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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手術去世

發布時間:2021-04-23 19:57:21

1、交通事故,骨折,手術前死亡,有刑事責任嘛

交通事故導致骨折並在手術前死亡,且系主要責任,涉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罪,回需要承擔答相應的刑事責任,但眼下不會拘留。建議盡快與受害人親屬聯系,積極賠償,以贏得受害人親屬的同情和理解,並出具諒解書,對將來法院量刑大有裨益。

2、把人推倒骨折,骨折手術後死亡,法院會怎麼判?

把人推倒骨折,骨折手術後死亡,應當進行法醫鑒定,如果是因為推人導致死亡,涉嫌故意傷害罪,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如果致人重傷,一般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判決以法醫鑒定結論為准。

3、老人骨折手術死在手術台上,醫生以病人家屬簽了手術同意書為由不承擔任何責任。這種情況打官司有用嗎?

這個要看手術過程中有沒有違反醫療程序,或者醫生手術失誤,如果是醫生手術失誤,打官司還可以,如果是醫生手術無失誤,是因為老人自身並發症等原因導致的死亡,醫院就不用負責,但是一般要做屍體解剖才能判定是哪邊的責任。

4、大腿摔傷骨折住院,手術死亡誰來擔責(急急急)

的確是醫療事故,可以告他

5、湖南女子骨折手術兩周後為何去世?

妻子只是腿部骨折,送到醫院治療並進行了手術,出院當天,她突然昏迷,經搶救無效死亡。事隔三年,湖南長沙人李揚帆仍不願接受這個事實。

導致他妻子死亡的病因是肺栓塞。肺栓塞是深靜脈血栓流入肺動脈出現的病症,該症繼發缺血缺氧性腦病,最終導致中樞衰竭死亡。

骨折手術後為何會出現肺栓塞,醫院對此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給妻子進行骨折手術的是湖南中醫葯大學第二附屬醫院(下稱中醫附二),臨終前進行搶救的是中南大學湘雅醫院,李揚帆決定通過法律途徑向這兩家醫院討個說法。

4月10日,長沙市開福區法院一審開庭審理了這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庭審質證中,李揚帆出示的法醫學鑒定意見顯示:中醫附二醫院的行為與病人死亡之間,為同等~主要因果關系。

不過,中醫附二醫院認為原告沒有對患者進行屍檢,對該鑒定提出質疑:「申請重新鑒定,申請鑒定人出庭作證。」

和丈夫的調侃成了臨終遺言

李揚帆的妻子彭智鳳曾在湖南中醫葯大學從教英語十餘年。2015年5月30日早上,41歲的彭智鳳在進電梯時意外摔到了膝蓋骨。李揚帆當即叫了救護車送到附近的中醫附二骨科治療,該醫院系其妻任教學校的下屬醫院。

醫院檢查攝片顯示,彭智鳳系右髕骨骨折。2015年6月3日,醫院對彭智鳳進行了手術,具體方式為切開復位空心螺釘+張力帶固定,該手術方式需要住院十多天,李揚帆和岳母照顧,還請了護工。手術12天後,妻子恢復情況不錯,6月15日早上8點准備出院。

李揚帆記得,妻子心情很好,吃了一大碗餛飩,跟病友留了電話,還稱出院後想換一台車。在跟護工結完賬後,李揚帆跟妻子開玩笑,「護工這么容易的工作,還要150塊錢一天,不如給我。」彭智鳳戲稱,「給你250,要不要?」

李揚帆永遠都忘不了這句話,因為這是妻子跟他說的最後一句話。就在彭智鳳起身准備活動一下腿部時,她突然大汗淋漓,臉色蒼白,呼吸困難,不省人事。接著,她深度昏迷,被轉入中醫附二ICU病房。

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鑒定中心引用醫院檔案材料稱,「6月15日8點20分,醫院進行搶救的同時,下病危,8點57分呼吸停止,10點患者血氧未測出,血壓未測出,考慮肺栓塞所致。考慮給予溶栓治療,經家屬同意給予靜推溶栓……但患者瞳孔散大無對光反射,考慮缺血缺氧性腦病所致……」

當晚22點52分,中醫附二邀請湘雅一醫院教授會診,記載患者心肺復甦術中心跳停止2小時,腦細胞死亡很難恢復,體查雙側瞳孔散大固定,無自主呼吸,預後極差。

李揚帆告訴澎湃新聞,(2015年)6月16日下午, 家屬多方聯系,終於弄來一台設備可靠的急救車,緊急轉院到湘雅醫院,「當時中醫附二不同意轉院,因為途中隨時可能停止呼吸,但當時我們想的是,百萬分之一的希望也要去爭取。」

然而,湘雅醫院在搶救三天之後,於6月19日宣布彭智鳳臨床死亡,直接死亡原因:中樞性衰竭。

司法鑒定稱醫院多環節存缺陷

李揚帆告訴,妻子的死來得實在太突然。6月15日妻子發病,中醫附二跟他談話時,情況說得很嚴重,但比較模糊,他還是抱著一絲希望,轉到湘雅醫院後,直到6月19日湘雅醫院宣布死亡,他才希望落空。隨後,他和岳父母、女兒在悲傷中料理完喪事,他決定找醫院討說法——妻子到底怎麼死的?為何治療骨折會出現肺栓塞這種致命疾病?

此時,他發現這個答案並不容易找到。查明妻子死因的最好辦法是屍檢,但此時妻子已火化。根據醫療事故處理相關規定,醫院應在家屬提出死因質詢時,告知進行屍檢的必要性。而兩家醫院都未告知可以屍檢。李揚帆說,他在悲傷之中也未想到過去進行屍檢。

他將兩家醫院起訴到法院,被告知必須進行醫療鑒定。前面兩家鑒定機構,因為沒有解剖屍體拒絕鑒定,最後,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鑒定中心接受了長沙市開福區法院的委託,進行了鑒定。

2018年3月26日,該中心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並對中醫附二的醫療行為進行了分析:對附二的骨折手術方式不予評價;對於深靜脈血栓或肺栓塞並發症的相關書面風險告知方面存在缺陷,無法體現充分風險預見義務,有可能導致在患者術後抗栓治療方面存在疏忽;未對患者行下肢超聲檢查,對患者出現凝血功能檢查提示的dD-二聚體、 FDP升高之情況未予復查,未見下肢是否腫脹的臨床查體記錄,未見定期按摩、穿戴彈力襪等預防下肢靜脈血栓的相應建議,對患者術後抗栓治療方面存在明顯不足;患者發病搶救時,按照一般臨床經驗,首先應考慮急性肺栓塞可能,直至當天10時方考慮到該疾病並給予溶栓治療,在臨床診斷思維方面存在局限,在治療方面存在延誤,存在一定不足。

綜上,該鑒定意見認為,中醫附二醫院在術前告之、術後抗栓治療、發生急性肺栓塞後臨床診斷及對症治療方面均存在一定不足,存在醫療過錯,與患者最終肺栓塞繼發缺血缺氧性腦病死亡的後果存在一定因果關系。該醫療過錯與被鑒定人死亡損害後果的因果關系程度,從法醫學立場分析為同等~主要因果關系的程度范圍。

曾代理多起醫療糾紛案的上海海上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曄解釋,「同等~主要因果關系的程度范圍」,即介於50-80%左右的責任。

對於湘雅醫院的醫療行為,該鑒定意見認為,轉院時患者深昏迷、無自主呼吸、各種反射消失、提示預後極差,從臨床醫學角度已難以採取有效的治療措施,僅能暫時維持患者生命體征,所以湘雅醫院不存在醫療過錯。

家屬索賠166萬余元

4月10日庭審中,被告方湘雅醫院認可該鑒定意見,中醫附二則提出質疑:「申請重新鑒定,申請鑒定人出庭作證。」

中醫附二認為,由於原告沒有對患者進行屍檢,原告提出患者有深靜脈血栓,且發展至肺栓塞導致死亡的觀點沒有事實依據,誘發靜脈血栓形成的原因有多種,在沒有病例資料能證明也沒有屍檢的情況下,不能認定彭智鳳的深靜脈血栓系下肢術引發;他們對患者的救治盡職盡責,他們的醫療行為沒有違反診療規定,醫院沒有過錯。

法庭辯論中,中醫附二訴訟代理人稱,他們不接受鑒定意見結論,「患者的死亡是疾病本身轉歸所致,每個疾病都存在死亡風險,並不是每個疾病都能治癒。」

李揚帆的訴訟代理人、中南大學生物醫學工程教授、主任法醫師熊平說:「每個死因最終都可以歸結為疾病所致,但是,骨折的病,是不是一定會形成深靜脈血栓,並最終導致肺栓塞?血栓原本是可以預防的,可以不出現的,就是由於醫院在診療過程中沒有盡責,才引發的病。」

民事起訴狀顯示,李揚帆及女兒、岳父母四人,一共要求被告賠償損失166萬余元。庭審進行了兩個多小時後,審判長宣布休庭。

6、醫療事故案例 一個很健康的人,左股骨骨折開刀,術後第十天為什麼會突然死亡?

只能說節哀順便。本來逝者是沒有必要動手術就可以治好骨折的。但現在的醫療環境就是這樣的。

7、女子骨折手術2周後去世什麼情況?

李揚帆的妻子彭智鳳曾在湖南中醫葯大學從教英語十餘年。2015年5月30日早上,41歲的彭智鳳在進電梯時意外摔到了膝蓋骨。李揚帆當即叫了救護車送到附近的中醫附二骨科治療,該醫院系其妻任教學校的下屬醫院。

醫院檢查攝片顯示,彭智鳳系右髕骨骨折。2015年6月3日,醫院對彭智鳳進行了手術,具體方式為切開復位空心螺釘+張力帶固定,該手術方式需要住院十多天,李揚帆和岳母照顧,還請了護工。手術12天後,妻子恢復情況不錯,6月15日早上8點准備出院。

李揚帆記得,妻子心情很好,吃了一大碗餛飩,跟病友留了電話,還稱出院後想換一台車。在跟護工結完賬後,李揚帆跟妻子開玩笑,「護工這么容易的工作,還要150塊錢一天,不如給我。」彭智鳳戲稱,「給你250,要不要?」

李揚帆永遠都忘不了這句話,因為這是妻子跟他說的最後一句話。就在彭智鳳起身准備活動一下腿部時,她突然大汗淋漓,臉色蒼白,呼吸困難,不省人事。接著,她深度昏迷,被轉入中醫附二ICU病房。

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鑒定中心引用醫院檔案材料稱,「6月15日8點20分,醫院進行搶救的同時,下病危,8點57分呼吸停止,10點患者血氧未測出,血壓未測出,考慮肺栓塞所致。考慮給予溶栓治療,經家屬同意給予靜推溶栓……但患者瞳孔散大無對光反射,考慮缺血缺氧性腦病所致……」

當晚22點52分,中醫附二邀請湘雅一醫院教授會診,記載患者心肺復甦術中心跳停止2小時,腦細胞死亡很難恢復,體查雙側瞳孔散大固定,無自主呼吸,預後極差。

李揚帆說,2015年6月16日下午, 家屬多方聯系,終於弄來一台設備可靠的急救車,緊急轉院到湘雅醫院,「當時中醫附二不同意轉院,因為途中隨時可能停止呼吸,但當時我們想的是,百萬分之一的希望也要去爭取。」

然而,湘雅醫院在搶救三天之後,於6月19日宣布彭智鳳臨床死亡,直接死亡原因:中樞性衰竭。

8、女子骨折術後去世,骨折真的有這么大的危害嗎

?

9、被我撞骨折的老人在手術幾天後死亡我該負全責嗎

發生交通事故,交通部門認定責任,按責任承擔法律責任。骨折的老人在手術幾天後死亡,根據責任認定書賠償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關於責任承擔的認定
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0、有關多發骨折及內臟手術後為什麼導致死亡

多發性骨折
定義 凡兩個或兩個以上部位發生骨折者均稱為多發性骨折。
引起原因:
1、交通事故傷:是首要病因。其損傷機制復雜直接暴力作用於局部可造成局部擠壓傷損傷部位以下肢最多多為股骨幹或脛腓骨幹骨折其次由於病人跌倒或撞擊於另一物體上可發生頭顱上肢、胸部及骨盆等多處損傷。其臨床特點為該類病人多數傷情嚴重休克發生率及死亡率高最常見的合並傷為胸及顱腦損傷。
2壓砸損傷:多因勞動中不慎或意外塌方等外力致傷。傷員多為青壯年勞動者。致傷部位多見於下肢以足踝部、脛腓骨和股骨幹骨折為主其次為脊柱骨折、肋骨骨折和骨盆骨折。其臨床特點為截癱發生率高最常見的合並傷為胸部及脊髓損傷。
3高處墜落傷:多因高空作業失足墜落或安全措施不當所造成。最常見的損傷部位依次為足踝、脊柱和股骨最常見的合並傷為顱腦和脊髓傷。
4機器損傷:主要致傷原因為肢體被捲入運轉機器的滾軸、齒輪和傳送帶中多為青年工人或農民最容易造成多發性骨關節損傷。
5生活傷:多發生於老年人由於行動不慎跌傷致傷。
臨床表現:
全身表現:1發熱症狀:骨折後一般體溫正常出血量較大的骨折血腫吸收時體溫略有升高但一般不超過38℃開放性骨折體溫升高時應考慮感染的可能。
2產生休克症狀:骨折所致的休克主要原因是出血特別是骨盆骨折、股骨骨折和多發性骨折其出血量大者可達2000ml以上。嚴重的開放性骨折或並發重要內臟器官損傷時亦可導致休克。
局部表現:1、骨折的一般表現 為局部疼痛、腫脹和功能障礙。2、骨折的特有體征:1畸形:骨折段移位可使患肢外形發生改變主要表現為短縮、成角或旋轉。 2異常活動:正常情況下肢體不能活動的部位骨折後出現不正常的活動。 3骨擦音或骨擦感:骨折後兩骨折端相互摩擦時可產生骨擯音或骨擦感。
並發症:
早期並發症:1休克:嚴重損傷骨折引起大出血或重要器官損傷所致。
2脂肪栓塞綜合征:發生於成人是由於骨折處骸腔內血腫張力過大破壞脂肪滴進入破裂的靜脈竇內可引起肺、腦脂肪栓塞。
3重要內臟器官損傷:①肝、脾破裂。②肺損傷。③膀骯和尿道損傷。④直腸損傷。
4重要周圍組織損傷:①重要血管損傷常見的如伸直型肋骨探上骨折近側骨折端易造成肪動脈損傷腔骨上段骨折的腔前或腔後動脈損傷股骨鑰上骨折遠側骨折端可致服動脈損傷。 ②周圍神經損傷特別是在神經與其骨緊密相鄰的部位如肋骨中、下1/3交界處骨折極易損傷緊貼膚骨行走的撓神經排骨頸骨折易致胖總神經損傷。 ③脊髓損傷為脊柱骨折和脫位的嚴重並發症多見於脊柱頸段和胸腰段可出現截癱。
5骨筋膜室綜合征:即由骨、骨間膜、肌間隔和深筋膜形成的骨筋膜室內肌肉和神經因急性缺血而產生的一系列早期癥候群。
常見的死亡原因多由大出血(特別是骨盆骨折)、重要臟器損傷、脂肪栓塞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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