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骨折幾個月了 應該休息還是鍛煉 經常坐著好還是經常走動好
骨折前一天先不要動,第二天以後就得適當走動走動,有些人認為受傷了就別動。這是不對的,骨折開始,由於剛受傷,動的話易觸動傷口,造成內部於血。但等到稍微癒合後,就得活動活動,這樣的好處是可以促進血液循環,加快骨和受傷韌帶組織癒合,同時更好的適應走路。如果一直不動,血液循環不夠暢通,反而更難好。
2、骨折幾個月了 應該休息還是鍛煉 經常坐著好還是經
前兩個月是不能亂動的,等骨頭對接處長好了,在以後的日子裡在慢慢活動鍛煉。
3、工傷骨折鑒定幾個月在家休息4個月了
工傷休養時間按治療工傷醫療機構書面證明確認,滿一年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和各地規定,工傷停工留薪期,即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治療和出院後休養期間,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根據職工傷情出具的休假證明,由用人單位按當地勞動部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或者有爭議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江蘇省人民政府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二十五條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工傷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山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
魯勞社〔2006〕15號
第三條 工傷職工應及時將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報送給所在單位,申請停工留薪。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按照《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附件1),確定其停工留薪期限,並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附件2)。
4、工傷骨折能休息幾個月
不同部位停工留薪期不同。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知,包括住院治療和出院後休養期間)確定,各地規定不同,大致有以下三種方法:
1、根據治療工傷醫療機構書面證明,由所在單位按照當地勞動部門《道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滿一年的以及發生爭議的申請勞動能力鑒內定委員會確認;
2、根據治療工傷醫療機構書面證明,有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3、根據治療工傷醫療機構書面證明確認,滿一年的以及發容生爭議的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5、骨折病人一個月後是經常卧床休息好還是白天戶外活動好?
俗話說傷筋動骨100天,骨折啦一個月還是少戶外活動,注意休息,可適當室內活動!
6、工傷骨折能休息幾個月,工資什麼樣發放。
農民工工傷骨折工資要休息三個月如何賠付款
1、能確定勞動關系,盡快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然後根據鑒定結果盡快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按照工傷賠償。
2、時效只有1年,超過了時效的,喪失勝訴權。
7、手骨折休息幾個月
這種情況考慮是骨折後由於治療的需復要不能活動,從而導致的肌肉廢用性萎縮引起的。一般通過骨折後期進行功能鍛煉就可以得到恢復。可以去醫院康復科進行康復治療。如果是手骨折制之後變小,要考慮是由於骨折之後長時間不活動導致的局部的肌肉萎縮引起的,這種情況是非常百常見的,一般在骨折癒合之後,通過功能的康復訓練,症狀會慢慢的改善,目前也可以經常做一下肌肉的按摩,在度飲食方面要注意加強營養,多吃一些富含蛋白的食物。
8、骨折後要休息幾個月才能康復?
根據骨折的部位不同,骨折癒合的時間也會不一樣。對於長骨骨折,比如股骨幹、肱骨乾等癒合時間大約為12周左右,對於椎體骨折,由於椎體的松質骨較多,臨床癒合時間大概為24周。這只是臨床癒合時間,真正骨折完全癒合需要半年、一年甚至更長。骨折內固定物的取出是需要到術後半年到1年取出,所以這期間都應該算恢復期。
9、工傷骨折能休息幾個月
工傷停工留薪期不得超過12個月。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9)骨折最多休息幾個月擴展資料:
案例:「工傷」認定切記勿超時效
近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裁定駁回上訴人陳某要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上訴請求。
2011年4月,陳某進入吳江一家紡織公司工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4個月後,陳某在工作中受傷。但是,紡織公司沒有按照規定在陳某受傷後30日內向當地人社局為其申報「工傷」。
得知該情況後,陳某依然沒有向人社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而是直接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與紡織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同年12月,吳江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陳某與紡織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仲裁裁決後,紡織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以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確認雙方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012年9月,蘇州中院作出終審裁定,確認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隨後,陳某向吳江人社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但該局作出了「工傷」認定不予受理決定書,理由是陳某的申請超過了1年的申報期限。於是,陳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其所受傷害為「工傷」,並由紡織公司支付相應「工傷」保險待遇。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各項主張的成立建立在其所受傷害被認定為工傷的前提之上。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因此,「工傷」認定屬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和許可權,是一種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中無權對勞動者是否構成「工傷」作出認定。陳某起訴要求確認所受傷害為「工傷」,並按照工傷待遇支付其相應費用,未提交「工傷」已經認定的證據,於是裁定駁回陳某的起訴。
承辦法官認為,陳某未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存在明顯的過錯,由此導致的無法被認定為「工傷」的法律後果亦由陳某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