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叫丙同去甲某家建住宅,丙因甲的樓梯斷裂導致丙骨折,乙有責任嗎?!急工資是直接到甲某領
那要首先確定甲和乙的關系。如果是業主與承包方的合同關系,且這個斷裂的樓梯是在建工程,則責任由乙方承擔。如果是甲方自建住宅,請人或者僱人幫工,則應該由甲方承擔。
2、甲方和乙方打架,打架中丙上去拉架,甲方把丙方推到,丙方骨折住院,乙方有沒有責任?如果有負多大責任?
有一點,主要是沒有制止,畢竟在場,無論都推不掉的
3、老師布置了個作業,關於法律上的吧,類似政治題目,求各位幫忙.
建議由自己思考後完成作業。另提供以下意見,僅參考:
一、屬於緊急避險。
甲沒有侵佔、毀壞丙財物的故意,雖造成丙骨折,但沒有傷害丙的故意。其行為符合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即: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是否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應當結合具體案情而定。
二、刑事案件第一審程序(公訴案件)
一、庭前審查
(1)內容: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程序性審查
(2)處理:一般為受理,特殊情況的處理為重點
① 不屬於本院管轄或被告人不在案的,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
② 法院認為檢察院起訴移送的有關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條件,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意見要求補充提供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補送;
③ 宣告被告人無罪,人民檢察院沒有新的證據材料重新起訴的,不應受理;
④ 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人民檢察院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⑤刑訴法 15 條 2-6,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或不受理
⑥ 身份不明的,但符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受理。
(3)期限:普通 7 天,簡易 3 天。(計入審理期限)
2.開庭審判前的准備
(1)起訴書副本開庭前 10 日送達當事人
(2)3 天前公布開庭時間、地點,案由。
(3)通知被告人、辯護人在開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證的身份、住址、通訊處明確的證人、鑒定人名單和擬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復印件、照片;
3.法庭審判
(1)宣布開庭
審判長查明公訴人、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
查明當事人的身份
告知權利:迴避、新的證據、自行辯護、最後陳述權
(2)法庭調查
① 建議補充偵查
② 調查核實證據,無搜查權。
③ 發現新事實的處理:建議檢察院補充起訴或變更起訴
④ 公訴人發問被告人,不需經過許可,其他人都需要
⑤ 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但是符合下列情形,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 未成年人;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其證言對案件的審判不起直接決定作用的;有其他原因的。
⑥ 詢問證人的規則: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案件的事實相關;不得以誘導方式提問;不得威脅證人;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前款規定也適用於對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鑒定人的訊問、發問或者詢問。
⑦ 公訴人出示證據目錄以外的證據,由法官裁決,可以出示。
(3)法庭辯論
范圍:證據與事實
發現新事實的處理:有必要時,可以恢復法庭調查。
(4)被告人最後陳述
(5)評議和宣判
(7)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