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當防衛致人輕傷,會被判刑嗎?
正當防衛導致的輕傷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更不會被判刑。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1)季肋部骨折擴展資料:
崑山市公安局、崑山市人民檢察院昨天就崑山交通糾紛引發砍人致死案發布通報,認定當事人於海明的行為出於防衛目的,符合正當防衛意圖,不負刑事責任。
在得知案件定性後,昨天於海明連說三個「感謝」!
於海明的反擊行為為什麼被認定為正當防衛?昨天崑山警方給出了解釋,同時江蘇省人民檢察院也作出了權威解讀。
死者醉駕,同行男子參與毆打被拘十日
崑山警方通報,劉海龍,男,36歲,甘肅省鎮原縣人,暫住崑山市陸家鎮某小區,案發前在崑山市陸家鎮某企業打工。於海明,男,41歲,陝西省寧強縣人,暫住崑山市青陽路某小區,案發前在崑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8月27日案發時,劉某某(男)、劉某(女)、唐某某(女)與劉海龍同車。劉某某參與毆打於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劉某、唐某某下車勸解,未參與案件。於海明同行人員袁某某,未參與案件。
案發當晚,劉海龍醉酒駕駛皖AP9G57寶馬轎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載劉某某、劉某、唐某某沿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時,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自行車的於海明險些碰擦,雙方遂發生爭執。
7秒反擊5次砍中,追砍2刀未中
劉某某先下車與於海明發生爭執,經同行人員勸解返回車輛時,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於海明。雖經勸架,劉海龍仍持續追打,後返回寶馬轎車取出一把砍刀(經鑒定,該刀為尖角雙面開刃,全長59厘米,其中刀身長43厘米、寬5厘米,系管制刀具)。
連續用刀擊打於海明頸部、腰部、腿部。擊打中砍刀甩脫,於海明搶到砍刀,並在爭奪中捅刺劉海龍腹部、臀部,砍擊右胸、左肩、左肘,刺砍過程持續7秒。經法醫鑒定,劉海龍身中5刀。
劉海龍受傷後跑向寶馬轎車,於海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車(經勘查,汽車左後窗下沿有7厘米長刀痕)。
劉海龍跑向寶馬轎車東北側,於海明返回寶馬轎車,將車內劉海龍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
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防其喊人報復
民警到達現場後,於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主動交給處警民警(於海明稱,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
劉海龍逃離後,倒在距寶馬轎車東北側30餘米處的綠化帶內,後經送醫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經法醫鑒定並結合視頻監控認定,在7秒時間內,劉海龍連續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為左腹部刺戳傷,致腹部大靜脈、腸管、腸系膜破裂;其餘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並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處開放性創口及3處骨折,死因為失血性休克。
於海明經人身檢查,見左頸部條形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形挫傷1處。
同伴說
於海明同事:
駕駛員一出來就上來打人
當時,於海明的同事小柯(化名)就在距離現場十幾米的地方等紅燈,他目睹了整個過程。小柯說,從駕駛室里出來的人(劉海龍)沖過來就打,「他(於海明)當時就往那個小路跑過去了,我就在那個樹底下。然後我就打了電話報警,報警後我只想警察快點來。」
劉海龍同伴:
看於海明提著刀,我恐懼了
寶馬車上的劉某某說,劉海龍沖向於海明,他是准備過去拉劉海龍走的,但後來看到是於海明拿著刀,他恐懼了,「看到他(劉海龍)胳膊上、胸口都流血了,後來那個人(於海明)指著我、攆著我。劉海龍讓我跑,我一看那個人提著刀攆我,我就跑了。」
行為定性
為何屬正當防衛,警方通報詳釋主要理由
於海明的行為到底屬於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通報中給出了明確的定性:屬正當防衛。
警方通報稱,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並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之規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
主要理由如下:
(一)劉海龍的行為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行凶」。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判斷「行凶」的核心在於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實踐中,考量是否屬於「行凶」,不能苛求防衛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判斷。
更不能以防衛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而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本案中,劉海龍先是徒手攻擊,繼而持刀連續擊打,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及於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應認定為「行凶」。
(二)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縱觀本案,在同車人員與於海明爭執基本平息的情況下,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於海明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取出砍刀,對於海明連續數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
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後,又上前搶刀。劉海龍被致傷後,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於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三)於海明的行為出於防衛目的。本案中,於海明奪刀後,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與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未擊中),盡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行為。
另外,於海明停止追擊,返回寶馬轎車搜尋劉海龍手機的目的是防止對方糾集人員報復、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
撤銷立案,立即釋放!
於海明哽咽,連說三個「感謝」
案發後,崑山警方以涉嫌故意傷害,對於海明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昨天,崑山市公安局決定,因犯罪事實不成立,撤銷於海明涉嫌故意傷害一案。
崑山市公安局副局長張剛昨天接受采訪時表示,立即辦理相關手續,解除對於海明刑事強制措施,立即釋放。
得知這一結果後,昨天於海明哽咽著連說三個「感謝」:「感謝國家!感謝人民政府!感謝人民警察!對我、對這件事做出了公正的裁判!」
2、第九肋季肋部骨折如何治療,應注意什麼?
不要翻身穿衣咳嗽,少說話抽煙,疼痛15天就好.
3、我爸一月前因車禍(擠壓傷)導致左側2-12肋骨均有斷裂,右側3-8肋骨骨折,嚴重肺搓傷,血氣胸。
指導意見:
你好,你說的情況是需要你給予補鈣治療的,同時需要你給予拍片復查的
4、哪位懂法醫鑒定的幫忙看一下啊
1、根據頭部、頸部及胸部解剖所見,可排除顱腦損傷、機械性窒息死亡;
2、左側第8、9、10肋骨及第11肋骨骨折結合體表左季肋部9厘米×7厘米范圍內皮膚青紫色變、皮下出血,說明該處曾受較大暴力損傷;
3、解剖發現脾臟膈面破裂,與體表損傷位置相符,為左側季肋部遭受暴力打擊所致;
4、根據腹腔2800毫升積血及凝血塊,目前屍表檢驗及解剖檢查未發現其他可以致死的損傷,分析該死者的死因為失血性休克,脾臟破裂可以形成該損傷;
5、左乳頭外下方損傷不能形成脾臟破裂;
6、左側肺臟與胸壁粘連,但胸腔未見積液,目前檢查無法解釋,分析為陳舊損傷或疾病,非致死原因。
總結,該死者系因左側季肋部被較大暴力打擊,導致脾臟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剋死亡。
5、告訴你們崑山反殺案屬於故意殺人
2018年9月1日,崑山市公安機關以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為由對該案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檢察機關認為: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和查明的事實,本案中,死者劉海龍持刀行凶,於海明為使本人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對侵害人劉海龍採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其防衛行為造成劉海龍死亡,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對此案作撤案處理符合法律規定。
2018年8月27日崑山市震川路於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備受社會輿論關注。公安機關經過縝密偵查,並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現就該案件調查處理情況予以通報。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18年8月27日21時30分許,劉海龍駕駛寶馬轎車在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與同向騎自行車的於海明發生爭執。劉海龍從車中取出一把砍刀連續擊打於海明,後被於海明反搶砍刀並捅刺、砍擊數刀,劉海龍身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偵查認定事實
接到報警後,崑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處置並立案偵查。鑒於此案社會關注度高,江蘇省公安廳、蘇州市公安局第一時間派出力量赴崑山指導案件偵辦工作。經現場勘查、走訪調查、詢問訊問、視頻偵查和檢驗鑒定等工作,案件事實已經查清。
(一)涉案人員情況
劉海龍,男,36歲,甘肅省鎮原縣人,暫住崑山市陸家鎮某小區,案發前在崑山市陸家鎮某企業打工。
於海明,男,41歲,陝西省寧強縣人,暫住崑山市青陽路某小區,案發前在崑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發時劉某某(男)、劉某(女)、唐某某(女)與劉海龍同車。劉某某參與毆打於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劉某、唐某某下車勸解,未參與案件。於海明同行人員袁某某,未參與案件。
(二)認定主要事實
1.案件起因。案發當晚,劉海龍醉酒駕駛皖AP9G57寶馬轎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載劉某某、劉某、唐某某沿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時,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自行車的於海明險些碰擦,雙方遂發生爭執。
2.案件經過。劉某某先下車與於海明發生爭執,經同行人員勸解返回車輛時,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於海明。雖經勸架,劉海龍仍持續追打,後返回寶馬轎車取出一把砍刀(經鑒定,該刀為尖角雙面開刃,全長59厘米,其中刀身長43厘米、寬5厘米,系管制刀具),連續用刀擊打於海明頸部、腰部、腿部。擊打中砍刀甩脫,於海明搶到砍刀,並在爭奪中捅刺劉海龍腹部、臀部,砍擊右胸、左肩、左肘,刺砍過程持續7秒。劉海龍受傷後跑向寶馬轎車,於海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車(經勘查,汽車左後窗下沿有7厘米長刀痕)。劉海龍跑向寶馬轎車東北側,於海明返回寶馬轎車,將車內劉海龍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達現場後,於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主動交給處警民警(於海明稱,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
3.案件後果。劉海龍逃離後,倒在距寶馬轎車東北側30餘米處的綠化帶內,後經送醫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經法醫鑒定並結合視頻監控認定,在7秒時間內,劉海龍連續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為左腹部刺戳傷,致腹部大靜脈、腸管、腸系膜破裂;其餘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並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處開放性創口及3處骨折,死因為失血性休克。
於海明經人身檢查,見左頸部條形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形挫傷1處。
6、右季肋部疼痛,呼吸都會痛,晚上最為嚴重
查查膽囊吧,做個超聲,如果沒事,在照個胸片,發作特點上看,不支持心絞痛和返流性食道炎,還有其他的胸痛如:肋骨骨折、氣胸、肋間神經痛、脊柱小關節紊亂、胸膜炎、肋軟骨炎,肋骨骨折一定會有按壓痛、照胸片可以鑒別氣胸/肺炎和胸腔積液,你的情況更像是脊柱關節或胸肋關節有微小錯位,也就是老百姓常說的岔氣,胸片正常就沒大事,可以自己恢復,趕緊檢查要緊
7、自發肋骨骨折病因和治療
病因:骨折發生於暴力打擊處,肋骨向內彎曲後折斷,稱為直接暴力;骨折發生於承受暴力以外的部位,常見的是前後方擠壓傷,肋骨向外彎曲,在腋中線處折斷,稱為間接暴力。
治療:治療的重點是止痛、固定胸廓和防治並發症。
1.閉合性單處肋骨骨折治療的重點是止痛、固定胸廓和防治並發症。
(1)固定 單根或2~3根肋骨單處骨折,一般以胸帶固定,亦可用大號膏葯貼敷在局部胸壁或用膠布條固定胸廓。(2)鎮痛 充分鎮痛,需口服去痛片、曲馬多、散利痛等鎮痛、鎮靜葯物,必要時可予嗎啡、度冷丁等肌肉注射。亦可用1%普魯卡因溶液行肋間神經阻滯或封閉骨折處。 (3)中葯治療 中葯三七片、雲南白葯等亦有良好療效。(4)排痰 需鼓勵病人咳嗽排痰,予鎮咳、化痰葯口服,以減少呼吸系統的並發症。老年人或有慢性肺疾病的病人,當有呼吸道分泌物蓄積時,應早期使用抗生素。
2.閉合性多根多處肋骨骨折
(1)若胸壁軟化范圍較小,須局部壓迫包紮,加強止痛,防治呼吸系統並發症,改善缺氧和二氧化碳蓄積。
(2)大塊胸壁軟化或兩側胸壁有多根多處肋骨骨折時,因反常呼吸運動、呼吸道分泌物增多或血痰阻塞氣道,可致呼吸困難,甚至呼吸循環衰竭,須採取緊急措施: 1)清除呼吸道分泌物,以保證呼吸道通暢。對咳嗽無力、不能有效排痰或呼吸衰竭者,要做氣管插管或氣管切開,以利抽吸痰液、給氧和施行輔助呼吸。2)對胸壁反常呼吸運動進行局部處理①包紮固定法:適用於現場或較小范圍的胸壁軟化。用厚敷料壓蓋於胸壁軟化區,用胸帶包紮固定胸廓,或粘貼膠布固定。②牽引固定法:適用於大塊胸壁軟化或包紮固定不能奏效者。用無菌巾鉗經胸壁夾住中央處游離段肋骨,再用繩帶吊起,做重力牽引,重量約2~3kg,使浮動的胸壁復位。固定時間為1~2周。另一方法在傷側胸壁放置牽引支架,把巾鉗固定在鐵絲支架上。③內固定法:適用於錯位較大、病情嚴重的病人。切開胸壁以不銹鋼絲固定。3)出現呼吸衰竭時,必須立即氣管插管和正壓通氣,以呼吸機輔助呼吸。
3.開放性肋骨骨折
對單根肋骨骨折病人的胸壁傷口須徹底清創,分層縫合後固定包紮。如胸膜已穿破,須做胸膜腔閉式引流術。多根多處肋骨骨折者,於清創後用不銹鋼絲做內固定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