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孩子在學校被另一個同學推到骨折,學校應該怎麼賠償
要看具體情況,你的孩子是否存在過錯。未成年人在校期間,學校是監護人,應妥善保障學生安全,所以學校是有連帶責任的,責任主體是推倒孩子的家長。這個要去進行司法鑒定,看日後是否導致傷殘,在研究賠償問題,因為這里邊涉及到後續治療費用等等。一般都是在派出所調解,調解不成,你可以主張向本地縣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連學校一起告,因為學校也是有賠償責任的。
2、孩子在校出意外骨折,學校應負什麼責任?
校方負全部責任。理由:孩子是在學校骨折的,不論什麼原因校方都應負全部責任。孩子在家,家長是孩子的監護人;在學校,校方是孩子的監護人,按國家有關規定,孩子在監護人身邊出事,由其當時的監護人負全部責任。至於說第三個孩子,其家長從道德角度出發也可適當給些補償。當然第三方沒有責任,當時這三個孩子是在學校玩耍出事的,其三人的監護人都是校方,因此,校方應該負全部責任。即使第三方是故意行為,孩子未滿十八周歲就可不負責任,因為未滿十八周歲都需要監護。另外,如果校方同意負責,那也是通過保險公司,因為現在的學生都有保險,保險公司只能賠給你費用的60%~70%.也就是說,你花一千元,只能給你報銷600~700元,其餘三四百還得自己花,不過,這沒關系,這部分錢可以要求校方給你支付,如果校方不給支付,你可以找相關部門解決,獲勝方一定是您。當然,校方會不滿意,因此您一定要考慮好。祝您好運!
3、孩子在學校摔骨折。學校應該怎麼賠償?
學校一般都有學生醫療保險的,一般是報50%左右,你還可以與學校交談,適當的補償,學生在學校出事,學校肯定有一定責任
4、5個12歲孩子玩游戲骨折,學校和我怎樣賠償
一、學校承擔的責任。教育部《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二、家長的責任。過錯方家長承擔監護責任,除開學校承擔責任部分外,由過錯方家長擔責。
5、學生在校骨折賠償標准
屬於人身損害的,根據傷殘鑒定等級結果和受傷者及家庭損失等因素,才能確定具體賠償項目和金額。
學校是否應該承擔責任,要從學校是否已經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及保護義務等方面進行考量。比如,事前學校是否進行全面、系統的安全教育;事中,教務管理人員有無及時排除危險;事後,如果有受傷的情況,學校是否有及時救助、及時送醫等等。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5)孩子骨折學校怎麼賠償擴展資料:
1、殘疾賠償金性質的確定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是以《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為依據,確定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指對因殘疾而導致的收人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給予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否定了法釋【2001】7號《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殘疾賠償金的定性。
新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再次對殘疾賠償金的性質予以確認,明確規定殘疾賠償金屬於財產損害賠償,而不屬於精神損害賠償。
2、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認定標准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處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傷殘等級的認定標准
我國關於傷殘等級的鑒定標准可以說「令出多門」,針對不同人員的傷殘,不同的主管機關制訂了不同的鑒定標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一般應適用公安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