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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士骨折能評殘嗎

發布時間:2020-04-24 07:56:01

1、當兵9年上士可以轉業嗎?

很遺憾,不可以。
目前現行的政策,不論是普通義務兵轉士官,直百招士官,大學畢業生士兵轉改士官,通通都是滿12年才安置。大學就讀年限不算軍齡,只是在轉改士官時折算為軍銜年限,軍度齡只看在部隊服役的年限,不看其他。士官轉業安置看的是軍齡,也就是實際服役的年限,不包括地方就讀高校的時間,更不看級別。

《退役士兵安置條知例》
第二十九條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道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專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屬的,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2、軍人評殘怎麼沒有傷亡保險金

對於這位小戰友的提問:「2018年上士轉業、右膝蓋在2006年受傷左膝蓋、2011年依據《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評定為7級殘疾軍人的,因為每個膝蓋是八級傷殘,可以進一級。單位說我沒有軍人保險金,有人說我是10以前受傷的,就沒有保險?可是我右膝蓋是06年,左膝蓋是11年,為什麼沒有軍人傷亡保險金」的問題,問題的要害就在於:在2010年1月1日(含)以後發生傷亡的現役軍人,才有解放軍、武警部隊為全體軍人所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而在2006年受傷的現役軍人(不管是後期何時評定殘疾軍人的)均不會有軍人傷亡保險金的!

我國軍隊首次發布《關於軍隊統一為現役軍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通知》(2009年11月30日)(後財〔2009〕1191號)第十三條規定:適用時間  本通知適用於2010年1月1日(含)以後發生傷亡的現役軍人。

至於「左膝蓋是11年受傷評殘」這倒是個問題,因為不了解具體傷情前後情況,一般來說對於「左膝蓋受傷」那很有可能就是因為受到「右左膝蓋受傷」導致的原因。對於解放軍部隊和你的戰友,對於即將轉業、退役的老兵,是不會有意扣罰任何受傷致殘戰友一分錢的,我和我的戰友們都是經歷者,離隊時原部隊各級領導只有想方設法的多多給予,出於戰友情誼的內心出發的。

如果我(因戰五級殘疾軍人)的回答有失誤的,特別是「左膝蓋是11年受傷評殘」的事情,你可以在離隊前直接向原部隊聯勤部門咨詢原由的,他們一定會比我更實際的回答真正的原因的。

3、9級軍殘請問我2015年年底上士專業部隊該一次性給我多少錢補助金

部隊 兵種 級別 當地民政局 都不一樣。你所在部隊已經給你答復了,接下來就要看你當地民政是什麼情況了.致敬.

4、軍人上士已有殘疾證可以辦理病退嗎?

根據國家相關政策: 企業職工退職:對於年齡達不到病退要求(即男百不滿50周歲,女不滿45周歲),且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度如果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可以辦理退職,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如果問年齡達到病退要求,但繳費年限不滿15年或過渡期內繳費不滿10年的,退職待遇一次性支付,並終止養老保答險關系。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病退:對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如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且版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可辦理病退。 根據以上規定權,有殘疾證如不符合條件也是不能提前辦理的。

5、二級士官因病被評3級病殘可不可以病退評殘雙享受

兄弟有些事情你是必須犧牲掉的!如果是因為訓練或部隊的出差造成的還好處理的!這些要根據你部隊的實際情況決定的!部隊說你可以就可以!部隊說不行就不行!你應該了解我們部隊的環境!祝福你身體健康!

6、80年代傷病殘退役軍人是否享受新規定

為確保深化士官制度改革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士官的編制與配備
(一)【士官編制依據】士官的編制與配備,必須嚴格按照改革後的《全軍士官編制標准》和《士官編製表》執行。《士官編製表》由《方案》規定的單位擬制,於2010年6月底前完成頒發工作。此前,尚未頒發《士官編製表》的單位,其士官編制數量、等級,由各大單位依據改革後的士官編制標准核算確定,作為2009年冬季選取配備士官的依據。
(二)【按編制配備士官】士官配備使用遵循按編配備、梯次配置、專業對口、定崗定位的原則,實行計劃管理。新增編士官用3年左右時間配齊。
改革後士官超編的單位,由上級單位統一調余補缺,逐步達到編配一致。同專業崗位高、中級士官缺編的,可配備使用本級以下各級士官。
師(旅)以上機關、航空兵場站、醫院(含師醫院)、療養院、通信站(團)和大型艦艇的通信、氣象、指揮自動化、衛生、文印、保密檔案、文化影視、出納等專業崗位編制士官的,可配備使用女士官,其最高服役年限按所從事專業崗位編制等級執行。
二、士官的選取和套改
(三)【選取、套改辦法】士官選取、套改按照改革後士官分級服役規定,結合2009年冬季補兵退役工作進行,於2009年12月31日前結束。選取、套改士官的批准時間統一填寫為2009年12月1日。
1、選取:截止2009年12月1日服現役滿2年、8年、16年的士兵參加士官選取,被選取的分別進入初級、中級、高級士官第一年服役。未選取的一律安排退出現役。
2、套改:截止2009年12月1日服現役未滿本級規定最高年限的士官,原則上套入相應士官等級和年度服現役。其中,服現役滿5年、12年的士官,符合改革後崗位編制數量和最高服役年限規定、勝任本職工作且本人自願的,套入相應士官等級和年度繼續服役。未套改的一律安排退出現役。
3、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的士官,中專畢業的,比照其考入院校當年冬季入伍士兵的服役年限進行選取、套改;大專以上畢業的,比照其考入院校前一年冬季入伍士兵的服役年限進行選取、套改。
4、在校士官學員中的士官,按照其服役年限套入相應等級和年度。
(四)【檔案手續】對檔案缺少《入伍批准書》、《士兵登記表》、《士官學員入學批准書》、《士官選取報告表》、《士官選取注冊登記表》等法定身份材料的,應當查明原因,分清性質,區別對待。對因管理不善造成缺失的,按照《士兵檔案管理規定》補齊相關材料後,參加選取、套改;對違規入伍、選取、入學的,一律不得選取、套改,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五)【選取條件】選取為各級士官,除具備《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年度考核中達到稱職以上。
2、選取為初級、中級、高級專業技術士官,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原則上分別不少於半年、5年、8年。其中,已開展職業技能鑒定的專業,應當分別具備初級、中級、技師以上技能等級資格。
3、選取為非專業技術士官,應當具備相應的崗位任職能力,擔任副班長以上職務的還應當具備相應的組織領導和管理能力。
(六)【優先選取條件】符合選取條件的下列人員優先選取:
1、在本級服役期內,獲得國家或軍隊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榮獲全軍士官優秀人才獎的,受到軍級以上單位通報表彰的,獲得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參加師旅以上單位軍事考核比武獲得前三名的;
2、年度考核和選取考核成績優秀的;
3、經過院校或總部、軍區級單位訓練機構培訓並合格的;
4、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
5、擔任副班長以上職務的;
6、同等條件下,崗位任職時間長的。
(七)【選取、套改程序】士官的選取,仍按照本人申請、基層推薦、機關考核、選前公示、組織審批的程序組織實施。其中,高級士官選取前,由具有選取批准許可權的單位組織有關專家對預選對象進行考核評議,並將考評結果及其檔案上報總參軍務部審核,考評結果和審核意見作為選取的重要依據。

士官的套改,由基層黨支部對套改對象進行調查摸底,並根據有關規定提出套改建議,經團(旅)級單位司令機關審查匯總後,逐級上報至具有選取、套改批准許可權的單位黨委審批,以軍政主官名義下達套改命令。其中,服現役滿5年、12年的士官,本人自願繼續服役的須寫出書面申請。
(八)【選取注冊】選取、套改的士官,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注冊實施辦法》進行注冊認證。
(九)【選取批准許可權】各級士官選取、套改批准許可權為:初級士官由團(旅)級單位批准,中級士官由師(旅)級單位批准,高級士官由軍級單位批准。
各級司令部、政治部、後(聯)勤部、裝備部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機關,對直屬單位和所屬部門士官的選取、套改,執行下一級部隊的批准許可權。師級單位對機關直屬單位和所屬部門士官的選取、套改,由司令機關歸口辦理。
各軍區、各軍兵種司令部、政治部、聯(後)勤部、裝備部審批高級士官,應當向主管部門備案。總部機關和直屬單位高級士官的選取、套改,分別由總參謀部管理保障部、總政治部直工部、總後勤部司令部和總裝備部司令部審批。
(十)【暫緩套改】下列人員暫緩套改:
1、正在受審查的,暫緩套改。審查結束後,根據審查結果確定是否套改。確定套改的,其套改時間按2009年12月1日起算。
2、因病或非因公致傷、致殘,連續住院或病休超過六個月的,暫緩套改。康復後確定繼續服現役的,於上崗當月套改。
(十一)【不予套改】已確定復員、轉業、退休的士官,1999年士官制度改革時未參加選取套改的原軍士長、專業軍士,滯留部隊待移交的傷病殘士兵,不參加套改。正在留用察看的,不予套改,安排退出現役。
三、士官軍銜的授予
(十二)【授予軍銜依據】士官軍銜授予和批准許可權,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第×章的規定執行。士官軍銜的授予與士官選取、套改同時進行,以同一命令下達,軍銜級別起算時間同選取、套改時間。
(十三)【選取、套改士官授銜】2009年冬季選取、套改的士官,按照以下規定授予軍銜:
1、選取的士官,截止2009年12月1日服現役滿2年、8年、16年的,分別授予下士、上士、三級軍士長軍銜。
2、套改的士官,截止2009年12月1日服現役滿3年不滿5年的,授予下士軍銜;滿5年不滿8年的,授予中士軍銜;滿9年不滿12年的,授予上士軍銜;滿12年不滿16年的,授予四級軍士長軍銜;滿17年不滿20年的,授予三級軍士長軍銜;滿20年不滿24年的,授予二級軍士長軍銜;滿24年以上的,授予一級軍士長軍銜(見附表1)。
3、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的士官,按照套改後的士官等級和年度授予相應軍銜。
(十四)【不予授銜、暫緩授銜】按本辦法規定,不參加套改的士官,不授予軍銜;暫緩套改的,待套改時授予相應軍銜。
(十五)【軍銜標志佩帶】各銜級士官按照授予軍銜級別佩帶相應的軍銜標志。其中,下士、中士、上士、四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對應佩帶原一級士官至六級士官的軍銜標志;一級軍士長佩帶新的軍銜標志。
十六)【工資福利待遇】工資福利待遇
1、工資津貼
①基本工資。實行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齡工資組成的「兩結構」工資制。軍銜級別工資,按照軍銜級別和軍銜級別工資檔次確定;軍齡工資,按照服役年限(含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和軍齡工資標准確定(見附表2)。
②軍人職業津貼。按照軍銜級別確定。
③生活性補貼。按照軍銜級別確定。
④工作性津貼。按照軍銜級別確定。
⑤獎勵工資。凡年度考核為稱職以上的,按軍隊有關規定享受獎勵工資。
⑥地區津貼。按軍隊有關規定享受艱苦邊遠地區津貼、高山海島津貼、地區生活津貼和西藏特殊津貼。
⑦崗位津貼。專業崗位津貼、士兵職務津貼、應急機動作戰部隊崗位津貼,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⑧保健津貼。有毒有害崗位保健津貼,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⑨技能等級津貼。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2、福利待遇
士官的救濟費、夫妻分居生活補助、子女保育教育補助、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防暑降溫費等待遇,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3、探親休假待遇
符合條件的士官,按軍隊有關規定享受探親和休假待遇。
4、退役待遇
退出現役的士官,按照規定的條件,分別計發復員費、轉業費和退休費。
5、撫恤待遇
士官犧牲、病故後,按照軍隊有關規定發給喪葬費;其遺屬按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撫恤金和遺屬生活補助費。
(十七)【住房待遇】住房待遇
1、住房補貼。住房補貼計算方法,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四級軍士長以下士官60平方米,三級軍士長70平方米,二級軍士長80平方米,一級軍士長90平方米。
2、房租補貼和住房公積金。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標准見附表3)。
(十八)【保險待遇】保險待遇
士官享受國家和軍隊規定的傷亡保險、退役醫療保險、退役養老保險等保險待遇。
符合規定條件的士官,享受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基本生活補貼和社會保險待遇。
(十九)【其他待遇】士官的伙食費、醫療費等其他待遇,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套改辦法】士官軍銜級別工資檔次的套改辦法。首次選取、套改的士官和不參加套改、暫緩套改的士官,按照以下辦法確定工資:
1、首次選取為下士的義務兵,直接套入下士的起點工資標准(下士1檔)。
2、參加選取、套改的一至六級士官,按照其軍銜等級和服現役年限套入新的工資標准:服現役滿3年不滿5年的,套入下士相應的工資檔次標准;服現役滿5年不滿8年的,套入中士相應的工資檔次標准;服現役滿9年不滿12年的,套入上士相應的工資檔次標准;滿12年不滿16年的,套入四級軍士長相應的工資檔次標准;滿17年不滿20年的,套入三級軍士長相應的工資檔次標准;滿20年不滿24年的,套入二級軍士長相應的工資檔次標准;滿24年以上的,套入一級軍士長相應的工資檔次標准。具體辦法如下:
①一級士官,授予下士軍銜的,由現軍銜級別工資檔次套入下士相同軍銜級別工資檔次(如一級2檔套入下士2檔);授予中士軍銜的,由現軍銜級別工資檔次套入中士相同軍銜級別工資檔次的前3個檔次(如一級4檔套入中士1檔)。
②二級士官,授予中士軍銜的,由現軍銜級別工資檔次套入中士相同軍銜級別工資檔次(如二級2檔套入中士2檔);授予上士軍銜的,由現軍銜級別工資檔次套入上士相同軍銜級別工資檔次的前3個檔次(如二級4檔套入上士1檔)。
③三級士官,授予上士軍銜的,由現軍銜級別工資檔次套入上士相同軍銜級別工資檔次(如三級2檔套入上士2檔);授予四級軍士長軍銜的,由現軍銜級別工資檔次套入四級軍士長相同軍銜級別工資檔次的前4個檔次(如三級5檔套入四級軍士長1檔)。
④四級士官,授予四級軍士長軍銜的,由現軍銜級別工資檔次套入四級軍士長相同軍銜級別工資檔次(如四級2檔套入四級軍士長2檔);授予三級軍士長軍銜的,由現軍銜級別工資檔次套入三級軍士長相同軍銜工資檔次的前4個檔次(如四級5檔套入三級軍士長1檔)。
⑤五級士官,授予三級軍士長軍銜的,由現軍銜級別工資檔次套入三級軍士長相同軍銜工資檔次(如五級2檔套入三級軍士長2檔);授予二級軍士長軍銜的,由現軍銜級別工資檔次套入二級軍士長相同軍銜工資檔次的前4個檔次(如五級5檔套入二級軍士長1檔)。
⑥六級士官,授予二級軍士長軍銜的,由現軍銜級別工資檔次套入二級軍士長相同軍銜工資檔次的後1個檔次(如六級2檔套入二級軍士長3檔);授予一級軍士長軍銜的,由現軍銜級別工資檔次套入一級軍士長相同軍銜工資檔次的前3個檔次(如六級4檔套入一級軍士長1檔)。
3、暫緩套改的士官,執行原工資等待遇標准,不定期增資。經批准套改後,從下達命令的當月起,執行相應軍銜級別的工資標准。
4、不參加套改的士官,執行原工資等待遇標准,可定期增資。
(二十一)【定期增資】在職士官晉升軍銜級別增加工資、定期增加工資和退休士官(志願兵)定期增加退休費的辦法,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五、士官的退役
(二十二)【退役對象】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有關規定,2009年冬季士官退出現役對象為:服現役滿本級規定最高服役年限,未選取進入高一級服役的;已達到或超過本崗位規定最高服役年限的;服現役未達到本級規定最高服役年限未參加套改的(除暫緩套改的外);1999年士官制度改革時未參加選取套改的原軍士長、專業軍士;滯留部隊的傷病殘士官;符合有條件全程退役制度有關規定的。
(二十三)【全程退役條件】根據有條件全程退役制度的規定,服現役未達到本級和本崗位規定最高服役年限的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安排退出現役。具體數量實行計劃控制,2009年冬季原則上不超過士官實有數的0.5%。
1、國家建設需要調出軍隊的;
2、因編制員額縮減,調整使用有困難的;
3、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證明,本人申請退出現役的;
4、按照士官年度考核有關規定,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5、因政治、身體原因和其他特殊原因不適合在部隊繼續服現役的。
(二十四)【全程退役辦理程序和批准許可權】確定有條件全程退役對象,按照基層黨支部申報、團級司令機關審核、師級以上司令機關審批的程序辦理。批准許可權為:初級士官由師級單位司令機關審批,中、高級士官由軍級單位司令機關審批。
(二十五)【保留骨幹】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和經軍隊院校培訓2年以上的專業技術士官,未選取為中級士官的,原則上不安排退出現役。
(二十六)【退役費結算】退出現役士官的安置,按有關規定執行。其工資等費用的結算,作復員安置的發至規定離隊的當月止;作轉業安置的發至離隊當年的7月止;作退休安置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總參謀部軍務部、總政治部組織部、總後勤部財務部、總裝備部綜合計劃部負責解釋。

7、現役軍人上士軍銜,做完手術骨缺損面積為2cmx5cm,病理臨床診斷為左股骨近端骨纖維瘤,能評殘嗎?

絕對可以評殘。你要積極向本部隊申請評殘。同時要保留好一切部隊醫院診斷和治療病例,以備未來受到不公正待遇時提出申訴。

8、直招士官上士軍銜可以帶病回鄉嗎?

 解放軍來(武警)部隊中的直招的、有義務兵提拔的上士軍銜的士官(中級、一期士官),患病的是與軍官一樣不可能認定帶病回鄉軍人的。依據是《民政部源關於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認定及待遇問題的通知》(百民發〔2009〕166號)網頁鏈接第一條規定:認定帶病回鄉退度伍軍人應僅限於服現役期間知患病的退伍義務兵和初級士官。


 《民政部關於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認定及待遇問題的通知》 一、《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是指在服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定殘疾等級條件並有軍隊道醫院證明,從部隊退伍的人員。」按照《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因病評殘僅限於服現役期間患病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此,認定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應僅限於服現役期間患病的退伍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這里的患病是指,能夠直接造成《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中列舉殘情的慢性疾病。

9、我是八級傷殘上士12年,在轉業安置工作這方面是什麼情況,謝謝轉專業的人士解答!

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及時妥善安置傷病殘退役軍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士兵退役安置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軍官、文職幹部和中級以上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的初級士官、義務兵和軍隊院校生長幹部學員,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由軍隊軍務、幹部、營房部門和地方政府優撫安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傷病殘軍人為國防和軍隊建設作出重要貢獻,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優待。
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堅持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以人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則。
第二章安置方式
第五條軍官、文職幹部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傷病殘軍官、文職幹部退休安置,按照職務任免許可權審批。
第六條士官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傷病殘士官退休安置,由軍區級單位軍務部門審批。
第七條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被評定為五級、六級殘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置。
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願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
第三章安置計劃
第八條傷病殘軍人批准退休後,翌年審定安置去向,納入軍隊退休幹部、士官安置計劃,單獨列項。
傷病殘軍人退休安置去向審定,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審定安置去向時,部隊除提供傷病殘退休軍人符合安置去向審定條件的材料外,應當提供《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或《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表》、《士官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表》。
第九條傷病殘退休軍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納入年度軍隊退休幹部安置交接工作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條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的初級士官和義務兵年度安置計劃,由總參謀部和民政部有關部門共同編制,分別下達。
符合上述條件的軍隊院校生長幹部學員年度安置計劃,由總政治部匯總後,納入殘疾士兵年度安置計劃。交接工作由幹部部門會同優撫安置機構實施。
第十一條殘疾軍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殘疾撫恤關系轉移手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標准發給殘疾撫恤金。
第四章安置補助
第十二條傷病殘退役軍人移交政府安置時,由軍隊根據本人傷病殘情況發給一次性安置補助費。具體補助標准和辦法由總參謀部軍務部、總政治部幹部部、總後勤部財務部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接收一級至四級殘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軍人的優撫醫院,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用於增加床位、醫療設備及房屋維修等支出。
第五章住房保障
第十四條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保障,納入軍隊退休幹部住房保障計劃,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優先落實安置住房。
第十五條傷病殘退休軍人基本住房補貼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發。本人基本住房補貼數額高於10萬元的,按照個人住房補貼實際數額計發。安置地在高房價地區的,按照軍隊規定給予地區住房補貼。
第十六條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補貼經費由中央財政根據年度安置計劃人數列入年度軍隊人員住房補貼預算統一安排。住房補貼兌現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分散供養的一級至四級殘疾的退役初級士官和義務兵的購(建)房經費保障標准,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價格)和60平方米建築面積確定,中央財政按照規定標准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其中,初級士官按照有關規定領取住房補貼,住房補貼與中央財政補助之和不足購(建)房經費標準的,由地方財政按購(建)房標准補齊。
第六章醫療保障
第十八條傷病殘退休軍人移交政府安置後的醫療保障,比照安置地國家機關退休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享受同職級退休公務員醫療待遇。對規定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較多的,由安置管理單位給予適當補助。其中一級至六級殘疾退休軍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殘疾軍人醫療補助。
第十九條一級至六級殘疾初級士官、義務兵的醫療保障,按照國家有關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大傷病殘退役軍人醫療保障經費投入力度,在分配資金時向接收安置任務重、財政困難的地區傾斜。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軍地有關部門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軍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認真做好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條在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依據黨紀、政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給不符合條件的軍人辦理傷病殘退役手續的;
(二)未按照年度安置計劃及時兌現住房補貼、落實住房,或者未按照規定標准發放有關經費的;
(三)以不正當理由拒絕審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響年度安置任務完成的;
(四)交接工作中未履職盡責或者收取規定標准外經費,影響交接工作的;
(五)傷病殘軍人有關生活、醫療待遇落實不到位的。
第二十三條傷病殘退役軍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審定安置去向或辦理移交手續的,由管理單位研究報軍級以上單位批准,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費,停發退休生活補貼和地區津貼,取消安置補助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工作,按照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頒發的《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辦法》(〔2005〕後字第2號)執行。
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醫學鑒定工作,按照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辦法》(後發〔2008〕17號)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對於八級殘疾軍人退役轉業作為官方文件是沒有什麼照顧的,只有通過自己的人脈資源或部隊的特別關照,才會有適當的照顧安置,一樓講的幹部降一級使用那是一定的,但是如果沒有自己的努力的話,八級殘疾軍人就是和其他的轉業幹部一樣,只能由你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安置辦任意安置的了。
就是我們越戰回來的三等革命殘廢軍人(幹部、現為七級、八級殘疾軍人)的除了立有二等功以上的,會優先聽取你的個人意向以外,其他也是沒有任意安置的。
當然對於我們六級以上的殘疾軍人會根據殘疾情況進行適宜性安置的。我們那時到機關的比較多(80年代初期的機關沒有國企待遇好的,就是輕松一點就是了)。
你也可以在現在動用自己的人脈做做工作。與其讓他們安置到一個不起眼、沒有前程的企業的話,那還不如自己拿一筆貨幣化安置的費用,自己到沿海的企業就業的好。

10、士官服役年限是多少?

按正常服役到期年限:

1、下士:3年

2、中士:3年

3、上士:4年

4、四級軍士長:4年

5、三級軍士長:4年

6、二級軍士長:4年

7、一級軍士長:6年(服現役滿30年,年滿55歲需退役)。

(10)上士骨折能評殘嗎擴展資料

士兵符合下列copy條件之一的,應當退出現役:

(一)義務兵服現役期滿未被選取為士官的;

(二)士官服現役滿本級規定最高年限未被選取為高一級士官的,在本級服現役期限內因崗位編制限制不能繼續服現役的;

(三)服現役滿30年需要退zd出現役的或者年滿55周歲的;

(四)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殘疾等級後,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五)患病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

(六)因軍隊編制調整需要退出現役的;

(七)因國家建設需要退出現役的;

(八)士兵家庭成員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災難等變故,確需本人維持家庭正常生活,經士兵家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證明,經師(旅)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批准退出現役的;

(九)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經師(旅)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批准退出現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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