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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趾骨折半年

發布時間:2020-04-16 14:33:16

1、我的腳趾骨折了,要抬高腳多久才不能反復腫呢?

骨折的癒合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傷後兩周開始纖維連,一般不做手術的骨折三月到半年左右癒合。你現在應該避免劇烈運動,抬高患肢,卧床休息可以做一些不負重的功能鍛煉,不能負重行走避免劇烈運動,不然腫脹始終緩解不了。兩到三天冷敷,以後可以熱敷(用熱水泡腳20分鍾左右,早晚各一次)。有條件還可以用中葯熏洗:海桐皮6g,透骨草6g,乳香6g,沒葯6g,當歸4.5g,川椒9g,川芎3g,紅花3g,威靈仙3g,白芷3g,甘草3g,防風3g,木瓜6g。熏洗後可以按摩關節周圍的肌肉然後行關節屈伸運動 。

2、腳趾骨折嚴不嚴重?

如果你不好好養著,很有可能會延續為骨裂,如果骨裂那麼你的腳就不能受力,也就意味著你不能下地走路,幹活等等?最好還是先養著。養一段時間再幹活,而且不要讓受傷的腳太受力。望採納

3、腳趾骨折多久能癒合走路啊?怎麼能看出來癒合啊?

皮膚出現青紫這是骨折後淤血引起,骨頭接上生長後,這些現象自然得到消除,要知道骨頭怎樣才能長好,可從症狀上來判斷,骨頭痊癒後,患處的疼痛、腫脹自然會得到消除,而且能正常活動和負重,這就表示骨頭痊癒了,不過去拍片看看也許會更清楚些。 如果你所用的葯物對骨頭的生長有幫助,斷骨是可以很快癒合的,如果這些葯物用過一段時間(一個月內)症狀都不能消除或且不能正常行走,這時就要找更好的骨科醫生看看了,要不然時間耽誤太久會給以後的治療增加困難。 胡氏骨科祝早日康復! 補充: http://hi.baidu.com/333hsj 這是我本人採用 中葯 治癒骨折實例,一般早期一個月內的普通骨折,治療在25至30天左右可基本痊癒,而關節處骨折或且 粉碎性骨折 、年紀太大的骨折、動過 手術 的治療則需要多延長一些時間。 追問: 你好,謝謝你的回答,我老公是下 樓梯 穿 拖鞋 摔的,說是 腳趾 挫背過去了,上醫院拍片,{看著像橫v型的裂痕}骨折, 醫生 說沒錯位,朋友給介紹的糊了一貼家傳秘方的現熬的膏葯{此葯就糊1天},一直就這么養著了,也沒吃什麼口服葯,現在就是腳面和5個腳趾 青紫 ,平常不疼,就是下地走時偶爾一下疼,一直沒穿鞋,現在有10天~!就是這個症狀,我老公工作是司機,他著急上班,所以想問問,什麼時候能開車~! 回答: 從你老公骨折的時間和症狀來看,斷骨是沒有癒合的,再加上只是用一天的葯,斷骨就更不能快速生長癒合了,難道你所用的葯物是仙丹嗎,一天就能好啊,呵呵。就算好的 中葯 ,早期第一 時間治療 最快也要30天左右才能基本康復。 建議抓緊時間治療吧,早治療早治癒,時間耽誤太久以後再治療就困難了。 追問: 那我現在應該做點什麼那????迷茫~!該這么辦啊? 回答: 建議盡快找好的 醫生 治療,早治療早治癒,如果需要我的幫助可QQ聯系。

4、我的大腳趾輕微骨折,有兩片小骨頭裂了,現在半年了,大腳趾還彎不下去,能不能評殘

我的大腳趾輕微骨折,
有兩片小骨頭裂了
現在半年了,大腳趾還彎不下去,
能評殘,
可評十級

5、腳趾骨折怎麼賠償

6、腳趾骨折工傷休息需要多久

員工受傷之後休息時間根據醫院開具的疾病證明書來進行確定,而是否是工傷要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來判定。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來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源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zd

7、因為腳骨折用拐半年在家呆了小半年現在快一年了,現在一長時間走路受傷那個腳底下連著大腳趾頭那個筋疼按

是的,因為長時間的卧床休息,讓你的神經還有韌帶都處於放鬆狀態,你現在要走路,韌帶和神經就會高度緊張,因此會疼痛,注意要適當的鍛煉,切不可心急,不然會更疼。

8、腳趾骨折當時沒報工傷,半年了,現在還行嗎

1、現在還沒有過一年的時效,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知、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道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回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答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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