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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鷹骨骨折

發布時間:2021-07-03 05:55:45

1、右手鷹嘴骨骨折要多久才可以好

這個一般需要石膏固定一個月,之後鍛煉肘關節的屈伸活動的,完全康復需要三個月時間的

2、左手鷹嘴骨骨折是什麼傷,構成輕傷嗎

根據相關標准,可定為輕傷二級。
致人輕傷,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時可要求民事賠償,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人身損害賠償。

相關法條:
一、《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
5.9.3 輕傷一級
f)四肢長骨骨折累及關節面。

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3、右手尺骨鷹嘴骨骨折手術後如何進行鍛煉

拔鋼釘了嗎?如果把了就應該是這活動了
由輕到重先小幅度慢慢的增大難度一定要堅持

4、鷹嘴骨骨折,怎麼辦

建議:你好,鷹嘴骨折由於處在關節位置,恢復比較慢,而且容易形成創傷性的關節炎,要去接骨板是要到骨痂形成後並又吸收才考慮取出,一般是在手術後一年左右去除內固定。建議你定時復查拍片,及時功能鍛煉,以免留下關節強直,可以適當的服用活血止痛的葯物。

5、左手肘關節鷹骨粉碎性骨折

多做點輕微運動,活動下,祝你康復!

6、鷹嘴骨骨折如何做康復訓練

你好,骨折後,關節活動受限,主要的原因是韌帶損傷造成,韌帶沒有得到修復治癒,關節活動就會一直受限,只要修復韌帶,就可以恢復正常的活動,

我不知道為什麼很多病人和醫生都不了解傷骨必傷筋的事實,關節彎曲不了是有它一定的病因的,不能只治其表,不是鍛煉就可以恢復的,這樣只會耽誤了病人治療的時間,骨折後關節有受限的患者,你們在網上應該不難發現,90%以上的病人都出現這樣的症狀,損傷輕微有的,100例也許有幾例能自身慢慢修復,損傷嚴重的患者,就是再怎麼努力的鍛煉,也無濟於事,關節幾年也沒能恢復正常.
所以建議骨折患者,特別是關節處骨折的病人,骨頭治癒後,如果關節有受限,這就可以確診韌帶是有斷裂拉傷的,只要及早選用中醫修復韌帶就可以恢復正常,只要你找到懂治的中醫,用對了葯,就可以很快恢復的,如果能用上野生葯材外敷修復,早期治療一般40天左右可以基本恢復正常的彎曲活動。
韌帶未治癒前,忌吃公雞,牛肉、鯉魚、酸筍、姜等,這是經驗所得.平時多休息,不建議強制彎曲關節,以免加重損傷

7、我右胳膊肘鷹嘴骨骨折如何治療?非要手術嗎拜託各位了 3Q

根據您的描述,一般來說,骨折嚴重時尤其是在關節部位是需要手術治療的,並且需要固定後休息建議:建議如果換成骨折後及時去醫院做全面檢查,並且規律治療,以防發生其他的並發症,並且注意不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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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肘部鷹嘴骨骨折的傷殘等級以及賠償

您好,傷殘等級是指恢復後對原有的生理結構和生活質量的影響,其中十級最輕,您說的這種情況,還需要視最終的治療效果和事故鑒定中心的最終鑒定。

以下,為《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標准》,既然指致殘,那麼,就不是說受傷就能得到認定的了,可以說,最好還是別評上的好啊,那樣說明身體和生活都沒有受到永久性的不可恢復(至少在規定時間內未能恢復)的創傷。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標准(試行)

1.總則

1.1本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為基礎,結合我省法醫檢案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殘疾的鑒定提供依據。

1.2適用范圍

本標准適用於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涉及人體損傷的殘疾程鑒定,但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1.3鑒定原則

鑒定應當結合受傷當時的傷情,分析殘疾同損傷之間的關系,依據人體損傷的後果或結局,實事求是進行。

1.4 鑒定時機

鑒定應在損傷及其所致並發症經治療達到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症狀穩定狀態(包括醫療終結和醫療依賴)後進行。

1.5 殘疾等級劃分

本標准依據傷者治療後臨床症狀穩定時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日常生活、工作、學習和社會交往能力的喪失程度及其對醫療和護理依賴的程度,適當考慮了由於傷殘引起的社會心理因素的影響,將殘疾分為一至十級,最重為一級,最輕為十級。

殘疾等級劃分依據

1.5.1一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
⑵存在醫療依賴;
⑶意識消失;
⑷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級護理依賴;
⑸各種活動嚴重受限而卧床;
⑹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1.5.2二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
⑵存在醫療依賴;
⑶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級以上護理依賴;
⑷各種活動嚴重受限,僅限於床上或椅子上活動;
⑸不能工作;
⑹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1.5.3三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
⑵存在醫療依賴;
⑶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級以上護理依賴;
⑷各種活動嚴重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⑸明顯職業受限;
⑹社會交往困難。

1.5.4四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礙或並發症;
⑵存在醫療依賴;
⑶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⑷各種活動嚴重受限,僅限於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⑸職業種類受限;
⑹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1.5.5五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大部分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度的功能障礙或並發症;
⑵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⑶各種活動中度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⑷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⑸社會交往貧乏。

1.5.6六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大部分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或並發症;
⑵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⑶各種活動中度受限,活動能力降低;
⑷不能勝任原工作;
⑸社會交往狹窄。

1.5.7七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或有並發症;
⑵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⑶各種活動中度受限,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⑷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⑸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1.5.8八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輕度功能障礙;
⑵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重度受限;
⑶各種活動輕度受限,遠距離流動受限;
⑷斷續工作;
⑸社會交往受約束。

1.5.9九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輕度功能障礙;
⑵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中度受限;
⑶工作、學習能力下降;
⑷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5.10十級殘疾的劃分依據

⑴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輕度功能障礙;
⑵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⑶工作、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⑷社會交往能力受影響。

1.6 多處(種)殘疾的鑒定

被鑒定人有2處(種)以上的殘疾等級者,應分別進行評殘,並以最重的殘疾等級作為最終鑒定結論。相同的最重等級達2項以上的應晉升一級。

1.7 對原有殘疾和疾病的處理

受傷器官原有殘疾或疾病的,應以本次損傷後實際致殘後果或結局為依據進行鑒定,但須說明原有殘疾的等級或傷病(殘)比。

1.8 鑒定人

1.8.1鑒定人條件:鑒定人應具有法醫學鑒定人資格

1.8.2鑒定人權利和義務:鑒定人有權了解與損傷有關的案情,調閱案卷和病歷,勘驗現場,對受傷人員進行體格檢查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鑒定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規定,保守案件秘密。

2 分則

2.1 一級殘疾
2.1.1 極重度智能減退;
2.1.2 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2.1.3 三肢癱(肌力1級);
2.1.4 重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2.1.5 植物性生存狀態;
2.1.6 遷延性昏迷狀態;
2.1.7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90%以上;
2.1.8 呼吸困難級;
2.1.9心功能不全級;
2.1.10小腸切除90%以上;
2.1.11雙腎切除或孤腎切除,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後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1.12 三肢(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2 二級殘疾

2.2.1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
2.2.2 三肢癱(肌力2級);
2.2.3 截癱、偏癱(肌力1級);
2.2.4 面部明顯瘢痕90%以上,容貌毀損和器官功能障礙;
2.2.5 雙眼球缺失;
2.2.6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級;
2.2.7 雙側上頜骨或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2.2.8 一側上頜骨及下頜骨對側完全缺損;
2.2.9 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呼吸困難Ⅲ級;
2.2.10 肺功能重度損傷;
2.2.11 心功能不全級;
2.2.12 食管閉鎖或切除後,攝食依賴胃造瘺者;
2.2.13 肝損傷致重度肝功能損害;
2.2.14 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發生Budd-Chiari綜合征;
2.2.15 膽道損傷致重度肝功能損害;
2.2.16 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2.17 雙上肢在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2.18 二肢(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3 三級殘疾

2.3.1 重度智能減退;
2.3.2 三肢癱或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
2.3.3 截癱、偏癱(肌力2級);
2.3.4 完全性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2.3.5 重度器質性精神障礙;
2.3.6 面部明顯瘢痕75%以上,容貌毀損和器官功能障礙;
2.3.7 面部重度毀容;
2.3.8 雙眼盲目4級;
2.3.9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級,另一眼盲目3級;
2.3.10 雙眼視野≤8%(或半徑≤5°);
2.3.11 一側上頜骨完全性缺損或下頜骨一側完全性缺損;
2.3.12 咽喉損傷致呼吸困難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3.13 氣管損傷致呼吸困難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3.14 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
2.3.15 小腸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2.3.16 肝切除3/4以上;
2.3.17 全胰切除;
2.3.18 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3.19 雙上肢在腕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3.20 雙下肢在膝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3.21 二肢(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4 四級殘疾

2.4.1三肢癱或四肢癱(二肢肌力3級);
2.4.2 截癱、偏癱(肌力3級);
2.4.3 中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2.4.4 重度外傷性癲癇;
2.4.5 面部明顯瘢痕50%以上,容貌毀損和器官功能障礙;
2.4.6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0%以上;
2.4.7 雙眼盲目3級;
2.4.8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級,另一眼低視力2級或視野≤24%(或半徑≤15°);
2.4.9 雙眼視野≤16%(或半徑≤10°);
2.4.10 雙耳聽力損失≥91dBHL;
2.4.11 一側上頜骨缺損1/2以上;
2.4.12 下頜骨缺損6cm以上 ;
2.4.13 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2.4.14 甲狀旁腺功能重度損害;
2.4.15 一側全肺切除;
2.4.16 一側胸廓成形(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 雙側肺葉切除;
2.4.18 心功能不全級;
2.4.19 小腸切除3/4以上,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2.4.20 全結腸、直腸、肛門切除,回腸造瘺;
2.4.21 肝切除2/3以上;
2.4.22 肝損傷致中度肝功能損害;
2.4.23 膽道損傷致中度肝功能損害;
2.4.24 胰次全切除,胰島素依賴;
2.4.25 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4.26 雙側輸尿管損傷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4.27 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瘺;
2.4.28 膀胱全切除;
2.4.29 雙側腎上腺缺失;
2.4.30 陰莖完全缺失、萎縮或嚴重畸形,完全喪失功能;
2.4.31 雙側睾丸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2.4.32 雙側卵巢缺失、萎縮,完全喪失功能;
2.4.33 樞椎齒突骨折或環椎骨折脫位,遺有脊髓受壓或椎基底動脈供血不足;
2.4.34 雙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4.35 雙手掌缺失90%以上;
2.4.36 一上肢在肘關節以上缺失;
2.4.37 雙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

2.5 五級殘疾

2.5.1 單肢癱(肌力1級);
2.5.2 完全性運動性失語;
2.5.3 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
2.5.4 腦脊液漏不能修補;
2.5.5 雙側面神經完全麻痹;
2.5.6 重度尿崩症;
2.5.7 面部明顯瘢痕25%以上,容貌毀損和器官功能障礙;
2.5.8 面部中度毀容;
2.5.9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0%以上;
2.5.10 雙眼低視力2級;
2.5.11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級,另一眼低視力1級;
2.5.12 雙眼視野≤32%(或半徑≤20°);
2.5.13 雙耳聽力損失≥81dBHL;
2.5.14 唇缺損累計長度大於上或下唇長度;
2.5.15 呼吸困難級;
2.5.16 兩肺葉切除;
2.5.17 肺葉切除後並胸廓成形;
2.5.18 肺功能中度損傷;
2.5.19 心臟瓣膜置換;
2.5.20 度房室傳導阻滯,安裝起搏器後;
2.5.21 食管狹窄,僅能進流質;
2.5.22 全胃切除;
2.5.23 小腸(包括回盲部)切除2/3以上;
2.5.24 肝損傷致輕度肝功能損害;
2.5.25 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2.5.26 一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2.5.27 永久性膀胱造瘺;
2.5.28 重度排尿障礙;
2.5.29 神經源性膀胱殘余尿大於或等於50毫升;
2.5.30 陰莖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2.5.31 脊柱骨折畸形癒合,並發或繼發椎管狹窄,遺有脊髓或脊神經根受壓;
2.5.32 雙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5.33 雙手掌缺失70%以上;
2.5.34 一上肢在腕關節以上缺失;
2.5.35 雙足在跖跗關節以上完全缺失;
2.5.36 一下肢在膝關節以上缺失。

2.6 六級殘疾

2.6.1 中度智能減退;
2.6.2 四肢癱(肌力4級);
2.6.3 單肢癱(肌力2級);
2.6.4 不完全性失語;
2.6.5 中度外傷性癲癇;
2.6.6 中度器質性精神障礙;
2.6.7 面部明顯瘢痕10%以上,容貌毀損和器官功能障礙;
2.6.8 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75%以上,容貌毀損;
2.6.9 外鼻部缺損2/3以上(或嚴重畸形),容貌毀損;
2.6.10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的50%以上;
2.6.11 一眼低視力1級,另一眼低視力2級;
2.6.12 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瞼下垂遮蓋瞳孔1/2以上或眼瞼嚴重畸形;
2.6.13 雙眼視野≤40%(或半徑≤25°);
2.6.14 雙耳聽力損失≥71dBHL;
2.6.15 上、下頜骨部分缺損致牙齒脫落12枚以上;
2.6.16 下頜骨缺損4cm以上;
2.6.17 甲狀腺功能中度損害;
2.6.18 甲狀旁腺功能中度損害;
2.6.19 肺葉切除並肺段楔形切除;
2.6.20 冠狀動脈旁路移植;
2.6.21食管狹窄僅能進半流質;
2.6.22 排便重度障礙;
2.6.23 肝切除1/2以上;
2.6.24 膽道損傷致輕度肝功能損害;
2.6.25 胰切除1/2以上;
2.6.26 腹壁缺損大於腹壁的1/4;
2.6.27 腎功能中度障礙;
2.6.28 尿道狹窄需定期擴張;
2.6.29 尿道瘺不能修復;
2.6.30 睾丸損傷後萎縮,血睾酮低於正常值;
2.6.31 脊柱骨折畸形癒合,遺有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2.6.32 骨盆環三處以上骨折,遺有髖臼向盆腔內突;
2.6.33 雙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喪失80%以上;
2.6.34 雙手掌缺失50%以上;
2.6.35 一手缺失;
2.6.36 肩、肘、腕關節中二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6.37 一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缺失;
2.6.38 一下肢髖、膝、踝關節中二個關節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2.7 七級殘疾

2.7.1 三肢癱(肌力4級);
2.7.2 單肢癱(肌力3級);
2.7.3 輕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2.7.4 不完全性失用、失讀、失寫、失認等;
2.7.5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覺缺失;
2.7.6 一側面神經完全性麻痹;
2.7.7 中度尿崩症;
2.7.8 面部明顯瘢痕30cm2以上,容貌毀損和器官功能障礙;
2.7.9 面部輕度毀容;
2.7.10 外鼻部缺損1/3以上(或嚴重畸形),嚴重影響容貌;
2.7.11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0%以上;
2.7.12 一眼球缺失;
2.7.13雙眼低視力1級;
2.7.14 雙眼視野≤48%(或半徑≤30°);
2.7.15 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2.7.16 雙耳聽力損失≥56dBHL;
2.7.17 舌缺損1/2以上;
2.7.18 張口度1cm以下;
2.7.19 顳下頜關節強直關節成形術後;
2.7.20 器質性失音;
2.7.21 限局性膿胸部分胸廓成形術後;
2.7.22 一肺葉切除;
2.7.23 肺功能輕度損傷;
2.7.24 心功能不全級;
2.7.25 食管重建術後並返流食管炎;
2.7.26 小腸(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7.27 肝切除1/3以上;
2.7.28 胰切除1/3以上;
2.7.29 一側腎切除;
2.7.30 腎損傷致高血壓;
2.7.31 膀胱大部分切除;
2.7.32 女性雙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2.7.33 子宮切除;
2.7.34 脊柱骨折畸形癒合,遺有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80%以上;
2.7.35 骨盆環、髖臼骨折,遺有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8cm以上;
2.7.36 雙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喪失60%以上;
2.7.37 雙手掌缺失30%以上;
2.7.38 肩、肘、腕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7.39 雙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喪失;
2.7.40 一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2.7.41 股骨、脛骨幹骨折,遺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轉>40°;
2.7.42 下肢骨折,遺有8cm以上短縮畸形;
2.7.43 髖、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8 八級殘疾

2.8.1 輕度智能減退;
2.8.2 截癱、偏癱(肌力4級);
2.8.3 輕度器質性精神障礙;
2.8.4 第III對顱神經麻痹;
2.8.5 雙側面神經不完全性麻痹;
2.8.6 面部瘢痕30cm2以上,影響容貌和器官功能障礙;
2.8.7 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50%以上,影響容貌;
2.8.8 鼻尖及一側鼻翼缺失(或畸形),影響容貌;
2.8.9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30%以上;
2.8.10雙側眼瞼下垂遮蓋全部瞳孔,或雙側眼瞼嚴重畸形,影響容貌;
2.8.11 一眼盲目4級,或視野半徑≤5°;
2.8.12 雙眼視野≤64%(或半徑≤40°);
2.8.13 一側耳廓缺失伴另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2.8.14 雙耳聽力損失≥41dBHL;
2.8.15 一耳聽力損失≥91dBHL;
2.8.16 牙齒脫落或折斷14枚以上;
2.8.17 上唇或下唇缺損1/3以上或上下唇缺損累計1/2以上;
2.8.18 甲狀腺功能輕度損害;
2.8.19 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2.8.20 肺段切除;
2.8.21 心臟異物滯留;
2.8.22 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8.23 胃大部分切除;
2.8.24 小腸切除1/2以上;
2.8.25 結腸切除1/2以上;
2.8.26 膽道損傷,膽腸吻合;
2.8.27 胰切除1/3以下;
2.8.28 脾摘除;
2.8.29 輕度排尿障礙;
2.8.30 雙側輸精管缺失,不能修復;
2.8.31 陰莖部分缺失或畸形;
2.8.32 一側腎上腺缺失;
2.8.33 陰道狹窄;
2.8.34 雙側輸卵管切除;
2.8.35 一側卵巢切除;
2.8.36 脊柱骨折畸形癒合,遺有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60%以上;
2.8.37 骨盆環、髖臼骨折,遺有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6cm以上;
2.8.38 雙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喪失40%以上;
2.8.39 雙手掌缺失20%以上;
2.8.40 肩、肘、腕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75%以上;
2.8.41 雙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喪失75%以上;
2.8.42 雙側足弓結構破壞;
2.8.43 股骨、脛骨幹骨折,遺有畸形成角>30°或旋轉>30°;
2.8.44 一下肢骨折,遺有6cm以上短縮畸形;
2.8.45 髖、膝、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75%以上;
2.8.46 股骨頭缺血壞死;
2.8.47 四肢長管骨骨折不癒合;
2.8.48 四肢長管骨骨折並發慢性骨髓炎。

2.9 九級殘疾

2.9.1 單肢癱(肌力4級);
2.9.2 顱骨缺損25cm2以上,伴腦膨出;
2.9.3 輕度外傷性癲癇;
2.9.4 腦葉切除;
2.9.5 顱內異物;
2.9.6 第、Ⅴ、Ⅵ對顱神經麻痹;
2.9.7 輕度尿崩症;
2.9.8 面部瘢痕18cm2以上,影響容貌和器官功能障礙;
2.9.9 面部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 )25%以上,影響容貌;
2.9.10 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它部位禿發50%;
2.9.11 一側鼻翼缺失(或畸形),影響容貌;
2.9.12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20%以上;
2.9.13 一側眼瞼下垂遮蓋全部瞳孔或眼瞼嚴重畸形,影響容貌;
2.9.14 雙眼瞼下垂遮蓋瞳孔1/2以上或雙眼瞼畸形;
2.9.15 復視伴有眼球運動障礙;
2.9.16 損傷後一眼盲目3級或視野半徑≤10°;
2.9.17 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2.9.18 雙耳缺失相加大於一耳面積;
2.9.19 一耳聽力損失≥71dBHL;
2.9.20 牙齒脫落或折斷7枚以上;
2.9.21 舌缺損1/3以上;
2.9.22 支氣管成形術後;
2.9.23 八肋以上骨折畸形癒合;
2.9.24 肺內異物滯留;
2.9.25 呼吸困難級;
2.9.26 心臟、大血管修補;
2.9.27 心臟異物摘除;
2.9.28 食管切除不影響進食;
2.9.29 胃部分切除;
2.9.30 小腸切除小於1/2;
2.9.31 排便輕度障礙;
2.9.32 肝切除小於1/3;
2.9.33 膽道修補;
2.9.34 胰修補;
2.9.35 脾部分切除;
2.9.36 腹壁缺損10cm2以上;
2.9.37 一側腎部分切除;
2.9.38 膀胱部分切除;
2.9.39 輸尿管修補;
2.9.40 尿道修補;
2.9.41 一側睾丸、附睾切除;
2.9.42 一側輸精管缺失,不能修復;
2.9.43 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2.9.44 一側輸卵管切除;
2.9.45 子宮部分切除;
2.9.46 脊柱骨折、脫位,遺有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40%以上;
2.9.47 頸椎骨折、脫位,遺有頸椎失穩,X線片示有椎體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2.9.48 腰椎骨折、脫位,遺有腰椎失穩,椎體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與骶椎發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49 脊椎壓縮性骨折,前緣高度減少2/3以上;
2.9.50 骨盆環、髖臼骨折,遺有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4cm以上;
2.9.51 骨盆骨折、脫位,遺有恥骨聯合分離,及兩側骶髂關節脫位;
2.9.52 雙手指缺失10%或功能喪失20%以上;
2.9.53 雙手掌缺失10%以上;
2.9.54 上肢骨折,遺有6cm以上短縮畸形;
2.9.55 肩、肘、腕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
2.9.56 前臂旋轉功能喪失75%以上;
2.9.57 雙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喪失50%以上;
2.9.58 一側足弓結構破壞;
2.9.59 股骨、脛骨幹骨折,遺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轉>20°;
2.9.60 下肢骨折,遺有4cm以上短縮畸形;
2.9.61 髖、膝、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
2.9.62 四肢大關節人工關節置換;
2.9.63 創傷性關節炎。

2.10 十級殘疾

2.10.1 邊緣智能狀態;
2.10.2 顱骨缺損9cm2以上;
2.10.3 顱骨凹陷性骨折20cm2,深度0.5cm以上;
2.10.4 腦脊液漏修補;
2.10.5 人格改變;
2.10.6 一側面神經不完全性麻痹;
2.10.7 面部瘢痕9cm2以上,影響容貌;
2.10.8 面部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30cm2以上,影響容貌;
2.10.9 頭皮損傷疤痕形成或頭皮無毛發40cm2以上;
2.10.10 鼻尖缺損(或畸形),最長徑線1cm以上,影響容貌;
2.10.11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以上;
2.10.12 一側上瞼下垂遮蓋瞳孔1/2以上或眼瞼畸形,影響容貌;
2.10.13 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善溢淚;
2.10.14 一側人工晶體植入;
2.10.15 單純性復視;
2.10.16 一眼低視力1級;
2.10.17 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2.10.18 一耳聽力損失≥56dBHL;
2.10.19 牙齒脫落或折斷4枚以上;
2.10.20 舌尖部分缺損(畸形)影響進食、語言功能;
2.10.21 唇部分缺損顯露2牙寬、1/2牙冠以上;
2.10.22 張口度2cm以下;
2.10.23 面顱骨部分缺失或骨折畸形癒合,影響容貌;
2.10.24 器質性聲音嘶啞;
2.10.25 五肋以上骨折畸形癒合;
2.10.26 二肋以上缺失;
2.10.27 胸導管損傷;
2.10.28 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2.10.29 肺修補;
2.10.30 肺內異物摘除;
2.10.31 膈肌修補;
2.10.32 消化道修補;
2.10.33 肝、脾修補;
2.10.34 腎修補;
2.10.35 膀胱修補;
2.10.36 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10.37 子宮、輸卵管、卵巢、陰道修補;
2.10.38 脊柱骨折、脫位,遺有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20%以上;
2.10.39 脊柱骨折、脫位,遺有三個椎節以上自然或手術融合;
2.10.40 頸椎骨折遺有後縱韌帶骨化;
2.10.41 樞椎齒突骨折;
2.10.42 胸、腰椎骨折,遺有小關節創傷性關節炎;
2.10.43 外傷性頸、腰椎間盤突出;
2.10.44 頸、腰椎椎板減壓;
2.10.45 脊椎壓縮性骨折,前緣高度壓縮1/2以上;
2.10.46 二個以上椎體橫突骨折不癒合;
2.10.47 骨盆骨折,遺有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2cm以上;
2.10.48 骨盆骨折、脫位,遺有恥骨聯合分離及單側骶髂關節脫位;
2.10.49 雙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喪失5%以上;
2.10.50 一手掌缺失5%;
2.10.51 上肢骨折,遺有4cm以上短縮畸形;
2.10.52 肩、肘、腕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
2.10.53 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2.10.54 雙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喪失25%以上;
2.10.55 一側髕骨切除;
2.10.56 膝關節內或外翻畸形>15°,或反屈畸形;
2.10.57 股骨、脛骨幹骨折,遺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轉>10°;
2.10.58 下肢骨折,遺有2cm以上短縮畸形;
2.10.59 髖、膝、踝關節中一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

3 附則

3.1 殘疾程度判定基準
3.1.1 生活自理范圍,護理依賴分級
3.1.1.1 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
a)進食;
b)大、小便;
C)翻身;
d)穿衣、洗漱;
e)自我移動.
3.1.1.2 護理依賴是指因傷致殘者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護理者。護理依賴程度分為三級:
a)一級護理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均需護理者;
b)二級護理依賴: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a、b二項加上c、d、e三項之一需要護理者;
c)三級護理依賴: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一項需要護理者。
3.1.2 醫療終結、 醫療依賴
醫療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
醫療依賴是指因傷致殘後達到臨床症狀穩定,但仍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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