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顱骨骨折鑒定

發布時間:2020-04-22 09:48:50

1、什麼樣的顱骨骨折可以鑒定為輕傷?

根據今年實施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5.1.3
c)顱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
這兩者為輕傷一級。
d)顱骨骨折,為輕傷二級。
望採納,謝謝!

2、顱骨骨折夠不夠傷殘鑒定

交通事故導致單純的顱骨骨折,不構成傷殘等級,顱骨缺損4平方厘米以上,遺留神經系統輕度症狀和體征的,才是十級傷殘。
見:《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
4.10  Ⅹ級傷殘
4.10.2 頭面部損傷致:
r. 顱骨缺損4cm2以上,遺留神經系統輕度症狀和體征;或顱骨缺損6cm2以上,無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3、顱骨骨折 是幾級傷殘

單純的顱骨骨折,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為十級傷殘。

4、顱骨骨折能鑒定為幾級工傷

如果是交通事故或打架,不構成殘疾,如果是工傷,應為10級傷殘。根據最新《職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第5.10.2.12的規定,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或者輕度功能障礙者,構成10級傷殘,而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中,卻找不到顱骨骨折構成傷殘的依據。為什麼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傷構成殘疾,但在工傷中卻可能構成殘疾呢?這是因為二者評判的依據或說鑒定的對象不同,交通事故或者打架受傷,鑒定的是功能障礙,而工傷或者職業病鑒定的是勞動能力障礙,在沒有功能障礙的情況下,有可能有勞動能力障礙。

5、顱骨骨折,法醫鑒定屬於重傷嗎?

單純給出顱骨骨折這樣一個診斷是不能鑒定的,還必須對損傷程度進行鑒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2014年1月1日起執行的關於發布《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的公告規定之第五條:程度分級
顱腦、脊髓

5.1.1
重傷一級

a植物生存狀態。

b)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c)偏癱、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體癱的運動障礙(重度)。
e)重度智能減退或者器質性精神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
重傷二級
a)頭皮缺損面積累計75.0cm2以上。

b)開放性顱骨骨折伴硬腦膜破裂。
c)顱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現腦受壓症狀和體征,須手術治療。

d)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持續4周以上。
e)顱底骨折,伴面神經或者聽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神經功能障礙。
f)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伴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g)腦挫裂傷,伴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h)顱內出血,伴腦受壓症狀和體征。

i)外傷性腦梗死,伴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j)外傷性腦膿腫。
k)外傷性腦動脈瘤,須手術治療。
l)外傷性遲發性癲癇。
m)外傷性腦積水,須手術治療。
n)外傷性頸動脈海綿竇瘺。

o)外傷性下丘腦綜合征。
p)外傷性尿崩症。
q)單肢癱(肌力3級以下)。
r)脊髓損傷致重度肛門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礙。請核對損傷程度分級體征並以司法鑒定最終結果為准。

6、車禍顱骨骨折能鑒定幾級傷殘

需要鑒定機構作出傷殘鑒定,可以接受委託。

7、鑒定機構怎麼做顱骨骨折傷殘鑒定

[編輯本段]傷殘評定標准種類 1.《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發布,1997年1月1日實施); 2.《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 司法部發布,1990年7月1日起實施); 3.《人體重傷鑒定標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發布,1990年7月1日實施);4.《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公安部發布,2002年12月1日實施); 5.《醫療事故分級標准(試行)》(2002年7月31日衛生部發布,2002年9月1日實施); 6.《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准》(國家標准 GB/T 15499-1995) 7.《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 16180-2006國家技術監督局2006年5月1日實施); 8.《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准》(2002年4月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同日實施);9.《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司法部發布,2004年4月14日實施); 10.《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試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該鑒定標准); 11.《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試行)》(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 解放軍總後勤部發布); 12.《殘疾人實用評定標准(試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 [編輯本段]十級傷殘標准一、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傷殘標准 1、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1]? 2、評定標准: 4.10.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外傷性癲癇,葯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 c. 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 d. 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e. 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f. 斜視、復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視覺障礙; g. 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 h. 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 i. 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 j. 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4.10.2 頭面部損傷致: a. 一眼低視力1級; b. 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0°); d. 淚小管損傷,遺留溢淚症狀; e. 眼內異物存留; f. 外傷性白內障; g. 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4枚以上; i. 口腔損傷,牙齒脫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輕度張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 m. 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cm2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細小疲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cm2以上; q. 頭皮無毛發40cm2以上; r. 顱骨缺損4cm2以上,遺留神經系統輕度症狀和體征;或顱骨缺損6cm2以上,無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s. 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損傷致: a. 頸椎腰椎畸形愈台,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癒合,輕度影響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體三分之一以上壓縮性骨折。 4.10.4 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 輕度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20cm2以上。 4.10.5 胸部損傷致: a. 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補; d. 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破裂修補; b. 膽囊破裂修補; c. 腸系膜損傷修補; d. 脾破裂修補; e. 腎破裂修補或腎功能輕度障礙; f. 膈肌破裂修補。 4.10.7 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癒合; c. 一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d. 一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e. 子宮破裂修補; f. 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g. 膀胱破裂修補; h. 尿道輕度狹窄; i. 直腸、肛門損傷,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礙。 4.10.8 會陰部損傷致: a. 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 c. 一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d. 一側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e. 陰囊損傷,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影響功能。 4.10.10 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以上; b. 雙手感覺缺失25%以上; c. 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e. 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20%以上; f. 雙上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g. 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線性骨折; i. 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膚損傷致癱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以上。 二、工傷、職業病致殘基準 1、劃分依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2、評定標准: 1)符合中度毀容標准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外傷後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5)椎間盤突出症未做手術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7)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企法網 8)手背植皮面積>50 cm2,並有明顯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指外,餘3~4指末節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積>100 cm2; 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15)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8、顱骨骨折法醫鑒定

我國重傷鑒定標准: 第四十四條 顱腦損傷致成硬腦膜外血腫、硬腦膜下血腫或者腦內血腫。
被判刑機會很大,但會不會緩刑就要看具體情節嚴重程度了.

希望對你有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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