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請問一下,對於病假國家有什麼規定嗎?
關於病假的相關規定: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六條規定:依據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和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業工作年限長短,享受3-24個月的醫療期。對於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第三十五條規定: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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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期間所享受的待遇: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2、哪些病,休病假可以休息一年,或者更長?
沒有規定什麼病,這個是根據工作年限決定的。
為了適應勞動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企業改革,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醫療期限的規定,我部制定了《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現予發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非因工負傷醫企業職工患病或療期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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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
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勞動法》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哪些病休病假可以休息一年或者更長?
首先明確一點勞動法中沒有長病假的概念,也沒有說6個月以上病假是長病假,只是規定了6個月以下的病假工資的支付和6個月以上病假工資支付的不同規定。
其次各個單位的病假要求也有不同,但是一般來說都是事先先請假,然後根據醫院開具的病假單去消假,有病假單的可以作為病假,沒有病假單的有些單位作為事假處理,有些單位會作為曠工處理,各有不同的規定的,但是公司制度中會明確的。
所以,什麼病是無所謂了,寫慢性病也行,骨折也行,但是虛假的病假條是要承擔法律風險的。
4、手腳摔骨折了,勞動法規定能請多少天的病假
勞動法沒有規定病假天數,可以申請的病假長短和什麼病是沒有關系的,只和工作年限長短有關系,具體如下: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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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具體如下: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如果醫療期結束了,不能參加工作的,可以辦理退休,具體如下: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
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5、新勞動法規定病假最長可以修多長時間
新勞動法並沒有對原來的病假休假做出修改。
你可以以指定醫院的醫療證明及醫回生證明連續要求休假答直至病癒為止,期間工資按正常水平發給。
關於試用期的規定
試用期是算在勞動合同期間內的。
先得看你是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什麼樣的勞動合同,不論有固定期限的還是沒有固定期限的合同都可以規定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合同期限為1年以上3年以下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1各月;合同期限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3個月;合同期限在五年以上的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
試用期內按照單位正常工資水平發給工資。
試用期內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提前告訴用人單位。
單位也可以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仍有告知義務、
6、我想休息個10天半月,怎麼請病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抄條例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所以:
「病假必須用有薪假頂替」 是違法的。
「如果不用按照1.5倍工資扣除(就是事假標准),這樣的要求合理么? 」這也是違法的。病假(非長期)應當發放基本工資,但可不發獎金。
參考資料:http://bbs.17hr.com/?fromuid=290
7、勞動法規定員工患重大疾病可歇多長時間病假
勞動部《企業職copy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勞部發(1994)479號)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拓展資料:
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勞部發(1994)479號)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
根據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8、很幾種病不能上班病假能休幾個
病假時間是根據員工在職年限以及原開具的疾病證明書來綜合計算最長時內間的。
《企業職工患病容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二條規定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規定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
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綜上所述,病假即為醫療期根據工作年限不同,最高可以達到24個月。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同時,在各省、直轄市中,也會有相關規定,其規定時間應當不少於以上第三條的規定。
9、新勞動法規定病假最長可以修多長時間呀
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受傷醫療期根據職工在公司的在職時間,可以享有三到二十四個月的病假醫療期,所以職工病假最長可以請24個月,但是必須由醫院出具病假條。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
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
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9)骨質疏鬆能休病假嗎擴展資料:
立法宗旨非常明確,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是前法與後法,舊法與新法的關系,按照《立法法》「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勞動合同法》為准。
《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而《勞動法》有規定的,則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內容: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確,就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強化勞動關系,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二是解決目前比較突出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訂立勞動合同的問題;三是解決合同短期化問題。
用人單位有自主權,勞動者可自主選擇
《勞動合同法》是比較完整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在涉及勞動關系雙方基本權利方面都給予了充分保障,保障勞動關系雙方都有一個基本權利。
勞動者在就業方面有一個自由流動、自主選擇的權利,而用人單位有一個用人用工的自主權,今後不允許對勞動者的流動加以特別限制。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最基本的原則是提前告知。
《勞動合同法》39條、40條、41條,對比《勞動法》的相關條款,有了很大調整,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