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左肱骨骨折恢復鍛煉
骨折後關節功能改善需要數月的時間,只要能認真小心和堅持不懈,每日都會有進展,你不要太過於著急,經過一段時間的鍛煉之後回過頭來看,才會感覺到進步。因為肘關節僵硬的基本原因是骨骼與軟組織之間的粘連,靠鍛煉來松解和吸收這些粘連是無形中的事情,更象把橡皮筋拉松的過程,在開始時總會反彈回去,但反彈的力度會越來越小。通常情況下,在8周內能達到30-40度的活動度,一般會恢復到接近正常,即使在3個月內達到這個度數,通過堅持不懈的鍛煉,也會有滿意的恢復。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骨折癒合情況。 前3個月是骨折癒合的關鍵時期,過度鍛煉會破壞骨折癒合的基礎,應該與主治醫生進行充分的溝通,在醫生的指導下鍛煉。且不可使用暴力,應注意保護骨折部位。 鍛煉的方法應該先從關節的靈活度開始,比如旋轉、伸展,然後逐漸加強負重性質的鍛煉。可以用另外一隻手幫忙做幅度稍大的屈伸(不引起疼痛感為是)。鍛煉的同時可以輔助磁療及熱敷(用紅花、田七煮水熏洗熱敷或者用當歸、丹參、紅棗、骨碎補煮粥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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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肱骨大結節骨折的治療
1.無移位的肱骨大結節骨折
不需特殊處理,三角巾懸吊傷肢2周即可,並盡早加強傷肢功能鍛煉。如合並肩關節前脫位者,肩關節整復後,大結節骨折亦復位者,可按肩關節前脫位治療。
2.有移位的肱骨大結節骨折
如合並肱骨外科頸骨折,可按肱骨外科頸骨折復位固定處理。如肱骨大結節骨折塊向上移位至肱骨頭以上,影響肩關節外展功能者,必須進行骨折復位固定治療。
如移位的肱骨大結節骨折手法復位失敗,或大結節骨折被拉至肱骨頭的上方時,均應行切開復位內固定治療。術後用外展架固定,並加強傷肢功能鍛煉。
3、肱骨頭骨折恢復
在良好的復位與固定的基礎上,功能鍛煉越早越好。它可以促進血液循環,減少肌萎縮,消除軟組織腫脹,防止骨質疏鬆,加速骨折癒合。 1、早期:鍛煉的主要形式是肌肉有節奏的收縮和放鬆。上肢可握拳,懸臂,提肩,使整個上肢肌肉收縮,再放鬆。下肢可使踝關節背屈,股四頭肌收縮,使整個下肢用力,然後再放鬆,一下一下地逐漸進行。早期不做關節活動鍛煉。 2、中期:此時局部腫痛消失,骨折端因已有釺維性愈著,骨痂逐漸增加,較穩定.在夾板保護下不易變位.除繼續肌肉收縮鍛煉外,做一些主動的關節屈伸活動,由一個到多個關節逐漸增加,下肢患者可扶床行走,傷肢逐漸負重。 3、後期:骨折已臨床癒合,或已去除外固定。患者可做一些力所能及的輕工作,使各個關節得到全面鍛煉,下肢患者可在扶拐保護下,逐漸負重走路,直至骨折癒合牢固。 應盡量防止不利於骨折癒合的活動。如外展型肱骨外髁頸骨折的外展活動、內收型的內收活動,肱骨幹骨折的肩關節旋轉活動,伸展型肱骨髁上骨折的伸肘活動、屈曲型的屈肘活動,前臂骨折的旋轉活動等,都應予避免。
4、人體肱骨易發生骨折是什麼位置
您好:
肱骨是臂的長骨,分為一體和兩端。肱骨上端與體交界處骨稍細,叫做外科頸,是骨折的易發部位。
5、肱骨骨折在法律上屬於什麼傷害
《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為基礎,結合我國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為重傷的鑒定提供科學依據和統一標准。重傷害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評定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 詳細如下: 【肢體殘廢】 第六條 肢體殘廢是指由各種致傷因素致使肢體缺失或者肢體雖然完整但已喪失功能。 第七條 肢體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過指間關節;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或者兩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 (三)缺失任何兩指及其相連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餘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兩足缺失五個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第八條 肢體雖然完整,但是已喪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關節強直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1〕; (二)肘關節活動限制在伸直位,活動度小於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動度小於10度; (三)肱骨骨折並發假關節、畸形癒合嚴重影響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癒合強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後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嚴重障礙; (六)前臂軟組織損傷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嚴重障礙; (七)腕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響一手功能,不能對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除外,其餘任何三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十一)髖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關節強直、攣縮畸形屈曲超過30度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側膝關節十字韌帶損傷造成旋轉不穩定,其功能嚴重障礙; (十四)踝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幹骨折並發假關節、畸形癒合縮短超過5厘米、成角畸形超近30度或者嚴重旋轉畸形; (十六)股骨頸骨折不癒合、股骨頭壞死或者畸形癒合嚴重影響下肢功能; (十七)脛骨骨折並發假關節、畸形癒合縮短超過5厘米、成角畸形超過30度或者嚴重旋 轉畸形; (十八)四肢長骨(肱骨、橈骨、尺骨、股骨、脛腓骨)開放性、閉合性骨折並發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體軟組織疤痕攣縮,影響大關節運動功能,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體重要神經(臂叢及其重要分支、腰骶叢及其重要分支)損傷,嚴重影響肢體運動功能; (二十一)肢體重要血管損傷,引起血液循環障礙,嚴重影響肢體功能。 【容貌毀損】 第九條 毀人容貌是指毀損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顯著變形:醜陋或者功能障礙。 第十條 眼部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側眼球缺失或者萎縮; (二)任何一側眼瞼下垂完全覆蓋瞳孔; (三)眼瞼損傷顯著影響面容; (四)一側眼部損傷致成鼻淚管全部斷裂、內眥韌帶斷裂影響面容; (五)一側眼眶骨折顯著塌陷。 第十一條 耳廓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側耳廓缺損達百分之五十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總面積超過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損傷致使顯著變形。 第十二條 鼻缺損、塌陷或者歪曲致使顯著變形。 第十三條 口唇損傷顯著影響面容, 第十四條 顴骨損傷致使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1.5厘米;顴骨骨折錯位癒合致使面容顯著變形。 第十五條 上、下頜骨和顳頜關節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頜骨骨折致使面容顯著變形;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共七個以上; (三)顳頜關節損傷致使張口度小於1.5厘米或者下頜骨健側向傷側偏斜,致使面下部顯著不對稱。 第十六條 其他容貌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損傷留有明顯塊狀疤痕,單塊面積大於4平方厘米,兩塊面積大於7平方厘米, 三塊以上總面積大於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顯條狀疤痕,單條長於5厘米,兩條累計長度長於8厘米、三條以上累計總長度長於10厘米,致使眼瞼、鼻、口唇、面頰等部位容貌毀損或者功能障礙。 (二)面神經損傷造成一側大部面肌癱瘓,形成眼瞼閉舍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損傷留有片狀細小疤痕、明顯色素沉著或者明顯色素減退,范圍達面部面積百分之三十。 (四)面頸部深二度以上燒、燙傷後導致疤痕攣縮顯著影響面容或者頸部活動嚴重障礙。 【喪失聽覺】 第十七條 損傷後,一耳語音聽力減退在91分貝以上。 第十八條 損傷後,兩耳語音聽力減退在60分貝以上。 【喪失視覺】 第十九條 各種損傷致使視覺喪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損傷後,一眼盲; (二)損傷後,兩眼低視力,其中一眼低視力為2級。 第二十條 眼損傷或者顱腦損傷致使視野缺損(視野半徑小於10度) 【功能喪失】 第二十一條 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喪失聽覺、視覺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嚴重礙障。條文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十二條 眼損傷或者顱腦損傷後引起不能恢復的復視,影響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三條 上、下頜骨骨折或者口腔內組織、器官損傷(如舌損傷等)致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顯障礙。 第二十四條 喉損傷後引起不能恢復的失音、嚴重嘶啞。 第二十五條 咽、食管損傷留有疤痕性狹窄導致吞咽困難。 第二十六條 鼻、咽、喉損傷留有疤痕性狹窄導致呼吸困難〔6〕。 第二十七條 女生兩側乳房損傷喪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條 腎損傷並發腎性高血壓、腎功能嚴重障礙。 第二十九條 輸尿管損傷留有狹窄致使腎積水、腎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條 尿道損傷留有尿道狹窄引起排尿困難、腎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一條 肛管損傷致使嚴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嚴重狹窄。 第三十二條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內器官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三條 子宮、附件損傷後期並發內生殖器萎縮或者影響內生殖器發育。 第三十四條 陰道損傷累及周圍器官造成瘺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五條 陰莖損傷後引起陰莖缺損、嚴重畸形致其功能嚴重障礙; 第三十六條 睾丸或者輸精管損傷喪失生殖能力。 【其他損傷】 第三十七條 其他對於人體健康的重大損傷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並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 顱腦損傷 第三十八條 頭皮撕脫傷范圍達頭皮面積百分之二十五並伴有失血性休克;頭皮損傷致使頭皮喪失生存能力,范圍達頭皮面積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條 顱蓋骨折(如線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腦實質及血管損傷,出現腦受壓症狀和體征;硬腦膜破裂。 第四十條開放性顱腦損傷。 第四十一條 顱底骨折伴有面、聽神經損傷或者腦脊液漏長期不愈。 第四十二條 顱腦損傷當時出現昏迷(30分鍾以上)和神經系統體征,如單癱、偏癱、失語等。 第四十三條 顱腦損傷,經腦CT掃描顯示腦挫傷,但是必須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第四十四條 顱腦損傷致成硬腦膜外血腫、硬腦膜下血腫或者腦內血腫。 第四十五條 外傷性蛛中國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征。 第四十六條 顱腦損傷引起顱內感染,如腦膜炎、腦膿腫等。 第四十七條 顱腦損傷除嗅神經之外引起其他腦神經不易恢復的損傷。 第四十八條 顱腦損傷引起外傷性癲癇。 第四十九條 顱腦損傷導致嚴重器質性精神障礙。 第五十條 顱腦損傷致使神經系統實質性損害引起的症狀與病徵,如頸內動脈--海綿竇瘺、下丘腦--垂體功能障礙等。 頸部損傷 第五十一條 咽喉、氣管、頸部、口腔底部及其鄰近組織的損傷引起呼吸困難。 第五十二條 頸部損傷引起一側頸動脈、推動脈血栓形成、頸動靜脈瘺或者假性動脈瘤。 第五十三條 頸部損傷累及臂叢,嚴重影響上肢功能;頸部損傷累及胸膜頂部致成氣胸引起呼吸困難。 第五十四條 甲狀腺損傷伴有喉返神經損傷致其功能嚴重障礙。 第五十五條 胸導管損傷。 第五十六條 咽、食管損傷引起局部膿腫、縱隔炎或者敗血症。 第五十七條 頸部損傷導致異物存留在頸深部,影響相應組織、器官功能。 胸部損傷 第五十八條 胸部損傷引起血胸或者氣胸,並發生呼吸困難。 第五十九條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難。 第六十條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難。 第六十一條 胸部損傷致成縱隔氣腫、呼吸窘迫綜合征或者氣管、支氣管破裂。 第六十二條 氣管、食管損傷致成縱隔炎、縱隔膿腫、縱隔氣腫、血氣胸或者膿胸。 第六十三條 心臟損傷;胸部大血管損傷。 第六十四條 胸部損傷致成膿胸、肺膿腫、肺不張、支氣管胸膜瘺、食管胸膜瘺或者支氣管食管瘺。 第六十五條 胸部的嚴重擠壓致使血液循環障礙、呼吸運動障礙、顱內出血。 第六十六條 女性一側乳房缺失。 腹部損傷 第六十七條 胃、腸、膽道系統穿孔、破裂。 第六十八條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損傷致使這些器官形成血腫,膿腫。 第六十九條 腎破裂;尿外滲須手術治療(包含腎動脈栓塞術)。 第七十條 輸尿管損傷致使尿外滲。 第七十一條 腹部損傷致成腹膜炎、敗血症、腸梗阻或者腸瘺等。 第七十二條 腹部損傷致使腹腔積血,須手術治療。 骨盆部損傷 第七十三條 骨盆骨折嚴重變形。 第七十四條 尿道破裂、斷裂須行手術修補。 第七十五條 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條 陰囊撕脫傷范圍達陰囊皮膚面積百分之五十;兩側睾丸缺失。 第七十七條 損傷引起子宮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條 孕婦損傷引起早產、死胎、胎盤早期剝離、流產並發失血性休克或者嚴重感染。 第七十九條 幼女外陰或者陰道嚴重損傷。 其他損傷 第八十條 脊柱骨折或者脫位,伴有脊髓損傷或者多根脊神經損傷。 第八十一條 脊髓實質性損傷影響脊髓功能,如肢體活動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嚴重障礙。 第八十二條 燒、燙傷。 (一)成人燒、燙傷總面積(一度燒、燙傷面積不計算在內,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兒童總面積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燒、燙傷面積低於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現休克; 2、吸入有毒氣體中毒; 3、嚴重呼吸道燒傷; 4、伴有並發症導致嚴重後果; 5、其他類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會陰等)的深二度燒、燙傷,嚴重影響外形和功能,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三條 凍傷出現耳、鼻、手、足等部位壞死及功能嚴重障礙,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四條 電擊損傷伴有嚴重並發症或者遺留功能障礙,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五條 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損傷,致使器官功能嚴重障礙,參照本標准有關條文。 第八十六條 損傷導致異物存留在腦、心、肺等重要器官內。 第八十七條 損傷引起創傷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條 皮下組織出血范圍達全身體表面積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組織出血,伴有並發症或者遺留嚴重功能障礙。 第八十九條 損傷引起脂肪栓塞綜合症。 第九十條 損傷引起擠壓綜合症。 第九十一條 各種原因引起呼吸障礙,出現窒息徵象並伴有並發症或者遺留功能障礙
6、肱骨骨折是如何分類的?
肱骨骨折常發生於肱骨外科頸、肱骨幹、肱骨髁上、肱骨保間、肱骨外躲、肱骨內上髁。尤以前三者為多,可發生於任何年齡,多由直接暴力和間接暴力所引起,如重物撞擊、擠壓、打擊及撲例時,手或肘部著地,暴力經前管或肘部傳至各部位。x線檢查可明確診斷,並提示骨折的類型。直接及間接暴力均可以引起肱骨骨折。一般根據受傷機制及骨折端移位方向分類。1.肱骨內髁骨折較外髁骨折少見,好發於兒童。骨折塊包含肱骨內上保及骯骨滑車的大部分成全部。損傷機制與肱骨外跺骨折極為相似。骨折亦可分為以下3型。Ⅰ型:骨折無移位,骨折線從內上方斜向外下方達肢骨滑車關節面。Ⅱ型:與Ⅰ型相似。骨折塊有側方移位或伴有輕度向上移位但無骨折塊的旋轉。Ⅲ型:骨折塊有明顯的旋轉移位,最常見是在冠狀面的旋轉,有時旋轉可達180,致使骨折塊的骨折面完全對向內例。有時也可在矢狀面上發生旋轉,導致骨折面向後而肱骨滑車面向前。有時尺骨可隨骨折塊向內移位並肘關節半脫位或脫位。少數患者可合並尺神經損傷。2.肱骨外盟胃折可因傷時合並肘內或外翻應力及前臂伸肌群的牽效力,產生不同形式的骨折,通常分為3型,也有人將合並肘關節脫位者獨立分型,共分為以下4型。I型(無移位型):骨折無移位或僅有輕度分離,局部的伸肌筋膜、骨膜未撕裂。Ⅱ型(側方移位型):骨折塊向側方、前方或後方移位分斷裂或完全撕裂,後者復位後不易維持。Ⅲ型(旋轉移位型):骨折塊除向側、前或後方移位外發生向外、向前或向後的不同程度旋轉。Ⅳ型:骨折塊旋轉移位,並伴肘關節脫位、關節囊及側副韌帶撕裂。3.肱骨留間骨折根據骨折移位程度將其分為以下4型。Ⅰ型:骨折無移位或輕度移位,關節面保持平整。Ⅱ型;骨折塊有移位,但兩傈無分離及旋轉,關節面也基本平整。Ⅲ型:骨折塊有分離並有旋轉移位、關節面破壞。Ⅳ型:肱骨深部扮碎成三塊,關節面破壞嚴重。有時移位嚴重者可穿被皮膚,成為開放性骨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