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信自己而成功的名人例子
相信自己而成功的例子:
小澤征爾是世界著名的交響樂指揮家。在一次世界優秀指揮家大賽的決賽中,他按照評委會給的樂譜指揮演奏,敏銳地發現了不和諧的聲音。起初,他以為是樂隊演奏出了錯誤,就停下來重新演奏,但還是不對。他覺得是樂譜有問題。
這時,在場的作曲家和評委會的權威人士堅持說樂譜絕對沒有問題,是他錯了。面對一大批音樂大師和權威人士,他思考再三,最後斬釘截鐵地大聲說:"不!一定是樂譜錯了!"話音剛落,評委席上的評委們立即站起來,報以熱烈的掌聲,祝賀他大賽奪魁。
原來,這是評委們精心設計的"圈套",以此來檢驗指揮家在發現樂譜錯誤並遭到權威人士"否定"的情況下,能否堅持自己的正確主張。前兩位參加決賽的指揮家雖然也發現了錯誤,但終因隨聲附和權威們的意見而被淘汰。小澤征爾卻因充滿自信而摘取了世界指揮家大賽的桂冠。
2、班級幼兒打鬧,造成其他幼兒受傷,作為教師應怎樣處理
一天下午。到了離園時間,家長紛紛到班上接孩子,父母還沒有到的孩子就在活動室里玩玩具。東東和明明兩名幼兒因爭搶一支玩具手槍扭打起來,正在與其他家長溝通的老師文珊聞聲立即走上前去阻止他們,並沒收了玩具手槍,教育他們不能打架。待兩名幼兒各自去玩其他玩具後,文珊繼續接待來園的家長。此時東東心有不忿,突然跑到明明身後,用力將其推倒,造成明明額頭被摔破,縫了四針。
事故發生後,明明的家長要求幼兒園和東東的家長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但幼兒園認為自已不存在過錯,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而東東的家長則認為,孩子是在幼兒園將人推倒致傷,是教師文珊監管不力造成,應該由幼兒園負全責。
這起傷害事故的法律責任,究竟應該由哪一方來承擔呢?
【評析】
本案是關於幼兒在幼兒園里因爭搶玩具發生傷害事故法律責任的認定問題。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該《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造成學生傷害事故,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結合這起事故來看,幼兒東東的行為與明明受損害的後果之間有直接的凶果關系,東東是傷害事故的責任者。教師文珊在發現東東和明明之間發生糾紛打鬧時,及時勸阻幼兒間的不當行為並進行了教育,盡到了管理教育職責,東東事後報復傷人是她無法預見和制止的突發行為,故教師和園方在此事件中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並無過錯,故無需負法律責任。這起幼兒間的傷害應由致害人承擔責任,但造成傷害發生的幼兒東東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應由東東的監護人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建議】
(1)幼兒園應加強對幼兒進行友愛教育,通過開展各類適合幼兒的活動,幫助幼兒社會性的良好發展,指導孩子掌握合理解決矛盾的人際交往方法。
(2)在日常生活中,家長也應密切注意幼兒的行為,發現幼兒有危險行為或舉動時必須及時有效地制止,並進行教育。
(3)對攻擊性強的孩子,教師要協同家長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幼兒園安全健康管理案例分析
對大部分幼兒園以及其中的教師來說,幼兒園班級的常規管理等一些條條框框是比較容易接受並實施的,而且很多的理論性的知識和實踐性的經驗都可以較短時間內吸取並付諸於行動,而幼兒園中,不可預料的隨機性的事件是教師無法掌控的,教育上的隨機應變能力可以慢慢培養,但幼兒園的安全健康上的管理是不可拖沓的,幼兒作為因身心尚未成熟而需要特殊保護和照料的群體來說,他們在幼兒園的安全和健康是需要教師和幼兒園全權負責的,而幼兒園和教師對幼兒安全和健康的認識以及處理對策到底在哪些方面需要完善需要改進的?
接下來看以下幾個案例:
案例一:教師擅離崗位之後
一天中午,某幼兒園中班的大部分幼兒都睡著了,還有個別幼兒沒睡,這時,值班教師便到別的班去倒開水,並聊了一會兒,待她回班後,發現一名幼兒頭部紅腫,問其原因,是剛才教師外出後,他在床上玩耍,不小心摔傷的,教師趕忙幫幼兒揉了揉,便安慰他睡了覺,下午當家長接孩子時看到幼兒傷情,非常生氣,要求領導解決處理。
案例二:疏忽帶來的結果
某幼兒園大班中午午睡前,教師在活動室督促幼兒收拾整理游戲材料,先進去的幾名幼兒在過道玩,一幼兒一不小心摔倒在地上,其他幼兒趕緊告訴當班老師,教師立即檢查,發現其沒有外傷,兩只胳膊也能動,幼兒自己也沒有異常反應,便安撫其入睡;交接班時,由於教師疏忽,未曾將情況交接給下午班的教師,幼兒起床時,下午班的教師發現該幼兒穿衣服時抬不起胳膊,教師翻開衣服發現右肩處紅腫,隨機將幼兒送醫務室,保健醫生檢查後,建議馬上到附近醫院拍片檢查,經檢查,該幼兒鎖骨骨折,之後,通知其父母,父母將幼兒領會,於第二日向幼兒園提出幼兒住院的要求。
原因:第一,教師擅離崗位,玩忽職守,沒有盡到作為一個幼兒園教師應該有的責任;第二,在傷害發生後,教師對幼兒的傷後處理方式太隨意,不具備基本的保育、保健知識;第三,幼兒園本身的規章制度沒有很好地束縛教師的行為。
分析:這樣的事件無論是對於幼兒來說還是對於教師來說,都是意外中的意外,但是教師就應該具備處理意外的能力,在幼兒午睡的時候,並不是所有幼兒都可以熟睡,有一部分幼兒只是閉上眼睛休息,只要有一點異動,就會激起他的興奮細胞,我曾不止一次地觀察到幼兒園幼兒午睡的時候,很多幼兒一會兒抬起頭晃晃腦袋,一會兒去玩身邊的幼兒的身體等等;所以在幼兒午睡的時間,教師是不可以掉以輕心的,教室內至少應該留有一個教師照看;
在意外發生以後,教師對幼兒受傷這件事情不夠重視,處理地太過隨意,這是大部分教師的弊病,覺得只是撞了一下,揉一揉就沒事了,雖然大部分幼兒受傷後確實都只是皮外傷,但是也有個別幼兒會傷及內部,這是教師應該重視的,幼兒受傷其實是在所難免的,這一點大部分家長都可以理解,但是如果由於教師的疏忽而導致自己的孩子沒有得到及時的治療,家長是會很嚴肅對待的;所以對於每一個受傷的幼兒都應該提起足夠的重視,仔細的檢查;
對於幼兒園的規章制度並不是要懲罰或者獎勵教師,而是應該讓每一位教師都樹立在幼兒園以幼兒為中心的思想,而不是出了事故後的補救或者推卸責任,樹立良好的規章制度,一方面可以使幼兒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也是讓幼兒園得到保障。
對策:
1、教師應該提高工作責任心;
2、幼兒園應對教職工進行師德、幼兒生理、幼兒心理學等方面的培訓學習,使教職工增強對幼兒和幼教事業的熱愛,從而提高工作責任心;
3、幼兒園應該制定嚴格的作息課表,幼兒園要的是自主,而不是散漫。
案例三:由碎玻璃扎手引起的傷害
某幼兒園教師帶著幼兒在戶外自由活動時,一名幼兒獨自悄悄跑到院牆拐角偏僻處玩耍,不慎被閑置的玻璃鋁合金框架的碎玻璃扎了手,老師發現後,立即通知保健醫生送到醫院治療,共縫合了8針。
原因:第一,教師的疏忽;第二,幼兒園的設備擺放不合理;第三,幼兒自身缺乏自我保護意識。
分析:幼兒的戶外活動時出現的意外是幼兒室內活動的好多倍,這個時間教師都會留意到每一個幼兒的行為,以防萬一,而幼兒自己主觀地離開教師的視野范圍,接觸危險品,是教師預防不了的,只有在平時對幼兒進行相關的自我保護意識的教育,才可以減少這類事件的發生;這個案例中教師對幼兒傷後處理非常得當和及時;
這個案例中的最主要問題是幼兒園內竟然會有危險的碎玻璃,幼兒園的設施都是經過精心安排的,盡量不要出現尖銳的物體,太高的可攀爬的物體或者有毒的動植物和食物等,也就是說一切有可能產生安全隱患的物體都不可以出現在幼兒園,此案例中出現的碎玻璃也許是某些教職工的疏忽造成的,幼兒受傷不可避免,但是幼兒園不可以在幼兒園放置會使幼兒受傷的器具,那是非常危險的。
對策:
1、制定相關條例,比如,《幼兒園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幼兒園內嚴禁設置威脅幼兒安全的危險建築物和設施。對設備陳舊的安全隱患防範:首先必須建立設備器械檢查制度,定專人定期檢查,並及時做好檢查記錄;其次要定期請專業人員檢修、保養,對於陳舊、老化的器械,要堅決更換,捨得化錢買平安。
2、在不可避免的危險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幼兒看得懂的);
3、家園合力,經常教育幼兒對可能存在的危險提高警覺,增強安全意識。
案例四:冒名「叔叔」接走四歲女童家長質疑幼兒園接送制度
11月27日4歲的小女孩晶晶(化名),被陌生人從重慶市某幼兒園帶走,摧殘得渾身是傷。近日,記者從關方面獲悉,小女孩的父母已將該幼兒園起訴到重慶九龍坡區法院,索賠精神損失費8萬余元及醫療費。據了解,今年5月24日下午5時許,晶晶的父親唐某去幼兒園接女兒時,卻接了個空。唐找到值班老師詢問,老師也一臉茫然。經老師仔細回憶和在幼兒園四處查詢,才回憶起晶晶尚未放學時,就被一名自稱"叔叔"的男子接走。
原因:第一,幼兒園管理失責和幼兒園接送制度有漏洞;第二,教師缺乏責任心和警惕心。
分析:現在幼兒園有些是家長進入幼兒園直接接送,有些則是根據接送卡來負責接送,這兩種都是有弊端的,再加上警衛和教師管理不嚴格,才會給不法分子有機可趁。首先家長進入幼兒園必須得到幼兒園的首肯,也就是必須出示能夠證明你家長身份的證明——接送卡,然後在家長進入班級後,還必須得到班級內教師和幼兒的首肯,在教師和幼兒都認可後,才可以把幼兒接走;案例中的教師甚至不知道幼兒是什麼時候被誰接走的,可見現在幼兒園接送制度有著很大的弊病。
我接觸的幼兒教師每天在接送幼兒的時候都與家長有一定的互動,雙方都對對方很熟悉,幼兒一般有固定的接送人,當哪天來接送的不是固定接送人的時候,教師就應該關注,也就是說,特別是接幼兒回家的時候,教師應該明了哪個幼兒被誰接走了。
對策:
1、實行接送卡制度,對接送卡的制定和領取有嚴格的要求;
2、對保安要有嚴格的制度規定,比如年齡和健康程度,文化程度等等;
3、對幼兒的固定接送人有大致的了解,並且與他們保持聯系。
案例五:食堂衛生問題導致幼兒園182名兒童出現細菌性痢疾
據新華社7月22日報道,銀川市某中心幼兒園因食堂衛生問題,導致該園182名兒童出現細菌性痢疾暴發。這一衛生安全事件發生後,衛生部在認定幼兒園承擔主要責任的同時,對銀川市金鳳區衛生監督所監督不力的問題進行了全國通報批評,並建議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追究其主要責任人員的失職責任。
原因:幼兒園食堂管制不力。
分析:幼兒園的飲食問題也是影響幼兒安全健康的因素之一;幼兒在幼兒園的進食全權交給食堂,所以食堂衛生的優劣與否直接決定幼兒飲食的衛生質量,幼兒的用食從食堂到教室,需要經過食堂的工作人員,食堂用具,保育員等環節,這中間每一個環節都要保證不出問題,案例中當幼兒園暴發了細菌性痢疾,說明食堂是病毒主要來源,食堂的衛生是否達標是保證幼兒在幼兒園健康與否的重中之重。
我實習過程中,可以隨意地進入該幼兒園的廚房,並且這個廚房光線不夠充足,地上有很多水漬,不敢保證,如果進來的是某個幼兒,她的安全由誰來負責呢?食堂和廚房也是幼兒園的一部分,也要為幼兒負責,對家長負責。
廚房內的設備和碗筷也必須經過專業的消毒,並且被放置在通風乾燥的地方。
對策:
1、幼兒園的食堂包括廚房必須達到衛生局的標准;
2、食堂工作人員要有一定的衛生標准和行為規范;
3、幼兒園的食物來源要保證其健康衛生;
4、沒有得到批准,非食堂工作人員絕對不可以進入食堂。
總結:
這里我主要陳述的是關於幼兒園班級安全健康為主的案例分析,個人對於這方面比較看重,無論是幼兒園還是學校,都是授業的地方,但是幼兒園要交給幼兒更多的是關於某些規范,某些品德,某些操守,這是作為一個幼兒園教師必須具備的能力,班級管理中,作為一個教師,需要掌握幼兒各個階段的心理生理特點,需要會組織建構整個班級的環境和課程,要會處理與同事,與幼兒,與家長之間的關系,會有條不紊地安排幼兒的常規日常活動,但在這些能力之外,大多數教師處理意外事件的能力很弱,甚至還有教師遇到意外後,除了瞠目,呆愣著之外,什麼都做不了而錯過處理的最佳時機的案例數不勝數,並不是說這些教師的理論素質或者實踐經驗有多缺乏,而是在不同的意外事故面前,沒有多少教師有這方面的經驗或者心理准備去處亂不驚地應付,所以我想強調的是,每個幼兒園在做好自己幼兒園各種硬體軟體工作的基礎上,對教師處理意外事故的能力也應該有所培訓,幫助她們提高,畢竟我們要面對的是一些學齡前兒童,不可預料的事情隨時會發生。
以上的案例中,除了有因為教師的疏忽導致的幼兒受傷事件,有幼兒園管理不善導致的幼兒受傷,走失事件之外,還有很多由於幼兒自身引起的或者家長導致的一些意外事故,而等等這些意外事故最終受到傷害的還是幼兒。在分析案例的同時,應該引發一個思考,怎樣可以更好地保護幼兒?而怎樣可以讓幼兒不被封閉的條件下不受到各方面的不必要的傷害?這是所有教師應該思考的問題。
上面的某些案例我參考了一篇《對34個幼兒園安全事故案例分析歸因》的論文中所舉到的案例和一些措施,其中有更多更多的案例沒有擺上來,很多明明可以避免的傷害都發生了,看著這些案例,問問自己,如果你是這個案例中的其中一個教師,你會怎麼做?是否會驚慌失措,還是根本不知道該怎麼做。根源就在於大部分教師根本不知道該怎麼做,畢竟遭遇意外事故的幾率本身就不高,但不能因為這很少發生,而不去預防,每一位教師都應該知道在某種情境下應該怎麼處理意外的能力。
參考了同學做的這方面內容,認為:
在幼兒健康方面,不但要重視幼兒的身體健康,還要重視幼兒的心理健康;每一個幼兒園都會有保健醫生,除此之外,每個班級的教師也應該有這方面的經驗積累,幼兒的身體健康會影響幼兒在園的學習生活,有這方面案例說是家長和教師都忽視了幼兒的病症而導致幼兒延遲治療,所以在發現幼兒不適的時候,就應該帶著他去保健醫生那裡詢問,而不是選擇忽視;再者,幼兒的心理健康也很重要,有些幼兒很孤僻,教師應該用適當的方法與之溝通,與其家長協商,共同幫助該幼兒克服某些心理疾病,我碰到過兩三個有暴力傾向的孩子,我不知道他們是先天的還是後天養成的,但是對於他們的暴力趨向,教師應該弄清楚原因,並且對症下葯,這是最必要的,也是最基礎的。
在幼兒安全方面,首先是要為幼兒提供安全有保障的環境,也就是說,幼兒園的設備設施,飲食,外來人員的進出都應該有明確的規章規定,其次,對幼兒要進行安全教育,讓幼兒了解什麼是危險的,什麼是安全的,怎麼做是正確的,怎麼做是錯誤的,要給他們規定明確的是非觀念。教師方面就應該避免教師產生那種絕對不讓孩子有一丁點危險的錯誤認識,會導致把幼兒的思維行為封閉在一個小范圍內,在某種意義上,幼兒的安全反而是他們的不安全,幼兒應該接觸到與社會掛鉤的某些他們可以接受的東西,幼兒應該到處跑,到處玩,然後不可避免的流血受傷,而這需要幼兒園做好充足的保障工作,不能夠有危險的設備,不能夠有危險的教師,危險的食品,和危險的陌生人等等。
總之,要給幼兒一個安全的舒適的學習生活環境,是幼兒教師以及學前領域都必須重視起來的問題,逐步完善幼兒園安全健康管理制度也是必要的,刻不容緩的,而作為幼兒教師,需要有足夠的責任心和高度的重視對待幼兒,絕對不是敷衍和忽視。
3、急需5個案例帶有分析[要有事件內容,採取的法律手段,法律結果]
例1:王xx,王妻李x,女兒王x ,一次地震中,王xx失蹤,妻李x按法定程序宣告王xx死亡,之後李x自行處理財產,並把女兒王x送與鄰居,自己改嫁。一年後,王xx回來,要求與李x復婚,要回女兒和財產。問,王xx的要求能否實現? 答案: 王某要求要回女兒和財產能夠實現,但要求與李某復婚不能夠實現。 理由: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本案中李某已按法定程序宣告其死亡,符合本條規定。 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四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本案中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死亡宣告,然後要回自己的女兒。 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所以王某可以依法要求李某返還財產或者進行補償。 例2:李某年滿17周歲,是某廠的臨時工,月收入800元。一天,李某未徵得家長的同意,把價值2000多元的數碼照相機送給好朋友程某。之後不久,李某因患精神分裂症,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的人,其父母據此訴訟至法院,要求法院確認李某與程某的饋贈照相機的行為無效。 該饋贈行為是否有效?為什麼? 法院應如何處理本案? 答案:法院不應支持李某父親的訴訟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一條的規定: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案中,在實施影碟機買賣行為時,李某已滿17周歲,並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因此,應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依法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無須徵得其父母同意。故李、於二人的影碟機買賣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至於李某患精神分裂症,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發生在買賣合同訂立之後,不影響該合同的效力。所以,李某父親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例3:賀小紅系兒童影星,年滿9周歲,片酬頗豐。其父賀大明的親弟賀二白,家居山區,生活較為困難。賀大明將賀小紅的片酬3000元以賀小紅的名義贈與賀二白。 因此這一民事行為是否有效,為什麼? 答案:這一民事行為無效。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例4:2006年1月某日,本市田林路好又多超市內,姜女士正在采購速凍水餃。因多拿了幾個塑料袋,姜女士與速凍櫃台女營業員小張發生爭執並動手,後被勸開。姜女士繼續購物,並至收銀台付款。不料。小張突然沖上前來對姜女士動手,後姜女士被送至醫院,診斷為右鎖骨骨折。 要求: 1. 如果姜女士提起訴訟,可以要求的賠償項目包括那些? 項目名稱解釋以及依據並初步確定各項的賠償金額 2. 姜女士需要狀告的對象是誰?商場還是小張?理由 3. 請介紹合同糾紛與侵權糾紛的聯系與區別 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是哪種糾紛,理由 答案: 1、醫療費用,相關交通住院伙食費用,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如果有殘疾的要根據傷殘等級賠償傷 殘費,殘疾輔助器具費。 2、如果按照侵權來告,可以列商場為被告,營業員的侵權行為是在履行職務過程中作出的。商場應當承擔職務侵權責任。 3、本案可以認為是兩者的競合。是明顯的侵權,也是在消費合同過程中的合同糾紛,商場沒有履行保障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的安全之義務。 實踐當中,一般都將單位和個人都起訴在內。並且現在法院也通常會判商場和營業員共同承擔責任。 1、甲的丈夫乙是嚴重的精神病患者,已失去行為能力。甲為了給乙治病以及維持生計,未徵得乙的同意將家中共有的一些財物變賣。請問甲這樣做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答案: 不違反法律規定。甲是乙的第一法定監護人,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處置其財產,法律允許。 2. 村民孟某是個單身,1992年到南方某地打工,臨行前,將自己所有的五間房屋委託同村任某代為看管。孟某自離家後,持續6年杳無音信。1998年孟某帶著妻兒從南方回來後,看到任某已將自己五間房屋中的兩間拆毀,將一間出租,其餘兩間由任某的大兒子居住,且拒絕搬出。 請問村民孟某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財產所有權? 答案: 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其恢復原狀,返還房屋。當然,孟某需要支付相應的管理費用。 3.李勇系在校學生,16周歲時曾作為姚剛(成年人且精神正常)的委託代理人與某商場簽訂過一份買賣照相機的合同。李勇17周歲零11個月時曾與陳瑞簽訂過一份買賣合同,內容是李勇用5000元購買陳瑞所有的一套音響,李勇的父母對此未作任何錶示。問: (1)代理行為是否有效?為什麼? (2)李勇與商場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麼 答案: (1)代理行為無效。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而李勇在16歲時仍為學生,不是以自己的勞動收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故仍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行為無效。但如果其委託人追認有效的話,則代理行為有效。 (2) 如果此時李勇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則買賣合同有效;如果仍為學生,則買賣合同無效。但如果其父母追認有效,則買賣合同有效。
4、有關法制和道德的電視節目(如今日說法、法制在線),概括案例,寫至少100字以內的感受
今天看了《今日說法》(我每天都看)感觸頗深。
講的是7名(6女1男)12歲-16歲之間一群孩子的事情,這些孩子們也都是小康之家,家長對其物質要求有求必應,但是他們卻迷上了網路,雖然彼此都不知道對方的真實姓名,但共同的愛好和使其走到一起,在網吧附近對一些女同學實施搶劫。最後超過14歲的兩個孩子被判刑,才14歲!!花骨朵一樣的年齡,不等花開就已凋謝!在看守所接受采訪時她痛哭流涕,後悔莫及。
雖然現在我已不再是四高的老師,但是想到如果你們會像案件里的學生···
說實話,網路是方便的人與人的溝通交流,但它同時也是一把雙刃劍,給你帶來無限樂趣的同時也深深的給你埋下一顆地雷!你不踏上去即便是100年也不會出事,但是如果你稍微不慎,後果則不堪設想!
你們還是高中的學生,正是這種封閉式的管理使教師們的責任重大,放假期間學校,老師們都管不住,但是在上課期間你出了什麼事,連帶責任問題是誰都接受不了的。全縣批評,校內處分,你在網吧里暢游游戲世界時,老師們的命運,學校的聲譽都是擔在你的手上的。
給大家一句忠言,高中上課期間最好別外出上網,對你對老師們都沒好處2007年9月25日中午,看中央電視台今日說法節目,有感如下: 一\應當追究周曾二人的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但沒有追究,是對公權力的放棄.讓人們看到的只是法律的無奈.實質是執行人員等司法人員在贖職. 二\醫療機構放棄三萬余元應收回的費用,實質是對國家財產的放棄.這種妥協是對不法行為的縱容. 三\如此宣傳,會增加更多人來採取類似方法來解決類似問題.講道德和人性化,不能以犧牲法律的尊嚴為代價. 附:2007年9月25日中午,中央電視台今日說法節目內容 是什麼原因讓父母如此狠心,丟下十幾天的嬰兒不管?又是由於什麼目的,才讓他們做出如此舉動? 川川今年兩歲半了,可愛伶俐,活潑好動,而他卻是在醫院的病房裡長大的,由醫院的醫護人員輪流照顧著他。川川沒有父母家人嗎?為什麼會一直在醫院里呢?醫生說,川川的父母就住在遠醫院不遠的地方,那川川的父母為什麼不把孩子接回家呢? 川川的父母都是當地的農民。2005年,川川的媽媽在四川省婦幼保健院婦產科順產生下了川川。孩子生下來後母子平安,在醫院觀察了兩天後就辦理了出院手續回到了家。誰知回家之後,川川的媽媽卻突然發現川川的左手有些問題,不能上抬。這是怎麼回事呢?全家都著急了,趕緊抱著川川再次回到了四川省婦幼保健院。 為了及時給孩子看病,當天醫院的工作人員就陪同川川的父母到當地一家擅長兒科的醫院對川川進行了全面檢查。經拍片檢查,川川是因為左鎖骨骨折導致脖子上長了包塊,手抬不起來。給川川看病的醫院說,像川川這種情況不需要特殊的處理,讓骨折的部位復位後可自動癒合。 得知剛生下幾天的孩子就鎖骨骨折了,川川的父母情緒很是激動。川川的爸爸認定孩子鎖骨骨折就是保健院的責任。但是醫院說在孩子出生之後醫生和家人都沒有發現孩子有什麼問題,骨折不應該發生在醫院。醫生說,川川回家一星期之後才發現骨折,到底是什麼原因造成的骨折現在誰都說不清楚。況且就算是醫院在接生的時候出現了這種孩子鎖骨骨折的情況,也應該是屬於正常的情況。一般骨折的地方不用特殊處理都會自然癒合,不會留下後遺症。 可是還沒協商出個結果,醫院就發現川川的媽媽和爸爸都不見了。只有剛出生幾天的川川孤零零地一個人躺在病床上。川川的父母到底去哪兒了呢?醫護人員一邊尋找川川的父母,一邊趕緊找人幫忙照顧哇哇大哭的川川。原來,川川的父母見醫院拒不承擔責任,就將川川扔在醫院回家了,並且提出接回孩子的條件是必須保證川川長大後沒有後遺症。父母走了,留下了不到一個月的川川在醫院里。 醫院的新生兒科24小時有醫護人員值班,考慮到孩子的安全,醫院就把孩子暫時放在了新生兒科,科室里的醫生護士給予了川船無微不至的照顧。在此期間,川川的父母一直沒有再接他回家,川川就住在新生兒科。 為了讓川川的爸爸媽媽早一點把孩子接回去,也為了明確小川川鎖骨骨折的責任到底在誰,醫院決定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經鑒定,結論為新生兒鎖骨骨折系巨大兒分娩過程中不能完全避免的並發症,目前癒合良好,不屬於醫療事故。得到這樣的結果,川川的父母更生氣了。川川的父母認為,孩子骨折了,醫院怎麼會沒有責任呢? 本以為有了醫療事故鑒定事情就可以順利解決,但由於川川的父母不認可鑒定結果,所以仍然不接川川回家。就這樣,川川在醫院一住就是將近兩年的時間。在此期間,川川的骨折早已長好,經拍片檢查已和正常的右臂沒有任何區別。小川川不知不覺地長大了,川川會爬了,川川會站了,川川會牙牙學語了,川川會叫媽媽了。 川川的一周歲生日也是醫院的護理人員給他過的。在此期間,川川的父母也隔三差五地來看過川川。因為不屬於醫療事故,院方不答應川川父母的要求,雙方一直不能達成協議。川川就一直在醫院住了下來,期間的費用當然都是醫院負擔的。川川1歲之後,院方專門找來了一個婆婆負責照顧他。 主持人:現在對於孩子的父母來說,他們很堅定地認為如果最後認定醫院沒有醫療事故,那麼醫院就不會對自己的孩子的未來負責,他們的這個觀點對不對? 王躍:其實我覺得父母有些過慮了,可能他們有一種擔心,現在孩子可能還沒有暴露出什麼問題,那麼隨著他的成長可能會出現一些問題,他們希望醫院做出一種承諾。我們講在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這個損害結果沒有發生的話,醫患雙方都沒有辦法真正去預見今後會怎麼樣,在孩子成長過程中如果真的身體出現了一些問題,這個時候家屬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被告醫療機構來賠償損害結果的。因為從目前的狀態看,孩子並沒有什麼不妥。 現在對於川川的父母來說,沒有醫院的承諾他們就100萬個不放心,所以他們採取了一個方法,就是把孩子扔在了醫院,用這種方法希望給醫院施壓。那麼川川在長大的過程當中,他的生活會不會發生改變?川川能不能順利地回家呢? 2006年7月,四川省婦幼保健院以無因管理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川川的父母領回川川自行撫養,並要求他們支付川川住院期間的生活費用。成都市武侯區法院經過調查作出了判決,判決川川的父母將川川領回家自行撫養,並支付四川省婦幼保健院生活費,住院費共35863元。但是川川的父母接到判決後依然不想把川川接回家。 2007年春節前,川川的父母再次來醫院看川川,可最終川川的爸爸媽媽還是沒有接川川回家過年,還是把他留在了醫院。為了讓孩子能早日回家,法院執行庭的工作人員多次給川川的父母做工作,並希望他們會領回孩子。最終,四川省婦幼保健院做出讓步,只要川川的父母將孩子領回家,他們可以不要這幾年的撫養費。2007年8月,川川終於回家了。 主持人:醫院在這個訴訟當中提出來的是無因管理,我們應該怎麼來通俗地理解這4個字? 王躍:沒有法定的義務或約定的義務,為他人的利益管理他人的事務,這就是《民法通則》中所設定的無因管理,父母根據我們國家的法律他對子女有撫養的義務,他應該把子女接回到家裡去撫養,但是他們沒有這么做。可是如果醫院也不去管這個孩子了,孩子的生命健康會有威脅,所以醫院基於這個事實來照顧這個孩子兩年多的時間,我想醫院的行為完全符合無因管理。 主持人:那我們再來說一下家長的行為。基本上是把孩子在醫院扔了3年,已經應該算是遺棄的行為了,那麼這種遺棄行為算不算遺棄罪? 王躍:遺棄和遺棄罪還是有不同的。遺棄是一種違法行為,但遺棄罪就已經構成了犯罪。按照我們國家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如果遺棄了被撫養人的話,我們的公安機關可以對他做出5日以下(拘留),如果這個遺棄被撫養人的情節非常惡劣,比如說造成被扶養人死亡或者屢教不改就涉及到一個犯罪的問題,就是《刑法》規定的遺棄罪,可以對當事人處以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主持人:在這個個案當中我們最關心的是孩子,我們希望回去之後父母能夠有加倍的呵護和關愛,讓孩子忘掉不愉快的那3年的經歷。同時這個故事也在提示我們所有的患者和醫療機構,當出現什麼問題的時候,大家真的能夠心平氣和,先不要惡意地假設對方,先不要把所有的過錯全部歸在對方身上,雙方要彼此地互信,在彼此信任的基礎上開誠布公地解決問題,可能很多醫療糾紛都會變得簡單起來。剛看了今日說法,講述了邯鄲人民醫院因為農民欠費幾百元,把出生才一個月的孩子放到洗衣房,3天後孩子死去。看了挺氣憤,現在的社會竟然是這樣的吃人的社會,只認錢了。想到前幾天統計局的統計私營企業的工資數據,網民的回應真是有意思,別搞笑了,全都不在乎的樣子,都是嘲諷的口氣,堂堂的大國,人民的每天的冷嘲熱諷,難道當局者看不到么,農民的收入如果高,他願意放棄治療嗎,底層的收入再低,也看不到,而高層每年幾千萬的年薪也不當回事,股市製造了多少的億萬富翁,是怎麼出來的。
5、肩膀脫臼後完全恢復的案例
我肩膀習慣性脫臼10年了 你第一次脫臼 現在國內大多保守治療吧~肩膀關節 你自己要找到那個容易脫臼的角度 避免伸直 避免暴力重裝 很容易復發的 至少1-2年內要注意 不要脫臼 等不痛以後 而且要循序漸進的多鍛煉肩部肌肉 咨詢健身的 個人經驗啊~
6、求4個法律案例, 還有案例分析, 心得。
例1:王xx,王妻李x,女兒王x ,一次地震中,王xx失蹤,妻李x按法定程序宣告王xx死亡,之後李x自行處理財產,並把女兒王x送與鄰居,自己改嫁。一年後,王xx回來,要求與李x復婚,要回女兒和財產。問,王xx的要求能否實現?
答案:
王某要求要回女兒和財產能夠實現,但要求與李某復婚不能夠實現。
理由: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本案中李某已按法定程序宣告其死亡,符合本條規定。
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四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本案中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死亡宣告,然後要回自己的女兒。
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所以王某可以依法要求李某返還財產或者進行補償。
例2:李某年滿17周歲,是某廠的臨時工,月收入800元。一天,李某未徵得家長的同意,把價值2000多元的數碼照相機送給好朋友程某。之後不久,李某因患精神分裂症,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的人,其父母據此訴訟至法院,要求法院確認李某與程某的饋贈照相機的行為無效。
該饋贈行為是否有效?為什麼?
法院應如何處理本案?
答案:法院不應支持李某父親的訴訟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一條的規定: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案中,在實施影碟機買賣行為時,李某已滿17周歲,並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因此,應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依法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無須徵得其父母同意。故李、於二人的影碟機買賣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至於李某患精神分裂症,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發生在買賣合同訂立之後,不影響該合同的效力。所以,李某父親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例3:賀小紅系兒童影星,年滿9周歲,片酬頗豐。其父賀大明的親弟賀二白,家居山區,生活較為困難。賀大明將賀小紅的片酬3000元以賀小紅的名義贈與賀二白。
因此這一民事行為是否有效,為什麼?
答案:這一民事行為無效。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例4:2006年1月某日,本市田林路好又多超市內,姜女士正在采購速凍水餃。因多拿了幾個塑料袋,姜女士與速凍櫃台女營業員小張發生爭執並動手,後被勸開。姜女士繼續購物,並至收銀台付款。不料。小張突然沖上前來對姜女士動手,後姜女士被送至醫院,診斷為右鎖骨骨折。
要求:
1. 如果姜女士提起訴訟,可以要求的賠償項目包括那些?
項目名稱解釋以及依據並初步確定各項的賠償金額
2. 姜女士需要狀告的對象是誰?商場還是小張?理由
3. 請介紹合同糾紛與侵權糾紛的聯系與區別
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是哪種糾紛,理由
答案:
1、醫療費用,相關交通住院伙食費用,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如果有殘疾的要根據傷殘等級賠償傷 殘費,殘疾輔助器具費。
2、如果按照侵權來告,可以列商場為被告,營業員的侵權行為是在履行職務過程中作出的。商場應當承擔職務侵權責任。
3、本案可以認為是兩者的競合。是明顯的侵權,也是在消費合同過程中的合同糾紛,商場沒有履行保障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的安全之義務。
實踐當中,一般都將單位和個人都起訴在內。並且現在法院也通常會判商場和營業員共同承擔責任。
最近有一個很類似的案例,共享一下:
「北京公交售票員掐死少女案」告一段落:法院判定公交車上司乘人員均負有責任,與公交公司共同賠償死者家屬55萬余元。此前,肇事售票員已被判處死緩,死者家屬提出337萬余元的賠償要求。
本報訊 (記者 傅沙沙)曾引起廣泛關注的「公交售票員掐死少女案」的民事索賠部分近日有了結果——海淀法院認定,726公交車的司機韓某與另一售票員吳某對小晏的死也負有一定責任,故判決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與售票員朱玉琴共同賠償死者小晏的父母55萬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損失費10萬元。
2005年10月,13歲的小晏與父母到新街口買衣服,隨後搭乘726路公交車回家。 途中,她因票務糾紛與售票員朱玉琴發生爭執,被朱玉琴掐住脖子昏死過去。去年5月,肇事售票員朱玉琴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市一中院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半年後,小晏父母向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及事發車上該公司3名司乘索賠損失337萬余元。
小晏母親說,女兒與朱玉琴發生沖突後,司機韓某立刻停車,但並未制止朱的暴行,反而上前推搡小晏。小晏暈倒後口吐白沫,盡管老兩口苦苦哀求司機與售票員送女兒去醫院,但遭拒絕,司機還稱要拉他們去總站罰款。當他們在其他乘客幫助下打車將女兒送到醫院時,已錯過最佳救治時機,小晏經搶救無效死亡。
庭審中,一名來自遼寧的證人證實了小晏母親的說法,並稱司機韓某當時還在車上拉偏架,對小晏實施了人身侵害。二人的律師也當庭向小晏父母道歉,表示兩名司乘人員才工作一年,對意外的預見和處理經驗不足。
法院審理後認為,朱玉琴直接實施侵害行為致小晏死亡,車上其他的司售人員未能及時制止,還拒不協助將小晏送往醫院救治,對小晏形成了共同侵權,由於二人當時舉動屬職務行為,故巴士公司應承擔相應責任。
7、有你相伴 作文,急!!!!!!!!!!!!!
有你相伴
朋友,什麼是朋友?我會毫不猶豫地告訴你,在你跌倒時,有一隻手伸了過來,他是誰,必定是朋友;在你難過的時候,一個人走了過來,靜靜的聆聽你的委屈······這就是朋友!我們應該驕傲,一路上,有朋友相伴!感謝你,朋友!
(此處過程省略,寫一些可以證明深厚友誼的事例就行了)
啊,正因為朋友,我們的生活才會如此多彩,一路有你相伴,我感到幸運,好哥們,好姐妹,好朋友!讓我們的友誼之樹長青!
8、車撞鎖骨骨折賠償
9、比較棘手的交通事故案件,高人指點一下
1、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是對事故發生的原因進行的判斷,其並不能代替民事責任的劃分。有一個非常典型的案例,一個人被歹徒搶劫後打暈扔在公路中間,後一輛汽車經過時為了躲避此人致使翻車,交警部門認定的責任是此人橫卧於公路中間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應承擔全部責任。後車主依此起訴此人要求賠償,但最終被法院駁回請求。
2、本案中余(明知李無駕駛證的情況下)、李、王均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A、餘明知他人無駕駛證還煽動其駕駛車輛,其應當知道可能存在的後果。B、李明知自己沒有駕駛證還駕駛機動車,存在明顯的過錯。C、王作為機動車駕駛人及車主在不知道對方是否有駕駛資格的情況下,未經了解就讓他人駕駛機動車,顯然違背了一個專業技能人員及車主應盡的義務。因此,本案的民事責任劃分應當是2/4/4或2/4.5/3.5。當然這樣的劃分不一定準確,但可以肯定的是三人對損害結果均應承擔責任。
3、本案劉因為在轉讓車輛後為辦理過戶手續,因此不能以車輛已轉讓為由對抗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應當判決機動車所有人、車輛實際支配人及駕駛員按照過錯程度對受害人人身和財產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是指機動車在車輛管理機關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車輛實際支配人」是指在車輛異動中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買受人(發生多手交易均未過戶的,為最後一次買賣關系的買受人)、受贈人、車輛承租人、借用人、掛靠人和承包經營人。
依照交通法規,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等有關規定通知相關保險公司或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支付搶救費用,也可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實際支配人支付搶救費用。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照有關規定查明事故原因,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並在將扣留的車輛返還給機動車所有人或實際支配人前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各方當事人(含機動車所有人、實際支配人)。
4、對方行為影響了王的生活,可以報警,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