓檢查提示漿細胞占 15%,符合「多發性骨髓瘤」診斷(圖 1)。優化患者血糖控制,並推薦其到血液腫瘤科進一步治療。
討論
據統計,8-18% 惡性腫瘤患者患有糖尿病,而且,大約 10% 多發性骨髓瘤患者診斷時患有 2 型糖尿病。隨著糖尿病患病率的增加,惡性腫瘤診斷時伴有糖尿病的幾率也在增加。在此,我們報道一例患者,表面上看似「糖尿病腎病」,但其隱藏診斷多發性骨髓瘤才是腎功能損傷的主要原因,而延遲診斷可能對這例患者有深遠的影響。
糖尿病患者合並非糖尿病性腎臟疾病可能被遠遠低估,臨床醫師常傾向於將糖尿病患者出現的任何腎臟疾病都歸咎為糖尿病腎病,而不做進一步的檢查分析。
某些特定的臨床線索可能提示患者合並非糖尿病性腎臟疾病,特別是腎臟病急性起病,出現細胞管型,無視網膜病變,伴有其他全身性疾病症狀,而且在血管緊張素轉化酶抑制劑或血管緊張素受體拮抗劑治療後,腎小球濾過率短時間內顯著下降時,更應想到非糖尿病性腎臟疾病的可能。
上述的各條線索也有他們的局限性,例如糖尿病腎病中也可能出現細胞管型,而且,相當大比例的糖尿病腎病患者可能沒有視網膜病變。在我們的這個病例中,患者出現體重下降,伴隨全身症狀,而且無明顯蛋白尿或視網膜病變,使我們考慮到可能是非糖尿病原因導致其腎功能受損。
大約 22% 多發性骨髓瘤患者發生腎衰竭。與腎功能正常的患者相比,這些患者病情更重,而且對化療反應較差。同時,腎功能受損也是病程長、糖尿病控制差患者的常見並發症。骨髓瘤與糖尿病相結合導致腎功能損傷可能在兩種疾病的治療中都有重要的臨床意義。
在骨髓瘤合並糖尿病患者中使用造影劑及非甾體類抗炎葯有可能導致腎衰竭,因此,臨床醫師對這兩類葯物在此類患者中使用必須非常謹慎。此外,應避免使用脫水劑,積極治療高血糖,並優化血糖控制,以減緩腎病進展。
同時,骨髓瘤和糖尿病結合對外周神經病變和血糖控制也有重要的臨床意義。眾所周知,糖尿病可導致外周神經病變,而新診斷骨髓瘤患者中周圍神經病變患病率可能高達 15%。這可能是由於骨髓瘤治療葯物引起,例如硼替佐米、沙利度胺和長春新鹼,所有這些葯物都可加重患者周圍神經病變。
最後,類固醇葯物作為骨髓瘤治療的一部分,可使血糖控制惡化。沙利度胺也可通過增加胰島素抵抗,減少糖原合成,使血糖控制惡化。
總而言之,臨床醫師在適當的臨床背影下,應該高度警惕非糖尿病性腎臟疾病。糖尿病與多發性骨髓瘤結合給臨床醫師帶來極大的挑戰,這兩種疾病可出現相似的並發症,特別是腎病和神經病變,導致混淆診斷。
3、請問:骨瘤手術是否在意外傷亡保險范圍內?急···
意外傷害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遭受外來的突發的意外事故,致使身體殘疾或死亡時,按合同規定由保險人給付傷殘保險金與被保險人的死亡保險金。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障項目有四項:
1、死亡給付。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時,保險人給付死亡保險金。死亡給付是全部給付。
2、殘廢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殘廢時,保險人按殘疾程度大小分級給付殘廢保險金。殘疾給付是分付。
3、醫療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支出醫療費時,保險人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給付。醫療給付規定有最高限額,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一般不單獨承保,而是作為意外傷害死亡殘廢的附加險承保。
4、停工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暫時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時,保險人給付停工保險金。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保險合同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投保范圍
第二條 年滿16周歲至65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自然人,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單上所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前已領有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為保險金額扣除已給付保險金後的余額。
(二)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給付表一》一項以上殘疾時,本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疾,如合並以前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的殘疾,可領取《給付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者,本保險人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以前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二》)所列燒傷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對應的燒傷程度及下列約定給付意外傷害燒傷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燒傷或殘疾的,無論是否發生在身體同一部位,保險人僅按給付金額較高的一項給付保險金。
2、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且發生在身體的同一部位時,保險人給付其中較高一項的燒傷保險金,即:後次燒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應扣除前次已給付的保險金;前次燒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保險人不再給付後次的燒傷保險金。
3、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且發生在身體的不同部位時,保險人給付各項保險金之和,但給付金額總數以保險金額為限。
責任免除
第四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二)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謀殺;
(三)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葯物過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險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療事故;
(五)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葯物;
(六)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輻射。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以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恐怖活動或其他類似的武裝叛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因從事非法、犯罪活動期間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間;
(三)被保險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葯物的影響期間;
(四)被保險人酒後駕車、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
(五)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間;
(六)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岩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的活動期間。
保險金額
第六條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保險期間
第七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准。
保險費
第八條 保險費按年度計算。投保人應在訂立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九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於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且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並在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僅按約定退還未滿期凈保險費。
第十條 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工種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保險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額退還未滿期凈保險費;其危險性增加時,保險人在接到通知後,自職業變更之日起,就其差額增收未滿期凈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分類在拒保范圍內的,保險人在接到通知後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並按約定退還未滿期凈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並未依本條第一款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按其原交保險費與應交保險費的比例計算給付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分類在拒保范圍內,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十二條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所載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發送給投保人。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
第十三條 發生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保險人。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調查等費用,應由被保險人承擔。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遲延致使必要的證據喪失或事故性質、原因無法認定時,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上述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第十四條 索賠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作為索賠依據的證明和材料。被保險人未及時提供有關單證,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記載的內容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被保險人意外身故,索賠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通知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給保險人:
1、保險金給付通知書;
2、保險單;
3、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或本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或驗屍報告。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5、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6、若申請人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7、保險人所需的其他與本項索賠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被保險人意外殘疾或燒傷的,索賠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通知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給保險人:
1、保險金給付通知書;
2、保險單;
3、受益人身份證明;
4、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殘疾或燒傷鑒定診斷書;
5、若申請人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6、保險人所需的其他與本項索賠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三)索賠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提供法律認可的其他有關的證明資料。
第十五條 保險人在收到索賠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通知書和第十四條所列的相關證明和資料後,應及時做出核定。
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索賠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向索賠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而給付保險金數額不能確定的,保險人應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並在最終確定給付數額後作相應扣除。
第十六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在事故發生日起失蹤,後經人民法院宣告為死亡的,保險人應根據該判決所確定的死亡日期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後生還的,受益人應於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30日內退還保險人支付的身故保險金。
第十七條 索賠申請人對保險人請求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處理
第十八條 訂立本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權。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申請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上批註。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若發生法律上的糾紛,保險人不負任何責任。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本保險合同殘疾或燒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變更。
爭議處理
第十九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在本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本保險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
(一)解除合同通知書;
(二)保險單;
(三)保險費交付憑證;
(四)投保人身份證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的,自保險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書之時起,本保險合同的效力終止。保險人收到上述證明文件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退還被保險人未滿期凈保險費。
根據本保險合同,索賠申請人已領取過任何保險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條 在保險期間內,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約定,可以採用附加條款或批單的方式變更本保險合同的有關內容。這種附加條款或批單是本保險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本保險合同條款與附加條款或批單不一致之處,以附加條款或批單為准,附加條款或批單未盡之處,以本保險合同條款為准。
第二十二條 本保險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條款釋義
本保險合同具有特定含義的名詞,其定義如下:
保險人:指與投保人簽訂本保險合同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機構。
索賠申請人:指就本保險合同的身故保險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險合同殘疾或燒傷保險金而言是指被保險人。
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基礎。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意外傷害:指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燒傷: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意外事故導致的機體軟組織的燒傷,燒傷程度達到ш度,ш度燒傷的標准為皮膚(表皮、皮下組織)全層的損傷,涉及肌肉、骨骼,軟組織壞死、結痂、最後脫落。燒傷的程度及燒傷面積的計算均以保險人、被保險人雙方約定的鑒定機構的鑒定結果為准。
肢:指人體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部位:指本保險合同所附《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約定的人體部位,即人體分為兩個部位:頭部、軀干及四肢部。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衛生組織所訂的定義為准。若在被保險人的血液樣本中發現上述病毒的抗體,則認定被保險人己被艾滋病毒感染。
醫療事故: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事故。
無有效駕駛執照:指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准駕車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潛水: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活動。
攀岩運動:指以攀登懸崖、樓宇外牆、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武術比賽: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探險活動: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特技:指從事馬術、雜技、馴獸等特殊技能。
未滿期凈保費計算公式為: 未滿期凈保費=保險費×[1-(保單已經過天數/保險期間天數)]×(1-20%)。
經過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
等級 項目 殘疾程度 最高給付比例
第一級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雙目永久完全失明者(注1)
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者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者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者
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注2)
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注3)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注4)
100%
第二級 九
十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的 兩個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注5)
十手指缺失者(注6)
75%
第三級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 全喪失者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 全喪失者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注7)
十足跌缺失者(注8)
雙耳聽覺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注9)
50%
第四級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者
語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注10)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有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有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下肢永久縮短5公分以上者
十足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30%
第五級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有一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有一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兩手拇指缺失者
一足五趾缺失者
兩眼眼瞼顯著缺損者(注11)
一耳聽沉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鼻部缺損且嗅沉機能遺存顯著障礙者(注12)
20%
第六級 三十
三一
三二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者拇指或食指有三個以上手指缺失者
一手拇指或食指有三個或三個以上手指機能永久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足五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15%
第七級 三三
三四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無名指和小指中有二個或以上缺失者
一手拇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10%
註: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於國際標准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 並由有資格的眼科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2、關節機能的喪失是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3、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是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天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4、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5、上肢三大關節是指肩關節、肘關節和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是指髖關節、膝關節和踝關節。
6、手指缺失是指近側指間關節以上完全切斷。
7、手指機能的喪失是指自遠側指間關節切斷,或自近側指間關節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8、足趾缺失是指自趾關節以上完全切斷。
9、聽覺機能的喪失是指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於90分貝。語言頻率為500、1000、2000赫茲。
10、語言機能的喪失是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和喉頭間的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聲,或聲帶全部切除,或因大腦語言中樞受傷害 而患失語症,並須有資格的五官科(耳、鼻、喉)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礙引致的失語。
11、兩眼眼瞼顯著缺損是指閉眼時眼瞼不能完全覆蓋角膜。
12、鼻部缺損且嗅沉機能遺存顯著存顯著障礙是指鼻軟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損及兩側鼻孔閉塞、鼻呼吸困難,不能矯治或兩側嗅覺喪失。
所謂「永久完全喪失」是指自意外傷害之日起經過一百八十天的治療,機能仍然全喪失。但眼球摘除等明顯無法復原的情況,不在此限。
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
燒傷部位 占體表皮膚面積 給付比例
頭部
足2%但少於5%
50%
足5%但少於8%
75%
不少於8% 100%
足10%但少於15% 50%
軀干及四肢 足15%但少於20% 75%
不少於20% 100%
這個不屬於意外事故,意外事故是指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而骨瘤很明顯屬於疾病,其屬於部分醫療保險的承保內容,所以如果以意外保險索賠,應該會被拒賠的~~~你可以仔細看看所購買保險的保險責任與責任免除~~~
4、多發性骨髓瘤死亡原因媽媽為什麼在化療期間突然死亡
正規醫院不會承諾,除非是XX醫院,如果什麼也不理,至少能活半年,保守治療應該可以活3年以上,死亡的原因應該是感染。方案沒問題,這是。。。。
5、患了骨肉瘤是否會死亡
?骨肉瘤同其他惡性腫瘤一樣,是一種嚴重影響身體健康。與其他腫瘤不同,骨肉瘤好發於青少年。它是最常見的惡性、原發性骨腫瘤,其惡性程度高、發展迅速,如未經正規治療,半年至一年內腫瘤就會發生肺轉移,導致患者死亡。骨肉瘤主要發病部位在下肢,尤其是膝關節周圍會出現無原因的關節疼痛。然而,青少年平常活動多,難免有個磕磕碰碰,因此腫瘤引起的疼痛容易被誤以為是正常的生長痛或是扭傷。其實,青少年骨肉瘤有自身特點,盡早發現可避免錯失治療時機。對於青少年來說,骨肉瘤最大的發病特點之一就是發病突然,開始表現為關節周圍間歇性疼痛、酸痛、鈍痛,服止疼葯有效。隨著病情加重,疼痛劇烈難忍且持續時間延長,用止疼葯無效,而且疼痛會向其他部位放射,在夜間尤為嚴重。關節活動受限:運動時關節疼痛加重,根本不能觸摸或扳動發病的關節。
6、與骨肉瘤抗爭了5個月的恩里克女兒去世,什麼是骨肉瘤?
北京時間8月30日的凌晨,前巴薩和西班牙主帥路易斯-恩里克在社交平台上宣布九歲的女兒不幸因癌症去世了。
兩個多月以前,路易斯-恩里克辭去了西班牙國家隊主帥的位置,就是為了能夠陪伴女兒治病。然而在這么短的時間內,女兒就被疾病奪去了年幼生命,奪去女兒的疾病就是可怕的骨肉瘤。
骨肉瘤是構成骨骼的細胞成分發生惡變產生的腫瘤,是較常見的骨肉原發性惡性腫瘤,占惡性腫瘤1/3左右,死亡率非常高,臨床數據顯示僅有五年的長期生存率。
目前骨肉瘤的具體病因尚不明確,主要好發於青少年,在10-20歲年齡段發病率最高,危害極大。骨肉瘤多數發生在肢體關節附近,尤期是下肢的股骨遠端或脛骨近端部位,少數也可發生在肱骨近端或其他部位。
恩里克的家庭發布了公告說:「在與骨肉瘤進行了五個月的抗爭後,我們九歲的女兒在今天下午去世了,感謝大家這幾個月以來對我們的關心,感謝大家的支持和理解,我們非常想念你,我們會記住你的每一天,希望有朝一日我們能夠再看見你,將成為指引這個家的星星。」
字里行間透露著悲痛的心情,活潑可愛的女兒就這樣失去了生命,給這個家庭帶來極大的痛苦。再也沒有了和女兒奔跑賽場的場景,但我們堅信她會成為天空中那顆最美的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