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骨質增生會不會喪失勞動力,不能幹體力活
這要看那個部位的還有嚴重程度,建議去醫院完善相關檢查及時治療。
2、剛換有骨質增生嚴重嗎還能勞動嗎
如果不治,後果很嚴重,可以壓迫神經,如果是腿關節增生,嚴重時走鴨步。
如果需在這方面的葯,我可以給你推薦!
家人治好了,18年了沒有復發過,本人感覺效果很好,外地的朋友寄過這個增生的葯,都說效果好
3、得了頸椎病骨質增生能幹體力活嗎
你好,頸椎病是因頸椎間盤變性、頸椎骨質增生所引起的,以頸肩痛,放射到頭枕部或上肢,甚重者出現雙下肢痙攣,行走困難,以致於四肢癱瘓為主要表現的綜合征,少數有眩暈。同濟大學附屬天佑醫院提醒,在頸椎病的發生發展中,慢性勞損是首要罪魁禍首,長期的局部肌肉、韌帶、 關節囊的損傷,可以引起局部出血水腫,發生炎症改變,在病變的部位逐漸出現炎症機化,並形成骨質增生,影響局部的神經及血管。
同濟大學附屬天佑醫院提醒,乾重活,特別是肩膀、頭頂負重,更容易勞損頸部,加重炎症反應,從而使骨質加速增生,加重勁椎病的症狀。故適當勞動即可,還有利頸部肌肉鍛煉加固,減輕症狀。
4、骨質增生一般在哪個年齡段
你好,骨質增生好發於35-70歲的年齡段,從事教師、會計、重體力勞動者和運動員發病率高,這些人共同的特點是運動和勞動多,關節磨損重,使關節產生退行性骨變。病變程度與年齡大小身體強弱關系密切。為了保護病重的負重關節,患者要適度運動,不要過度運動。一方面要積極配合醫生的治療,另一方面要以堅強的意志、樂觀的精神對待,親屬也要通過無微不致的關心、體貼、照顧、使患者增強與疾病斗的信心。望採納。
5、在公司上班患有骨質增生現在公司要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解除合同合法的,應當接受並另行求職;違法的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骨質增生是指由於年齡增長致關節退行性變,以致關節軟骨被破壞而引起的慢性關節病,與勞動者工作沒有必然聯系。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規定單方面解除合同。
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沒有補償。其中,因為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按《勞動合同法》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用人單位辭退職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