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眼眶骨折是什麼東東?有多疼阿?是不是骨折後就不能瞎玩里阿?還不能幹什麼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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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眼眶骨折要求賠償多少元
眼眶骨折要求賠償根據實際發生的損失等情況。可以申請傷情鑒定,根據鑒定結果確定對方是否承擔刑事責任。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眶部骨折以眶底骨折或眶底、眶內、外壁聯合骨折多見,而眶內、外壁骨折造成的後果也主要是眶底下塌,眶內容物下陷,故以下的討論均以眶底骨折為主。
1.眶周眼鏡狀淤血 由於眶周軟組織疏鬆、血管豐富,眶部骨折均會造成不同程度的鄰近軟組織挫傷。眼瞼、結膜及其周圍軟組織出血,在結膜下、眶周形成淤血斑,病人好像戴上一副深色眼鏡,故稱之為「眼鏡征」。
2.復視 復視是眶部骨折特別是眶底骨折最常見的症狀。眶部骨折造成復視的原因有以下4種情況:
①眶部骨折時,伴發的眼球運動肌肉的直接損傷;
②骨碎片損傷了支配眼肌的神經,如眶內壁骨折時,容易損傷動眼神經,造成眼上肌運動障礙;
③眶壁骨折移位,軟組織嵌入骨折線中。特別是眶底粉碎性骨折,眶底支托作用喪失,眶內容物嵌入上頜竇內,常常引起眼下直肌、眼下斜肌運動障礙,使眼球向上運動受限;
④眶內容物陷入上頜竇內,眼球懸韌帶下移,眼球隨之下移,使雙側眼球不在同一水平面,出現復視。
3.眼球內陷 眼球內陷是眶底粉碎性骨折的主要表現之一。傷後立即出現的眼球內陷常見於:①眶底破裂,眶脂肪陷入上頜竇;②骨折移位,眶腔擴大。原有眶脂肪不足以襯墊眼球。傷後逐漸出現的眼球內陷則可能是:眼肌嵌塞未及時復位,肌肉纖維化後縮短,或眶內血腫或輕度感染,眶脂肪逐漸壞死所致。如果損傷後眶內出血形成血腫,則可不出現眼球內陷,反而出現突眼。
4.眼球運動障礙 原因同復視。主要是眼球或眼肌嵌入骨折區,使眼球活動受限;眼肌自身的損傷或支配神經的損傷,也可導致眼球活動異常。
5.感覺神經受累 眶下神經分布區麻木:見於眶底中央骨折造成眶下裂及眶下管內的眶下神經損傷,導致眶下區鼻側、鼻唇溝區麻木。
顴面部麻木:可見於眶底外側骨折所造成的顴神經損傷。
6.鼻出血和腦脊液鼻漏 眶內壁骨折、鼻骨骨折或眶-上頜-顴骨多發性嚴重骨折時,均可致鼻腔黏膜及篩竇黏膜撕裂致鼻出血。如果眶內壁的篩骨骨折同時伴前顱凹骨折、硬腦膜撕裂,則出現腦脊液鼻漏。
7.眼部並發症 眶部骨折常伴眼部損傷。眼內血管破裂出血,淤血,可導致眼壓增高,繼發青光眼;鼻淚管損傷可導致鼻淚管阻塞、流淚。眼睛特殊結構的損傷,如鞏膜破裂、虹膜睫狀體炎、晶狀體脫位、外傷性白內障、眼球破裂等,嚴重時甚至可引起失明。
眶底骨折如果在兩周內未及時處理,則眶底骨折片錯位癒合。軟組織纖維化和瘢痕化會遺留復視和眼球凹陷,矯正的辦法是眶底修補術。
3、眼眶骨折怎麼辦?
積氣和水腫慢慢就會恢復,不用擔心,但醫生交代的不要吸鼻子是很重要的,因為吸鼻子的動作會牽引到骨折部位的肌肉,這種刺激會減緩恢復速度的,而且對你自己也會很難受。
眼葯水和葯物就是消炎用的。後面的名詞你沒必要關心,養上2個月,啥事都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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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沒有錯位和大裂縫,當然自己就能長好,你以為是個骨折就要上鋼板鋼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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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說用眼對眼眶沒啥負擔,但多休息怎樣都有好處
問一下,你的眼睛是不是被打的?養養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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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胡思亂想,眼眶出血流到鼻子,那就不是骨折而是破損了,那是要縫合的。
4、為什麼法醫鑒定說眼眶骨折是輕微傷
根據2014年施行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規定,眼眶內壁骨折屬於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構成輕微傷。如果被人毆打所致,由公安機關根據具體情節對打人者予以治安處罰;同時打人者還應承擔包括醫葯費、護理費以及必要的營養費等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一、《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發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5.2.5 輕微傷
d)眶內壁骨折。
e)眼部挫傷;眼部外傷後影響外觀。
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5、被打眼眶骨折派出所一般怎麼處理
先報警,再由處警人員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處理。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如果構成輕傷。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正確適用法律,確保案件合法、公正、及時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傷害案件是指傷害他人身體,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辦理的案件。
第三條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應當遵循迅速調查取證,及時採取措施,規范准確鑒定,嚴格依法處理的原則。
第二章 管轄
第四條 輕傷以下的傷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轄。
第五條 重傷及因傷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管轄。
第六條 傷情不明、難以確定管轄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門先行辦理,待傷情鑒定後,按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移交主管部門辦理。
第七條 因管轄問題發生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第八條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辦案人員應當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第九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因證據不足,移送公安機關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第三章 前期處置
第十條 接到傷害案件報警後,接警部門應當根據案情,組織警力,立即趕赴現場。
第十一條 對正在發生的傷害案件,先期到達現場的民警應當做好以下處置工作:
(一)制止傷害行為;
(二)組織救治傷員;
(三)採取措施控制嫌疑人;
(四)及時登記在場人員姓名、單位、住址和聯系方式,詢問當事人和訪問現場目擊證人;
(五)保護現場;
(六)收集、固定證據。
第十二條 對已經發生的傷害案件,先期到達現場的民警應當做好以下處置工作:
(一)組織救治傷員;
(二)了解案件發生經過和傷情;
(三)及時登記在場人員姓名、單位、住址和聯系方式,詢問當事人和訪問現場目擊證人;
(四)追查嫌疑人;
(五)保護現場;
(六)收集、固定證據。
第四章 勘驗、檢查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現場具備勘驗、檢查條件的,應當及時進行勘驗、檢查。
第十四條
傷害案件現場勘驗、檢查的任務是發現、固定、提取與傷害行為有關的痕跡、物證及其他信息,確定傷害狀態,分析傷害過程,為查處傷害案件提供線索和證據。
辦案單位對提取的痕跡、物證和致傷工具等應當妥善保管。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傷害案件現場進行勘驗、檢查不得少於二人。
勘驗、檢查現場時,應當邀請一至二名與案件無關的公民作見證人。
第十六條 勘驗、檢查傷害案件現場,應當製作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繪制現場圖,對現場情況和被傷害人的傷情進行照相,並將上述材料裝訂成卷宗。
第五章 鑒定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應當對人身損傷程度和用作證據的痕跡、物證、致傷工具等進行檢驗、鑒定。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准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
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並出具鑒定文書。
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鑒定意見,並出具鑒定文書。
第二十條 對人身傷情進行鑒定,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鑒定機構二名以上鑒定人負責實施。
傷情鑒定比較疑難,對鑒定意見可能發生爭議或者鑒定委託主體有明確要求的,傷情鑒定應當由三名以上主檢法醫師或者四級以上法醫官負責實施。
需要聘請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鑒定聘請書》,送達被聘請人。
第二十一條 對人身傷情鑒定意見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二條
人身傷情鑒定文書格式和內容應當符合規范要求。鑒定文書中應當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體需要鑒定的所有損傷部位的細目照片。對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製作《鑒定意見通知書》,送達被害人和違法犯罪嫌疑人。
第六章 調查取證
第二十三條 詢問被害人,應當重點問明傷害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傷害工具、方式、部位,傷情,嫌疑人情況等。
第二十四條 詢問傷害行為人,應當重點問明實施傷害行為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致傷工具、方式、部位等具體情節。
多人參與的,還應當問明參與人員的情況,所持凶器,所處位置,實施傷害行為的先後順序,致傷工具、方式、部位及預謀情況等。
第二十五條
詢問目擊證人,應當重點問明傷害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雙方當事人人數及各自所處位置、持有的凶器,實施傷害行為的先後順序,致傷工具、方式、部位,衣著、體貌特徵,目擊證人所處位置及目擊證人與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等。
第二十六條 詢問其他證人應當問清其聽到、看到的與傷害行為有關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 辦理傷害案件,應當重點收集以下物證、書證:
(一)凶器、血衣以及能夠證明傷害情況的其他物品;
(二)相關的醫院診斷及病歷資料;
(三)與案件有關的其他證據。
辦案單位應當將證據保管責任落實到人,完善證據保管制度,建立證據保管室,妥善保管證據,避免因保管不善導致證據損毀、污染、丟失或者消磁,影響刑事訴訟和案件處理。
第七章 案件處理
第二十八條 被害人傷情構成輕傷、重傷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故意傷害他人致輕傷,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傷情達不到輕傷的,應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情節較輕尚不夠刑事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或者同事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雙方均有過錯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三)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四)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調解處理:
(一)雇凶傷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
(三)尋釁滋事的;
(四)聚眾斗毆的;
(五)累犯;
(六)多次傷害他人身體的;
(七)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調解處理的傷害案件,除下列情形外,應當公開進行:
(一)涉及個人隱私的;
(二)行為人為未成年人的;
(三)行為人和被害人都要求不公開調解的。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進行調解處理時,應當遵循合法、公正、自願、及時的原則,注重教育和疏導,化解矛盾。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調解時未成年當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在場。
第三十五條 對因鄰里糾紛引起的傷害案件進行調解時,可以邀請當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人員或者雙方當事人熟悉的人員參加。
第三十六條
調解原則上為一次,必要時可以增加一次。對明顯不構成輕傷、不需要傷情鑒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後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對需要傷情鑒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傷情鑒定文書出具後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
對一次調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調解的,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後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第二次調解。
第三十七條 調解必須履行以下手續:
(一)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
(二)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製作調解書。
第三十八條
調解處理時,應當製作調解筆錄。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由調解機關、調解主持人、雙方當事人及其他參加人簽名、蓋章。調解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一份,調解機關留存一份備查。
第三十九條
經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並履行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八章 卷宗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應當嚴格按照辦理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的要求,形成完整卷宗。
卷宗內的材料應當包括受案、立案文書,詢問、訊問筆錄,現場、傷情照片,檢驗、鑒定結論等證據材料,審批手續、處理意見等。
第四十一條 卷宗應當整齊規范,字跡工整。
第四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偵查卷(正卷)移送檢察機關,偵查工作卷(副卷)由公安機關保存。
偵查卷(正卷)內容應包括立案決定書,現場照片、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決定書、通知書、告知書,各種證據材料,起訴意見書等法律文書。
偵查工作卷(副卷)內容應包括各種呈請報告書、審批表,偵查、調查計劃,對案件分析意見,起訴意見書草稿等文書材料。
第四十三條 傷害案件未辦結的,卷宗由辦案單位保存。
第四十四條 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調解處理的傷害案件,結案後卷宗交檔案部門保存。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案件難以審結、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依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追究辦案人員和主管領導的執法過錯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