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這個紫微盤。是孤軍在野?
紫微斗數預測:
命宮在(巳)紫微同宮
具備領導統御能力,是領導、管理的好手。有顆積極進取的心,能善用他人才能,來完成事業或工作上的目標。
廣學而不精,是通才的典型。
遭遇困難,總是有人出手相救,有逢凶化吉的的運氣。
有責任感。好奇心強,能積極學習周遭事物。不怕失敗,能多方嘗試。
耳根子軟,易輕信於他人,會受周圍環境之影響。心胸略顯狹窄。
有成就後,易過於自滿任性,輕信於他人,導致原有團隊成員的合作破裂。形成失敗的導火線。
七殺同宮
性格果決剛強。面對困難,能勇於接受挑戰,尋求突破化解之道。
做事敢沖,冒險心強。能擇善固執,發揮解決事情的耐力。
個性急躁,作風直率,內心的喜怒哀樂會不掩飾的表露出來。但脾氣總是來的快,去的也快。
不喜歡受管束,聽令行事,自我風格強烈。求學時,行為較叛逆。出社會後,不曲從於不合理事物,敢於與上司爭取。
魄力大,企圖心強。喜自我開創事業。成敗也會無可預期的突然降臨。
外在作風雖看似粗曠,內心實則多思慮盤算。因此具謀略、行事有威嚴,是個可以獨當一面的人物。
作事激烈多變化,脾氣喜怒落差大。人生波動變化大。
雖開創性十足,但無興趣守成。
左輔對照
能得有力人士的協助,使得工作、事業進展順利,能有突出的表現。
火星加會
會遇波折,或人事上的斗爭。奔波勞碌難免。
紫微化科同宮
增加才學素養。
利於在政府機關發揮。收入穩定,能獲貴人相助。
天馬同宮
主遷動、變化。可能會有搬家、旅行、換工作的事件發生。
與吉星作用,可加速吉力的發揮,工作、事業進展順利。
若與凶星作用,也應防在外地遇到波折或交通事故。
天馬與紫微同宮,稱為「扶輿馬」。利於事業上名聲的獲得、國家考試的通過。
君臣慶會格:
利於政界發展,或商界發展。
紫府朝垣格:
有成富或成貴的機運。
父母宮在(午)您的父母宮無主星,是屬於相依的宮位。在三方四正中:
疾厄宮:在(子)--有天同、太陰主星
子女宮:在(寅)--有太陽、巨門主星
您的父母宮的走向,將與這些宮位所發展的事件息息相關。
天魁對照
父母有不錯的身份地位,對自己發展有所助益。
文昌同宮
父母有學識,疼愛子女。
陀羅加會
與父母親子間,溝通不良,有時會吵架。
鈴星加會
家庭問題較多,與父母有代溝。相處不融洽。
太陰化忌對照
母親健康較不佳。
福德宮在(未)您的福德宮無主星,是屬於相依的宮位。在三方四正中:
遷移宮:在(亥)--有天府主星
財帛宮:在(丑)--有武曲、貪狼主星
夫妻宮:在(卯)--有天相主星
您的福德宮的走向,將與這些宮位所發展的事件息息相關。
左輔加會/右弼加會
主增福加祿。
文昌相夾/文曲相夾
能欣賞文學、藝術、音樂。喜好而能自得其樂。
火星對照
使性情易煩燥不安。
地劫同宮/地空加會
使福份較淺薄,不快樂,會胡思亂想。
祿存加會
增加福氣,有口福,衣食不缺,多喜慶。
田宅宮在(申)您的田宅宮無主星,是屬於相依的宮位。在三方四正中:
疾厄宮:在(子)--有天同、太陰主星
子女宮:在(寅)--有太陽、巨門主星
兄弟宮:在(辰)--有天機、天梁主星
您的田宅宮的走向,將與這些宮位所發展的事件息息相關。
天魁加會/天鉞同宮
有祖業,可能為華麗的樓房或花園。能繼承,且對自己的發展有助益。
文曲同宮
能繼承祖業,喜購置田宅。
擎羊加會/陀羅對照
祖業難留承,破財賣田宅。
鈴星對照
繼承的祖業留不住,會變賣。
天機化祿加會
家中的田宅作投資計劃性的變遷。小房子換成大房子,農地變建地。
天梁化權加會
有購置不動產的慾望,且會積極付諸行動。購得之後一定會登記於自己名下,取得完全掌控權。
家中的產業的操控權,完全由長輩主導。自己沒有支配權,但可獲得某些程度的照顧。
太陰化忌加會
不利於炒地皮,很容易虧本。
家宅不寧,是非多,比較不利於女性。
化祿加會/化權加會
祖業可望持續興隆。第二代的承接也不會也問題。
事業宮在(酉)廉貞同宮
廉貞居於事業宮,帶有技藝性質,若在民間企業服務,則可向高科技產業發展,如電子業、電器業、精密機械業、外科醫生、護士。另一方面廉貞本身帶有桃花的性質也可在娛樂服務業、演藝界、酒家舞廳內服務。
在古代廉貞視為武星,因此也適合從事軍警、司法、保全之類的之武職工作。
廉貞為官祿主,可服公職,如軍警、司法等工作,可掌權。
民營企業偏向電子業界。
破軍同宮
破軍在事業宮,可朝專門技藝方面發展。如製造業、營建業、偵信業、運動、電子業、牙科醫師、理發師、武術、維修工作、養殖、畜牧、裝潢、水電業。
不宜從事投機冒險性的工作,容易破財,倘若經商,也應謹慎小心,避免與人發生財務糾紛。
另外破軍為武星,亦適合從事軍警之類的武職。
右弼對照
在事業上可獲得助力。計劃執行起來能較順利,減少阻力。
火星加會
事業上會遇上阻力。若在軍警界服務,反能增加個人威望,具管理力。
地空對照
在投資之前應審慎評估,避免不當投資引起的損失。也不宜作投機性炒作,有可能蝕虧。
紫微化科加會
適合擔任公職。有聲譽,能受尊重。
若要自行創業,可往公家單位有關的生意發展。
祿存對照
有助於錢財的積存。不至於資金吃緊。
可擁有相當的財富。
天馬加會
有為事業異常奔波忙碌的狀況,若遇升遷機會有可能會三級跳。但勿因過度操勞,損害健康。
祿存對照/天馬加會
利於創業或生意上的買賣,可獲利。
交友宮在(戌)您的交友宮無主星,是屬於相依的宮位。在三方四正中:
子女宮:在(寅)--有太陽、巨門主星
兄弟宮:在(辰)--有天機、天梁主星
您的交友宮的走向,將與這些宮位所發展的事件息息相關。
文昌加會
能結交有才識的朋友,及擁有能力不錯的部屬。
擎羊對照/陀羅加會
朋友間有爭執,有口角。不利雙方的和好。
部屬無法心悅臣服的接受領導。反倒搞內部破壞。
鈴星加會
部屬、朋友依賴心重。遇事無助力。
小心結交損友。
天機化祿對照
能認識談話投機的朋友,有著共同興趣嗜好。
天梁化權對照
能得年長朋友的緣,自己蠻聽從他門的話。不過仍要審視對方是否講話吹噓,花而不實,才能決定是否能信賴。
化祿對照/化權對照
能認識具社會地位或有權勢的上流社會人士。
遷移宮在(亥)天府同宮
外出發展,可得貴人相助、提拔,獲得好處。
左輔同宮/右弼加會
出外時能獲得助力。做事較能得心應手。
地劫加會/地空加會
在外地發展有受挫情形,慎防別人的算計、嫁禍。也應避免被他人連累。
紫微化科對照
在外發展,能獲貴人相助,機運不錯。是值得考慮的方向。
出外得貴,受扶持,然名高於利僅虛名而已。
祿存加會
在外發展能如意,可以賺錢積財,衣食不缺。
天馬對照
常出外奔波忙碌,注意交通意外發生。
祿存加會/天馬對照
利於遠地發跡開展事業、有衣錦還鄉的機會。
疾厄宮在(子)天同同宮
注意痔瘡便血、肥胖症、水腫、膀胱、尿道方面的疾病。
太陰同宮
注意血液方面疾病如貧血、低血壓、血球病變。另外也要注意腎虛腰酸、眼睛毛病。
天魁同宮/天鉞加會
病輕易治,或能遇良醫使病情逢凶化吉。
文昌對照/文曲加會
少災病。
生病過後要多注意發炎、潰爛、硬化等後遺症。
擎羊加會
注意外傷、骨折、開刀、破相等。
注意牙齒、筋骨疼痛、臟腑內傷、羊癲瘋、腦神經衰弱。
天機化祿加會
使人性情偏向樂觀,保持穩定的心情。
身材會偏胖。
性慾較強,性需求多。
偏主智慧,作事考慮周密圓融。
天梁化權加會
小時候精力充沛,活潑好動。要注意外傷。
性慾較強,婚前發生性行為機率高。
主父母管束較嚴厲,本身言語調皮或霸道。
太陰化忌同宮
注意眼睛毛病。
女命要注意婦女病的發生。
化祿加會/化權加會
若為醫界或葯界人士,可因優秀的專業技術,而獲得良好名聲。
財帛宮在(丑)武曲同宮
求財主動積極,生財有方。
利於經商貿易或金融買賣活動上獲利。
貪狼同宮
求財慾望強烈,作風積極。甚至會為求財而不計一切手段。
喜歡以投機途徑獲得錢財。
火星同宮
有時能得有意外偏財,相對也會意外失財。
可能會因財而與人起爭執。
地劫對照
用錢較無度,常發生寅吃卯糧。尚未支領下月薪水就用罄本月薪俸。
較無法積存財富。
紫微化科加會
財源來自政府機關團體,與公營事業單位人脈熟。
有額外的偏財運。
天馬加會
動中取財,越奔波越能賺到錢。
金錢的進出流動波動大。稍不注意,來的急,去的也快。
身宮在財帛宮:
身宮代表個人的後天運勢發展所要著重的宮位,是繼命宮之外,個人所要特別留意著重的宮位。
錢財來源及管理運用,是您要注意的地方。自小養成儲蓄習慣,並且能謹慎保守的投資理財。將有助於家庭、事業的穩定經營。 不可過度奢侈浪費,造成金錢上周轉上的困難。也不宜視財如命,對人一毛不舍,這將會影響人際關系的開拓。與別人共同投資創業時 ,應審慎評估,不宜輕易下決定。
子女宮在(寅)太陽同宮
子女外向活潑,志向遠大,有創造事業的雄心。
巨門同宮
子女口才不錯。乖巧的話,會說話討父母歡心。
若是叛逆的話,則容易與父母頂嘴。易有代溝發生。
天鉞對照
可使子女聰明,會念書。也較懂得打理自己的一切。
文昌加會/文曲對照
可增進親子間的感情。子女對文藝有興趣,具備這方面的才華。
陀羅同宮
使子女個性較孤僻或性急。有時比較不好溝通。
注意懷孕時是否有流產、或墮胎現象。
也有可能是以剖腹生產讓子女出生現象。
鈴星同宮
要注意子女小時候的安全,避免產生意外傷害。
子女數目不多。
夫妻宮在(卯)天相同宮
結婚或戀愛的對象很有可能為昔日舊識。重逢後又開始一段新戀情,進而論及婚嫁。
婚姻生活稍嫌公式化,單調些。可想些點子,增進生活情趣。
男命主妻子為典型居家主婦,關心小孩生活起居,能將家中事務打理得乾乾凈凈,井然有序。是位賢內助。
女命主配偶寬宏大量,情緒控制頗佳。能幫妻子一起分擔家事及照顧小孩的責任。
左輔加會/右弼同宮
配偶能幫自己,是事業的好助手。
擎羊相夾/陀羅相夾
夫妻感情起伏不定,時好時壞。注意關系的維持,否則會有二度婚姻狀況發生。
地劫加會/地空同宮
配偶的健康較差,應多關心保養。
費心培養的感情有一夕成空的可能。
祿存同宮
可因配偶關系,得到資金上的援助。
兄弟宮在(辰)天機同宮
兄弟姊妹間有人腦筋好,點子多。
天機為兄弟宮主,得位。能得到兄弟幫助。
天梁同宮
兄弟姊妹間長幼有序,感情和睦。
天魁加會/天鉞加會
兄弟姊妹間,能互助。其中有人在社會中擁有不錯的身份地位。
文曲加會
兄弟姊妹間,有人對藝術、音樂或文學擅長。彼此相處融洽。
擎羊同宮
兄弟姊妹人數較少,有人個性較剛硬暴燥。
天機化祿同宮
自己的兄弟姊妹機伶有智慧,對於星相、宗教、玄學很有興趣。
天梁化權同宮
自己較聽較年長兄姐的話。
太陰化忌加會
自己的姊妹可能有損。
化祿同宮/化權同宮
兄弟姊妹有可能成為社會或地方鄰里名人。
化祿同宮/祿存相夾/天馬相夾
兄弟姊妹可為自己事業上的夥伴,共創發展。
2014年運勢:
您今年的基本運勢走的是偏弱好運,自己略能抓住重點,開始發揮實力。從命盤來看,重點宮位在「巳」,是先天命宮,紫微、七殺自坐本宮,在個性上來說,將會帶有自尊和義氣的性質,左輔、流昌等吉星相拱會照,意味著容忍、學習等態度也會增強,而火星、流陀等煞星再會入本宮,則會推升突破、沖勁等優點,再者,紫微、左輔等星曜相互作用,形成「君臣慶會」格局,更帶有「引領帶動、大將之風」的影響力。
這些星曜和格局,顯示出您今年比較自信果斷,冷靜處事。做事態度頗為堅定,能夠面對問題,勇於負責,並且嘗試放慢腳步,仔細觀察。各星曜、格局所顯示的詳細特點如下:
1
具有強烈的自尊心,眼睛往往看來炯炯有神,容易讓人感受到尊貴的氣勢,顯現出較具威嚴的一面。自己頗能自尊自重,會盡可能展現出較好的一面給別人看。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就是好面子,不管外表或行事,都會嚴格要求展現出完美的風貌,因此外型常會裝扮得雍容華貴,喜歡使用知名品牌或象徵高貴的物品。行事也會力求表現,有時不一定能得到最好的成績,但一定會努力包裝以展現出最有利自己的一面。
2
處世的准則是寧為雞首不為牛後,往往喜歡領導他人,也不輕易服輸,不僅相當重視聲名和社會地位,也喜歡結交權貴,在努力往上爬的過程中,若有必要,也能逢迎拍馬,爭取有利自己的權勢。
3
具有堅毅的特質,講義氣,有原則,只要自己認為該做的,或是自己所承諾的事,都會努力去執行,因此有不錯的任事態度,辛勞干練,自己雖容易過度操勞,卻也能得到他人的信賴。
4
平時經常是沉默寡言,不羅嗦,遇事也不喜歡麻煩別人,外表總是保持一付堅強的樣子,習慣獨自任事,因此具有獨立作戰的能力,能自甘於孤獨,習於奔波,成功也通常是在歷經艱辛之後。
5
有責任心,肯負責,能承受較大壓力,擔當重任,不易怯場。會明快處理棘手的事物,不讓事情拖延。
6
有適度的能力維持情緒平靜,減少沖動,有時就算沖動也很快就能自我約束,煞住車,調降波動變化的幅度,思考的完整性提高,能夠考慮得較長遠,親和性也增強,能與人搭配、合作,發揮團隊力量。
由於您今年的基本運勢走的是偏弱好運,似乎較能發揮這些優點,因此行事態度可較積極一些,目標也可稍微調高,盡量讓自己動起來,找機會表現,才能有效發揮好運,營造穩定的成果。
您今年的基本運勢,整體來說並不好,意味著自己的落實能力頗不理想,較難穩定自己,因此應該多聽聽他人的看法,盡量保持客觀,而且不論做任何事情,都應該把目標調低一些,切忌過於樂觀!
若以月份來看,表現最佳的時間是在2014年7月(7/26-8/24),自己的落實能力非常強盛,很能發揮實力,具有掌控局勢的能耐。如果這時好好努力,將能對其他運勢如事業、愛情等帶來很大的助力。
運勢最弱的時間則是在2015年1月(1/19-2/18),自己顯得起伏難安,很不穩定,挫折感大增,落差很大。如果執意孤行,將對其他運勢如事業、愛情等帶來明顯破壞。
老師建議
平常行事雖應該較為進取些,但須留意一旦發生問題,很容易就侵蝕大半好運成果,所以仍需步步為營,稍有不順徵兆,應即留意並轉為謹慎防守,才能避免損傷的發生或擴大。
做法上則應採取「實力領導,謀定後動」的做法。展現自己較宏觀的看法,提出議題或擬定方向,並以較扎實的做法產生帶領的效果。行事則應做較完整的計畫和謀略,事前多些准備,思慮和耐心為重,多吸收並運用周遭資源和情報,然後穩健付諸行動,並依行動狀況適度調整計畫,較能提升成效。
開運妙方
基本運勢在這段時間的好運主要是和「居家」、「下屬」以及「事業」較有關系。只要能維持居家、從屬關系和工作事業的穩定,就會有利於基本運勢。因此,應該和下屬、助手,或是公司主管多走動,聯絡聯絡感情,參考他們所提出的意見,將有助於發揮自己的優點,顯現扭轉運勢的實力!如果對方顯得很有教養,禮貌周到,或者比較好強好爭,往往只看現在而不管以後,那就最好不過了!另外,如果能夠多參加家庭聚會、社區活動,多參加公司活動、同事聚會,也會有助於基本運勢,應該多加把握!
2、眼曠開裂山4一5公分,鼻樑骨折。算輕傷嗎?
眼眶開裂,創口長度超過4.5厘米以上構成輕傷二級;如果致人鼻樑骨粉碎性骨折構成輕傷二級,如果致人鼻樑骨線性骨折構成輕微傷。
3、九年級下冊思品中的觀點在生活中有哪些例子
校園法律案例分析(一)
案例: 寒假過去又開學了,初一( 3)班郭老師在學生報到注冊的時候,又強調了發型問題。說實在話,"穿衣戴帽,各有一好",留什麼樣的發型本來是小得不能再小的事了,可現在許多學校又都把它當做一件不小的事來抓,其原因是指揮中學生留什麼發型的不是教委,不是學校,而是歌星、影星、球星,學生以他們的形象來定位,結果生源不擇優校的學生常給人"街道痞子"、"胡同串子"的感覺,郭老師強調發型問題是有原因的。
三天過去了,班裡的男生蘇某還是留著長長的中分。一天中午放學後,郭老師把他叫到辦公室。教師問:"老師給全班同學提的發型要求你知道嗎?這也是全校統一的要求,你知道嗎?""知道。"學生低聲回答。"知道?知道為什麼還不動?"聲調里老師帶著幾分氣。"我家裡不讓理,我也沒辦法。"學生理直氣壯。就這樣,師生對話的火葯味越來越濃。最後,老師拉開抽屜順手拿出一把剪子,嘴裡說著那我替你理吧,話到手到,蘇某中間的一綹頭發已剪下來了。蘇某一邊護著,一邊說:"得,得,我自己去理,行了吧。"說完跑出了辦公室。
蘇某回到家的時候,其父正在喝酒。看見兒子捂著頭走進來便大聲喝問,以為兒子又在外面打了架,惹事生非。當聽完事情原委後便借著幾分酒力,怒沖沖跑到學校興師問罪。見到郭老師開始還較理智,後來便破口大罵,在場的老師都為之瞪目。
正當大家紛紛上前勸解、家長還不依不饒的時候。一位兩鬢銀白、馬上要退休的女教師喬某走上前去,嘴裡說著"讓你無法無天"隨手就給了蘇父一個嘴巴,不知是這巴掌的功效還是蘇父的酒也該醒了,反正此後罵聲聽不見了,只是聽到蘇父反復強調:"正月里理頭死舅舅,又不是文化大革命,憑什麼給我孩子剃陰陽頭……。"此時外面已圍了不少人,為了化解矛盾,年級主任便把他們帶到校長室。
校長熱情地接待了他們,說來也巧校長剛剛學完有關教育法學的課程,聽完大家的陳述,覺得這是個比較典型的案例,藉此也是對大家進行法制教育的好機會。校長認為,化解矛盾的最好辦法是學法,使他們各知其錯。校長先對家長講,您看見孩子被剃了頭心裡不痛快,大家都可以理解,有意見也可以反映,但跑到學校來吵鬧、辱罵教師是不允許的,這是違法行為。校長說著打開《教師法》翻至第35條:"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賂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校長說完征詢家長意見:"您看咱這問題在學校解決好還是換個地方解決好?"家長趕緊表示自己錯了,願意賠禮道歉,說著站起來給郭老師深深鞠了一躬。
接著校長轉過身來對郭老師說:"您對學生嚴格要求,對工作認真負責是好的,但採取的方法不當,對學生的人格不夠尊重。"校長打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章找到第15條:"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就這一點來說,郭老師應該向學生道歉。此時郭老師已為自己一時間魯莽感到內疚,借著校長的話,誠懇地向學生和家長表示了歉意。 對老師喬某,校長笑著批評她說:"您站出來主持公道,這很不容易,但是您不該用違法行為制止違法行為。如果這樣下去那不就亂上加亂了嗎?"喬老師為人豪爽當即向家長道歉,並表示校長批評得對,自己遇事不冷靜,確實不應該。
案例分析: 對於本案中發生的行為,這位校長依據法律所作的分析已經很清楚了。通過這個案例我們需要看到的是,在學校教學活動中發生的類似事件比較普遍,象老師強行給學生剪發的事不僅僅是這一位老師的行為,家長到學校來"興師問罪"的事也多見於很多學校,當發生這類事情的時候,應該依照現有的法律來處理,雖然不是所有行為都有相應的具體法律條文,但我們也可以比照一些類似條文或者法律精神來解決,知法、懂法,具備法律意識是對每個公民的要求,大家遇事都能冷靜思考,注意以法律來規范自己的行為,對保證學校正常的教學程序非常重要,同時這也是保障自身權利的重要前提。
校園法律案例分析(二)
教師誤傷學生
案例: 在本案中,原告張欣欣,男, 10歲,某小學學生;被告為原告的教師王適之,男,28歲;第三人為原告所在學校和某鎮教辦。
原告訴稱: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節課時,由於我同桌不專心聽課,教師王適之使用竹製教鞭拍擊學生陳某桌面,以示教訓陳某,不料打斷教鞭頭。致碎片飛插入我的左眼瞼及眼球角膜內,後經治療,也未見效。1992年7月13日經縣人民醫院檢查,診斷為眼外傷,瞳孔閉鎖。1992年8月20日,再到某眼科醫院檢查診斷為陳舊性眼球鈍傷(角膜血染)。現要求被告賠償我的葯費、親屬的誤工費1800元、傷殘生活補助費27500元,共30450元。
被告辯稱:我當時在執行公務(上課),用教鞭擊課桌,以示警告違紀學生,不料教鞭破裂飛出碎末刺著原告的左眼皮上,後來原告自己拔下,但當時我未發覺,後我知道原告眼傷曾向學校領導及班主任多次提議去醫院檢查治療,而原告家屬卻說:只是熱毒嚴重,不用麻煩了。後由於不及時找專科醫院治療,才導致眼睛失明。因此,我不應負全責。
第三人述稱:原、被告所述的受傷、治療過程都是事實。由於被告的行為是過失行為,不是故意造成原告眼睛失明的,所以我們希望合情合理解決。
經人民法院審理查明: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節數學課時,被告王適之檢查學生背誦乘法口訣,因學生陳某不能背誦,且東張西望,被告王適之便用教鞭拍擊陳的課桌以示警告集中精神。但在拍擊時,不料有一粒比牙簽還細小的竹屑飛插入陳的同桌即原告左眼眉毛下的眼皮(因原告身體不舒服而伏在桌上),原告即撥出,當覺得痛和出血時便小聲哭。後被告發現即停止上課來問及病否和察看眼睛,並叫原告到衛生站看病。由於當時原告不願去,結果到中午放學時才由班主任用自行車送回家,第二天原告繼續堅持上學。開始一、兩天家長認為問題不大,自以為是熱毒所致而未引起重視。後原告覺得眼睛很疼且睜不開,原告親屬即帶原告到衛生站、衛生院、人民醫院等地去治療,期間,共用去醫葯費221.06元。後由於病情沒有好轉,相反惡化,才於1992年7月13日到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眼外傷,瞳孔閉鎖,用去醫葯費共339元。上述有葯費的單據共560.06元,無單據的668元。1992年8月20日經雙方同意,由被告出資與原告到廣州中山醫學院眼科門診再次檢查,診斷為陳舊性眼球鈍份(角膜血染)。在整個醫療過程中,共用去人民幣1248元,其中被告支付600元(含去廠州檢查的200元)。1992年9月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醫葯費、誤工費及傷殘生活補助費共30450元。
法院認為:被告造成原告傷害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葯費、誤工補助及生活費,本院應予支持。在整個事故中,雖然被告沒有主觀上的故意,但客觀上已造成原告左眼完全失明,成了終身殘廢,被告應負主要責任。由於損害是在教學過程中發生的,因此第三人也應負一定責任。案經調解,雙方各持己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 119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7條的規定,判決如下:由被告王適之一次性賠償醫葯費、誤工費及傷殘後的生活費 3600元(含已支付的600元),第三人賠償人民幣2000元,合共5600元給原告張欣欣。本案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
案例分析: 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和管理學生過程中,有時會因故意或過失而對學生的身體造成傷害。傷害發生後,往往會引起賠償訴訟。原告是確定的,是合法權益受損害的學生,但被告的確定卻比較復雜。起來說來,有這么幾種情況:( 1)被告為學校;(2)被告為教師;(3)學校和教師為共同被告;(4)學校為被告,教師為第三人;(5)教師為被告,學校為第三人。本案例反映的是第五種情況。本書贊同第一種做法, 以為將學校列為被告,由其承擔賠償責任比較合宜,因教師對學生造成損害是教師的職務行為導致的。但這絕不是說教師不負任何責任,除負行政責任外,還應負民事賠償責任,學校可在履行賠償義務後,向教師追償學校所賠償的部分或個部費用。
校園法律案例分析(三)
老師擅拆學生信件致學生墜樓
案例:
原告:楊新宇,男, 18歲,天津市第48中學學生,住天津市河北區獅子林大街10號。
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學
法定代表人:楊復興,校長。
第三人:王斌,男, 53歲,天津市第48中學教員、班主任。
第三人:陳利民,男, 23歲,天津市第48中學教員、校團隊書記。
第三人:楊國祥,男, 44歲,系楊新宇之父。
原告楊新宇向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 1988年10月26日下午,我因故未上第二節課,班主任王斌乘我不在教室,隨意翻弄我的書包,從錢夾里翻出校外女生給我的信件,並將信件和書包拿到辦公室。我得知後,前去索要,王斌令我將信件說清楚,否則不給我書包。為防信件內容擴散,我拿起信和書包欲走,王斌不讓走。學校團隊書記陳利民趕來,揪住我搶奪信件。我急忙將信塞入口中。陳利民即拳擊我面部,並摳我嘴,因未能搶到信,便將我挾持到三樓閱覽室內,反鎖屋門。為擺脫教師對我的毆打,我躍上窗檯,想從窗戶逃脫。此時,聽到一教師驚叫,我慌忙從三樓窗戶墜落樓外,造成多處骨折、肺出血等嚴重後果。除被告已墊付部分醫療費用外,仍有父母因陪伴誤工減少收入及營養費等計1300餘元的損失。要求被告負擔我治傷支出的一切費用,補償我喪失部分勞動能力帶來的經濟損失,並負責解決我今後的生活出路問題。
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學辯稱:原告無故曠課,班主任王斌為防其放在課桌內的東西丟失,將原告的書包、錢包拿到辦公室。因恐錢包內有錢,便打開錢包,發現未封口的信封,抽出信紙,見是原告早戀情書,即放在桌上。此時原告闖進辦公室,王斌與其談話,了解曠課原因,並進行說服教育。原告拒不服教,猛然將放在桌上的情書奪走,放入口中,拿起書包便走。王斌阻止,被原告推倒。此間,陳利民在四樓聽到聲響,快步趕到三樓察看,將原告面對面抱住,因見原告嘴特別鼓,臉色蒼白,恐其噎著,便用手摳其嘴裡的東西。原告用頭頂撞並撕扯陳利民的衣服,力圖掙脫,雙方拉扯到閱覽室,陳利民讓原告把嘴裡的東西吐到屋內爐里燒掉,原告便先進屋。當楊穎強老師進去時,發現原告已站在樓窗上,便上前拽其腿,讓其下來。原告將楊老師蹬倒在地。楊驚呼時,教務處張主任聞聲趕來,撲到窗前,只見原告兩手攀抓外窗檯,從左側向右側移動,由於腳下無可蹬踏而失落地面。原告傷現已痊癒,我校為其墊付了 2698.83元費用。原告墜樓系自身所為,與校方教育無因果關系,其後果應由其自負。要求原告返還學校已墊付的全部費用。
第三人王斌、陳利民認為被告所述屬實,並提出自己系履行職務,並無不當。
第三人楊國祥提出:王斌擅自拆看原告信件,已構成對原告人格的侵犯;陳利民採用暴力手段搶奪信件,毆打原告,對原告墜樓有直接責任。原告治傷所花費用應由被告承擔。
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楊新宇原系被告學校初三( 2)班學生,王斌系該班班主任,陳利民系被告學校團隊書記。事故發生時,楊新宇16歲。1988年10月26日下午第2、3節課,原告曠課。王斌去教室時,發現原告不在,因見原告書包及錢夾在課桌內,在察看錢夾時發現原告早戀情書,便將書包、錢夾、信件拿到辦公室。原告在第3節課期間回來上課,知其書包被班主任拿走,便前去索要。王斌讓原告說清早戀情書問題,原告拒談,並搶奪了部分信件及書包要走,被王斌抓住不放。而後陳利民趕到,將原告抱住。原告即將信塞入口中。陳利民摳原告的嘴,未能摳出信。原告力圖掙脫,雙方撕拽進入三樓閱覽室內。此時,校方在場人員提出,讓原告將信吐到閱覽室裡屋爐內燒掉。原告便含信進入裡屋。當圖書管理員楊穎強進入裡屋,發現原告已站在窗檯上,便上前阻攔,被原告蹬倒。原告從三樓窗戶逃脫摔傷,致右肋骨幹骨折、第六胸椎壓縮骨折、骨盆骨折、肺挫傷。經住院治療傷已痊癒。原告住院期間,被告墊付了醫葯費、住院費1830.83元、護理費768元、營養費100元,共計2698.83元。此外,原告母親因陪伴誤工減少收入1044.16元。
河北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在,學校上學期間,應當遵守校規校紀,服從學校管理,不應擅自曠課,過早戀愛。由於原告違反了校規,王斌作為班主任在查課時發現原告曠課及情書,擬對原告進行教育是正確的,並非屬於私拆信件行為。但在原告搶走信件時,王斌不夠冷靜,方法過於簡單。陳利民身為教師,遇事應採取說服教育方法,但當原告將信件塞入口中後,卻同原告撕扯,並採取強制摳嘴措施,以令其吐出信件,顯屬不當,況且原告此時尚未成年,從精神及心理上易產生逆反心態,致使原告急於脫離現場,故應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原告此時雖未成年,但處於限制行為能力階段,應預見到從窗戶逃脫有危險,卻不顧阻攔,堅持從窗逃脫,應負主要責任。王斌、陳利民管教原告屬於職務行為,其應承擔的責任由被告承擔。被告對原告治療期間墊付之款,應負擔其中一部分,其餘由原告負擔。因原告目前尚無經濟收入,原告負擔的部分,應由其父第三人楊國祥退還給被告。根據《中華入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3條、第119條、第131條之規定,於1990年5月17日判決如下:(1)原告因傷所花用醫葯費用、住院費、營養費及陪伴費等共計3867 .99元,原告自行承擔2320.79元,被告承擔1547.20元;(2)被告墊付的2698.83元由第三人楊國祥退還被告1151.63元;(3)雙方其他請求予以駁回。
判決後,楊新宇及楊國祥不服,上訴於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其墜地傷殘是王斌私自翻檢信件及陳利民連續施暴所致,要求校方承擔全部醫葯費、營養費、傷殘補助費及護理費。天津市第48中學不同意楊新宇的上訴請求。
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審理中,對楊新宇的勞動能力進行了法醫鑒定,其結論為:"被鑒定人楊新宇右肋骨骨折畸形癒合,對右臂持重物功能有一定影響"。
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私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開拆。王斌擅自拆楊新宇信件一節,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和社會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陳利民摳楊新宇嘴內的信件,顯然欠妥,致使楊新宇從窗走脫,給楊新宇造成一定的損害,侵害了楊新字的合法權益。對此,陳利民應負主要責任。楊新宇在校期間,不遵守學校制度,導致本賠償事實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其上訴請求全部賠償,本院礙難支持。楊新宇因年歲尚輕,其右臂功能因傷受到一定影響,校方應酌情給予一定的傷殘補償。王斌、陳利民的行為屬職務行為,賠償責任應由天津市第 48中學負擔。楊新宇目前無經濟收入,其應承擔的部分,由其父楊國祥負擔。綜上所述,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第121條及第131條之規定,於1992年7月7日判決如下:( 1)維持一審法院判決第三條;(2)變更一審法院判決第一條為:楊新宇因傷花用醫葯費、住院費、營養費及陪伴費等共計3867.99元,天津頁第48中學負擔2707.59元,楊新字負擔1160.40元;(3)加判:天津市第48中學一次性付給楊新宇傷殘補助費3000元,減除已給付2698.83元,餘款在判決生效後1個月內付清。
案例分析:
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遵守校規校紀,如有違犯,應當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但學生依法享有的各種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教師和學校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侵害,否則,即為侵權行為,並應依法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
本案糾紛的發生,是由原告楊新宇曠課違反校規而引發,學校教師在主觀上雖然是想對其違紀行為進行教育,但所實施的行為,從一開始就超出了教育管理的范圍,直接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合法權益。
其一, 在事故發生時,楊新宇雖是未成年人,但依法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我國憲法第 4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本案楊新宇的信件不涉及國家安全和刑事犯罪,班主任也不是享有通信檢查權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楊新宇不在場的情況下,班主任無權開拆並檢查其信件內容。如為防止楊新宇的書包和其他物品丟失,可以讓同班其他同學代為看管,或拿到辦公室代為保管,但絕不能在當事人未同意又不在場的情況下,擅自翻弄、檢查其書包、物品,更不能開拆和檢查其信件。開拆和檢查他人信件,就侵犯了信件所有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
其二, 老師在拆開原告的信件後,閱看了信件的內容,知道了原告信件是他人寫來的戀愛信件。對此,老師本應向其講明早戀的影響,提醒其注意即可。但老師卻讓其說清楚早戀情書的問題,原告不說就不讓走,也不將信件交還原告,從而使其他老師也知道了原告早戀的問題。另一老師趕來摳原告塞入口中的信件,實際上是想讓原告交出信件。這些行為侵犯了原告的隱私權。
其三, 老師為拿到原告的信件,在原告將信塞入口中的情況下,用手去摳原告口中的信件;在摳不出來的情況下,與原告撕扯並將原告帶入另一房間,強迫其吐出信件並燒掉,這些是侵犯原告人身自由權的行為。
正是因為被告(由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致使原告為擺脫這種困境而越窗逃脫摔傷,被告對原告因摔傷所受到的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賠償責任,既包括原告治傷所受到的經濟損失,也包括原告因摔傷致今後勞動能力受到一定影響的補償。
但是,原告摔傷,和原告本人越窗逃脫也有一定因果關系。原告當時是屬於 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應當對越窗逃脫可能有的損害後果有所預見,但仍堅持越窗逃脫,致使摔傷,因而原告本人也是有一定責任的。原告應負的一定責任,不是基於原告在校期間不遵守校規所產生的。不遵守校規所產生的責任不是民事責任,而是一般違紀責任,兩者不能混同。
另外,二審法院的判決主文,前後相互矛盾。按二審判決的本意,被告除應當負擔原告2707.59元的治療費用外,還應負擔原告3000元的傷殘補助費。但根據判決的第三條,實際上成為被告對兩種費用共負擔3000元,這是主文表述上的錯誤。①
校園法律案例分析(四)
學校是否有罰款權 ?
案例: 某校初中學生馬超,學習成績不佳,守紀情況亦差。一天,他在教學樓內玩球,故意將一個價值 300元的吊燈打壞。學校在查明事實經過後,依據學校有關"損壞公物要賠償和罰款"的規章制度,對馬超作出三點處理決定:(1)給予警告處分;(2)照價賠償吊燈;(3)罰款300元。對此,學校、教師、學生和學生家長都沒有感到不妥。該校校長還在全校師生大會上以此事為案例,大談依法治校、從嚴治校的重要性。
案例分析: 實際上,學校對馬超的處理意見並不都是合法的。給予警告處分和要求照價賠償吊燈是合法的,而對學生課以罰款則是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因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個方面,學校有對學生予以處分(紀律處分)的權力,但卻沒有對學生進行行政處罰的權力。罰款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只有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才有行政處罰權,學校對學生予以罰款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而且還規定,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在該案例中,學校對學生予以罰款的依據、以"法"治校的依據是學校所制定的規章制度,而這些規章制度中有些內容本身就是違法的。學校管理者如果把"違法治校"當成是"依法治校",將會造成更大的錯誤。
校園法律案例分析(五)
居民建築影響教室採光怎麼辦?
案例: 1993年,某校周圍居民動遷,動遷後某房地產公司在該校教學樓南面建起一座8層樓,該樓距學校39米,影響教學樓正常採光。該校校長為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首先找到了有關部門人員,弄清楚了有關房屋建築間距規定要求,確認房地產公司設計不合理,按居民建築條件計算建築間距是不允許的,該建築實屬違章建築。1990年11月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正式通過的《遼寧省九年制義務教育條例》第12條規定,"學校教室附近,不得建設影響教室採光的建築物",第30條第7款明文規定:"違反第20條規定,除限其退還或拆除外,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損失,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況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校依據法律將違法行為向市人大、市建委、市城建局、市規劃局和區級機關、主管教育的單位分別投訴,得到了有關領導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使得房地產公司不得不承認確實違法,並答應賠償。在賠償時該校和開發公司算了一筆帳,自然光線不足,主要用燈光補,這樣一個教室每月電費多支出20元,14個教室擋光,一個月是280元,一年10個月是2800元,教學樓使用年限100年就是28萬元。隨著電費的上漲,就不止28萬元了。另外陽光無價,陽光的作用不只是照明,少了陽光會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康。該校校長不客氣地說:"也許我們這些少年兒童是未來中央領導人的材料,若因陽光的缺少未能成才,誰能承擔起這個責任呢?"經過多方努力,最後學校和房地產公司達成協議,房地產公司賠償20萬元,另外拆除已蓋好的樓房一個開間以減輕對學校教學樓的擋光程度。
案例分析: 在本案例中,房地產公司並沒有直接侵害學校的財產所有權,但由於二者相鄰並之在採光方面產生了相鄰關系,房地產公司給作為相鄰方的學校在採光方面造成妨礙,依法律規定,房地產公司應排除妨礙,依法律規定,房地產公司應排除妨礙或賠償因此而給學校帶來的損失。
相鄰權變稱相鄰關系,是指相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佔有人對各自所有的或佔有的不動產行使所有樹或佔有權時,因相鄰各方相互間應給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相鄰關系的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佔有人,相鄰關系的客體並不是不動產本身,而是相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佔有人行使其所有權或佔有權過程中所體現的利益。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既有利於合理利用財產使之充分發揮效益,也有利於社會安定。
相鄰關系有多種,如相鄰土地通行、使用關系,相鄰流水、排水關系,相鄰管線安設關系,相鄰通訊、採光關系,相鄰環境保護關系等。如何處理好這些關系呢?《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該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各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4、眼曠天低樹下一句什麼
野曠天低樹,江清月近人
5、打丈把對方眼曠打骨折能追究刑事責任嗎?
故意傷害構成輕傷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內量刑。建議積極賠償,取得對方諒解為上。
6、地震形成原因
7、校園傷害案件
肖毅是肖書明和方怡的獨生子,大學畢業後在一家設計院工作。然而,已30歲、在高中和大學曾兩次強奸女老師的肖毅不僅遲遲不肯結婚,而且在工作後不斷地與已婚少婦糾纏不休。每當想起兒子的這種變態行為,方怡都會陷入深深的自責中。
母親暴露的身體引誘他邁出了罪惡的一步
肖書明和方怡是文革前北京某大學中文系最後一批畢業生。同窗四年的友誼漸漸演化成了愛情,1968年,一對有情人攜手踏上了紅地毯。
結婚後,方怡曾經懷孕兩次,但都流產了。因而懷肖毅時,她幾乎是卧床保了10個月的胎。1970年5月9日,一個健康可愛的男孩終於來到了人世。由於這個孩子來之不易,方怡對他更是傾注了無限的愛。
方怡覺得最幸福的時候就是給兒子洗澡。當那個白白胖胖的小傢伙在澡盆中撤歡時,她都會湧起一種難以言表的母愛。她總是用手輕輕地撫遍兒子的每一寸肌膚,在兒子的笑聲中抱住他不停地親吻。
漸漸地,肖毅對母親有了深深的依戀,每次都要母親親自為他洗澡,別人為他洗時,他就又哭又鬧。隨著年齡的增大,肖毅仍然要求母親為他洗澡。母子倆在這種親熱中都感到樂趣無窮。
時光飛逝,肖毅已經上了初中。隨著身體的發育,每當母親再為他洗澡時,他都會感到有些難為情。一次,他對母親說:「媽媽,我已經長大了,我自己可以洗了,以後就不麻煩您了。」可是,方怡卻說:「雖然你長大了,可我永遠是你媽媽,媽媽為兒子洗澡有什麼難為情的。」所以,方怡不顧兒子的反對,仍然堅持給他洗澡。只不過,她改為了只為兒子搓背。
方怡漂亮、撫媚,即使結婚生子後,仍然保持著很好的身材。炎熱的夏季,她在家時總是不戴文胸,並且穿著很透很露的背心、短褲在兒子面前走來走去。一天,肖書明對她說:「兒子已經長大了,你是不是穿衣服注意點?」方怡卻自有一套理論:「我就要讓兒子知道什麼是女人,讓他對女人的身體沒有神秘感。
方怡和肖書明在家親熱時,從來不避諱兒子。有時,她故意當著兒子的面坐在丈夫的腿上,甚至在兒子在家時與丈夫同浴。她總覺得,這種教育方式可以讓兒子從小就懂得男女之事,他就不會犯錯誤了。
然而,她錯了。從小耳濡目染,讓肖毅對女人有了一種更深的好奇。當他漸漸懂事後,每當看到父母在一起親熱的場面,看到母親那暴露的身體,他的體內都會升騰起一種難以遏制的沖動。夜深人靜時,他就會用手淫來發泄自己的慾望。
高二那年暑假,肖毅到數學教師於淑惠家補課。那天,天氣很熱,於老師穿了一條比較薄的裙子,露出了一雙白白的小腿。不知為何,看到於老師暴露在外的腿後,肖毅的血直往上涌,他彷彿已經看到了於老師像母親一樣的身體。他再也控制不住自己,猛地撲向了已經快40歲的於老師,在於老師的驚叫聲中,肖毅強行將她按倒在沙發上,掀起她的裙子,扒掉她的內褲。成熟女人豐腆的臀部更撩撥起了他的慾望,他不顧一切地將於老師強暴了。
於老師是個善良的女人,雖然對肖毅的強暴非常氣憤,但想到肖毅可能是一時沖動,為了肖毅的前途,便沒有去告發他。於老師悄悄找到方怡,把這件事婉轉地告訴了她,希望她能多關注一些兒子。方怡感到很吃驚,她不相信自己的兒子居然能做出這種事。她真想罵兒子一頓,但對兒子的愛戰勝了一切,她不忍心去責備兒子,她覺得這一切都是出於偶然。她沒有告訴丈夫這件事,也沒有說兒子半個不字,就讓這件事過去了。
高三時,於老師轉到了別的班,這件事也就不了了之了。可是,在肖毅的心中,卻永遠也無法抹掉於老師那成熟的身體。他覺得,只有像於老師和母親這樣成熟的女人,才具有女人味,才是最美的。從此,他迷戀上了那些成熟而豐腴的女性。
變態的舉動使他險些斷送了自己的前途
1988年,肖毅考上了北京某理工大學計算機系。身高1.80米、高大英俊的肖毅招來了不少女生青睞的目光,被稱做系花的吳曉倩更是對他一往情深。她經常主動去找肖毅,在生活上關心他。每當這對俊男靚女走在校園里,都會成為一道亮麗的風景。在同學們羨慕的目光中,肖毅的虛榮心得到了極大的滿足。雖然他對吳曉倩並沒有什麼激情,但卻默認了他們的關系。
大學二年級下學期,肖毅的班裡新來了一位班主任楊麗。楊麗30多歲,豐滿白皙。肖毅從看到她的第一眼起,就被一種神奇的魅力深深地吸引住了。他覺得,楊老師像極了自己的母親,尤其是她走路時輕輕搖擺的腰肢和臀部,散發出一種成熟女人的美麗和韻味。肖毅不可遏止地對楊老師有了一種沖動。
於是,他總是有事沒事地與楊老師接近。只要能感受到楊老師,聞到她身上那特殊的體香,他就感到心裡很塌實。他還經常主動到楊老師家裡,幫她做些家務活,逗她那剛上小學的女兒玩。楊老師很喜歡班裡這個聰明有個性的男生,對他也在各方面多有照顧。
隨著與楊老師接觸的增多,肖毅越發無法控制住自己內心對她的渴望。有時,他趁和楊老師挨得很近時,故意用身體去碰她的身體。在這種輕微的接觸中,他全身都會感到一陣戰栗。他甚至幾次都控制不住地想用手去撫摸一下楊老師那豐滿的臀部和胸部,想親眼看一看它們是不是和母親的身體一樣迷人。
1990年的暑假,肖毅留在學校補習外語。他這樣做還有一個目的,那就是有更多的機會看到楊老師,因為楊老師就住在學校旁邊的家屬宿舍。有時,他會借請教問題到楊老師家去。看到楊老師一家三口親親熱熱地在一起,他心中會湧起一股莫名的嫉妒。望著身穿連衣裙的楊老師的身體,肖毅覺得自己的慾望已經快要爆炸了。
一天下午,肖毅在校門口碰到楊老師。楊老師看他無精打採的樣子,就關心地問他怎麼了。肖毅心中有個念頭一動,就對楊老師說自己不舒服,要回宿舍休息。回到宿舍後,他冥冥之中總覺得楊老師會來看他。他被這個想法激動著。
晚飯後,楊老師果然放心不下肖毅,跑到宿舍來看他。聽到敲門聲,肖毅趕緊躺到床上。楊老師進來後,關心地坐在他的床邊,用手摸摸他的頭,看他是否發燒了。肖毅的心「怦、怦」地跳個不停。當楊老師那雙柔軟的手觸摸到他的肌膚時,他再也控制不住自己,猛地把楊老師抱住,壓倒在床上。楊老師被這突如其來的舉動驚呆了,她一邊低聲對肖毅說:「肖毅,不許胡來!」一邊反抗著。可是,她哪裡是身強力壯又慾火攻心的肖毅的對手。肖毅不顧她的反抗,在她的身上發泄著。終於感受到那渴盼已久的身體,肖毅激動不已,他喘著粗氣,對楊老師肆意蹂躪著。
楊老師是個剛強的女人,她無法接受自己所蒙受的這種恥辱,毅然將肖毅告到了學校,並准備起訴他。學校領導非常震驚,決定開除肖毅的學籍。
當學校把這一決定通知方怡時,方怡愣在那裡,半天說不出一句話來。聯想到兒子上高中時發生的那件事,方怡第一次感到兒子確實是有問題了。她後悔不已,兒子還那麼年輕,不能就這樣斷送了前途啊。她到學校領導那裡,為兒子求情。可是,學校領導態度卻很堅決,認為必須要以此來警示其他同學。
方怡只好硬著頭皮來求楊老師。她甚至在楊老師面前跪了下來,求她救救兒子,到學校領導面前替兒子說幾句好話,不要去告他。面對一個跪在自己面前、聲淚俱下的母親,同樣作為母親的楊老師心軟了。想起肖毅平時的種種表現,考慮到一個聰明學生的前途,楊老師答應了方怡的請求。她去找了學校領導,希望能撤消開除肖毅學籍的處分,改為記過處分,給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領導一看楊老師出面替肖毅說話,只好同意了。
方怡這回狠狠地罵了兒子一頓,可是,她並沒有問兒子為什麼要這樣做。望著兒子那茫然而無助的目光,方怡那隻抬起來的手又放了下去。為了怕兒子挨打,方怡仍然把這件事隱瞞了肖書明。
面對這樣的結局,肖毅其實也非常後悔。他自己也無法理解,為什麼一而再、再而三地控制不住自己,做出這種不恥的事情來。一想起自己那難以遏制的畸形的慾望,肖毅就會陷入深深的痛苦之中。在變態的慾望中苦苦掙扎
1992年,肖毅終於大學畢業,被北京一家設計院聘用了。
來到一個新的環境,肖毅的神經得到了些許放鬆。面對周圍那些成熟的已婚少婦,肖毅心底那埋藏已久的慾望又有些復甦了。但對上次的事他仍然心有餘悸,於是,他努力控制著自己。
工作一年後,他和蘇大姐一起到上海出差。蘇大姐是個典型的賢妻良母,人又善良老實。一路上朝夕相處,肖毅心底那份躁動又開始折磨他了。一天晚飯後,肖毅借著喝了點酒,來到了蘇大姐的房間。當時,蘇大姐正躺在床上看電視,看到他進來後趕緊起身。也許是蘇大姐穿著睡裙的那份慷懶一下子觸動了他,他猛地將蘇大姐撲在床上,粗暴地佔有了她。
事後,他跪在掩面哭泣的蘇大姐面前,請求她的原諒。蘇大姐考慮到自己有丈夫兒子,如果這件事情傳出去,對自己也沒有什麼好處。於是,她狠狠地打了肖毅一記耳光後,就讓這件事成為了兩個人心中永遠的秘密。
蘇大姐的軟弱和怕事反而讓肖毅找到了一個缺口。他想,就找那些像蘇大姐一樣有丈夫有孩子、又膽小愛面子的女人,她們會把苦水往肚裡咽,不會告發他的。主意已定後,他開始伺機尋找著合適的對象。果然,他的判斷沒有錯,在隨後的幾年中,他又強暴了單位里的幾位少婦,居然一直平安無事,膽子也就大了起來。
1999年國慶節前,單位里每人發了兩箱水果。他借口幫王姐送水果,來到了王姐的家。王姐熱情地招待他,為他拿出飲料。就在王姐一轉身的時候,肖毅突然從背後抱住了她,並且強行將她抱到了卧室的床上。就在他在王姐的反抗中發泄時,王姐的丈夫突然回來了。他沖過去,將肖毅拎到床下,抄起一把椅子就向肖毅砸過去。肖毅捂著流血的頭急急忙忙地逃了出來。
肖毅的頭部被縫了5針。當同事們問出了什麼事時,他支吾著說是不小心碰的。可回到家中,當方怡關切地詢問他時,內心的痛苦比傷口的疼痛更加令他難以忍受,他再也控制不住自己,向母親哭訴了一切。當方怡問他為什麼要這么做時,肖毅怨恨地對她說:「還不都是因為你,你為什麼要在我長大後還為我洗澡?為什麼在我面前穿得那麼少?我也不想這么做,可是我實在是控制不住自己啊!」
這一下,方怡真的被深深地震動了。原來,兒子心裡是這么苦啊,而這一切都是源於自己的教育方法。她曾經以為她的做法對兒子有好處,沒想到卻害了他,她真是後悔極了。
冷靜下來後,方怡想,兒子已經29歲了,也許給他找個妻子結了婚就會好的。於是,她開始四處為兒子張羅女朋友。憑著肖毅出眾的外表、大學學歷及不錯的工作,很快就有一位叫欣欣的漂亮女孩同意與他交朋友。肖毅也想藉此忘掉過去,就努力去與欣欣來往。可是,不管他怎麼努力,他心裡就是無法接受欣欣。他總覺得欣欣太稚嫩了,沒有女人的成熟韻味。他總是不斷地拿欣欣和他接觸過的那些成熟女人比較,越比越覺得索然無味。於是,他對欣欣的態度漸漸地冷了下來。備受冷落的欣欣忍受不了肖毅,最後提出了分手。
一個偶然的機會,肖毅認識了比他大l0歲、離異後帶著個13歲男孩的姜晴。姜晴是肖毅所欣賞的像母親那種類型的女人,但她跟肖毅站在一起實在是不太般配。肖毅並不在乎這些,他也不想跟姜晴結婚,他只是想找一個性伴而已。所以,當方怡多次催促他找女朋友時,他就把姜晴帶到了母親的面前。
當肖毅把姜晴介紹給方怡時,方怡差點沒氣昏過去。自己那麼優秀、正當年的兒子,居然找了一個40歲的離異女人。可是,肖毅卻並不覺得有什麼不妥,和姜晴在一起時他感很愉快。因為有了姜晴,他真的控制住了自己,沒有再對別的成熟女人有什麼過激的行為。
點評: 肖毅的所作所為顯然偏離了一般人的生活軌道。他的這種變態心理和畸形生活,首先源於其母親「開放」式的教育方式和「該放手時不放手」的嬌寵,比如那麼大了還要為其洗澡搓背,使他由依戀母親而對成熟女性的身體產生了偏愛;其次,在第一次不光彩的事情發生後,作為母親,作為老師,出於袒護和善良,又沒有及時引導他矯正他的變態心理,使他越陷越深,直至不能自拔,以至於接二連三地發生不該發生的事情。作為母親,方怡對肖毅最終找了一個「老」女人心裡是一百個不願意(可又無可奈何)。但是,從肖毅今後的生活來看,這無疑是既滿足了他的偏好,又不至於在社會上惹是生非的絕好途徑。
8、在單位上班受傷了,去醫院拍ct出來說是骨裂 ,醫生讓住院,當時我又沒有住院(自己想的簡單想住院就要
骨折一般石膏固定後卧床一二月後 ,下地活動,功能鍛煉,也不是一月就能上班的。
你跟領導這樣說,現在去單位的,得拄拐,做些辦公室輕松工作可以。
9、誰能告訴我10條法律案例(每條不少於100字)
校園法律案例分析(一)
案例: 寒假過去又開學了,初一( 3)班郭老師在學生報到注冊的時候,又強調了發型問題。說實在話,"穿衣戴帽,各有一好",留什麼樣的發型本來是小得不能再小的事了,可現在許多學校又都把它當做一件不小的事來抓,其原因是指揮中學生留什麼發型的不是教委,不是學校,而是歌星、影星、球星,學生以他們的形象來定位,結果生源不擇優校的學生常給人"街道痞子"、"胡同串子"的感覺,郭老師強調發型問題是有原因的。
三天過去了,班裡的男生蘇某還是留著長長的中分。一天中午放學後,郭老師把他叫到辦公室。教師問:"老師給全班同學提的發型要求你知道嗎?這也是全校統一的要求,你知道嗎?""知道。"學生低聲回答。"知道?知道為什麼還不動?"聲調里老師帶著幾分氣。"我家裡不讓理,我也沒辦法。"學生理直氣壯。就這樣,師生對話的火葯味越來越濃。最後,老師拉開抽屜順手拿出一把剪子,嘴裡說著那我替你理吧,話到手到,蘇某中間的一綹頭發已剪下來了。蘇某一邊護著,一邊說:"得,得,我自己去理,行了吧。"說完跑出了辦公室。
蘇某回到家的時候,其父正在喝酒。看見兒子捂著頭走進來便大聲喝問,以為兒子又在外面打了架,惹事生非。當聽完事情原委後便借著幾分酒力,怒沖沖跑到學校興師問罪。見到郭老師開始還較理智,後來便破口大罵,在場的老師都為之瞪目。
正當大家紛紛上前勸解、家長還不依不饒的時候。一位兩鬢銀白、馬上要退休的女教師喬某走上前去,嘴裡說著"讓你無法無天"隨手就給了蘇父一個嘴巴,不知是這巴掌的功效還是蘇父的酒也該醒了,反正此後罵聲聽不見了,只是聽到蘇父反復強調:"正月里理頭死舅舅,又不是文化大革命,憑什麼給我孩子剃陰陽頭……。"此時外面已圍了不少人,為了化解矛盾,年級主任便把他們帶到校長室。
校長熱情地接待了他們,說來也巧校長剛剛學完有關教育法學的課程,聽完大家的陳述,覺得這是個比較典型的案例,藉此也是對大家進行法制教育的好機會。校長認為,化解矛盾的最好辦法是學法,使他們各知其錯。校長先對家長講,您看見孩子被剃了頭心裡不痛快,大家都可以理解,有意見也可以反映,但跑到學校來吵鬧、辱罵教師是不允許的,這是違法行為。校長說著打開《教師法》翻至第35條:"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賂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校長說完征詢家長意見:"您看咱這問題在學校解決好還是換個地方解決好?"家長趕緊表示自己錯了,願意賠禮道歉,說著站起來給郭老師深深鞠了一躬。
接著校長轉過身來對郭老師說:"您對學生嚴格要求,對工作認真負責是好的,但採取的方法不當,對學生的人格不夠尊重。"校長打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章找到第15條:"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就這一點來說,郭老師應該向學生道歉。此時郭老師已為自己一時間魯莽感到內疚,借著校長的話,誠懇地向學生和家長表示了歉意。 對老師喬某,校長笑著批評她說:"您站出來主持公道,這很不容易,但是您不該用違法行為制止違法行為。如果這樣下去那不就亂上加亂了嗎?"喬老師為人豪爽當即向家長道歉,並表示校長批評得對,自己遇事不冷靜,確實不應該。
案例分析: 對於本案中發生的行為,這位校長依據法律所作的分析已經很清楚了。通過這個案例我們需要看到的是,在學校教學活動中發生的類似事件比較普遍,象老師強行給學生剪發的事不僅僅是這一位老師的行為,家長到學校來"興師問罪"的事也多見於很多學校,當發生這類事情的時候,應該依照現有的法律來處理,雖然不是所有行為都有相應的具體法律條文,但我們也可以比照一些類似條文或者法律精神來解決,知法、懂法,具備法律意識是對每個公民的要求,大家遇事都能冷靜思考,注意以法律來規范自己的行為,對保證學校正常的教學程序非常重要,同時這也是保障自身權利的重要前提。
校園法律案例分析(二)
教師誤傷學生
案例: 在本案中,原告張欣欣,男, 10歲,某小學學生;被告為原告的教師王適之,男,28歲;第三人為原告所在學校和某鎮教辦。
原告訴稱: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節課時,由於我同桌不專心聽課,教師王適之使用竹製教鞭拍擊學生陳某桌面,以示教訓陳某,不料打斷教鞭頭。致碎片飛插入我的左眼瞼及眼球角膜內,後經治療,也未見效。1992年7月13日經縣人民醫院檢查,診斷為眼外傷,瞳孔閉鎖。1992年8月20日,再到某眼科醫院檢查診斷為陳舊性眼球鈍傷(角膜血染)。現要求被告賠償我的葯費、親屬的誤工費1800元、傷殘生活補助費27500元,共30450元。
被告辯稱:我當時在執行公務(上課),用教鞭擊課桌,以示警告違紀學生,不料教鞭破裂飛出碎末刺著原告的左眼皮上,後來原告自己拔下,但當時我未發覺,後我知道原告眼傷曾向學校領導及班主任多次提議去醫院檢查治療,而原告家屬卻說:只是熱毒嚴重,不用麻煩了。後由於不及時找專科醫院治療,才導致眼睛失明。因此,我不應負全責。
第三人述稱:原、被告所述的受傷、治療過程都是事實。由於被告的行為是過失行為,不是故意造成原告眼睛失明的,所以我們希望合情合理解決。
經人民法院審理查明: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節數學課時,被告王適之檢查學生背誦乘法口訣,因學生陳某不能背誦,且東張西望,被告王適之便用教鞭拍擊陳的課桌以示警告集中精神。但在拍擊時,不料有一粒比牙簽還細小的竹屑飛插入陳的同桌即原告左眼眉毛下的眼皮(因原告身體不舒服而伏在桌上),原告即撥出,當覺得痛和出血時便小聲哭。後被告發現即停止上課來問及病否和察看眼睛,並叫原告到衛生站看病。由於當時原告不願去,結果到中午放學時才由班主任用自行車送回家,第二天原告繼續堅持上學。開始一、兩天家長認為問題不大,自以為是熱毒所致而未引起重視。後原告覺得眼睛很疼且睜不開,原告親屬即帶原告到衛生站、衛生院、人民醫院等地去治療,期間,共用去醫葯費221.06元。後由於病情沒有好轉,相反惡化,才於1992年7月13日到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眼外傷,瞳孔閉鎖,用去醫葯費共339元。上述有葯費的單據共560.06元,無單據的668元。1992年8月20日經雙方同意,由被告出資與原告到廣州中山醫學院眼科門診再次檢查,診斷為陳舊性眼球鈍份(角膜血染)。在整個醫療過程中,共用去人民幣1248元,其中被告支付600元(含去廠州檢查的200元)。1992年9月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醫葯費、誤工費及傷殘生活補助費共30450元。
法院認為:被告造成原告傷害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葯費、誤工補助及生活費,本院應予支持。在整個事故中,雖然被告沒有主觀上的故意,但客觀上已造成原告左眼完全失明,成了終身殘廢,被告應負主要責任。由於損害是在教學過程中發生的,因此第三人也應負一定責任。案經調解,雙方各持己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 119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7條的規定,判決如下:由被告王適之一次性賠償醫葯費、誤工費及傷殘後的生活費 3600元(含已支付的600元),第三人賠償人民幣2000元,合共5600元給原告張欣欣。本案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
案例分析: 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和管理學生過程中,有時會因故意或過失而對學生的身體造成傷害。傷害發生後,往往會引起賠償訴訟。原告是確定的,是合法權益受損害的學生,但被告的確定卻比較復雜。起來說來,有這么幾種情況:( 1)被告為學校;(2)被告為教師;(3)學校和教師為共同被告;(4)學校為被告,教師為第三人;(5)教師為被告,學校為第三人。本案例反映的是第五種情況。本書贊同第一種做法, 以為將學校列為被告,由其承擔賠償責任比較合宜,因教師對學生造成損害是教師的職務行為導致的。但這絕不是說教師不負任何責任,除負行政責任外,還應負民事賠償責任,學校可在履行賠償義務後,向教師追償學校所賠償的部分或個部費用。
校園法律案例分析(三)
老師擅拆學生信件致學生墜樓
案例:
原告:楊新宇,男, 18歲,天津市第48中學學生,住天津市河北區獅子林大街10號。
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學
法定代表人:楊復興,校長。
第三人:王斌,男, 53歲,天津市第48中學教員、班主任。
第三人:陳利民,男, 23歲,天津市第48中學教員、校團隊書記。
第三人:楊國祥,男, 44歲,系楊新宇之父。
原告楊新宇向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 1988年10月26日下午,我因故未上第二節課,班主任王斌乘我不在教室,隨意翻弄我的書包,從錢夾里翻出校外女生給我的信件,並將信件和書包拿到辦公室。我得知後,前去索要,王斌令我將信件說清楚,否則不給我書包。為防信件內容擴散,我拿起信和書包欲走,王斌不讓走。學校團隊書記陳利民趕來,揪住我搶奪信件。我急忙將信塞入口中。陳利民即拳擊我面部,並摳我嘴,因未能搶到信,便將我挾持到三樓閱覽室內,反鎖屋門。為擺脫教師對我的毆打,我躍上窗檯,想從窗戶逃脫。此時,聽到一教師驚叫,我慌忙從三樓窗戶墜落樓外,造成多處骨折、肺出血等嚴重後果。除被告已墊付部分醫療費用外,仍有父母因陪伴誤工減少收入及營養費等計1300餘元的損失。要求被告負擔我治傷支出的一切費用,補償我喪失部分勞動能力帶來的經濟損失,並負責解決我今後的生活出路問題。
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學辯稱:原告無故曠課,班主任王斌為防其放在課桌內的東西丟失,將原告的書包、錢包拿到辦公室。因恐錢包內有錢,便打開錢包,發現未封口的信封,抽出信紙,見是原告早戀情書,即放在桌上。此時原告闖進辦公室,王斌與其談話,了解曠課原因,並進行說服教育。原告拒不服教,猛然將放在桌上的情書奪走,放入口中,拿起書包便走。王斌阻止,被原告推倒。此間,陳利民在四樓聽到聲響,快步趕到三樓察看,將原告面對面抱住,因見原告嘴特別鼓,臉色蒼白,恐其噎著,便用手摳其嘴裡的東西。原告用頭頂撞並撕扯陳利民的衣服,力圖掙脫,雙方拉扯到閱覽室,陳利民讓原告把嘴裡的東西吐到屋內爐里燒掉,原告便先進屋。當楊穎強老師進去時,發現原告已站在樓窗上,便上前拽其腿,讓其下來。原告將楊老師蹬倒在地。楊驚呼時,教務處張主任聞聲趕來,撲到窗前,只見原告兩手攀抓外窗檯,從左側向右側移動,由於腳下無可蹬踏而失落地面。原告傷現已痊癒,我校為其墊付了 2698.83元費用。原告墜樓系自身所為,與校方教育無因果關系,其後果應由其自負。要求原告返還學校已墊付的全部費用。
第三人王斌、陳利民認為被告所述屬實,並提出自己系履行職務,並無不當。
第三人楊國祥提出:王斌擅自拆看原告信件,已構成對原告人格的侵犯;陳利民採用暴力手段搶奪信件,毆打原告,對原告墜樓有直接責任。原告治傷所花費用應由被告承擔。
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楊新宇原系被告學校初三( 2)班學生,王斌系該班班主任,陳利民系被告學校團隊書記。事故發生時,楊新宇16歲。1988年10月26日下午第2、3節課,原告曠課。王斌去教室時,發現原告不在,因見原告書包及錢夾在課桌內,在察看錢夾時發現原告早戀情書,便將書包、錢夾、信件拿到辦公室。原告在第3節課期間回來上課,知其書包被班主任拿走,便前去索要。王斌讓原告說清早戀情書問題,原告拒談,並搶奪了部分信件及書包要走,被王斌抓住不放。而後陳利民趕到,將原告抱住。原告即將信塞入口中。陳利民摳原告的嘴,未能摳出信。原告力圖掙脫,雙方撕拽進入三樓閱覽室內。此時,校方在場人員提出,讓原告將信吐到閱覽室裡屋爐內燒掉。原告便含信進入裡屋。當圖書管理員楊穎強進入裡屋,發現原告已站在窗檯上,便上前阻攔,被原告蹬倒。原告從三樓窗戶逃脫摔傷,致右肋骨幹骨折、第六胸椎壓縮骨折、骨盆骨折、肺挫傷。經住院治療傷已痊癒。原告住院期間,被告墊付了醫葯費、住院費1830.83元、護理費768元、營養費100元,共計2698.83元。此外,原告母親因陪伴誤工減少收入1044.16元。
河北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在,學校上學期間,應當遵守校規校紀,服從學校管理,不應擅自曠課,過早戀愛。由於原告違反了校規,王斌作為班主任在查課時發現原告曠課及情書,擬對原告進行教育是正確的,並非屬於私拆信件行為。但在原告搶走信件時,王斌不夠冷靜,方法過於簡單。陳利民身為教師,遇事應採取說服教育方法,但當原告將信件塞入口中後,卻同原告撕扯,並採取強制摳嘴措施,以令其吐出信件,顯屬不當,況且原告此時尚未成年,從精神及心理上易產生逆反心態,致使原告急於脫離現場,故應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原告此時雖未成年,但處於限制行為能力階段,應預見到從窗戶逃脫有危險,卻不顧阻攔,堅持從窗逃脫,應負主要責任。王斌、陳利民管教原告屬於職務行為,其應承擔的責任由被告承擔。被告對原告治療期間墊付之款,應負擔其中一部分,其餘由原告負擔。因原告目前尚無經濟收入,原告負擔的部分,應由其父第三人楊國祥退還給被告。根據《中華入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3條、第119條、第131條之規定,於1990年5月17日判決如下:(1)原告因傷所花用醫葯費用、住院費、營養費及陪伴費等共計3867 .99元,原告自行承擔2320.79元,被告承擔1547.20元;(2)被告墊付的2698.83元由第三人楊國祥退還被告1151.63元;(3)雙方其他請求予以駁回。
判決後,楊新宇及楊國祥不服,上訴於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其墜地傷殘是王斌私自翻檢信件及陳利民連續施暴所致,要求校方承擔全部醫葯費、營養費、傷殘補助費及護理費。天津市第48中學不同意楊新宇的上訴請求。
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審理中,對楊新宇的勞動能力進行了法醫鑒定,其結論為:"被鑒定人楊新宇右肋骨骨折畸形癒合,對右臂持重物功能有一定影響"。
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私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開拆。王斌擅自拆楊新宇信件一節,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和社會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陳利民摳楊新宇嘴內的信件,顯然欠妥,致使楊新宇從窗走脫,給楊新宇造成一定的損害,侵害了楊新字的合法權益。對此,陳利民應負主要責任。楊新宇在校期間,不遵守學校制度,導致本賠償事實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其上訴請求全部賠償,本院礙難支持。楊新宇因年歲尚輕,其右臂功能因傷受到一定影響,校方應酌情給予一定的傷殘補償。王斌、陳利民的行為屬職務行為,賠償責任應由天津市第 48中學負擔。楊新宇目前無經濟收入,其應承擔的部分,由其父楊國祥負擔。綜上所述,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第121條及第131條之規定,於1992年7月7日判決如下:( 1)維持一審法院判決第三條;(2)變更一審法院判決第一條為:楊新宇因傷花用醫葯費、住院費、營養費及陪伴費等共計3867.99元,天津頁第48中學負擔2707.59元,楊新字負擔1160.40元;(3)加判:天津市第48中學一次性付給楊新宇傷殘補助費3000元,減除已給付2698.83元,餘款在判決生效後1個月內付清。
案例分析:
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遵守校規校紀,如有違犯,應當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但學生依法享有的各種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教師和學校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侵害,否則,即為侵權行為,並應依法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
本案糾紛的發生,是由原告楊新宇曠課違反校規而引發,學校教師在主觀上雖然是想對其違紀行為進行教育,但所實施的行為,從一開始就超出了教育管理的范圍,直接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合法權益。
其一, 在事故發生時,楊新宇雖是未成年人,但依法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我國憲法第 4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本案楊新宇的信件不涉及國家安全和刑事犯罪,班主任也不是享有通信檢查權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楊新宇不在場的情況下,班主任無權開拆並檢查其信件內容。如為防止楊新宇的書包和其他物品丟失,可以讓同班其他同學代為看管,或拿到辦公室代為保管,但絕不能在當事人未同意又不在場的情況下,擅自翻弄、檢查其書包、物品,更不能開拆和檢查其信件。開拆和檢查他人信件,就侵犯了信件所有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
其二, 老師在拆開原告的信件後,閱看了信件的內容,知道了原告信件是他人寫來的戀愛信件。對此,老師本應向其講明早戀的影響,提醒其注意即可。但老師卻讓其說清楚早戀情書的問題,原告不說就不讓走,也不將信件交還原告,從而使其他老師也知道了原告早戀的問題。另一老師趕來摳原告塞入口中的信件,實際上是想讓原告交出信件。這些行為侵犯了原告的隱私權。
其三, 老師為拿到原告的信件,在原告將信塞入口中的情況下,用手去摳原告口中的信件;在摳不出來的情況下,與原告撕扯並將原告帶入另一房間,強迫其吐出信件並燒掉,這些是侵犯原告人身自由權的行為。
正是因為被告(由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致使原告為擺脫這種困境而越窗逃脫摔傷,被告對原告因摔傷所受到的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賠償責任,既包括原告治傷所受到的經濟損失,也包括原告因摔傷致今後勞動能力受到一定影響的補償。
但是,原告摔傷,和原告本人越窗逃脫也有一定因果關系。原告當時是屬於 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應當對越窗逃脫可能有的損害後果有所預見,但仍堅持越窗逃脫,致使摔傷,因而原告本人也是有一定責任的。原告應負的一定責任,不是基於原告在校期間不遵守校規所產生的。不遵守校規所產生的責任不是民事責任,而是一般違紀責任,兩者不能混同。
另外,二審法院的判決主文,前後相互矛盾。按二審判決的本意,被告除應當負擔原告2707.59元的治療費用外,還應負擔原告3000元的傷殘補助費。但根據判決的第三條,實際上成為被告對兩種費用共負擔3000元,這是主文表述上的錯誤。①
校園法律案例分析(四)
學校是否有罰款權 ?
案例: 某校初中學生馬超,學習成績不佳,守紀情況亦差。一天,他在教學樓內玩球,故意將一個價值 300元的吊燈打壞。學校在查明事實經過後,依據學校有關"損壞公物要賠償和罰款"的規章制度,對馬超作出三點處理決定:(1)給予警告處分;(2)照價賠償吊燈;(3)罰款300元。對此,學校、教師、學生和學生家長都沒有感到不妥。該校校長還在全校師生大會上以此事為案例,大談依法治校、從嚴治校的重要性。
案例分析: 實際上,學校對馬超的處理意見並不都是合法的。給予警告處分和要求照價賠償吊燈是合法的,而對學生課以罰款則是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因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個方面,學校有對學生予以處分(紀律處分)的權力,但卻沒有對學生進行行政處罰的權力。罰款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只有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才有行政處罰權,學校對學生予以罰款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而且還規定,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在該案例中,學校對學生予以罰款的依據、以"法"治校的依據是學校所制定的規章制度,而這些規章制度中有些內容本身就是違法的。學校管理者如果把"違法治校"當成是"依法治校",將會造成更大的錯誤。
校園法律案例分析(五)
居民建築影響教室採光怎麼辦?
案例: 1993年,某校周圍居民動遷,動遷後某房地產公司在該校教學樓南面建起一座8層樓,該樓距學校39米,影響教學樓正常採光。該校校長為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首先找到了有關部門人員,弄清楚了有關房屋建築間距規定要求,確認房地產公司設計不合理,按居民建築條件計算建築間距是不允許的,該建築實屬違章建築。1990年11月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正式通過的《遼寧省九年制義務教育條例》第12條規定,"學校教室附近,不得建設影響教室採光的建築物",第30條第7款明文規定:"違反第20條規定,除限其退還或拆除外,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損失,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況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校依據法律將違法行為向市人大、市建委、市城建局、市規劃局和區級機關、主管教育的單位分別投訴,得到了有關領導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使得房地產公司不得不承認確實違法,並答應賠償。在賠償時該校和開發公司算了一筆帳,自然光線不足,主要用燈光補,這樣一個教室每月電費多支出20元,14個教室擋光,一個月是280元,一年10個月是2800元,教學樓使用年限100年就是28萬元。隨著電費的上漲,就不止28萬元了。另外陽光無價,陽光的作用不只是照明,少了陽光會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康。該校校長不客氣地說:"也許我們這些少年兒童是未來中央領導人的材料,若因陽光的缺少未能成才,誰能承擔起這個責任呢?"經過多方努力,最後學校和房地產公司達成協議,房地產公司賠償20萬元,另外拆除已蓋好的樓房一個開間以減輕對學校教學樓的擋光程度。
案例分析: 在本案例中,房地產公司並沒有直接侵害學校的財產所有權,但由於二者相鄰並之在採光方面產生了相鄰關系,房地產公司給作為相鄰方的學校在採光方面造成妨礙,依法律規定,房地產公司應排除妨礙,依法律規定,房地產公司應排除妨礙或賠償因此而給學校帶來的損失。
相鄰權變稱相鄰關系,是指相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佔有人對各自所有的或佔有的不動產行使所有樹或佔有權時,因相鄰各方相互間應給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相鄰關系的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佔有人,相鄰關系的客體並不是不動產本身,而是相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佔有人行使其所有權或佔有權過程中所體現的利益。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既有利於合理利用財產使之充分發揮效益,也有利於社會安定。
相鄰關系有多種,如相鄰土地通行、使用關系,相鄰流水、排水關系,相鄰管線安設關系,相鄰通訊、採光關系,相鄰環境保護關系等。如何處理好這些關系呢?《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該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各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10、請教:眉骨內壁骨折是否屬於曠骨單純性骨折范疇?謝謝。
做傷情鑒定,向法院起訴得到依法合理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