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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骨折能休息幾個月

發布時間:2020-04-17 16:57:22

1、工傷骨折鑒定幾個月在家休息4個月了

工傷休養時間按治療工傷醫療機構書面證明確認,滿一年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和各地規定,工傷停工留薪期,即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治療和出院後休養期間,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根據職工傷情出具的休假證明,由用人單位按當地勞動部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或者有爭議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江蘇省人民政府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二十五條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工傷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山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
魯勞社〔2006〕15號
 
第三條 工傷職工應及時將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報送給所在單位,申請停工留薪。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按照《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附件1),確定其停工留薪期限,並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附件2)。

2、農民工工傷骨折工資要休息三個月如何賠付款

農民工工傷骨折工資要休息三個月如何賠付款
1、能確定勞動關系,盡快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然後根據鑒定結果盡快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按照工傷賠償。
2、時效只有1年,超過了時效的,喪失勝訴權。

3、腳後跟粉碎性骨折工傷認定可以休息幾個月

勞動者腳後跟粉碎性骨折的,如果認定為工傷,並且鑒定為傷殘等級的,勞動者醫療期時間的長短取決於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鑒定結論,一般醫療期最長不能超過十二個月。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的一個月內申報,如果公司不申請,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需提交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局的網站一般有下載)、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

2、如果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一般設立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

4、如果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及其他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系後,再申請工傷認定。

5、相關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勞動者所在省的工傷保險條例。

4、工傷骨折能休息幾個月

不同部位停工留薪期不同。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知,包括住院治療和出院後休養期間)確定,各地規定不同,大致有以下三種方法:
1、根據治療工傷醫療機構書面證明,由所在單位按照當地勞動部門《道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滿一年的以及發生爭議的申請勞動能力鑒內定委員會確認;
2、根據治療工傷醫療機構書面證明,有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3、根據治療工傷醫療機構書面證明確認,滿一年的以及發容生爭議的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5、工傷骨折能休息幾個月

工傷停工留薪期不得超過12個月。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5)工傷骨折能休息幾個月擴展資料:

案例:「工傷」認定切記勿超時效

近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裁定駁回上訴人陳某要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上訴請求。

2011年4月,陳某進入吳江一家紡織公司工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4個月後,陳某在工作中受傷。但是,紡織公司沒有按照規定在陳某受傷後30日內向當地人社局為其申報「工傷」。

得知該情況後,陳某依然沒有向人社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而是直接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與紡織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同年12月,吳江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陳某與紡織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仲裁裁決後,紡織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以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確認雙方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012年9月,蘇州中院作出終審裁定,確認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隨後,陳某向吳江人社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但該局作出了「工傷」認定不予受理決定書,理由是陳某的申請超過了1年的申報期限。於是,陳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其所受傷害為「工傷」,並由紡織公司支付相應「工傷」保險待遇。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各項主張的成立建立在其所受傷害被認定為工傷的前提之上。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因此,「工傷」認定屬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和許可權,是一種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中無權對勞動者是否構成「工傷」作出認定。陳某起訴要求確認所受傷害為「工傷」,並按照工傷待遇支付其相應費用,未提交「工傷」已經認定的證據,於是裁定駁回陳某的起訴。

承辦法官認為,陳某未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存在明顯的過錯,由此導致的無法被認定為「工傷」的法律後果亦由陳某自行承擔。

6、我因工傷骨折了,醫生叫休息四個月,怎麼賠償

因工傷骨折了,醫生叫休息四個月,除依法獲得工傷醫療費,傷殘補助金等待遇外,休息期間用人單位應支付工傷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的,法律依據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版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權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7、如果在工地上工傷骨折要休息三四個月 有誤工費嗎有多少

員工在工傷休息期間,員工是享受一定期限的停工留薪百期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單位是需要支付員工工資,按照員工原工資福利保持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應該在勞動能力鑒定進行度判定。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道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內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容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8、工傷骨折能批幾個月

不同部位停工留薪期不同。百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治療和出院後休養期間)確定,各地規定不同,大致有以下三種方法:
1、根據治療工傷醫療機構書面證明,度由所在單位按照當地勞動部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滿一年的以及發生爭議的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2、根據回治療工傷醫療機構書面證明答,有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3、根據治療工傷醫療機構書面證明確認,滿一年的以及發生爭議的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9、工傷骨折鑒定幾個月在家休息4個月了

工傷休養時間按治療工傷醫療機構書面證明確認,滿一年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和各地規定,工傷停工留薪期,即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治療和出院後休養期間,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根據職工傷情出具的休假證明,由用人單位按當地勞動部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或者有爭議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江蘇省人民政府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二十五條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工傷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山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
魯勞社〔2006〕15號
 
第三條 工傷職工應及時將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報送給所在單位,申請停工留薪。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按照《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附件1),確定其停工留薪期限,並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附件2)。

10、工傷骨折已申請工傷認定,休息一個月醫生說差不多可以上班了,完全康復要半年,

傷情穩定(醫療期終結)後去做傷殘等級鑒定!按照鑒定的傷殘等級,對照所在省出台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應的傷殘等級賠付標准進行賠償。各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台的《工傷保險條例》對傷殘的賠付標准都是不一樣的。未到達最低十級及以上傷殘等級的,一般沒賠償,但醫療費用及工傷工資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

傷殘鑒定需要帶以下資料:
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合同,傷者身份證,疾病診斷證明書,病歷,營業執照(副本),授權委託書(如果需要委託別人辦理的話),授權委託人身份證復印件。由用人單位開具一張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介紹信,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所需資料後會給你一張材料收訖補正告知書,然後會給你一個鑒定時間表(裡面有鑒定時間、地點、單位等信息),鑒定須知單,還有一張勞動能力鑒定通知書,按照給定時間,去鑒定就可以了。對市級以下鑒定機構出的鑒定結果不服的,可以要求重新鑒定或到上一鑒定機構再鑒定。省級鑒定中心為最終鑒定結論,如果對省級的鑒定結論不服,也不能再申請重新鑒定了。

最後以鑒定的傷殘等級,對應你工傷所在省出台的《工傷保險條例》(如廣東省的話就是《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就是《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等)裡面規定的賠償標准和計算方法進行賠償,用人單位沒給員工購買工傷保險的,所有賠償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賠償標准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支付給傷者。達到最低十級及以上傷殘的才有賠償,未達到最低十級傷殘的,一般沒有賠償,但醫療費用和治療期間的工傷工資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達到傷殘標準的三項賠償,分別是: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社保支付給傷者)、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由社保支付給傷者——也有些地區規定該項賠償由企業支付給傷者)、一次性傷殘再就業金(由企業支付給傷者)。沒解除勞動合同(意思就是你還在這個單位繼續工作)只領得到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有些地方沒解除勞動關系也可以領到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如果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才可以得到一次性傷殘再就業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如不解除勞動合同,則暫時得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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