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被人耳輪咬掉斷離縫合4厘米能算輕傷嗎
你被人耳輪咬掉斷離縫合4厘米不算輕傷,還要進行法醫鑒定,以鑒定結論為准。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規定:輕傷二級
a)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4.5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cm以上。
b)面頰穿透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層裂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d)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3.0cm2以上或多塊面積累計5.0cm2以上。
e)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色素異常,面積累計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單純眶內壁骨折除外)。
g)眼瞼缺損。
h)一側眼瞼輕度外翻。
i)一側上眼瞼下垂覆蓋瞳孔。
j)一側眼瞼閉合不全。
k)一側淚器損傷伴溢淚。
l)耳廓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cm以上。
m)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於一側耳廓面積15%以上。
2、耳朵被咬掉多少屬於輕傷
法醫鑒定還是比較專業的,以鑒定結果為准,參考《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5.2 面部、耳廓損傷
5.2.2 重傷二級
k)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於一側耳廓面積50%以上。
5.2.3 輕傷一級
j)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於一側耳廓面積30%以上。
5.2.4輕傷二級
l)耳廓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 0cm以上。
m)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於一側耳廓面積15%以上。
5.2.5 輕微傷
f)耳廓創。
3、我咬了兒子耳朵一口,腫了,不會軟骨折了吧
您好,根據您得描述,一般耳軟骨不會太容易骨折
4、耳朵被咬掉判什麼刑
需要公安機關委託司法鑒定部門依法鑒定出具鑒定報告。
依據你說的情況,依據司法(1990)第070號<<人體重傷鑒定標准>>第三章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可認定為重傷:一側耳廓缺損達百分之五十。
如果達不到50%,依據依據法(司)發(1990)6號《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可認定為輕傷:一側耳廓缺損達百分之十。
5、我的一個耳朵被人咬掉一半,是輕傷還是重傷?
你好
這可能為輕傷一級:j)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於一側耳廓面積30%以上。
如果是故意傷害造成,涉嫌故意傷害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具體看案情。
6、小孩子耳朵被別的孩子咬傷,耳軟骨被咬裂,縫了針,想咨詢一下怎麼賠償
按照醫葯費多少?由別的孩子家長來賠償,這是法律責任規定的。
7、一人一耳被咬掉15%後縫合好。法醫鑒定是按離斷鑒定為輕傷,還是按未缺損鑒定為輕微傷。
一人一耳被咬掉15%後縫合,法醫鑒定能夠構成輕傷。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內准》規定:輕傷二級
a)面部單容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4.5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cm以上。
b)面頰穿透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層裂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d)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3.0cm2以上或多塊面積累計5.0cm2以上。
e)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色素異常,面積累計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單純眶內壁骨折除外)。
g)眼瞼缺損。
h)一側眼瞼輕度外翻。
i)一側上眼瞼下垂覆蓋瞳孔。
j)一側眼瞼閉合不全。
k)一側淚器損傷伴溢淚。
l)耳廓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cm以上。
m)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於一側耳廓面積15%以上。
8、我老公把人打的鼻樑骨折我爸被耳朵咬了一口
你好,患了骨折一般是需要固定的,這個看具體情況來考慮內固定還是外固定,當然需要配合抗菌消炎葯物預防感染,還可吃些傷科接骨片或麝香接骨膠囊等。
9、耳朵被咬法醫鑒定7級傷殘,算是重傷嗎?
不算
工傷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七級的鑒定主要如下:
1)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和失認等;
2)第Ⅲ、Ⅳ對腦神經麻痹;
3)雙側不完全性面癱;
4)電燒傷顱骨切除〉3平方厘米,並行硬腦膜植皮術者;
5)頸頦粘連,影響頸部活動者;
6)全身瘢痕面積50% ̄59%;
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8;
8)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6;
9)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0.4;
10)雙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64%(或半徑≤40°);
11)雙耳聽力損失≥56dBHL;
12)喉保護功能喪失,飲食時嗆咳並易發生誤吸;
13)食管重建術後並返流食管炎;
14)一耳或雙耳廓缺損2/3以上;
15)牙槽骨損傷長〉8厘米,牙齒脫落10個以上;
16)截癱或偏癱肌力4級;
17)雙手全肌癱肌力4級;
18)單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19)雙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20)單足全肌癱肌力3級;
21)輕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22)骨盆骨折後遺產道狹窄(未育者);
23)骨盆骨折嚴重移位,症狀明顯者;
24)一拇指指間關節離斷;
25)一拇指指間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 ̄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 ̄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28)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不全;
2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喪失;
31)一前足缺失;
32)四肢大關節人工關節術後,關節功能好;
33)關節創傷性滑膜炎,長期反復積液;
34)下肢傷後短縮〈3厘米、〉2厘米者;
35)肺葉切除;
36)肺功能輕度損害;
37)局限性膿胸行部分胸改術;
38)塵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39)放射性肺炎後肺纖維化(〈兩葉)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職業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輕度損傷;
41)肝切除1/4;
42)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
43)膽道損傷,膽腸吻合術後;
44)成人脾摘除;
45)胰切除1/3;
46)再生障礙性貧血完全緩解;
47)白細胞減少症;
48)中性粒細胞減少症;
49)血小板減少(〈8×10(上角)10/L);
50)胃切除1/2;
51)小腸切除1/2;
52)結腸大部分切除;
53)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54)輕度排尿障礙;
55)已育婦女子宮切除或部分切除;
56)未育婦女單側卵巢切除;
57)已育婦女雙側輸卵管切除;
58)陰道狹窄;
59)未育婦女側乳腺切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