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麼是「清議制」
這是庶族與士族斗爭的產物。清議,即以儒家的倫理道德為依據,臧否人物。版為官者一旦觸權 犯清議,便會丟官免職,被禁錮鄉里,不許再入仕。
清議禁錮之科的設置從政治上來說是為了適應庶族遏制士族而設,但客觀上也起到了維護 封 建家族關系,維護封建倫理道德的作用。
2、醫學會組織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鑒定組鑒定時是實行合議制嗎?
問:醫學會組織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鑒定組鑒定時是實內行合議容制嗎?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因醫療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賠償項目為: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准計算。
3、居民議事制度和一事一議制度是一樣的嗎?
二者不一樣的。
(一)社區居民議事會議制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專員會組織法屬》,社區居民議事會議是社區的議事、協商和協調機構,是社區居委會擴大民主參與,及時了解和掌握居民的需求和呼聲,共同商討解決涉及社區居民利益的事項,實現社區民主管理的重要會議制度。社區居民議事會成員由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委會成員,部分居民代表,社區內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代表,社區社會組織、駐社區單位代表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人組成。在廣泛徵求社區居民意見的基礎上,由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
(二)"一事一議制度",是指在農村稅費改革這項系統工程中,取消了鄉統籌和改革村提留後,原由鄉統籌和村提留中開支的"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道路修建、植樹造林、農業綜合開發有關的土地治理項目和村民認為需要興辦的集體生產生活等其他公益事業項目所需資金,不再固定向農民收取,採取"一事一議"的籌集辦法。
開展"一事一議",必須遵循"量力而行、群眾受益、民主決策、上限控制、使用公開"的原則,在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時,應有本村18周歲以上村民的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農戶代表參加,所作決定要經到會人員的半數通過才能有效。
4、廷議制度什麼意思?
明代朝廷的議事制度。明代廷議之事均為「事關大利害」的政事,須下廷臣集議。廷議的具體方式多為按部門以商討問題的形式進行。
5、明清密議奏摺制的影響
從康熙開始,推行了一種密議奏摺制度。密議奏摺是一種與由內閣、通政使回司等正常途徑遞送上來答的題本、奏本並行,但在內容上和處理程序上特別注意保密的文件。康熙諭令全國的重要大臣,如領侍衛大臣、內閣大學士、尚書、侍郎、正副都御史、正副都統、總兵、總督、巡撫等人,要求他們把職務內外,所知所聞,凡有關政治和社會經濟、民間輿論、官員動態等等都寫成密件報來,「凡有密奏,無或泄漏」①,「不可令人知道,倘有泄漏,甚有關系」②。這些密奏件可以直接送到宮門遞進,也可以送到南書房,有時也由南書房將批件發回。康熙通過南書房的工作不但直接下達旨意,而且能夠廣泛地了解到全國各方面各級官吏的情況。南書房人員當然有責任上密奏,現存當時翰林院經筵講官王鴻緒上給康熙的「密奏小折」和李煦、曹寅等人上的密奏,其反映的內容非常廣泛、非常具體,目前均作為珍貴檔案保存著,從這里也可以看到南書房的特殊性質。歷史學家趙翼曾說,「是時南書房最為親切地」,此說是符合歷史實際的。
6、醫學會組織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鑒定組鑒定時是實行合議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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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因醫療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賠償項目為: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准計算。
7、中國能實行議會制度嗎?
不知題主是如何定義議會制度的。如果是代議制,則中國也是。
如果題主心中的議會制還要版加上三權分立制和權多黨制(兩黨制)的話,則世界各國中,沒有一國是完全相同的,都各有特色。並且只有少數老牌資本主義國家能夠相對地運行正常,如英美法。
即便是發達國家的議會制在碰到經濟危機時期,這些國家的議會制也暴露出諸多弊端。
其他發展中國家的議會制運行十分混亂,給國家造成極大傷害。可以說,題主心中的議會制要能發揮正常,條件十分苛刻。
對於中國而言,情況十分復雜。
8、釘釘遠程協助相互反饋很重要,可以通過建一議什麼機制來相互反饋?
穿鞋也去全護反饋,可以通過建一個什麼機制,就是你可以讓用戶還是個體驗者來向護反饋
9、什麼是參議制?
上海一些高來校學生以「參議制自」的形式,積極參與協助學校做好行政管理方面工作。
華師大學工部近日推出了「學生參議制」:將每月的領導工作例會對學生開放,讓學生參與校園管理,成為積極的建議者和監督者。對合理的建議,學校在實際工作中加以採納。如一些貧困學生反映買不起較好飯菜,食堂推出了價格在2-3元,葷素搭配合理的營養套餐;對校外公寓學生反映的打水困難問題,學校特地在每個樓層安裝了熱水器;另外還推出了「校方責任險」,由學校出錢替學生購買保險,如發生事故責任在校方,則對學生進行賠償,賠償金額最高達20萬元。
華東政法學院實行了「學生代表常任制」,由學代會代表將一些同學意見建議傳達給學生委員會,再由學委會傳給校方,目前他們准備了「選課組」、「選書」、「選菜」這「三選方案」,學生可以自由地把自己喜歡的課程、書目、飯菜反映給學代表,校方依據實際情況在具體工作中加以調整。
10、什麼是諫議制?
諫議制是指古代的一種進諫形式和制度。
諫議史可分為兩大階段:自漢至宋為建立和發展階段,元朝為擱置階段,至明清則敗壞變
質。不過,由於諫議制度本身的復雜性,根難將其演變過程說得一清二楚。以諫為職的官員稱作諫官,又形象地被稱作言官,但言官亦指監察官員。監察官員統屬都察院,而諫官從未歸屬於一個統一的機構。進諫的職責通常由諫議大夫和給事中共同承擔;按字面理解,給事中的意思是負責宮廷事務,但實際上給事中也負有進諫使命。諫議包括奏議和封駁。上文已經談及的奏議是指向皇帝提出批評性的意見,通常取書面形式,如果上奏的諫官是政府議事機構的成員,也可採取口頭形式。封駁是指月一種程序:當諫官認為敕令或其它包含有皇帝旨意的文件不妥時,加封後退回,以示異議。
秦漢時期,諫官初為加官,皇帝將諫議之職委於領有侍中、常侍、散騎常侍等職銜的私人顧問,此類諫官在秦代多為武將。漢代任源官者身份各異,漢武帝(公元前141一公元前87年)曾任命並無官職的孔安國為諫議大夫。諫官數量由皇帝任意確定,多時可達數十名。東漢時,諫官成為定官。
六朝時期,中央機構進一步改善,逐漸分為三大部分:尚書省負執行之責,中書省(又稱內書省)和門下省負指示之責。中書省代皇帝草擬敕令,門下省聯絡中書省和尚書省,即溝通指示機構與執行機構,它一方面將皇帝的旨意傳達給執行機構,另一方面將執行機構呈遞的奏摺等文件轉呈皇帝。進諫的使命由門下省承擔。此時,封駁已漸成定規,給事中既可駁回官員向皇帝呈遞的奏摺,亦可將皇帝的命令退回中書省。
唐承前制,並大大加以改進。唐太宗(公元626—649年)極為重視諫議制度,此時的進諫使命由門下省和中書省共擔。門下省設給事中四名及輔員若於,並設左諫議大夫四名,左散騎常侍四名。中書省則設右諫議大夫四名,右散騎常侍四名。唐代還創設了補闕和拾遺兩個官職,分置左右,左隸門下省,右隸中書省。補闡和拾遺均為諫官,負責看管供其他諫官呈遞奏摺所用的四隻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